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工作制度(精)
大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大调解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矛盾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部门协调、职能部门参与和社会力量支持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一种多元化、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矛盾调解体系。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宗旨是: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原则是:(一)自愿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二)合法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迅速反应,及时解决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四)综合协调原则:各调解组织应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五条大调解工作体系包括以下调解组织:(一)基层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二)行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设立的调解委员会;(三)专业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交通事故调解组织等;(四)行政机关调解组织: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调解机构。
第六条调解组织应配备相应的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丰富的调解经验;(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培训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和调解能力。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八条调解工作一般分为申请、受理、调解、达成协议、履行协议和结案等六个阶段。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口头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前了解纠纷事实,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原则和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三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是负责调解纠纷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推进各类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高效。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对每一起纠纷都要采取调解处理的原则,倡导和推崇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中立地完成调解工作,并保证保密性。
第六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有关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第七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保密工作内容。
第八条大调解中心制定本工作制度,是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公正执行调解工作。
第九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制度及其修订均应向工作人员宣布,并复印发给各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第十条大调解中心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民事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等事项的调解处理。
第十一条大调解中心的具体职责包括:一、接受和处理来自各方的调解申请,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二、引导双方就纠纷事项进行具体协商和磋商;三、通过调解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并记录下来;四、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并办理相关手续;五、负责记录和保存调解过程和结果,确保调解工作的可追溯性;六、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能够独立进行调解处理。
第十三条大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部门和岗位,为工作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大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第十五条大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调解员接受调解任务后,应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约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公正、中立地履行职责,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和磋商。
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不受干扰和影响。
大调解工作层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原则:调解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愿平等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平等协商。
(三)公开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四)及时高效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调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
第五条市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七条乡镇(街道)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八条村(社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大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第九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二)副组长: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群众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各级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研究制定大调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三)指导、监督各级大调解组织履行职责。
(四)组织开展大调解工作培训和宣传。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一条纠纷排查(一)各级大调解组织应当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纠纷调解(一)调解工作应当由人民调解员主持,依法进行。
(二)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一、工作目标与职责1.1 工作目标:目标是通过调解,促进争议各方达成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和解协议,解决法律糾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2 职责:(1) 接受来自个人、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申请,并组织调解会议;(2) 根据调解协议,协助当事人执行并监督调解结果的实施;(3) 针对具体糾紛,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组织调解、记录和备案;(4) 就调解结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二、工作程序2.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大调解中心接受后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将其纳入调解程序。
2.2 调查与调解:(1)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调解中心进行初步调查,并了解双方意见;(2) 组织调解会议,全面听取各方陈述、争议点、事实和证据,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2.3 记录备案:(1) 将调解过程详细记录,并制作调解协议书;(2) 调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双方的要求进行备案工作,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三、工作原则3.1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该是自愿的,当事人具有自主权,可以自由选择参与调解或选择其他解决途径。
3.2 公正原则:调解中心应当在公正、中立、独立的原则下进行工作,为各方提供公正的调解服务。
3.3 保密原则:调解中心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应保密,确保各方信息的机密性。
3.4 真实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坦诚相待,真实记录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
四、工作要求4.1 专业培训:调解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和沟通能力,持续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4.2 忠诚敬业:调解员应以忠诚、敬业的态度对待工作,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保持调解工作的独立性。
4.3 公正客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4.4 高效执行:调解中心应以高效的方式处理调解事项、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监督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
五、工作机制5.1 内部协作机制:调解中心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3篇)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的工作,保障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适用于大调解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调解员、仲裁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是大调解中心重要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规范、工作纪律、工作责任等。
第二章工作时间第五条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是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周六、周日和国定法定假日休息。
第六条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提前征得相关人员同意,并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九条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秘密信息。
第十条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和指导。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工作设备和工作场所,不得私自调拨或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进行私人事务,不得通过大调解中心的名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工作责任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负责,及时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与同事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接受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其他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工作制度的行为,大调解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于本工作制度有任何疑问,可以向上级领导进行咨询和申诉。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
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工作时间:规定大调解中心的工作时间,一般根据法定工作时间规定执行。
可能会有早晚班、轮班制度等安排。
2. 考勤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考勤要求,包括打卡、签到签退等要求。
3. 假期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年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的使用规定,以及请假手续和审批流程。
4. 加班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加班的条件、加班费发放规定等。
5. 薪酬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薪资结构、薪资调整制度等。
6. 岗位职责:明确大调解中心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以及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7. 培训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培训要求和计划,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
8. 奖惩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的奖惩政策,包括表彰、奖金、处罚等。
9. 保密制度: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对于工作过程和调解案件的保密要求。
10. 招聘流程:规定大调解中心员工招聘的流程和要求,包括岗位需求、招聘方式、面试流程等。
以上是大调解中心工作制度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制度可能根据不同的大调解中心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大调解体系运行顺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是负责协调、管理、指导大调解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第三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工作应遵循依法调解、公开公正、积极参与、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大调解协调中心,主任由镇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设立调解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调解工作。
调解工作小组成员由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调解员、律师等参与调解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大调解中心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1. 组织实施大调解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监督、检查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问题。
2. 受理本镇复杂、疑难纠纷和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纠纷。
3. 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4. 制定预防突发事件方案,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
5. 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 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确保纠纷依法解决在本镇。
第七条调解工作小组的职责:1. 负责具体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2. 做好调解记录,填写调解书,确保调解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3. 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按事结案并整理案卷。
4. 对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分析、预测,提出预防措施。
5. 及时向大调解中心办公室报告调解工作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八条调解工作程序:1. 接收矛盾纠纷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2.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确定调解人员。
3. 组织调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4. 制作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5. 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调解结束。
大调解工作制度

大调解工作制度一、引言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在法律框架下,以调解为核心,通过系统化的组织、程序化的操作和专业化的服务,实现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和谐解决。
本文对大调解工作制度进行探讨和解析,旨在提高调解机构的运作效率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背景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解决矛盾纠纷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传统的法律诉讼存在程序复杂、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为了更快速、便捷、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应运而生。
三、大调解工作制度的定义与特点大调解工作制度是指依托调解机构,以调解员为核心,运用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依法执行调解,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包括:1. 高效性:大调解工作制度注重调解的时效性和效果性,通过科学合理的调解流程,使矛盾纠纷得以快速解决,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2. 灵活性:大调解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式和手段,根据不同矛盾纠纷的特点,采取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3. 公正性:大调解工作制度坚持公正和中立的原则,调解员不偏袒任何一方,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
4. 保密性:大调解工作制度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材料不会被公开,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大调解工作制度的运作流程大调解工作制度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受理环节: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并登记。
2. 预调解环节:调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调解员与当事人进行预调解,初步了解矛盾纠纷的情况,并进行调解准备工作。
3. 调解环节:调解员根据预调解的结果和矛盾纠纷的实际情况,进行正式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用适当的调解技巧和方法,指导当事人以和谐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
4. 协议环节: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调解员对协议内容进行确认,并协助当事人制定履行计划。
5. 执行环节:当事人根据协议内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可依法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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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实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
村(居)民小组实行每旬排查,村(社区)实行每半月排查,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每月月底前进行一次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并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在社会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结果。
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报告。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次月5日前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二、定期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末要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
主要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会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办法以及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培训制度
由司法所牵头,政府综治办配合,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基层调解人员分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调解员培训班。
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
顾县法庭负责加强对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指导。
四、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成员单位每季度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治安纠纷情况、民间纠纷情况以季报分析形式报镇领导小
组,镇领导小组综合通报给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调委会参与调解。
同时,镇协调“中心”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法庭、派出所相互沟通,便于各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五、建立和完善调解效力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调解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确保调解文书合法、有效。
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尊重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
人民法庭在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对合法的行政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
六、矛盾纠纷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村(社区)调委会、镇协调“中心”、派出所、人民法庭应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首接负责制。
由首接人负责分流、调处或跟踪矛盾纠纷的调解,随时了解动态,稳控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推诿,防止矛盾激化。
首接人不能调处的矛盾纠纷,由首接人所在的调委会及时出具《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后移交到上级调解组织调处。
七、联动调解制度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适宜通过“大调解”工作机制调解的,由镇协调“中心”或人民法庭、派出所牵头调解。
镇协调“中心”调解不成功的,做好稳控;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跨乡镇、跨单位、跨行业发生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所属乡镇稳控,报县协调“中心”协调,启动县联动调处机制调处。
对调解不成功的,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八、协调、督促、督查、督办制度
由镇“大调解” 协调中心开展协调、督促、督查、督办调解工作,切实搞好“大调解”工作。
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的责任机制和工作体系,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协调、督促、督查、督办的对象是各乡镇党委、政府,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协调、督促、督查、督办的内容:各级各部门关于维护稳定、贯彻落实“大调解工作体系”重大决策和会议精神的情况;履行调解工作职责情况;建立健全调解工作机制情况;对省、市、县挂牌督办的案件的包案调处情况;其他调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