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算听证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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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

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六年九月十五日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听证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行为而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办法:(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二)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三)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独立听证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区行政听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第五条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听证组织机关。

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听证组织机关,经协调一致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本级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由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拟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市、区人民政府的,由市、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第六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其预算,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独任听证人或者指定三至五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

组成听证组的,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确定听证组的首席听证人。

从事具体行政行为听证活动的听证人须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培训,并取得听证人资格。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举行行政听证的,听证组织机关必须组成听证组主持听证:(一)拟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二)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算听证制度概述

预算听证制度概述
预算听证旨在提高预算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加强公众对 政府预算的参与和监督,促进政府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预算听证的类型
按照听证对象和范围的不同,预算听证可分为公众听 证会、专家听证会和立法听证会。
专家听证会则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就预算 草案及执行中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质询。
公众听证会面向广大公众,邀请各界代表参与,就政 府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进行公开讨论和质询。
公民参与理论
公民参与理论认为公民应该有机会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以保障公众的利益 和权益。
预算听证制度是公民参与理论的具体体现,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平台,使得公众 可以参与到预算决策中,从而保障公众的利益和权益。
政策制定过程理论
政策制定过程理论认为政策制定应该是一个科学、民主、透 明的过程。
预算听证制度是政策制定过程理论的实际应用,它通过公开 、透明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到预算决策中,从而使得政策制定 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立法听证会则是在立法过程中就预算相关法律草案进 行公开讨论和质询。
预算听证的特点
透明度高
参与广泛
讨论深入
民主决策
预算听证会向公众公开,允许媒 体报道,使公众能够了解政府预 算草案及执行情况,增强政府决 策的透明度。
公众、专家和立法机构均可参与 预算听证会,促进各方对政府预 算的深入了解和监督。
在预算听证会上,相关部门需要 对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进行详细 说明,并接受参会人员的询问和 质询,有助于深入讨论和发现问 题。
公众参与
近年来,中国在预算制定和审查过程中逐步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 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让公众参与预算制定和审查。此外,一些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到 预算审查中,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中学学校听证制度

中学学校听证制度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学学校管理日益规范化、科学化。

为充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效率,构建和谐校园,中学学校听证制度应运而生。

听证制度是指在学校管理过程中,针对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形成科学、合理、公正的决策。

二、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听证范围(1)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2)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3)学校财务预算、收费项目及标准;(4)学校重要人事任免;(5)学校重要基础设施建设;(6)其他需要听取师生意见的事项。

2. 听证程序(1)提出听证事项: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师生代表提出听证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听证事项。

(2)组建听证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听证委员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和决策。

(3)召开听证会:听证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对听证事项进行充分讨论。

(4)形成听证报告:听证委员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形成听证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决策与实施:学校领导根据听证报告,对听证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实施。

3.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主持听证会;(2)审查听证事项的相关材料;(3)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平;(4)形成听证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5)监督决策的实施。

三、听证制度的实施与保障1. 完善听证制度的相关文件,明确听证范围、程序、职责等。

2. 加强宣传,提高师生对听证制度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听证氛围。

3. 建立健全听证委员会,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平。

4. 加强对听证事项的监督,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

5. 对违反听证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总结中学学校听证制度是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提高学校管理效率、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手段。

通过实施听证制度,可以使学校决策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摘要: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

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价格听证制度的实施,对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由于价格听证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价格听证办法。

自2006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始着手研究修改原听证办法。

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物价部门和专家研讨会基础上,形成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

现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欢迎各有关团体、机构、单位和个人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七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

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的具体项目以定价听证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

制定定价听证目录以外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管理制度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的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

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

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六)旁听席位数。

美国参议院听证制度和工作程序

美国参议院听证制度和工作程序

听证是美国参议院开展工作和发挥影响的重要方式。

在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听证是收集信息的有效手段,在监督工作中,参议院可以通过听证掌控政府活动的开展和公共项目的进展,最重要的是听证提供了机会,让公众能够知晓并参与法律和政策制定过程,是反映各阶层诉求、释放群体性负面情绪、形成社会共识的平台。

从数量和频率上来说,参议院召开的听证会不低于普通会议,是日常性工作之一。

一、法律依据听证的法律依据来自参议院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

在近100页的议事规则中,这一条的篇幅约有8页,对听证的法定人数、证人陈词、工作流程等作了全面规定。

根据议事规则,开展听证的主体是参议院各委员会,虽然委员会必须遵循参议院议事规则,但在开展听证的过程中,还是有充分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因为每个委员会都需要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很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都对参议院粗线条的听证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同时一些不成文的惯例也在实践中发挥着作用。

这些规则和惯例共同构成了听证的法律依据,也为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础。

二、听证的类型所有的听证都遵循参议院议事规则,也有着类似的工作程序,但几类不同的听证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根据不同的目的和用途,参议院的听证一般可分为立法、监督、调查、确认四种。

另有一种被提及较多的现场听证,分类标准是听证会召开的地点,不宜与这四种并列,后文会有所介绍。

1.立法听证对于有可能进入立法程序的政治议题,相关委员会往往采取听证会的方式收集信息并进行评估。

在立法听证会上,不同背景、不同立场的证人摆事实、讲道理,论证自己的观点,甚至可以同听证现场的参议员、学者、政府官员以及利益集团代表相互辩论,能够让参议员和国会工作人员掌握大量信息,了解各方诉求,对立法工作很有裨益。

2.监督听证在参议院的听证工作中,监督听证占有很大比重。

这种听证的出发点是研究审查法律实施情况或政府活动,一般着眼于联邦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政府□顾扬美国参议院听证制度和工作程序国外议会评介052官员的行为表现,以确保法律实施遵循了立法机关的原意,以及政府的公共政策符合人民利益。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行政决策方式。

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公开、公正、公正的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表达权益的机会,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本文将就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定义、特点、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读者进一步了解和认识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保证决策的公正合法性的制度安排。

听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公开、公正、公正。

首先,听证是公开的,听证会公告、听证会记录等都要公布,使得相关信息可以得到充分的传播和公开,确保决策的透明度。

其次,听证是公正的,听证会的组织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定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最后,听证是公正的,在听证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客观、中立的对待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最终决策中充分考虑这些意见。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召开听证会、听证、作出决定等环节。

首先,当事人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可以选择要求进行听证。

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需对申请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符合听证的条件。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将召开听证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通知。

听证会上,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意见,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据。

主管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将结合听证会的情况,最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听证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表达权益,使他们有机会向主管部门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申辩意见,减少了偏执判断和不公正的情况。

其次,听证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市场竞争的环境。

通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可以有效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和滥用权力。

最后,听证制度强化了治理能力。

通过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主管部门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问题的各个方面,取得更好的决策结果。

尽管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学校决策听证制度

学校决策听证制度

一、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作为教育的基本单位,其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保障学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性,充分发挥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决策听证制度势在必行。

二、制度目的1. 保障学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性;2. 充分发挥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作用;3. 促进学校内部民主决策,提高学校管理水平;4. 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作。

三、制度内容1. 听证主体学校决策听证主体包括:学校领导班子、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公众等。

2. 听证范围学校决策听证范围包括: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规章制度、人事任免、经费预算、校园安全等。

3. 听证程序(1)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说明听证事项、理由和目的。

(2)受理申请:学校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3)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提前通知听证申请人。

(4)听证准备:听证申请人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给学校。

(5)听证会:听证会由学校组织,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活动,听证申请人、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回答问题。

(6)听证结论: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结论,并提交学校领导班子审议。

4. 听证纪律(1)听证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听证申请人、听证参加人充分行使权利。

(2)听证申请人、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不得扰乱会场秩序。

(3)听证会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听证结论应当合法、合理。

四、制度保障1. 学校应当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听证工作。

2. 学校应当加强对听证制度的宣传,提高全体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听证制度的认识。

3. 学校应当对听证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听证活动顺利进行。

4. 学校应当将听证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切实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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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算听证制度(一)“摘要”本文介绍了国外的预算听证制度,选取了焦作和重庆两个市率先在国内进行的预算听证案例,实施预算听证制度的意义作用,需要完善的问题:主要是修订预算法,规范听证程序,逐步扩大听证内容和范围。

“关键词”预算;听证;制度“正文”一、国外的预算听证制度财政预算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经济手段,是调控社会经济资源分配的主要杠杆。

在国外,纳税人特别关心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编制情况,因为那是政府在花“纳税人”自己的血汗钱,预算多少,如何使用,都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实行听证是重要的公开形式。

听证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其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申辩机会,其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

后来,这一原则推广应到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最初源于英美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其基本含义有两个: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申辩机会,其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

后来,这一原则推广应到行政领域,形成了行政听证制度。

在国外,实行的是行政预算听证会。

通常,机构将其预算提交给审查机关,由其详细对申请进行分析。

审核机关,例如部门预算办公室,便着手寻找更多的信息。

这一步往往通过要求部门就特别需求作正式书面回答来解决,有时也采用非正式的形式。

审查者——预算检查员——准备一份对材料的分析并为听证会准备背景材料。

不一定非要召开听证会,但它们能够使预算官员和行政部门更好地理解机构申请和支持申请的理由。

各机构也要为听证会作准备。

准备的深度各不相同,但认真准备对机构而言是明智的。

可以估计审查者将提出的问题,并在机构的陈述中进行研究和答复。

可以准备一份关于行动和策略的计划。

听证会本身是半正式的,很少记录证词。

主管部门的首脑应主持会议,提出问题并了解预算申请。

主要的预算官员参加表现得相当活跃。

为了有助于整个过程,为行政首脑准备一些问题。

机构提交一份声明和相应的问题,或者审查完全通过提问和问题来进行。

若不考虑采用的类型,机构应解释其项目,特别是任何项目变动。

提问者应对模糊观点以及潜在的政治或管理问题进行详细探究。

听证会的目的仅是为了获取信息,利用这类讨论会作出暂时性或最终决策是不恰当的,因为决策必须进行更多的思考。

美国的法律《国会的预算与财政管理》对听证会和有关的报告作了具体规定:在为各个财政年度提出预算共同议案时,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应当举行听证会,并应听取国会议员、以及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公众人士和全国性组织的预算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代表的证词。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个预算听证会。

在正式开始听证之前,一般要进行听证会排演或模拟是一项标准操作。

部门管理者承担着诸如拨款委员会主席这样的关键审查者的职责。

在听证会开始之前,已对棘手的问题进行了预计并作了相应解答。

模拟听证会能揭示缺乏说服力的理由,有处理问题时建立部门间的有效合作,并了解审查者观点。

模拟听证会政治家助于预算官员决定在传统的公开声明中应讨论和强调什么主题。

准备预算听证会的关键是充分的调查研究,以避免或使听证会上的意外情况减至最小。

一个意外常使管理者看上去无知,并会使他们在回答其余问题时也显得很糟糕。

对以往听证会和陈述的详细研究往往能显示出审查者认为是重要的方面。

此外,在设想很难回答的问题时,对项目本身以及对项目的反应的审查是必不可少的。

通常,预算官员和其他人(比如中心预算办公室中的人)的密切关系,能够成为智慧的重要来源。

关于听证会的简明书籍是有帮助的。

一般而言,它们仅包括预计到的很难作答的问题或标准问题以及答案。

它们可能包括对每一审查者观点的简要讨论,但这些信息常常是一般性的知识。

这些描述还可能产生误导,引发不必要的困惑。

听证会的问题有许多来源,包括审查者(比如一位参议员)、职员、顾客、甚至部门本身。

问题有时完全根据部门提供的问题清单来设置。

有时设置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这样部门便能够以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继续记录某一主题。

机构和OMB的听证会很少设置问题,但当友好的立法者想援助一个项目时,在国会听证会上设置问题也司空见惯的。

有时职员间关系相当融洽,其效果与设置问题相似。

听证会上的表现往往会在审查者心目中勾勒出该部门的领导状况。

听证会是部门塑造自我形象和营造对自身良好感情的一个机会。

领导者将被披上公共安全卫士、科学家、政治家、环境保护者等外衣。

在听证会上的出色表现有利于避免对部门费时的和非善意的审查。

了解预算是在听证会上留下好印象的最佳方法。

了解有关知识必不可少,而知识又往往伴随着好的有组织的表现。

通常,为接下去更深入的问题提供机会的简短的回答和恰如其分的表现最为有效。

关注使人感到重要的主题没有被忽视。

管理者不了解某一细节是可以原谅的,此类数据在听证会后常常被补充进记录。

但对管理者来说,不知道如何回答有关管理方向的问题,却是不可原谅的。

问题——甚至在细节上——常能被预计和回答或在听证时被传达。

这一活动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并能建立信心。

听证会是一项有某些禁忌的游戏。

部门官员意识到他们有两个管理者——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但部门官员不能对行政首脑的预算提出异议,尽管他们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

如果核心预算办公室或机构认为该部门不遵守已建立的行政部门政策,那么部门领导或其他政治雇员便会被解雇。

但在一些情况下,核心预算办公室或机构从政治策略的考虑出发可能并不希望部门违背立法部门的愿望,将预算提高到行政部门规定的水平之上。

每种情况必须被单独加以考虑。

此外主管部门不应当同意向客户的压力让步。

主管部门应当对的有的人负责;因此,向某一客户让步意味着偏袒。

它也承认施加压力可能取得成功。

与此相反,主管部门精心组织语言,表示他们希望听取民众的建议,并且会依照有价值的建议行事;主管部门的确接受好的建议,但只根据建议的内在价值决策。

由于这项禁忌,压力没有什么影响,不会被公开接受。

听证会结束后,预算分析人员仔细地复核他们的记录并重新考虑提案和其他材料。

来自行政首脑的指导也被加以考虑。

通常审查者会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询问一些附加问题。

接下来部门预算办公室着手准备其最终的分析和建议。

主管部门的首脑就预算作最后指示。

指示的内容取决于行政首脑的管理模式。

有的人将整个责任交与预算办公室,其他人仔细地审查申请。

通常,行政管理面临的时间压力不允许其对申请作长时间的、详细的审查。

一套指示信息通常包括:1.机构申请概要;2.预算办公室的建议;3.行政首脑上一年度有关预算意见的概要;4.预算办公室的附加建议;5.初步预算(州和地方政府必须平衡);6.政策问题概要。

二、焦作市实施的部门预算听证河南省焦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提出的“公开透明理财、科学民主决策、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的总体要求,将进一步深化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列为工作重点之一。

经过充分酝酿和准备,2004年3月23日下午召开了首次部门预算听证会,市水利局、卫生局、司法局和焦作大学四家即将提交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部门预算举行了局内听证和社会听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以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1.会议组织情况。

会前焦作市财政局专门就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由于时间较为仓促,与规范的听证会程序相比,本次预算听证会未能提前30天向社会公众告知听证会的内容、时间、地点和程序,没有聘请相关专家,没有接受社会公众的参加申请。

参会人中仅限于财政局副科级以上干部、预算单位代表,各会计站站长和财政局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社区中聘请的10位社会财政监督员,因此办能称为准意义上的预算听证会,是一次益尝试2.预算听证情况。

听证会按照业务科室介绍、听众提问的程序进行,采取了投影仪显示的现场互动形式,台听众对四个部门的每一笔支出安排情况都一目了然,对有疑问的地方随时提问,农业科、社保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的四位科长现场给予解答,对一些涉及四个部门具体业务的项目支出安排,由预算单位代表给予具体的补充说明。

由于现场观众提问十分踊跃,并且涉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听证会一直持续了四个多小时。

3.听证会取得的成效。

通过财政预算社会听证,让纳税人和老百姓知道了政府财政的钱是怎样花的,准备为老百姓办哪些事情,增强了政府理财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纳税人有了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体现了政府为民理财、科学民主、公开透明、权力制衡、主动接受监督的亲民为民形象。

但由于此项工作刚刚开始,各方面阻力也比较大。

加上目前预算管理体制的先天性欠缺,财政局内部也仅仅是各个支出科室与预算科的相互讨价还价,导致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不高,定额、标准等技术性问题也不尽完善,暴露出部门预算编制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地方,归纳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预算内外资金安排标准不统一,综合预算落实不到位。

财政预算内资金基本上都能安排到项目,相对较为规范。

但预算外收入安排一粗二宽,缺乏成本核算和定额标准,宽打窄用的问题比较突出。

如焦作大学预算外收入3300多万元基本没有落实到项目,结防所200多万元预算外收入成本支出失真等,资金安排的科学性无法考察,反映出财政对预算外郊外的管理相对落后。

二是预算安排的依据有待规范。

主要是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不清导致一些项目安排不能叫人信服,如医院的定额补助和贷款贴息问题是个热点,许多听众提出财政对医院补助不能适应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建议能否将补助与项目结合起来,按照医院所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安排相应支出实行零基预算,不搞一刀切,同时也体现出财政支出与群众受益间的对应关系。

三是预算编制的一些基础性工作仍有待加强。

如基本支出预算不管是人员经费还是公用经费都有定额,但项目预算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且经费与专项资金界限不清,实际工作中单位有虚报项目支出用作公用经费的对策,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与此有很大关系。

四是财政内部各个业务科室在编制预算时存在水平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表现在预算编制质量差别较大,同类支出在不同单位间执行不同标准,如会议费支出、车辆燃修费、临时工工资等。

五是预算编制缺乏绩效评价前提,预算单位在项目申报时追求预算最大化目标,往往是宽打窄用,最终表现为年终结余,但这并没有与单位申报下年度预算结合起来,结果是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果相脱节,最终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

三、重庆市财政局的预算追加实施听证预算追加听证是指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有关部门或部门提出追加支出申请后,经财政部门联系处室初审并提出听证提议,由听证评议小组对预算追加项目进行审议、确定的过程。

过去,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后,主要由联系该单位的处室审核意见,并按程序审批。

这种方式在操作上缺乏公开和透明,决策上缺乏公开和透明,决策上缺乏民主和科学,容易产生分配上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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