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投资:子公司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3篇)

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管理分散于各个地域的子公司,总公司需要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组织架构、决策权分配、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阐述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总公司应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将各个子公司划分为不同的部门、分支机构或业务单元,使各个子公司在管理上有着明确的归属,负责不同业务板块的管理工作。
同时,总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地域特点,合理组织人力资源,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每个子公司的运营顺畅和高效。
三、决策权分配总公司应根据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战略定位,合理划分决策权,确保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
总公司可以设立战略委员会,由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总体战略和方向。
同时,总公司应推行分类授权机制,将日常经营决策权下放给各个子公司,鼓励他们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财务管理总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表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总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定期向股东和相关监管机构提交财务报表。
同时,总公司应加强子公司的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合规和稳定。
五、人力资源管理总公司应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总公司应制定统一的薪酬体系,根据子公司的业绩和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同时,总公司应加强人才储备和选拔机制,为子公司引进和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子公司的组织能力和竞争力。
六、信息沟通与协作总公司应建立起高效的信息沟通和协作机制,确保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信息畅通和有效沟通。
总公司可以建立内部网站或专门的信息平台,向子公司传达总公司的政策和指导意见,同时总公司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公司的运营状况和问题,给予及时的支持和协助。
七、监督与考核总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业绩和运营风险进行监督和评估。
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子公司投融资管理,规范投融资行为,降低投融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融资活动。
第三条子公司投融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2. 保证资金安全,降低投融资风险;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4. 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融资决策管理第四条子公司投融资决策应遵循以下程序:1. 初步评估:子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融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包括项目可行性、风险分析、回报预期等;2.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初步评估结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背景、目标、投资估算、融资方案、风险控制措施等;3. 审批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 执行与监督: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子公司组织实施投融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子公司投融资决策权限:1. 对内投资:子公司可自主决定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内部投资项目,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需报公司审批;2. 对外投资:子公司对外投资需经公司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3. 融资:子公司融资方案需经公司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章投融资风险控制第六条子公司投融资风险控制措施:1.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流程;2. 加强对投融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确保项目真实、合规;3. 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风险可控;4.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子公司投融资风险责任:1. 子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的投融资活动负总责;2. 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融资活动负直接责任;3.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投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康得新: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2010-11-09

康得新: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2010-11-09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2010年11月5日第一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中小板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制定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是在充分考虑了以下要素制定的:(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考核等内容。
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子公司投资行为,加强对子公司投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护公司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子公司投资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他公司或项目的股权、债券、基金等投资。
第三条子公司投资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可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确保对公司整体利益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管理责任、权限和程序,加强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确定子公司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合法、合规。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子公司投资管理档案,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保证子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风险。
第二章投资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子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批准子公司的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决策。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子公司投资策略、制度和规范,审议和决定子公司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子公司投资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对子公司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风险管理总监等负责人应当对子公司投资承担首席责任,确保投资决策合理、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互相配合,提高公司整体投资效率。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关键人员应当对子公司投资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三章投资管理权限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子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子公司的投资计划、投资额度、投资对象等具有最终审批权。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委托投资委员会对子公司投资进行具体管理,既有明确的投资决策职责,又有相应的管理权限。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负责人应当根据授权文件,合理使用公司的投资额度,对子公司投资决策负责。
子公司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全资、控股或实质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
第四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
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规范运作第六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八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十条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1、对中外合资公司委派董事;2、对有限责任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3、公司可以推荐子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4、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审计部的监察;5、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子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子公司业务运营效率,保障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等。
第三条子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子公司业务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风险控制:子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业务稳健发展;(三)合规经营: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业务合规;(四)协同发展:子公司应与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公司业务发展。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变更第四条子公司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团队和业务运营体系;(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稳定的业务来源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子公司设立程序:(一)提出设立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子公司变更程序:(一)提出变更申请;(二)公司董事会审议;(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三章子公司业务管理第七条子公司业务开展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业务开展应遵循市场规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业务开展应注重风险控制,确保业务稳健发展;(四)业务开展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
第八条子公司风险管理:(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二)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识别、评估和处置风险;(三)加强风险预警和应对,确保风险可控。
第九条子公司合规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职责;(三)定期开展合规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第四章子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第十条子公司财务与会计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职责;(二)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三)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务安全。
子公司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章程,坚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同时接受公司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及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六条董事会负责子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第七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执行情况,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合法权益。
第八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等。
第九条子公司应设立独立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条子公司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子公司资产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子公司应合理使用、有效保护公司资产。
第十二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处置、报废等流程。
第十三条子公司购置、处置重大资产,需经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二十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子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加强市场营销,提高市场占有率。
兴蓉投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经2010年11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子公司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部分用语的含义:(-)“母公司”,是指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两类企业,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七)“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2.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3.超过授权范围的资产处置、资产或债务重组等;4.股权转让;5.公司合并或分立;6,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7.修改《公司章程》;8.公司认定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公司对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超过50% (含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兴蓉投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经2010年11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二章 报告人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经理、下属子公司总经理和其指定的履行信息报告职责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信息。
第六条 报告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工作会结束后,相关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等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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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经2010年11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持股比例50%以上,或者虽然持股比例在50%以下,但向其派出的董事在其董事会成员中占50%及以上,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章重大人事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派往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关键高管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人员”)实行委派制。
第六条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工作会议推荐提名人选;
(二)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司名义办理推荐公文;
(三)按子公司章程提交子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四)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委派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二)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需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审议事项,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研究决定;
(七)委派的董事、监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在任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子公司股东(大)会有关议题经公司研究决定表决意见后,由公司授权股东代表出席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应依据公司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委派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委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年度结束后进行自我评价,公司在此基础上按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第三章重大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子公司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十二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经营情况等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经营
目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考核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子公司接受公司督导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事项之前,应按要求提交公司总经理工作会审议。
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照公司的授权或表决意见,参加子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占用情况。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第十七条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子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其具体程序按照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子公司按规定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子公司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收入或利润。
第五章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
一责任人,同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履行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一)按公司要求报告重大事项;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子公司负责人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章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参股子公司的管理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工作会议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