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费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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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

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

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

配套设施费是指为了维护和管理小区内公共设施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绿化、道路、停车场、游乐设施等。

这些费用的收取对于小区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制定合理的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对于小区的管理和居民的利益都至关重要。

二、配套设施费的收费项目。

1. 绿化维护费,包括花草树木的修剪、浇水、施肥等费用。

2. 道路维护费,包括道路的清洁、维修、照明等费用。

3. 停车场管理费,包括停车场的维护、保洁、安保等费用。

4. 游乐设施维护费,包括游乐设施的维修、清洁、安全检查等费用。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1. 公平合理,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能对居民形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2. 透明公开,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每一项费用的具体用途和金额。

3. 合理测算,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测算,不能随意制定过高或过低的标准。

四、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1. 成本核算法,根据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2. 居民意见调查法,可以通过居民代表大会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居民对于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3. 相似小区比较法,可以参照相似小区的收费标准,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五、收费标准的执行与调整。

1. 执行方式,收费标准应当通过小区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后执行。

2. 调整机制,收费标准应当设立调整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经过业主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决定。

六、配套设施费的使用。

1. 专款专用,配套设施费必须用于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2. 费用公示,小区应当及时公示配套设施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七、结语。

配套设施费的收费标准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因此,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执行透明公开的收费机制,是小区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居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小区供电配套费实施方案

小区供电配套费实施方案

小区供电配套费实施方案随着小区建设的不断完善,小区供电配套费的实施方案也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规范小区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以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当权益,特制定如下方案:一、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 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和居民数量,合理确定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 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3. 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小区内显著位置,以便业主居民了解并监督。

二、供电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1. 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电配套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供电配套费资金的合理使用。

2. 供电配套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小区供电设施的维护、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3. 对于供电配套费的使用情况,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进行公示和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三、供电配套费的收缴方式。

1. 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供电配套费的收缴管理制度,确保供电配套费的及时收缴。

2. 供电配套费的收缴方式可以采取月度或季度预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年度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以方便业主缴纳。

3. 对于拒不缴纳供电配套费的业主,小区物业公司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催缴,确保供电配套费的正常收缴。

四、供电配套费的监督机制。

1.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供电配套费的监督机制,定期对供电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使用管理和收缴情况进行检查。

2. 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供电配套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供电配套费的合理使用。

3. 对于供电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和收缴情况存在问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以上即是小区供电配套费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位业主和物业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该方案执行,确保小区供电配套费的合理收费和使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济南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一供气;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1650元/户,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内立管、户内管、灶前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二供热;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内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供水;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园区内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内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范围内,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等内容向用户进行公示;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2013年10月22日关于继续执行济南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范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居民小区内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执行时间、范围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范围内施行;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号颁布时间:2011-10-31发文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降低15%.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内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内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内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三规范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范围内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范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二统筹稳妥推进;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三强化监督考核;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附件:济南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沪住计[1996]第249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沪住计[1996]第249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沪住计[1996]第249号1996年12月17日)1、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从何时开始施行?哪些住宅建设项目属于按新标准交纳的范围?答: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项目除外)一律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的面积将按什么标准补交?答: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面积,将根据以下情况,采取相应办法交纳:(1)因加层而增加的面积,加层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商(办)住楼,原商办功能改为住宅功能的,改为住宅的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3)由于扩初与实际建造出现面积差,如增量在1%以内,将不再增收配套费。

如增量在1%以上,增量部分按老标准交纳。

3、按新、老标准不同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返回投资的标准是否一样?答:根据新、老不同标准,返回投资的标准也不同。

具体为“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

按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项目,其公建配套项目按沪住指办(88)2号文规定标准给予返回。

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给予返回。

市政公用项目资金返回也按上述原则安排。

4、凡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且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将按什么标准向建设单位返回?答:凡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按下列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返回(扩建另计):(1)街坊级2%商业网点1400~2200元/平方米;(2)新建中学1400~1800元/平方米;(3)新建小学1400~1800元/平方米;(4)幼儿园、托儿所1300~1600元/平方米;(5)一办三所等其他公建1300~1500元/平方米。

关于配套费答疑

关于配套费答疑

《坐井观天之新闻会客室》之配套费访谈文字实录嘉宾主持赵爽:各位观众,大家好。

我是今天的新闻会客厅的嘉宾主持,焦作广电报社《爽爽房市》栏目负责人,赵爽。

今天我为大家谈论的话题是配套费的问题。

作为这个风口浪尖的话题,我们有幸邀请了两位嘉宾,他们分别是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的副局长刘明国和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的原思宗律师。

欢迎二位的光临。

特邀嘉宾刘明国:观众朋友们好。

特邀嘉宾原思宗:观众朋友们好。

《配套费的概念和来源》赵:说起配套费,我们首先有请刘局长为我们介绍一下配套费的概念和它的前世今生。

刘:配套费,通俗地讲,就叫配套性收费。

由于这个前期政府对城市建设的投入性资金不足,国家或者省、地市级出台了一些对城市建设过程中配套性收费。

你像水开口费,电增容费,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这些实际都是配套性收费的一种。

2001年的时候,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对建设项目收费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和发改委对河南省配套性收费进行规范,在这期间,河南省取消了水的方面、电的方面等很多方面配套性收费。

09年,省政府对咱们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台了新的标准,取消了原来焦作市地方政府出台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和绿化费,热力和燃气。

这些配套性收费统一规定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这样的话,热力和燃气这两个配套性收费,也纳入到城市基础设施费范围之内了。

赵:通俗地讲,配套费其实就是包括水、电、燃气、暖气、包括路这样一些公共设施配套性的收费。

刘:可以这样讲,就说09年4月1号以后,水、电、气、暖全部纳入到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之内了,不得再向群众另外收取。

原:这是政府对开发企业收取的配套费。

《政府5号令》赵:大家都了解,配套费牵扯到了一个政府5号令,您能不能说说政府5号令相关情况。

刘:09年4月1号根据省发改委、财政厅对咱们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出台了5号令,要求从09年4月1号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新的标准交城市基础建设设施费,取消了煤气(热力)公司、燃气公司它们收取的煤气(热力)、燃气配套性收费。

购房合同配套费

购房合同配套费

购房合同配套费
我们来看看契税。

契税是根据房屋的成交价格来计算的,一般来说,首套房的契税率为1%,二套房为3%。

例如,如果你购买的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那么你需要支付的契税
就是2万元(首套房)或6万元(二套房)。

是公共维修基金。

这是为了保证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维护和更新而设立的一项费用。

通常
来说,公共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5-10元。

以一套100平方米的房
子为例,如果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那么你需要支付的公共维修基金就是1000元。

我们来看看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是为了保障小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包
括了清洁、绿化、安保等方面的服务。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因地区和小区的不同而有所
差异,一般来说,每月每平方米的物业费在1-3元之间。

假设你的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物业费为每平方米2元,那么每年你需要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就是2400元。

还有一些其他的费用需要注意。

例如,如果你购买的是精装修的房子,那么还需要支付装
修垃圾清运费;如果你购买的是带有车位的房子,那么还需要支付车位管理费等。

购房合同配套费是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项重要费用。

虽然这些费用看起来可
能会让购房者感到有些压力,但是只要提前做好准备,合理安排自己的资金,就可以避免
在购房过程中出现经济上的困扰。

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对所有的
配套费用都有清晰的了解。

同时,也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看是否有可能通过协商来降
低一些费用。

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问题及改革建议

September 200846上海房地 一、上海市住宅建设配套费的由来和作用上世纪80年代,住宅建设迅速崛起,但住宅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的配套建设进展不快,而政府又无足够的财力来解决,1987年10月,市府决定向住宅开发单位开征住宅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一部分用于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配套,一部分用于教育设施、社区管理用房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

征收配套费的标准,1995年10月1日前,为每平方米95元,之后调整为每平方米370元,现在为每平方米320元。

应该说,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解决了住宅建设中的大量遗留问题,完善了一大批住宅建设的配套设施,使住宅建设走上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但是,随着住宅建设发展的深入,征收配套费的矛盾也日益显现,需要有新的思路去解决。

二、目前征收和使用配套费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地块出让性质的变化带来的矛盾。

2001年以前,政府出让的土地属于划拨性质,出让的土地多为毛地,因此,由开发商进行动拆迁和缴纳配套费在情理之中。

2001年5月,上海市政府规定,用于商品房等项目的6类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土地招标和拍卖方式进行。

尤其是2007年以后,政府规定公开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为净地,即由政府负责完成出让土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场地内达到开工条件。

也就是说,开发商在土地出让金中已经包含了市政配套的费用,再要开发商缴纳配套费就明显有重复缴纳的性质,与理不通。

(二)两类开发模式造成的矛盾。

目前,对住宅配套设施的建设,全市各区有两类模式,第一类是政府收取配套费以后,红线外的市政设施和公建项目由政府管理部门制定配套费投资计划,并负责实施;第二类是政府收取配套费后,并不负责实施具体项目,仍由开发商实施,然后由开发商再向政府部门申请返还。

第二类模式,产生了如下的矛盾。

第一,配套项目造价和配套项目建设标准的矛盾。

政府管理部门对一些配套项目的建设造价是规定标准的,比如,教育设施和行政管理用房的造价为每平方米2000元,但目前实际造价在上升,如果由政府负责实施,造价的上升尚可以统筹平衡;如果由开发商自行建设,实际造价超过返还金额的标准,与第一类模式相比,就显得不合理。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一、引言城市配套费是指由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等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用于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城市发展的效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本文将对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

二、城市配套费的定义和来源城市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由开发商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城市配套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是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的重要环节,土地出让金中的一部分被划归为城市配套费。

2.建设项目收益:在城市建设项目中,开发商通过销售房地产等方式获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被划归为城市配套费。

3.政府投资:政府在城市规划、建设和开发中的投资也可以作为城市配套费的来源之一。

三、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城市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费的重要用途之一是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

城市配套费可以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这些基础设施,以提高城市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水平。

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市配套费还可以用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

城市配套费可以用于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这些公共服务设施,以提高城市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水平。

3. 环境治理和保护城市配套费还可以用于环境治理和保护。

城市发展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垃圾、废气等污染物,城市配套费可以用于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大气治理设施等环境治理设施,以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

4. 城市更新和改造城市配套费还可以用于城市的更新和改造。

城市发展过程中,部分老旧区域需要进行更新和改造,城市配套费可以用于老旧区域的拆迁、改造和建设,以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质量。

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

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配套设施费是指在房地产项目中,为了建设、维护和管理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而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公共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绿地、照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排水、垃圾处理等设施。

配套设施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因此需要合理、公平地制定。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

1. 费用项目。

配套设施费的收费项目应当明确,包括各项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费用。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频率、维护难度、所在区域的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项目。

2.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可以是按照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等来确定。

同时,也可以考虑到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采取差别化收费,让公共配套设施费更加公平合理。

二、收费标准的公示。

1. 公示内容。

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依据、收费周期、收费方式等。

公示内容应当清晰明了,方便业主了解和核对。

2. 公示时机。

收费标准应当在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就进行公示,让购房者在购房前就了解到相关费用。

同时,也应当在小区交付使用前再次公示,确保业主对收费标准有充分的了解。

三、收费标准的调整。

1. 调整程序。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后方可执行。

在调整过程中,应当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调整原则。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能随意提高费用。

在调整时应当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业主的承受能力、市场行情等因素,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四、收费标准的监督。

1. 监督机制。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监督机制,定期对配套设施费的收费情况进行公开透明的监督,确保收费程序合法合规。

2. 监督方式。

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示、公开听证会、业主大会等方式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确保收费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上海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城市基础设施一直是上海市民关注的焦点之一。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建设住宅用地时,用于支付住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费用的费用。

通过此费用,上海可以为市民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这种背景下,上海市出台了相应的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就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进行全面的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文件,上海市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档次为5.5万元/平方米,B档次为4.5万元/平方米,C档次为3.5万元/平方米,D档次为2.5万元/平方米。

具体的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用途和不同标准进行具体调整,以满足各地区不同的发展需求。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背后的意义。

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支付住宅用地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费用,如道路、排水、供水、供电、绿化、公园、医疗、教育等。

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关系到市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整体形象。

通过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保证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充分保障,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市民的影响。

首先,对于购房者来说,基础设施配套费是购房成本的一部分,购房者需要在购房时一并缴纳。

但是,相比较于购房总成本,基础设施配套费只占较小比例,对购房者的影响并不会太大。

其次,对于住户来说,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将直接影响到他们日常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通过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上海的住户可以享受到更完善、更优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例如更好的交通便利、更好的医疗卫生设施和更好的教育资源。

最后,我们来展望一下上海住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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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配套费有关问题解答
一、为何有些小区,供电公司不能直管到户?
自2002年1月1日国家取消供配电贴费政策后,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均由开发商自行根据供电方案投资建设,自行管理,供电企业与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实行总表计费,执行小区居民生活电价,每度电让利3 分钱,管理范围按照产权分界点划分。

截止2011年上半年我市共有此类小区70余个,建筑面积300余万平米,供电容量30余万千伏安,涉及用户4万余户。

如果供电公司对此类居民小区直管到户,需要对居民小区供电设施整改验收合格、进行造价评估,供电企业与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进行资产移交后,将供电设施产权划分到每户居民的电表,这样才能实现直管到户。

供电企业要接受用户的设施资产,还需支付33%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增加巨额支出负担。

目前,山西省电力公司还未出台居民小区供电设施移交有关政策。

二、小区配套费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从阳泉城市住宅小区电力配套专变供电运行的实际看,这种以业主作为投资主体,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并在建设后移交业主的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模式,由于其设施的工程建设、产权归属、维护管理、
更新改造等问题没有得到理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住宅电力配套工程未按规范建设,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供电部门一般对城市专变供电住宅小区采取间接供电的模式,小区高压供配电设施接入电网由电力部门进行技术把关,电网接入点以下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掌握。

一方面,因房地产开发商只管开发建设而不管运行和维护,为节省投资,从其自身的商业利益出发,往往采取降低低压供电设施配臵和扩大配电设备供电半径的办法,降低开发成本,导致住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不合标准。

同时,在设备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上也不尽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另一方面,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电力部门不参与建筑综合验收,只在接线前负责对住宅电力工程中的受电装臵(即直接接入电力系统的部分)进行验收,具有局限性。

2、电力配套设施运行维护矛盾突出,小区居民负担重压力大。

首先是运行成本高,小区居民用电负担加重。

由于专变供电设施的产权归业主所有,按相关政策规定,电力部门不负责设施运行的日常管理,业主只能委托物管公司进行用电管理。

同时,开发商电力配套设计、建设不专业,在执行相关标准上打折扣,造成小区供电运行中损耗大,既提高了运行成本,加重了居民用电负担;又造成了资源、能源的浪费,不利于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根据调查显示,阳泉市住宅小区专变供电损耗一般在15%以上;为弥补供电损耗,专变小区用户每度电价一般提高到0.60元/度以上,最高达到1.0元/度以上,单位电价比公变用户最高超出一倍以上。

其次是维修改造费用难以保障,
业主压力大。

按照现行国家电价政策,供电企业的成本不包含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费,供电企业难以承担小区电力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

因而专变供电设备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费用只能由小区业主承担。

供电设施是消耗性资产,其机电设备使用年限一般为十五年左右,同时,开发商为节约成本,在设备选型等问题上标准较低,可能随时暴露一些问题,这使小区业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

3、电费亏损普遍严重,小区用电管理困难。

我市城市住宅小区专变一般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用电管理。

根据调查,目前,全市80%以上的物业公司专变住宅小区电费处于亏损状态。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住宅小区即使在加收相应的代收代缴管理费后,每月电费亏损仍在4000—5000元左右。

一部分物业公司为维持小区供电的正常运转,采取牺牲其他的经营利润的办法来弥补电费的亏损,在实在难以为计的情况下,不少物业公司选择倒闭;一部分物业公司采取拖欠电力部门电费的办法来转嫁问题;还有一些物业公司甚至关门卷款走人,导致小区经常停电。

在此情况下,绝大部分业主虽然按时缴纳了经加价的电费,但仍须时刻面临因小区总表欠费造成停电催费的担忧,合法的用电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常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成为困扰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最大的问题。

4、难以实现通道资源、装置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电网发展的统一规划,造成开发商对小区供电设施投资的不公平性。

2002年1月1
日国家决定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后,一方面,用户申请用电容量、供电回路数和供电电压等级缺乏约束,造成盲目扩大申请容量,超标占用通道资源,很难实施通道资源和装臵资源的综合利用,造成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城市电网发展和电力基础设施建设为适应小区房地产的发展,造成带有较强的被动性,而不能立足整个城市的建设,立足整个城市的发展,科学、超前地实现城市电网的统一规划,不利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在专变供电的模式下,由于供电企业缺乏用于支撑用电扩充的资金来源,房地产开发建设用电扩充而引起的同级或上一级电力设施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负担,由于小区建设所处的地段不同、供电环境不同,住宅小区在电力设施建设成本上差异很大。

以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的城区商品房小区为例,同规模小区开发,因区位环境和电力网络设施条件不同,按规范建设,投资总额最多相差500万元左右,造成了房地产开发在小区电力设施投资和电力配套建设投资上的极不平衡,导致房地产开发不公平竞争。

由此可见,城市住宅小区专变供电模式事实上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建设发展,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重要问题,若不及时予以治理和规范,长此以往,将积重难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意义:
目前,小区配套供电已在辽宁省、山东省和长春、青岛、郑州、兰州、北京、天津、哈尔滨等地逐步推行,省内太原、运城等城市也正在全面推行。

从这些城市公变改革的实践看,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显著成效。

一是确保了电力配套建设规范标准执行到位,提高供电质量及可靠性。

改革后,由于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运行承担更多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所以必然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避免了改革之前开发商只关注建设费用而不注重建设质量的情况,在供电容量、供电方式、电源回路等各个方面促进住宅电力工程按规范建设。

新建小区均实现电缆网络环网供电,有效增强抵抗自然灾害及外力破坏的能力,大幅提高了供电可靠性;严格按照规定为住宅小区提供了双回路供电,即使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实施双回路供电的,也作好了规划。

二是全面提高了住宅小区配电网安全运行水平。

改革前,开发商自行选用设备材料厂家众多、型号繁杂、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良莠不齐。

改革后,实行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工程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管理,使小区电力配套建设在设备配臵及材料选用上进行全面规范,设备型号及配臵相对统一,设备品质及性能得到保证,极大地方便了运行维护管理,供电设施的档次得到提高,全部采用小型化、无油化、智能化、环保节能的设备,并按规定配备了自动化装臵系统,实现了供电设施智能化。

三是规范了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开发商对供电设施投资的公平性。

改革前,房地产开发在供电设施建设费用投入因地而异、因项目而异,单位造价差异较大。

改革后,开发商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根据统一的收费标准按类缴纳电力工程建设费,既规范了住宅电力工程建设的出资界面、收费行为,又有效地解决了解决了
住宅电力工程建设与运行维护管理主体的一致性,保障了广大业主安全、可靠使用电力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供电服务管理行为。

随着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管理的改革,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施了一户一表的供电方式,在高层住宅还配臵了一户一表远程集中抄表系统,为全面实现了“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奠定基础,有效地解决了供电企业、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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