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投资者做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因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部分公司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如上市、增发股票、避免退市等,故意歪曲或隐瞒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常见的手段包括虚构收入、虚增资产、隐瞒负债、操纵利润等。
这种不真实的披露误导了投资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重要质量特征之一。
然而,一些上市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披露重要的会计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最新的公司动态。
例如,在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事项发生后,公司拖延披露,使得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三)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有些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不利的信息则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
例如,对于重大风险因素、关联方交易的细节、或有负债等重要信息披露不足,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难以做出准确的投资判断。
(四)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由于不同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上存在差异,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等的选择各不相同,使得投资者在对不同公司进行比较时面临困难。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产生的原因(一)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为了自身的利益,如高额薪酬、股权激励等,可能会操纵会计信息披露。
此外,公司为了满足融资需求、维持股价稳定等,也有动机进行虚假或不规范的披露。
(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如董事会独立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不力、内部审计机构形同虚设等。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法规之一,它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公平和透明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不透明的问题,这种情况不仅会影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也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对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影响,分析当前信息披露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可能途径,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的是文献分析法和实证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
文献分析法主要是对文献、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来获取有关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和问题;实证研究法则是通过实地调查和数据分析来验证理论和假设。
四、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现状,包括法规制度、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等方面的情况。
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包括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3. 影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外部环境、股东利益等方面的因素。
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途径和政策建议,包括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和执法、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建议。
五、预期成果
本研究预期可以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进一步提高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促进市场公平和透明。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探讨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探讨[摘要]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揭示了当前预测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政策建议,以促进财务信息预测性价值的提高。[关键词]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现状预测性信息,又称“软信息”,不同于表述客观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硬信息,它是一种预测性陈述,如预计、对未来的期望等。预测性信息的形成主要是基于预测者的主观估计和评价,具有形容性成分,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因此它一般与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差距。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①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息、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预测的陈述;②公司管理者对未来运营的计划与目标的陈述;③对未来经济表现的陈述,如公司管理当局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陈述;④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⑤任何证券管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预测与估计的陈述。我国上市公司当前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大致包括发展规划、发展趋势预测、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等几种类型。在我国,相关预测性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解释性文件中,显得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些文件虽然或明或暗地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但有的是强制性规范,有的则是推荐性规范,含糊不清,起不到真正的规范作用。预测性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主要也是集中在盈利预测,而且只规定上市公司认为自身有能力对未来的盈利情况做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时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和年度报告中公布盈利预测信息。对于股票发行人未履行相关要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直接规定较少,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具体。此外,我国尚未建立起安全港制度与预先警示原则。二、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对于盈利预测等预测性财务信息,我国只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即只是在首次发行股票和增发股票时提供,时效性不足,对投资者的决策支持比较有限。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信息,作为现行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中盈利预测的补充,增强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财务信息的预测价值。年度财务预算的披露可以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全面系统地了解上市公司在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另外,希望通过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来推动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化的进程,尽管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年度财务预算是企业为规划未来一年内资金的筹集和分配而编制的一系列专门反映企业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收支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的总称,具体包括现金预算、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它们采用与传统财务报告相同的报表形式,反映了企业在未来一年的现金收支情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财务预算是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对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做好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等出资人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提高证券市场效率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与上市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可以定期为投资者提供这些信息,弥补了现行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盈利预测在时效性上的不足,提高了财务报告的有效性,可以帮助投资人更准确地评估公司的价值,降低投资风险。其次,在传统的披露政策下上市公司倾向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即将包括部分财务预算信息在内的重大的未公开的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披露,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获得这些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并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密切相关。而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使中小投资者也可以获得这些重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更好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再次,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未来一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应地,投资者也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潜在价值,他们会把证券市场上的资金从无发展潜力、财务状况差的公司撤出,投入到发展潜力大、财务状况好的公司,引起相关上市公司股价的波动,使股价更准确、更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引导证券市场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提高了证券市场效率。最后,年度财务预算的对外披露以及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对上市公司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外部约束,这种约束可以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内部动力,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把握发展机遇,努力实现财务预算的各项指标。三、上市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披露的政策建议下一个财务年度的预算信息在本年度报告中一并披露,既可以每年定期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保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又可以与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对比,进行差异分析,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发展状况,做出更理智的投资决策。证券监管部门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的披露规范,对披露的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警示性语言及其他说明做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披露财务预算信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财务预算信息的披露应坚持自愿披露原则。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大多数情况下,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的是那些真实、确定且完整的信息,而年度财务预算从性质上说属于预测性信息,缺乏这些特征,不应笼统地强制股票发行人披露此类信息。另一方面,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当然,这种做法也不能完全确保信息质量,因此需要在信息披露中引入民事责任制度。(2)披露的年度财务预算必须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发表意见。加强注册会计师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是世界各国为提高预测性信息质量而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预算的审核,是对被审核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及其编制基础进行审核,发表专业审核意见。通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预算的审核,能提高投资者对预测性信息的信赖程度,增加预测性信息的价值。但必须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只是保证所出具的审核报告是真实的和合法的,并不为财务预算能否实现提供保证。(3)财务预算信息的披露应采取预先警示理论。目前,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指出,股票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这种规定仅限于招股说明书中的盈利预测,也过于简单,不能给投资者充分的警示。应要求年度财务预算的信息披露说明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与财务预算相关的背景和分析资料,并伴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地使用这些预测性信息做出投资判断。警示应当充分、明确、易于读取,并置于文件中明显的位置。。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会计管制

为 了提 高财务 预测信息 的质量 , 规范预测信息市 场 , 使不同企业 的
财务预测信息具有决策有用性 , 编制财务预测 时应遵循一定 的原则 。 我 们认 为 , 在进行 财务预测 时 , 了要遵循 信息披露 的基本 原则, 除 如可靠 性、 相关性等原则外 , 至少还应遵循 : 11 . 诚信 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 , 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 。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 用经济 , 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 济有 效运行的首要原则 。没有诚 信 , 必 然使市场经济偏离正常 的轨 道 ,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带来毁 灭性的灾 难。英 国的南海泡沫事件 , 国 12 美 9 9年和 18 9 7年的两次股灾都说明了 这一点 。同样 , 国少数上市公 司违 反诚信的事件也屡有发 生 , 我 给广大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对证券市场乃至 国民经济 的发展造成 了极其恶劣 的负面影响 。 由于财务预测具有主观性 , 编制时应保持诚信 。即各个项 目、 故 指 标的编制 以认真的方式取得 , 没有误 导第三方利用者 的企 图, 编制基础 不应过分的乐观或悲观 。 1 . 2持续性 指在进行财务预测时应将公 司未来 的财务发展与过去和现 在的状 况联系起来 。基于持续经营 的会计假设 , 业的财务活动是一个持 续 、 企 正常的过程, 将来的财务状况必定是在过去和现在的财务活动的基础上 演变而成的 , 它是公司过去和现在 的延 续。因此 , 进行财务预测 首先 应 遵循历史规律 , 把未来看成是过去和现 在的延续 , 从搜集过去 和现在 的 资料开始 , 在对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整 理的基础上 , 以推测事 物未来 据 的发展变化趋势。 13整体性 . 指财务预测不能孤立地进行 ,必须 与公司的其他各种预测结合起 来。因为所有事物都是相互联系 、 相互制约的 , 财务活动也不例外 , 司 公 财务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 同公司 内外 的各 种因素相互依存 、 相互影 响 ,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探析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3 1 9 ( 0 1 1 — 0 5 0 17 — 9 9 2 1 )6 0 9 — 2
部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预测 性信 息本 身就 具有 很 强 的 故
不确 定 性 。这 就 决 定 了其 风 险性 远远 大 于 描述 性 信 息。 而且 正 因其具 有 不确定 性 , 易引 发虚假 陈述 . 更 这
又加 强 了其风 险性 第 四, 对其 监 管具有 特 殊性 。 众所 周 知 . 对描 述 针 性信 息 ,监管 部 门可 以确定 一个 客观 的披 露标 准 . 一 旦披露 时 的信 息与 实 际情 况 不符 时 . 就可严 格 依据 该 标准采 取 相应 措施 。而 预测 性信 息本 身 的不确 定性 . 必 然会 导 致披 露时 的信 息与 实 际情 况 有差距 . 故监 管 部 门不 能 以要 求 描述 性 信 息披 露 时一 样 的标 准 来 要
息本 身 就有形 容 成分 . 缺乏 现有 数据 立 即证 实其 准 确
性 . 与 未来 的实 际情 况有 可 能不一 致 且
( ) 测 性 信 息 的 特 征 二 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善 证券 市场 环境 都具 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首 先 . 有利
于投资 者 的理性 决策 。 由于 投资 者和 上市公 司 之 间本 来 就存 在信 息不 对称 . 如果 上 市公 司 只披露 描述 性信 息, 更加 深 了信息 的不对称 性 。 投资 者而 言 , 市公 对 上 司披露 预 测 性信 息 .可 以 帮助 他 们 有效 利 用 财 务信
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按照我 国现行证券法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的预测性信息的披
露划分为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 发展规划指发行人 已经制定 的, 有
一
定依 据 , 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 , 包括( 但不限于) 发行
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 发展 目标和规模 、 销售计划 、 生产经 营计
中1 家公 司甚至 出现“ 3 由增 变减 、 由盈转 亏” 的业绩变脸 。 可见 , 上
预测数应分栏列示 已审实现数 、 未审实现数 、 预测数 和合计数。 凡 有控股子公司并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 ,应分别编制母公 司盈 利预测表和合并盈利预测表 。盈利预测表后应 附有与本预测相关 的背景及 分析资料 ,如 :预测 中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项 目的收益 时 ,介绍项 目情况并提供项 目可在预测期间投入使用并产生预期
收益 、 每股盈利 、 资本支 出 、 红利 、 资本结构或其他财务项 目的预测
性说 明;对将来经营计划 和 目标的说明 ;关于未来经济形势 的说 明; 关于前三类事项 的假设性前提说 明; 由发行人聘请的外部评论 人员就发行人所 作的前景 预测进行评估 的报告 ;对S C E 规定的其
他项 目的预测或者估计 。
收益的依据 ; 各假设条件与过去几年相 比有重大变动时 , 以相应 予 说明 ; 盈利预测与历史数据相比增减 幅度较大时, 分析差异产生的
原因 ;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而进行重组时 , 分析重组行为对预测产生
2 0 年3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规 定: 上市公 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 , 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 , 并 经过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 的注册会计 师审核 ,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 的不确定因素 , 当就有关 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 应 上市公 司 增发未作盈利预测 的, 应当在招股意向书 、 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 的显要位置作 出特别风险警示 。
《2024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为研究对象,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本文旨在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诸多问题,如信息不透明、不完整、不及时等,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研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问题1. 信息不透明当前,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如关联交易、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等。
这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增加了投资风险。
2. 信息不完整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存在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导致信息不完整。
这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信息不及时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存在滞后现象,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取公司最新财务信息。
这不仅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也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效率。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
2. 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部门在执行监管职能时,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监管手段落后等问题,导致部分公司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部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不高。
四、解决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执行监管职能的力度和手段,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问题探讨

、
法; 五是机会和风险, 如产业结构变化、 竞争加剧等伴随关键
预 测 是指 以过 去 的资料 及 现在 所取 得 的信 息 为基础 , 运 趋势 出现 的机 会和 风 险以及特 定企业 所 面临 权利和 义务 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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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因素 ; 是对 未来 三
经济 表 现 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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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性信 息 ,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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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策参考信息方面的实际需要 , 为了弥补这一缺陷, 需要上市公 财 务状 况 分析和 讨 论 中 的任何 陈述 ; 四是任 何对 上述 预测 陈
财务 预 测信 息披 露 的途 径 一般 有 强制披 露和 自愿披 露。
事项 的反 映 , 是企 业 管理层 根 据计 划和 经 营环 境 对未来 财 务 长期 以来 , 论界 和证 券 管理 者 一直 在这 两种 披 露 方式 的选 理 状 况 、 营成 果和 现金 流量 作 出 的最佳 估计 。 财务 预 测信 息 择 问题上 争论 不 休 。两 种 方式 也确 实各 有利 弊 。首 先 , 制 经 强 基于 用 户对 企业 信息 的需求 , 主要 反 映企业 未 来成 长 以及 企 披 露财 务预 测信 息 , 满足信 息使 用者 的需 求 , 保投 资者 及 能 确 业 竞争和 发 展能 力 。对信 息 使用 者来 说 , 务 预测 信 息的 提 时、 财 充分地 获得 与决 策相 关 的信 息 , 如果 财务预 测信 息涉 及 但 企业 管理 供能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企业未来的生存经营状况和发展 对企业 不利 的 内容 或者 可能 导 致商业 机 密泄 露 时 , 前景 , 少 不确 定 性 , 减 为做 出合 理 的决 策提 供依 据 , 防范 投 资 层 就 有可 能 操纵 财务 预 测信 息 , 从而 影 响信 息质 量 : 其次 , 从 风 险。 因此 , 企业 管理 层提 供 的财 务预 测信 息 能够 提高 信 息 自愿信 息 披露 方面来 说 , 虽然 自愿 信 息披 露 能够 显示 公 司 的 使用 者决 策和 评 价 的有用 性 。 遵循 重 要性 和成 本 效 益原 则 证 券价值 , 在 向市 场传 递 有利于 自身发展 的信 号 , 利于新 资本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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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引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基石。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立法疏漏和监管不力使得上市公司推测性信息披露实质上差不多构成了信息披露的要紧违规行为类型之一。
上市公司ST厦新2001年度业绩预告变脸事件曾经引起证券市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2002年1月22日厦新电子刊登公告称,由于2001年度公司在产品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方面获得了成功,经营业绩有较大幅度提高,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01年度差不多能够实现扭亏为盈。
2002年4月5日,该公司公布预亏公告称,公司2001年度仍将亏损。
2002年4月10日,该公司公布关于预盈后又预亏的补充说明公告,将预盈后又预亏的缘故归结为公司在初步测算时过于乐观,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会计政策应用上、对有关费用及其他收入等方面的确认标准上存在差异。
2002年4月19日,公司公布年报,亏损金额为7825万元、每股亏损0.218元。
由于2000年该公司已亏损1.74亿元,其股票被专门处理。
[1]值得注意的是,厦新电子是一只老庄股,1998年7月曾因10送5转增2题材被炒至41.71元。
2002年1月22日该公司公布预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7.22元,而公布预亏公告前一日的收盘价为10.23元,涨幅超过40%。
预亏公告一出,市场哗然,股价也一度跌破上升通道。
2002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公告,对包括厦新电子在内的5家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进行公布声讨。
上交所的公告称,上述公司或延迟公布重大信息,或信息公布不够真实和完整,这些公司的披露行为严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此予以公布声讨。
[2]市场上有投资者呼吁“怎一个‘歉’字了得”,“谁能为投资者买单”?[3]而公司本身却强调事出有因且“公布预盈公告后又宣称预亏的并不止厦新电子一家”[4] ,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各执一词。
类似的推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应不应当以及同意何种处罚?是否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缺失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证券监管部门并没有出台明确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而且对中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进展将产生重大阻碍。
但《规定》本身对推测性信息披露也没有涉及。
《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抗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问题在于,从本质上说,上市公司公布的推测性信息差不多上不存在的事实,不同于差不多客观发生的历史事件,是否对所有公布推测性信息的行为都按照虚假陈述对待?推测性信息的披露也不同于一样的事实信息,上市公司以推测性信息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为由而加以随意变更,甚至因此造成投资者缺失的行为,适用不适用《规定》?本文将借鉴美国推测性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推测性信息披露的实践,并提出相应的制度改进建议。
一、推测性信息概述(一)概念和特点推测性信息,适应上也称为“软信息”,区别于表述客观可证实的历史性事件的“硬信息”。
一样认为推测性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对利润、收入(或亏损)、每股盈利(或亏损)、资本成本、股利、资金结构或其他财务事项推测的陈述;(2)公司治理层对以后经营打算与目标的陈述;(3)对以后经济表现的陈述,包括治理者在对财务状态分析与讨论中的任何陈述;(4)任何对上述事项所依据的假设前提及其相关事项的陈述;(5)任何证券治理机构可能要求对上述事项推测与估量的陈述。
[5]推测性信息的特点要紧有:(1)它是一种推测性的陈述,如推测、估量以及对以后期望的描述;(2)要紧基于主观的估量和评判;(3)陈述者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美国证券法将推测性信息分为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
[6] 前景性信息指公司必须披露的目前差不多知晓的进展趋势、事件和能够预见将对公司以后产生重大阻碍的不确定因素。
而自愿性披露则涉及对以后趋势、事件和不确定因素的推测,其可预见性完全建立在现实假设的前提上。
因此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比前景性信息更具有不确定性。
实际上,强制披露的前景性信息和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在实质上差不多上推测性信息,区别只是可推测性的程度不同。
(二)监管视野中的推测性信息在传统证券法上,信息披露监管的对象限于“硬信息”,并由此产生了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性标准等一系列信息披露的原则规定。
证券监管部门并不要求发行人披露推测性信息,其理念是推测性信息本质上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时,将会对这类信息给予不适当的依靠。
笔者认为,缘故还部分地在于推测性信息在对传统信息披露原则的适用上具有专门性:第一,推测性信息的重大性标准不易把握。
一样地,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足以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将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阻碍的信息都符合重大性标准,其要紧判定因素是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对公司行为整体阻碍的程度。
然而,推测性信息本身具有专门强的或然性和不确定性,上述两个因素的大小专门难确定。
其次,对推测性信息披露准确性的判定也有专门之处。
判定硬信息准确性的标准严格而明确,信息披露者意图表达的信息必须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表达的信息必须与一样信息同意者所明白得或感知的结果相符合。
而推测性信息是对以后事件的判定,本身就代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披露的准确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陈述者也往往缺乏现有数据证实其陈述的准确性。
但实际上强制披露的信息与自愿披露的推测性信息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
“强制披露的信息存在披露方式与时刻的自愿性选择问题,自愿披露的信息同样可能是由强制披露所诱致或者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必要补充。
”[7] 同时,推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同样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尽管表现形式可能与硬信息不同。
推测性信息的披露也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同时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做出。
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先前做出推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不再存在而使推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有义务及时披露并更正推测信息;否则就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嫌疑。
因此,仅仅以推测性信息本身的不确定性为依据舍弃监管无异于因噎废食。
总体而言,目前美国对推测性信息是鼓舞自愿披露,同时在某些场合规定了强制披露的义务,但监管立法却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进展历程。
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早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禁止披露推测性信息的。
1973年,SEC改变监管政策,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推测性财务报表。
1979年,SEC通过了Rule175和Rule3B-6规则,对一定类型的推测性信息披露提供安全港爱护,除非原告能够证明其没有合理的基础,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不被视为是欺诈性的。
美国国会于1995年又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以下简称PSLRA),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判例法上的“预先警示原则”,完善了对推测性信息的披露要求,并减轻了披露者的潜在诉讼风险。
为保证PSLRA的贯彻实施,美国国会于1998年又通过了《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善意做出推测性信息披露的发行人的爱护。
(三)规范推测性信息披露的意义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对推测性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一,证券投资理论认为证券的市场价格要紧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以后业绩表现,投资者经常将有关发行人的前景推测作为其投资决策的要紧依据。
良好慎重的推测性信息能够补偿现行财务报告的不足,提高财务报告的有效性,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在券商、投资顾问等证券专业人员所作的投资建议中,推测性信息成为其中的决定性因素。
增加推测性信息的使用能够使发行人对信息披露变得更加积极负责,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坚持和提升。
其次,在传统的披露政策下公司倾向于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立即重大的未公布的信息仅仅向证券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披露,而不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披露,中小投资者没有能力获得这些信息,选择性信息披露造成了信息获得的不平等,并直截了当与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息息相关。
再次,规范推测性信息关于转轨经济中的新兴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在审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形下,容易滋生虚假披露和不实陈述。
建立推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机构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推测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制度规范(一)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是一种法律爱护条款,旨在保证正常的推测性信息披露,为那些符合规定的推测性信息披露行为提供爱护,使之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分为1979年的安全港规则和1995年的安全港规则。
1979年SEC采纳了证券法Rule175和Rule3B-6规则,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的推测信息披露提供了免责制度。
即使推测性陈述最终与现实不符,只要这些陈述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同时以诚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便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然而陈述局限于有关主体向SEC申报备案的文件中,所有其他公布陈述都必须在上报文件中重新确认才能适用。
与1979年安全港条款不同,1995年PSLRA中的安全港条款除了适用于申报备案的陈述外,还适用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口头形式的推测性陈述。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不适用安全港条款的推测性陈述的具体类型。
[8]安全港规则有两个差不多构成要件,一是推测性信息陈述者的主观心理状态;另一个是推测性信息充分的警示性提示。
只有符合了以上两个要件,才能受到安全港规则的爱护。
1、心理确知要件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Apple Computer一案中确定了推测性陈述三个暗含的事实性条件[9]:第一,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这种陈述;第二,他们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第三,陈述的发出者在当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陈述产生重大阻碍的事实。
在这一要件下,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推测性陈述没有实现时能够免责,除非原告能够证明:(1)陈述是自然人做出时,该自然人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2)陈述是经济实体做出时,该陈述得到公司执行官的许可,而该执行官在当时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误导的。
2、预先警示要件预先警示理论是建立在重大性和信任概念的基础上的。
当推测性信息相伴警示性提示时,假如这些信息并不阻碍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总和时就不具有重大性,就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
警示性语言使对推测性陈述的合理信任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
合理信任基础的不存在就意味着因果关系难以确立,从而就没有正当诉讼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