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冲刺重点(刑法学)之共同犯罪人分类和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
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应包括以下三种犯罪分子: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其原因大约是:①在聚众犯罪性质轻微、只实际追究首要分子一个人刑事责任的场合,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等,没有必要认定该首要分子是主犯。
②分则条文对某些犯罪的首要分子特别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如刑法第103 条规定(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这样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该条已经专门规定了较重的刑罚,直接适用该条处罚即可,似乎没有必要适用总则共犯(主犯)的一般规定。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25 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例如,某贩毒集团各成员共同贩卖10万克海洛因,对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贩卖10万克海洛因处罚。
而一般的集团成员通常仅对本人参与贩卖的毒品数量处罚。
再例如,甲乙二人盗窃汽车一辆,价值20万元,销赃得款10万元,甲某分的9万元;乙某分得1万元。
甲某应当按照总额20万元处罚;乙某也应当按照犯罪总额20万元适用刑罚。
①对于犯罪集团成员单独实施的集团犯罪计划以外的犯罪行为,由实施者本人承担罪责,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不承担罪责。
②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罪行(过限行为),由实施者本人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不承担罪责。
二.从犯。
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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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总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共同犯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故意犯罪的形态司考刑法考点精讲:被害人承诺司考刑法考点精讲:正当防卫司考刑法考点精讲:特殊主体一、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1.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2.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我国传统观点认为,在自然人犯罪的情况下,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反之,如果虽然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其中,只有一个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工具,属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但司法考试已经改变传统观点,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只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为存在阻却责任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12年)9.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
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
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二)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08延)55.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ABCD)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三)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刑事法知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多人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考试中,共同犯罪是考察人们对刑法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了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件:1.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要件共同行为要件是指共同犯罪中必须存在两个或多个人的参与。
这些参与者可以是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也可以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无论是直接犯还是从犯,只要其行为与共犯人的行为构成了共同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为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要件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意志。
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备主观上的犯罪倾向。
这是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能够成立的基础。
3.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件共同犯罪的实施过程要素包括共同犯罪的计划、准备和实施。
这意味着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需要有一定的组织和配合,并在事前对犯罪行为进行策划和准备。
此外,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需要有明确的分工和协作。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共同犯罪根据参与者的地位和行为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在主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而从犯则是协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参与者。
主犯的主要作用是策划和组织犯罪行为,而从犯则是协助实施犯罪行为。
2.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故意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故意,并以共同故意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成分。
3.共同过失犯罪共同过失犯罪是指共同犯罪参与者之间共同形成的过失,并以共同过失为基础实施犯罪行为。
该类型的共同犯罪中,每个参与者都具备不应有的疏忽或粗心导致的过失成分。
三、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首先由实际行为人负责。
主犯承担着最重要的责任,他是罪行的策划者和主要实施者。
司法考试刑法学共同犯罪的形式讲解

司法考试刑法学共同犯罪的形式讲解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必要的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同犯罪(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这是从刑法分则是否明文规定犯罪主体的必须有二以上才能构成的角度进行的分类。
1.必要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的犯罪。
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组织越狱罪。
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任意的共犯。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这是根据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分类。
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先。
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既遂之前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三、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
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组织、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这是根据有没有组织形式所作的分类。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普通犯罪集团,即其他的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
如抢劫集团、强奸集团、贩卖毒品集团、走私集团、盗窃集团。
“犯罪团伙”或者“团伙犯罪”不是刑法所规定的概念。
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也就是刑法把组织、领导、参加这种犯罪集团的行为本身规定为一种犯罪的犯罪集团。
刑法分则规定了三种特殊的犯罪集团的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这三种特殊的组织首先应当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犯罪集团的所有特征,还有特殊性。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2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2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相关法条】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知识要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方面,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
另一方面,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因为当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如第291条等),而此时首要分子就是一个人的情形下,不存在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是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例如,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要对参加者斗殴行为导致的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例如,诈骗集团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对诈骗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全部数额承担责任。
【经典考题55】(2008年试卷二第91题)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解析:本题主要考点是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

刘凤科: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考点详解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
2019法考共同犯罪必背考点:共同犯罪主犯一、共犯犯罪的处罚规定(一)主犯: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主犯不等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聚众犯罪也有首要分子但只有一人时无所谓主犯)1.主犯的分类(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有两种: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
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①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②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聚众犯罪首要分子:①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②多个首要分子,存在主犯、不都是主犯。
【结论】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3.主犯的处罚:主犯没有从重处罚,按照单独犯罪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
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自然人的特定身份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知识要点:(一)分类标准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
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
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单独不能构成身份犯(特殊主体犯罪),但可以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帮助、教唆国家工作人员乙贪污的,可以构成乙贪污罪的共犯。
2、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罪的,对没有特定身份者不适用有特定身份者的从重处罚情节。
例如,非国家工作人员甲与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法律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从重处罚,如果乙用了职务便利犯该罪的,对乙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适用该从重处罚的规定。
3、有特定身份的人各自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实施共同犯罪的,以主犯的身份确定该案的性质。
例如公司经理甲(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的,如果甲起主要作用,则按照甲的身份,全案定职务侵占罪;如果乙是主犯的则按照乙的身份,全案定贪污罪。
二、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
这里要注意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
主观条件是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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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的分类标准:国外刑法通常按分工进行分类,分为正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我国刑法主要按共犯作用进行的分类,适当考虑了分工。
按此标准将共犯成为四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包括两种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要的实行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有两种人:
1.次要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帮助犯。
在共同犯罪中他们没有参与犯罪的实行,但对于参加其他共同犯罪的实行人起着帮助的辅助作用。
从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如,在财产犯罪中,抢劫、盗窃、抢夺这类犯罪中,主犯对成员组织指挥的,是对他组织的全部数额负刑事责任。
注意财产犯罪当中主犯与从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和量刑幅度的确定。
三、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成立有两方面的要件:1.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2.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注意:
1.教唆的内容应当是特定的;教唆的必须是犯罪的行为。
2.教唆对象也应当是特定对象,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是间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
3.教唆对象通常是本无该犯罪故意的人,但强化他人犯罪意志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教唆犯。
4.教唆的教唆(间接教唆)应当按照教唆犯处罚。
如,甲找乙把被害人杀掉。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一般原则: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的,按照从犯处罚。
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应按主犯处罚。
2.教唆未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没有犯所教唆的罪,通常是指被教唆人没有着手实行所教唆的犯罪行为。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行为人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并且该人又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教唆者是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
对教唆者不应适用从重处罚的规定。
教唆犯的罪名。
教唆犯虽然有独立的犯罪性,但是它不是一个罪名。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