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1号

日期:2014-05-0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证发…2014?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

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前条所列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7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经本所审核同意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其优先股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于其优先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本所网站上披露下列文件,并备臵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一)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章程;

(三)上市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在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与优先股上市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上市优先股的风险警示事宜,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市公司普通股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风险警示情形,不适用于其优先股。

第十条上市优先股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事宜,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因普通股的累计股票成交量、每日股票收盘价、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本所作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决定的,不适用于其优先股。

同一优先股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均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本所可以决定终止该优先股上市,并参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普通股因每日收盘价触及相关标准被终止上市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交易

第十一条本所上市的优先股采取竞价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与普通股股票相同。

第十二条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买入申报数量为100股的整数倍,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优先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三条优先股交易(含上市首日)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涨幅比例),跌幅价格=前收盘价格×(1-跌幅比例)。

优先股上市首日涨跌幅价格的计算,以该优先股的发行价格为基准。

第十四条优先股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格。

第十五条优先股单笔买卖申报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优先股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优先股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20%的;

(二)单一交易日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优先股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优先股交易出现上述异常波动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优先股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十七条优先股的交易信息独立于普通股以及风险警示普通股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显示。会员应当对优先股的交易信息予以独立显示。

优先股的交易信息不纳入本所有关普通股指数计算。

第四章转让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申请在本所转让。

第十九条发行人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本所审核同意的,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

(一)转让服务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优先股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文件;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转让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第二十一条在本所转让的优先股可采取以下申报方式:

(一)意向申报。合格投资者在转让申报时间内,可以通过其委托的本所会员进行转让意向的发布和洽谈,转让意向申报应包括转让品种代码、证券账号、转让方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可以包括转让价格和数量。

(二)成交申报。转让双方就品种、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由其委托的本所会员分别进行转让(受让)申报,转让(受让)申报应包括转让品种代码、证券账号、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受让)申报中,转让品种代码、转让价格和转让数量必须一致。

第二十二条优先股转让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经本所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转让双方必须承认转让结果,并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保证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账户实际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优先股或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优先股转让,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优先股或者资金。

第二十四条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

第二十五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通过现

场问询、核对资料、签订确认书等方式,审查参与优先股转让的投资者是

否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留存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同次核准发行且条款相同的优先股在本所转让后,

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本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

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不予确认。

第二十七条会员应当向其合格投资者提供本所优先股转让申报

及成交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优先股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办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其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优

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披露优先股有关

情况。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临时报告、公

告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以下信息:

(一)优先股的发行、上市和转让情况;

(二)优先股的回购情况;

(三)优先股的转换情况;

(四)优先股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情况;

(五)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行使及变动情况;

(六)优先股股东的分类表决情况;

(七)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八)本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密,可能或已经对其优先股的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对其优先股停牌或暂停转让。

上市公司普通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停牌或复牌的,其优先股相应停牌/暂停转让或复牌/恢复转让,但上市公司因普通股股权分布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而停牌或复牌的除外。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与公平,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上市公司的申请,决定上市公司优先股在本所停牌/暂停转让或复牌/恢复转让。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优先股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公司有关发行优先股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次日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原因和起始期限、每股优先股享有的表决权比例,以及优先股表决权恢复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次日,就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终止日期以及表决权恢复终止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发布提示性公告。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全额支付当年股息次日,就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终止日期以及表决权恢复终止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发布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情形的,应当参照两前款规定发布提示公告。

第三十四条在构成上市公司关联人的相关情形中,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优先股赎回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如决定行使赎回权的,上市公司还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至少发布3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程序、赎回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赎回期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告赎回结果及其影响。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优先股回售条件的下一交易日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至少发布3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回售程序、回售价格、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回售期结束后,上市公司应当公告回售结果及其影响。

第三十七条上市商业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作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并按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的,应当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优先股的公开发行,参照本所《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优先股的证券简称应当标明为优先股,并使用专用代码段。

第四十二条试点期间,优先股上市、交易、转让涉及的上市初费、年费、交易或转让经手费等费用,本所暂按普通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大宗交易经手费相对于优先股竞价交易费率下浮30%,交易单元费按普通股标准收取。

第四十三条优先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会员、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在优先股上市、交易、转让以及信息披露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 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承接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负责人:陈岱松、张卫东 成 员:贾希凌 邱进前 朱晓喆 杨海峰 魏华文 杨 席 荣 华 王 蕾 姜伯韬 何 单 蔡利初 卢 鹏 黄扬杰 吴诗婧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0期联合研究计划——国资管理与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课题摘要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力量。从整体上看,央企控股上市公司不仅是各行业的排头兵,也是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治理效率的高低,不仅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成败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要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还是关乎整个资本市场能否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内部治理结构尚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股投资主体不明确;委托代理机制失灵;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明显;高管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二是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严重扭曲;对公司治理进行不适当的行政干预;经理人市场较为落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发挥不明显。 因此,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其一,完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逐步壮大机构投资者股东;优化董事会结构,严格规范董事会职权;健全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效率;改进央企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其二,尽快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外部环境。摒弃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公司控制权市场功能的发挥;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人的任免制度。其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优化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作用。提升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经营的透明度;完善证券市场相关制度,规范各种经营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及名称

600000 浦发银行600030 中信证券600064 南京高科600087 长航油运 600004 白云机场 600031 三一重工 600066 宇通客车 600088 中视传媒 600005 武钢股份 600033 福建高速 600067 冠城大通 600089 特变电工 600006 东风汽车600035 楚天高速600068 葛洲坝600090 啤酒花 600007 中国国贸 600036 招商银行 600069 银鸽投资 600091 明天科技 600008 首创股份 600037 歌华有线 600070 浙江富润 600093 禾嘉股份 600009 上海机场 600038 哈飞股份 600071 凤凰光学 600095 哈高科 600010 包钢股份 600039 四川路桥 600072 中船股份 600096 云天化 600011 华能国际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73 上海梅林 600097 开创国际 600012 皖通高速 600050 中国联通 600074 中达股份 600098 广州控股 600015 华夏银行 600051 宁波联合 600075 新疆天业 600099 林海股份 600016 民生银行 600052 浙江广厦600076 *ST 华光 600100 同方股份 600017 日照港 600053 中江地产600077 *ST 百科 600101 明星电力 600018 上港集团600054 黄山旅游600078 澄星股份600102 莱钢股份600019 宝钢股份600055 万东医疗600079 人福科技600103 青山纸业 600020 中原高速 600056 中国医药600080 ST 金花 600104 上海汽车 600021 上海电力 600058 五矿发展 600081 东风科技 600105 永鼎股份 600022 济南钢铁 600059 古越龙山 600082 海泰发展 600106 重庆路桥 600026 中海发展 600060 海信电器600083 ST 博信 600107 美尔雅 600027 华电国际 600061 中纺投资600084 *ST 中葡 600108 亚盛集团 600028 中国石化 600062 双鹤药业 600085 同仁堂 600109 国金证券 600029 南方航空600063 皖维高新600086 东方金钰600110 中科英华

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

优先股是一种具有债券特征的特殊类型的股份,其股东在公司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优先股的大量应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它不仅为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优先股的创新和推广对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优先股的特性和作用 (一)优先股的特性 优先股具有权益的一些特性。有些优先股是永久性的,没有到期期限,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当公司的盈利达不到支付优先股股利的水平时,公司就不必支付股利,不会因此而导致公司破产。在发行人没有按时支付优先股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可按规定行使有限的表决权,比如选举一定比例的公司董事等。与普通股类似,支付优先股股息不能税前抵扣。 同时,优先股还具有债券的一些特点。首先,优先股的股利按其面值的一定百分比表示,股利水平在发行时就已确定,不分享公司盈利的超出部分。其次,通常在发行时规定优先股没有表决权。在股利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优先股和债券一样,不稀释企业的控制权。最后,就是大多数优先股是“可累积优先股”,即未支付的股息累计总额,必须在支付普通股股利之前支付完毕。未支付的优先股股利被称为“拖欠款项”。拖欠款项不产生利息,不会按复利滚存,但多数累积优先股规定有可累积年限。因此,优先股的股利通常被视为固定成本,会增加公司的财务风险并进而增加普通股的成本。 (二)优先股的本质和作用 优先股实质上就是以权益方式发行的固定收 对优先股制度的思考 信达证券 华海峰 张冬峰

益产品。其主要作用体现在对发行人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压力影响上。 对发行人而言,优先股在形式上并不提高其债务水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还本付息的财务压力。拖欠的股息对发行人在面对财务困难时,是一种低成本的宽限。这对发行人在财务结构的安排和现金流的管理上提供了有效的缓冲。因此,优先股是发行人管理因盈利波动带来的财务风险的有效工具。 对投资人而言,优先股相对于债券,相当于是以较宽松的现金回收方式来获得较高的固定收益回报。尤其是对参加优先股的投资人而言,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的盈余。 二、优先股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1.突出价值投资的理念 对价值投资者而言,股利的资本化价值决定了股票价格,也就是说股票的价格应该由预期股利和折现率决定。但由于普通股的股利难以持续预期,其价值也难以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折现来计算。 而优先股的股利基本稳定,其价值的计算比较简单客观,容易在投资者中形成共识。因此优先股的价值可以成为投资者决策的有效参考,突出价值在投资者决策中的作用。这不仅可以吸引聚集价值投资者,而且可以强化价值投资的理念,培育出新的价值投资者,起到投资者教育的作用。 .减少投机,平稳市场 投资者在股市中的收益大致由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构成。对于中国股市的投资者来说,资本利得在其投资收益中占据了绝对优势,是其投资的根本驱动力。而现金股利与其投资成本相比,其收益率微不足道。这种投资收益结构必然造成市场投机盛行,其表征就是换手率高和波动剧烈。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一系列制度上的措施如涨跌停板制度和ST制度,从规则上限制了波动,但从根本上来说,应确立和推广理性投资和长期持有等投资理念。而优先股的特点正是符合这种投资理念的最佳产品。 .丰富投资品种和策略 中国证券市场近年来推出许多新业务,如股指期货、创业板和融资融券等。但中国的投资者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依然非常有限。其中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在品种、规模、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等方面,尤其是在收益率上,远远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这造成了中国的投资者对固定收益类的产品参与度不高。 投资品种的不足,直接限制投资策略的多样化。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理财产品绝大多数采用的是主动式投资,基金经理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对投资的成败影响非常重大。而在美国常见的被动式投资,即严格按照制订好的投资策略来执行交易的投资方式,在中国证券市场因缺乏较高收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而难以实行。 优先股的推出,是对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补充和加强。同时也能激活许多经过市场检验但在中国证券市场尚无用武之地的投资策略。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也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PNC Financial Service Group公司的数据可以看出, 00 年1月至 01 年 月 日的股价变化和股利发放情况(见表1和表 )。PNC每年股利为1. 美元,按其 月 日的收盘价 .1 美元计算,收益率接近 .1%。而美国目前中小企业的信用额度贷款利率是 . %- %1,这就为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工具。 1根据Finetec公司 01 年 月中旬在美国银行的贷款询价。

C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课后测验分

作者: Pan Hongliang 仅供个人学习单项选择题 1.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

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 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A. 36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三个 B. 两个 C. 五个 D. 一个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英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日本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 A. 9个月 B. 两年 C. 一年 D. 6个月 1、多项选择题 5. 以下选项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的是()。 A.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B.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金融机构 C. 实缴岀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D.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6. 下列说法中,关于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B.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C.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

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分析在期股市中的作用?这一问题是常常困扰炒期者心头之结。来到期市的人亦会为此争论不止,从初时的重技术为主到后期以基本面为基通盘分析,是大家都有的经历。在此偶谈几句个人体会以供网友参考: 先看基本面:基本面分析在市场分中作用在于对整个市场未来发展环境、各商品未来供需关系及影响其供需因素[如产量的增减、主产地的气候、需求的增减及未来潜力、各主要货币的政策与波动情况、国际国内局势平稳度、经济周期对该商品的拉动与压至、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性质、地位、公司未来增涨潜力、财务状况、主导产品市场表现、政府政策导向等等]。通过对以上这些由宏观到微观的基础分析,从中选择出自已认为潜质最大的商品或股票进行投资。一般来讲会有所收获。作为大资金投资人以基础分析作投资主要参考是最长见的选择,以便于选准投资种类确保资金稳定赢利。 但基础分析亦有其弱点:它不能给出你准确进场离场信息,因此他只具备品种选择上的优势而不具备临场操作的优势。 再说技术面:技术分析对于普通投资人使用方便,上手也快。因此深受广大投资者欢迎。技术分析种类繁多,从基础的东方人用的k线图与西方人用的条形线闪电图,到各种周期理论、几何形态、道氏理论等等与众多的技术指标,都成为众多投资者钻研的标的。这些东西也确实为人们投资带来了方便。他的基础来源于人们对市场历史的重演性理解,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来帮助人们认识市场。他的长处在于可以排除人为情绪的干扰,降低交易成本和操作错误,指导进出场时机,这也是众人所追求的原因。一个好的技术分析者往往在市中容易获取盈利。虽然一些投资大师对技术分析嗤之以鼻,但就技术分析本身在市场表现看确实的一门值得掌握的工具。 但技术分析也有自已的局限性。首先是所有的理论本身都有局限,市场是发展的,用静态的理论分析动态的市场自然会产生些失误。因此使用者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技术陷井常常让人头痛。 接着说资金面:任何行情的动力都来源于资金的推动。市场对资金的吸引力越高未来行情发展空间越大,反之则机会不多。因此,对资金面的研究也不该忽视。 市中资金包括所有参与者,但主要需注重那些能引导行情发展的集团资金。没有集团资金的参与市场将难以发动行情,集团资金参与性质决定了行情性质。过江龙资金只会急拉快跑作反弹,而主流集团资金才有能力发动大行情。 任何交易品种的资金性质亦会指导其未来发展与动力的持久性,由其是一些大品种更是如此。 资金性质在期市上可从持仓报告中查得,而股市上则可从交易所公告席位中得到。 二、中石化公司基本面分析及技术分析 1、公司介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31号 日期:2014-05-09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 上证发…2014?3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优先股业务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及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 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试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先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转让的优先股,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四条本所会员应当向首次参与优先股交易或者转让的投资者全 面介绍优先股的产品特征和相关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优先股投资风险揭示书。 第二章上市 第五条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申请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人民币2.5亿元;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优先股上市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优先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中国结算出具的优先股登记存管证明文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六)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和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一)优先股制度的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 优先股起源于欧洲,于17世纪在英国、荷兰等地得到应用。当时英国铁路建设由于缺乏资金,原有股东不愿再投资,公司的融资能力薄弱,抗风险能力差,公司开始引入优先股。此后优先股在英国和荷兰市场发展,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早期的优先股发行主要用于公共事业。19世纪优先股传入美国,为美国的铁路建设募集资金,短短20年时间在美国得到蓬勃的发展。如今,优先股已有300年的发展历史,在国际融资的舞台上散发着巨大的活力。在此阐述优先股的国际经验——以美国为例。 1.优先股伴随美国铁路建设而产生 19世纪30年代-50年代,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铁路公司发行的股票却无人问津,此时美国铁路建设急需用资金,铁路公司发行具有固定股息的优先股以吸引投资者。此后铁路公司大多采用发行优先股的形式进行募资,优先股在开始美国萌芽。到19世纪中时期,优先股广泛用于美国的公共事业,此时优先股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参与权和自由转换权,人们把优先股当做金融危机时期股票的替代选择。 2.优先股在并购浪潮中迅速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优先股的用途主要是为公共事业集资,到20世纪80年代,创新革命在金融行业展开,这时开始出现多种形式的优先股以及对优先股股息不同的支付方式,随后优先股得到一定的发展并应用于工业企业中。在19世纪末20年代早起,在企业的并购的浪潮中优先股已成为并购的一种有效手段,优先股已经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1928年总发行的证券中,优先股的发行占到了20%。以下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不同种类优先股发行所占的百分比图。 数据来源:NAARS数据库,以1981-1987年间发行的892只优先股为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1.2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挂牌转让,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包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境外注册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挂牌转让,参照本办法执行。 1.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1.4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

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1.5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业务资格。 1.6发行人、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7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规定,对债券发行人、增信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自律监管。 1.8 本所为债券提供挂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9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条件 2.1发行人申请债券挂牌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 且持有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挂牌转让条件。 2.2债券拟在本所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汇总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交易系统介绍会 ---券商调研问卷会员信息会员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部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 营业部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席位数量: _______________ 业务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联络人: 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所有答案请全部填到横线上,特别是选择题的答案请填到问题的左边横线上。另外,为便于统计,请不要修改表结构,比如增删行。网络部分 1 贵公司各营业部与上证所之间使用何种线路连接? 地面卫星 SDH DDN PSTN VSAT SCPC 单向广播类型带宽(目前)带宽(可扩展) 2 贵公司是否建立了营业部间的城域/广域网?(如果选择a,可不必回答第4题;如果选择b,请直接从4题继续) a 是 b 否 3 贵公司各营业部间城域/广域网是采用何种技术建网的?(可多选) a DDN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双向卫星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c SDH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Gb Ethernet 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 其它:带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接入运营商: 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贵公司是否有建设城域/广域网的计划? a 是,将采用___________技术______年______月开始建设______年______月建成 b 否 5 贵公司是否采用集中报盘的方式? a 是,总部 b 是,地区:共有______区最大的有_______个席位最小的有_______个席位 c 否,但计划在 _________实现 d 否,暂时没有计划采用 6 贵公司的网管系统采用什么软件?软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 天地备份是否具有地面与卫星两种连接方式? a 地面:SDH, DDN, PSTN b 卫星:VSAT, SCPC 8 网络部分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请详细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答案 课后测验 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息。 A. 6个月 B. 9个月 C. 一年 D. 两年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 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日本 B. 英国 C. 美国 D. 德国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

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5. 根据我国现实需求,下列选项中属于适合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的 是()。 A.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B. 股价破净公司 C. 属于加速产业整合行业的公司 D. 对股权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公司 E. 中小企业 您的答案:C,B,A,E,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下列关于优先股的属性说法正确的有()。 A. 优先股的索偿顺序次于普通股和债券 B. 一般没有表决权 C. 不需要偿还本金 D. 股利来自税后利润 您的答案:C,B,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关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 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等财务性投资,不得

C14072 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 答案 课后测验 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A. 36个月 B. 6个月 C. 12个月 D. 18个月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司连续()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A. 三个 B. 两个 C. 五个 D. 一个 3. 目前,优先股在主要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乎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并在部分市场占据了主要位置,其中()是最大的优先股市场。

A. 英国 B. 德国 C. 美国 D. 日本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的股 息。 A. 9个月 B. 两年 C. 一年 D. 6个月 二、多项选择题 5. 以下选项属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称的合格投资者的是 ()。 A. 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企业法人 B.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 机构 C. 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合伙企业 D.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6. 下列说法中,关于优先股的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 B.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C.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7. 关于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商业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二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B.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C. 商业银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确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D. 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三、判断题 8.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正确 错误 9. 优先股既具有股本权益的特点又具有负债的特点,它通常有固定的股利,并须在普通股股利之前被派发,而且在破产清算时,优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降低市场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有关风险警示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以充分揭示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在特别处理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 (一)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二)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 (四)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定期报告”)的; (五)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的公司;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通知所称“退市风险警示”是在《上市规则》第九章“特别处理”中增加的一类特别处理,具体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以区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撤销该特别处理,并应按照本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其股票简称中的“*ST”。公司股票交易其他特别处理措施的实行和撤销依据《上市规则》第九章的规定。 四、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在公司披露该年度报告当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于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第一个年度报告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值,且未出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信息披露规则解读 90分

1.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 A.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B. 最近五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C. 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D.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 下列选项中标志着我国优先股制度的正式建立的是()。 A. 2013年12月13日,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B. 2014年4月4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规则 C.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的试点指导意见》 D. 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3. 从清偿顺序的角度看,公司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A. 债权人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普通股股东 B. 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C. 普通股股东先于优先股股东,而次于债权人 D. 债权人先于普通股股东,而次于优先股股东 二、多项选择题 4. 下列选项中属于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时,发行预

案中应披露的内容的有()。 A. 资产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资产交付、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违约责 任条款等 B. 目标资产的主要情况,如资产构成、成新率、适用情况 C. 董事会对资产收购价格公允性否清晰、是否存在的分析说明、相关评估机构对其执业独立性的意见 和独立董事对收购价格公允性的意见;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 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D. 资产权属是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5. 下面关于公开发行优先股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须编制的发行预 案和募集说明书的作用的叙述,正确的有()。 A.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B.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拟认购股票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C. 发行预案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D. 募集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原有股东信息披露的法定文件 6. 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并以评估作为价格确定依据 的,应披露评估报告,用于收购企业或股权的,还应披露拟收购资产 的()。 A. 最近一期的经营状况 B. 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利润表 C. 最近三年的现金流量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解读参考答案一

1、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的,属于异常波动。+-20% 2、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亿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上述规定体现了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 4、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0% 5、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6、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不再筹划同一事项。3个月内 7、A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300万元的担保,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A公司就该担保()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达到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并披露 8、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 通知 (上证公字〔2010〕60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节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三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优先股管理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三条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条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第六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第七条相同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章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八条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除按《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章程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按本办法在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c14072优先股试点的制度设计答案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商业 银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应在付息日前至少()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A. 3 B. 5 C. 10 D. 15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 最近()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 A. 一个 B. 两个 C. 三个 D. 五个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 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人。 A. 100 B. 200 C. 500 D. 50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内实施首次发行。

A. 6个月 B. 3个月 C. 12个月 D. 36个月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关于优先股的定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B.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元 C.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 D.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 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您的答案:C,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6.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优先股试点 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B.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每次发行对象不得 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C.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 D.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您的答案:B,A,C,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在德国,优先股具有以下()等特点。 A. 优先股基本上以“低/无投票权股票”的形式存在 B. 对优先股股东保护比较薄弱,仅规定了退股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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