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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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听证的适用(3篇)

法律规定听证的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听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听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立法和司法领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法律规定听证的适用范围、程序、原则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具体体现。

二、听证制度的概述1. 定义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处理重大案件或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时,依法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证据,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性制度。

2. 适用范围听证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决策: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2)立法决策:包括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3)司法决策:包括案件审理、仲裁等。

三、听证程序的适用1. 申请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听证事项后,可以向组织听证的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

3. 听证准备听证准备包括确定听证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准备听证材料等。

4. 听证实施听证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3)主持人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答辩;(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 听证结论听证结束后,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四、听证原则的适用1. 公开原则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2. 公正原则听证应当公正进行,确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便民原则听证应当便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能够方便地参加听证。

预算批准规则

预算批准规则

预算批准规则
预算批准规则通常涉及政府机构、公司或其他组织在制定和通过预算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原则。

这些规则确保了预算的透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浪费和滥用资金。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预算批准规则的要点:
1.预算编制:
•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表编制。

•预算应基于合理的假设和预测,包括收入、支出、经济指标等。

•预算应详细列出所有预期的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以及相应的解释和理由。

2.审查和修改:
•预算草案应提交给相关委员会或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可能包括公开听证会,以收集公众意见。

•根据审查结果,预算可能需要修改或调整。

3.批准程序:
•预算必须经过相应的立法机构(如议会、市议会、董事会等)的批准。

•批准通常要求达到特定的多数票或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

4.透明度和公开性:
•预算文件和相关信息应对公众开放,以促进透明度和问责制。

•决策过程应记录在案,并可供公众查阅。

5.法定限制:
•预算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财政法规、税法、债务限额等。

•某些支出项目可能需要特定的授权或许可。

6.预算执行和监控:
•一旦预算获得批准,必须建立有效的执行和监控系统。

•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与原始预算进行比较。

7.审计:
•预算执行后,应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审查。

•审计结果应公开,并用于改进未来的预算编制过程。

请注意,具体的预算批准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组织类型(如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而异。

过程与选择:公民参与公共预算问题研究——以人大为中心的预算听证

过程与选择:公民参与公共预算问题研究——以人大为中心的预算听证

以上涉及 公共服 务和社会 民生的专项预算 中挑选 , 共收到 2 O多
条涉及 1 2个项 目的推荐意见 。 第二 , 审评估 。 预 区政府在预算编制过程 中, 对预算 2 0 0 0万
以上 关 系 公 共 服 务和 民 生 的 1 专 项 项 目进 行 预 评 估 。 委 会 4个 常 对初选 的 1 2个 项 目进 行 专 题 研 究 , 据 项 目的 代 表 性 、 要 性 根 必

过程 。


报名参加的社会公众包括普通市 民、 中小学教师 、 学者 、 大学生、 公务员、 企业员工 、 退休居 民等 。邀请作为听证陈述人的专家学 者共 5人。从北京专程前来观摩的学者 3人 。
( J 三 听证 程序
进 行了公开听证 。 本文 以闵行人大常委会 2 1 0 0年部分财政预算 项 目初 审听证会为研究对象 ,分析公众参与公共预算监督 的全
意见人数大体相 当、 地区分布等原则确定 。
第 三 , 听 人 。 即列 席 听证 会 , 享 有 发 言 权 但 可 提 交 书面 旁 不
意见的人员 。 采取 自愿报名与邀请参加的办法, 闵行 区人大代 从 表和社会公众中确定 2 名旁 听人 。 0 旁听人 的报名人数超过 听证 会公告规定人数 的, 从符 合条 件的报名人中随机 抽取产生 。 参加本 次听证会 的人 大代表和 社会公众共 计 2 0余人 次 。 3
闵 行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 算 初 审 听 证 规 则》 明确 了 听 证 预 ,

预算项 目初 审听证 的过程
会 的项 目公示、 陈述 、 询问、 辩论环节 , 发言顺序、 时间, 以及发言
不重复的原则。

听证会规定

听证会规定

听证会规定听证会规定第一部分:引言1.1 意义和目的本听证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参与,保证听证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

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机制,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意见,决策者可以更好地制定政策和决策。

1.2 适用范围本听证会规定适用于各种政府机构、公共机构以及私人机构召开的听证会。

第二部分:听证会的基本规定2.1 召开听证会2.1.1 召开听证会应提前通知公众,并明确时间、地点以及参与方式。

2.1.2 召集听证会应当公正、公开、透明,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

2.1.3 召集听证会的主体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材料,以供公众参与和发表意见。

2.2 会议组织2.2.1 召集听证会的主体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包括主持人、记录人、检查员等。

2.2.2 主持人应当具备公正、客观、公正的能力,负责维护听证会的秩序。

2.3 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2.3.1 公众参与者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2.3.2 参与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干扰正常的听证会进行。

2.3.3 参与者有权利要求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确保有效参与。

2.4 直言不讳和权益保护2.4.1 参与者应当畅所欲言,提出观点和意见,无论这些意见是否与召集听证会的主体一致。

2.4.2 参与者发表的意见和观点应当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4.3 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三部分:听证会程序3.1 开场3.1.1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目的和规则。

3.1.2 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议程和参与者。

3.2 发言3.2.1 参与者根据预先确定的发言顺序发表意见和观点。

3.2.2 每位参与者的发言时间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3.2.3 参与者应当尊重其他参与者的意见,避免攻击和人身攻击。

3.3 相互质疑和回答3.3.1 参与者可以进行相互质疑和回答。

3.3.2 相互质疑和回答应当基于事实,避免恶意揣测或造谣。

3.4 结案3.4.1 主持人总结听证会的内容和意见。

预算听证制度概述(doc 12)

预算听证制度概述(doc 12)

预算听证制度概述(doc 12)制度。

在国外,实行的是行政预算听证会。

通常,机构将其预算提交给审查机关,由其详细对申请进行分析。

审核机关,例如部门预算办公室,便着手寻找更多的信息。

这一步往往通过要求部门就特别需求作正式书面回答来解决,有时也采用非正式的形式。

审查者——预算检查员——准备一份对材料的分析并为听证会准备背景材料。

不一定非要召开听证会,但它们能够使预算官员和行政部门更好地理解机构申请和支持申请的理由。

各机构也要为听证会作准备。

准备的深度各不相同,但认真准备对机构而言是明智的。

可以估计审查者将提出的问题,并在机构的陈述中进行研究和答复。

可以准备一份关于行动和策略的计划。

听证会本身是半正式的,很少记录证词。

主管部门的首脑应主持会议,提出问题并了解预算申请。

主要的预算官员参加表现得相当活跃。

为了有助于整个过程,为行政首脑准备一些问题。

机构提交一份声明和相应的问题,或者审查完全通过提问和问题来进行。

若不考虑采用的类型,机构应解释其项目,特别是任何项目变动。

提问者应对模糊观点以及潜在的政治或管理问题进行详细探究。

听证会的目的仅是为了获取信息,利用这类讨论会作出暂时性或最终决策是不恰当的,因为决策必须进行更多的思考。

美国的法律《国会的预算与财政管理》对听证会和有关的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在为各个财政年度提出预算共同议案时,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听取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公众人士和全国性组织的预算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代表的证词。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个预算听证会。

在正式开始听证之前,一般要进行听证会排演或模拟是一项标准操作。

部门管理者承担着诸如拨款委员会主席这样的关键审查者的职责。

在听证会开始之前,已对棘手的问题进行了预计并作了相应解答。

模拟听证会能揭示缺乏说服力的理由,有处理问题时建立部门间的有效合作,并了解审查者观点。

模拟听证会政治家助于预算官员决定在传统的公开声明中应讨论和强调什么主题。

听证管理规定(3篇)

听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听证:(一)行政处罚听证;(二)行政许可听证;(三)其他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合法、合理、适度;(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四)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听证工作由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二)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三)公正无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听证申请与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听证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与听证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资格;(二)听证事项的合法性;(三)听证申请的时效性;(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行政机关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以下决定:(一)同意举行听证的,通知当事人;(二)不同意举行听证的,告知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九条听证应当在听证主持人主持下进行。

第十条听证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二)当事人陈述;(三)质证;(四)辩论;(五)听证主持人总结;(六)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当事人参加听证,有权:(一)陈述事实和理由;(二)提出证据;(三)质询对方当事人;(四)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质证环节,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对方当事人应当进行答辩。

听证会资料 预支与报销

听证会资料 预支与报销

预支与报销工作细则【外】一、预支工作(一)预支要求1.预支金额原则上必须在一百元以上2.预支需要的单据:已审批的《物资申购预算报告单》3.从预支到报销返纳如无特殊原因,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星期。

4.预支时间:每周一早上8:00-10:00,周五下午2:30-6:00(一般为财务部现金负责人上班时间)。

(二)预支流程1.预支人持《物资申购预算报告单》前来预支2.预支人须认真填写好《借款审批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部出纳人员根据《借款审批单》登记入帐,预支人在账本上签名确认该笔预支。

3.预支人收取预支款,领回《物资申购预算报告单》并妥善保管。

(三)预支后续工作1.预支人自领取预支款之日应在起两个星期内前来报销返纳余额。

报销返纳时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少补的最高浮动幅度为5%。

2.预支人应持《物资申购预算报告单》及相关票据前来返纳,待财务部相关人员审核无误时方予以报销返纳。

预支人有义务解答财务人员有关该笔支出的任何疑问;不能解答财务人员疑问的,暂不予报销返纳。

3.财务人员收回《物资申购预算报告单》及相关票据二、报销工作(一)报销前1.直属下辖小组需要其直接部门主管和财务方面物资负责人的购买审批。

2.任何项目都只有发票才可以报销。

3.发票的客户名称及地址必须开为“暨南大学学生处”。

每张发票上必须要有该公司的盖章。

4.时间:每周周一早上8:00-10:00,周五下午2:30-6:00(一般为财务部现金负责人上班时间)。

5.发票隔年因校财务处不予报销,费用自行承担。

(二)报销中1、报销人必须持发票、《物资申购预算单》前来报销,两者缺一不得报销。

2、发票必须背书,背书包括四个要素:用途、经手人签名、证明人签名、购买日期;《物资申购预算单》必须有财务部物资负责人的审批和验收签字,否则不得报销;办公室物资购买申请上必须有执行助理的验收签字,否则同样不得报销。

3、同时交来《物资申购预算单》,给予财务人员审核,实际购买的单价和数量必须和审批单上所批的一致。

论预算听证制度

论预算听证制度

论预算听证制度预算听证制度是一种公众参与财务管理预算编制的方式,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预算的制定提供多元化的参考和决策依据。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资源配置等重要问题,因此充分听取公众的声音,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非常重要。

预算听证制度的设立可以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的民主化,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了解到更多具体实际问题和民众的需求,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同时,预算听证也可以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减少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预算听证制度的效果取决于政府对听证结果的认真对待和有效运用。

政府需要及时研究和分析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出明确的回应和答复,并根据听证结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同时,政府还应该主动向公众介绍预算编制的结果和决策过程,增强对公众的解释和说明,提高预算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然而,预算听证制度也需要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度和代表性可能存在问题。

由于时间、地点、条件等限制,可能只有少数人能够参与到听证会中,而这些人的意见和观点可能不能完全代表整个社会的意见。

其次,政府可能不愿意或不重视听证的结果。

一些政府部门可能缺乏意愿和动力来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导致听证制度的形式主义和虚假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扩大听证范围和形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代表性。

例如,可以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听证中来。

其次,政府可以加强对听证结果的追踪和跟踪,确保听证的意见和建议得到充分的考虑和反映。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机制和制度,促使听证结果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和执行。

总的来说,预算听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财务管理预算编制方式,可以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民众需求和问题,并提出更科学和针对性的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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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初审听证规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公共预算制度改革,扩大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预算听证,是指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过程中,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提供审查意见的程序性安排。

第三条预算听证会一般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十五天前举行。

常委会每年选择一定数量的预算项目进行听证,听证范围主要是财政拨款的重大支出项目。

听证项目由常委会财经工委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预算听证机构为常委会。

财经工委负责统筹安排预算听证的相关事项,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预算项目的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有10名以上听证人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预算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听证会应当提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开预算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听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秘书、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

预算听证人为常委会组成人员。

听证主持人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产生。

听证秘书由听证主持人指派。

听证陈述人是指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事项陈述理由或发表意见的人员。

旁听人是指申请列席听证会,不享有发言权,但可提交书面意见的人员。

第七条听证陈述人分为项目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及专家陈述人。

项目陈述人为预算项目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负责人。

除项目单位人员之外,本区人大代表和年满18周岁的居住或工作在本区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公众陈述人或旁听人。

专家陈述人是指受听证机构邀请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专业人士。

第八条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十天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布预算项目材料,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报名申请。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事项的主要内容;公众陈述人和旁听人的规定人数、报名方法及截止时间。

第九条申请成为公众听证陈述人的,应当在报名时表明其对听证事项所持的观点,由听证机构在不同观点的申请人中遴选。

公众陈述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听证机构将根据各种意见大体相当、利益相关和地区分布的原则予以确定。

旁听人报名超过听证会所规定人数的,听证机构将从符合条件的报名人中随机抽样产生。

公众陈述人或者旁听人报名不足听证会规定人数时,所有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成为公众陈述人或者旁听人。

第十条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听证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听证会举行的十天前,项目部门应当向听证机构提交详尽的预算资料和说明材料。

听证会举行的五天前,听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发出书面正式通知,凭正式通知出席听证会。

听证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陈述意见。

第十一条听证会由陈述、询问和辩论等程序组成。

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议程,介绍听证参加人员,告知听证规则,宣布会议开始。

听证主持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发言:
(一)项目部门对预算内容陈述理由;
(二)财政部门审核说明;
(三)公众陈述人发言;
(四)专家陈述人发言;
(五)听证人询问;
(六)各方辩论;
(七)听证结束。

第十二条听证会发言规则。

项目陈述人的陈述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

公众陈述人的发言一般每人不超过两次,第一次不超过5分钟,第二次不超过3
分钟。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后面发言的陈述人如果赞成前一陈述人的发言时,无须重复,只作补充信息、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如有重复,主持人可中止其发言。

陈述人发言时,如有不同意见,赞成与反对的应有同等的发言机会。

第十三条预算听证项目部门和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出席听证会,并就项目内容及主要依据作出说明,回答公众陈述人和听证人的询问。

第十四条陈述人陈述结束后,进入询问环节。

听证人可以对陈述人提出询问,陈述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人的询问。

第十五条各方听证陈述人发言后,若无新的意见,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入辩论环节。

第十六条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均应当遵守听证规则。

陈述发言不得超越听证内容,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

未经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

对于严重违反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其退场。

第十七条听证会的全部活动应当由听证秘书整理形成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听证项目名称;
2、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4、听证项目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5、听证参加人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6、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听证会结束后的三天内,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笔录,组织撰写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内容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公告发布途径;听证人出席情况;听证陈述人构成情况;听证事项和主要内容;听证陈述的各方意见及其依据;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常委会初步审查预算草案时,必须听取和审议听证报告(附听证笔录),并将相关审议意见及时交政府研究处理。

听证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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