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济镇关于国土管理若干工作的意见 - 成都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填报时间: 2014-05-29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文号:成国土资发〔2014〕116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生效时间: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提高国土资源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成府发﹝2008﹞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中心城区土地交易市场统一出让的通知》(成办发〔2010〕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在成都市范围内,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严禁经营性用地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严禁应当拍卖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必须是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已完成对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安置补偿,已完成拆迁、场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工作;必须是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土地;必须按净用地面积进行出让。
金牛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锦江区、温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住宅用地项目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双流县住宅用地项目不得超过14公顷,其余县(市)住宅用地项目不得超过7公顷;必须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资料管理【发文字号】成办发[2007]22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9【实施日期】2007.03.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1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2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国土局关于《成都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都市2007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局)为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2007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我市位于青藏高原东缘与四川盆地过渡地带,人口集中,降雨充沛,经济发达,人类工程活动强烈。
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地形多样,高差悬殊,山区、丘陵约占全市总面积的60%。
全市有12个区(市)县共98个乡(镇)为地质灾害易发区。
2006年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4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伤、亡各2人。
(一)降雨趋势预测。
根据市气象部门2007年度气候趋势预测,2007年全市总降雨量比2006年明显增多,夏季暴雨偏多,区域性暴雨4-6次,区域性洪涝2-3次,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等地洪涝偏重。
(二)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预测。
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发生在地质环境条件较差地区,实施地基开挖、开矿采石、挖掘修路等工程活动时,易发生地质灾害。
(三)地震活动对地质灾害的影响。
我市是国家首批确定的重点地震防御监视区,地震活动对地质灾害有着直接影响,特别要注意地震后造成的次生影响。
(四)地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征地实施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2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确保我市征地实施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切实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征地工作主体(一)法定主体。
市政府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含成都高新区不属武侯区行政区域部分,下同)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补偿安置标准,确保被征地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征收法定主体应成立政府领导任组长,国土、农委、审计、信访、司法、公安、财政、人社、建委、规划、房管、工商、税务、维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工作,监督规范土地征收行为。
(二)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是五城区征地实施主体,五城区各国土分局负责承办本区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国土部门是本区(市)县的征地实施主体,负责承办本区(市)县征地实施的具体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征地实施工作。
区(市)县国土部门可依法将征地实施工作中的部分具体事务(如调查登记、费用发放等)委托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1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推进重大土地资源配置改革,完善重大土地资源配置机制,强化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监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努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控制建设用地供给总量,优化供给结构,补齐供给短板,强化监督管理,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为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 市场配置。
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土地市场规律,发挥价格、竞争、供求等因素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中的作用。
2. 政府引导。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土地市场调控机制,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3. 节约集约。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合理确定新增储备土地规模,盘活消化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
4. 强化监管。
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坚持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用地,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一)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全面落实划拨用地目录,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
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营利性社会事业用地、非公益性科研办公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经营性用地(含地上、地下空间)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4〕35号)精神,为理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施改革。
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得到实施。
二、范围全市19个区(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部纳入体制改革范围,其中,锦江区等5个中心城区的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工作已于2004年4月实施。
三、干部管理体制按照省政府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局本级管理体制不变。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管理为主,区(市)县党委协助管理。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职副职以上干部,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和事业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求所在区(市)县委、政府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函〔2024〕146号•【施行日期】2024.09.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4〕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成都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成都市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是四川省省会,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西部经济中心、西部科技创新中心、西部对外交往中心、全国先进制造业基地等功能,建设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成都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53.99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16.64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496.6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2361.20平方千米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56.8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以及绿地系统线、水体保护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安全保障空间。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强成都都市圈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的区域协同,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加强对青海、西藏等地区的战略保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2002年8月21日)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省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发[2001]23号)、省纪委《关于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2]5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件精神,依法履行市政府对土地的高度垄断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责,建立政府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和统一收益分配的机制,实现中心城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五城区和高新区)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土地征用(一)征地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是中心城区土地征用的法定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法定代表市政府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征地机构。
撤销原“成都市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办公室”,其职能划转到新组建的“成都市征地事务中心”。
市征地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心城区内所有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负责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住房安置、人员安置和各类附着物的补赔偿工作;按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完成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套(七通一平)后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5.28•【字号】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施行日期】201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2〕116号)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成华分局,新都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顺利实施,加快北城改造工程整体推进,现将《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职责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成都市北城改造土地利用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北城改造(以下简称北改)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北城改造有关政策的意见》(成办发〔2012〕20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通知》(成北改办〔201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被列入北改计划,市北改办已出具《市北改办关于确认北城改造项目的函》的旧城改造项目。
第三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应制定详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中应明确改造类型、被拆迁人安置方案、建成后的建筑形态,产权如何分割等内容。
第四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并按改造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监管。
第五条区政府应根据改造方案与改造业主签订的改造协议,向市国土局出具改造项目确认函(见附件)。
北改项目办理用地手续必须具备该确认函。
第六条被确认为北城改造的项目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的,根据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可采用以下方式供地。
(一)城市规划为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兼容商业的比例不小于40%,且在确认函中确定为需安置原地返迁居民的,可由区政府提出,经市国土局报省国土厅备案后采用挂牌方式出让。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21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等提出规范要求,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
为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权不得下放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使。
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涉及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并落实防治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在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复垦工作后,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复垦验收。
审批临时用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
三、进一步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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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济镇关于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
通知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依法管理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全镇的土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四川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按照临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临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国土管理法律、法规为准则,以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为指导思想。
二、审批程序
1、由建房农户写出申请,经生产队长签字、村主任签字并盖章、村支部书记签字,挂村领导签署意见。
然后交国土员。
(样式见附件一)
2、由国土员、村镇建设管理员实地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发给《邛崃市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申请报批表》,农户按照规定的样式
填写,并经生产队、村主任签字盖章后;交国土员,由国土员签署意见后,由农户交村镇建设管理员,在取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交国土员。
由国土员报镇长签字后上报邛崃市国土资源局耕保科。
由耕保科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经邛崃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耕保科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国土员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和村镇建设管理员到现场打桩放线,确定方位。
房屋竣工后1个月内,农户向国土员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员和村镇建设管理员到现场验收。
以验收合格后,由国土员写出验收报告。
农户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农户到国土员处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农户填写好土地登记申请书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后,国土员到现场进行土地权属调查后。
由国土员报邛崃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农户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交村镇建设管理员并缴纳规定费用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程序见附件二)
3、农户需要提供的材料
①户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主本人身份证遗失的必须提交派出所的证明载明本人信息)
②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上有几个人的信息,就复印几个人的信息。
③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对于新建的必需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对于即无房屋所有
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必须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本人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土地使用权证或遗失的证明(须盖村民委员会章)。
(证明样式见附件三)
4、收费标准
1、原地改建和新建占用非耕地的不收费。
新建是否是占用非耕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
2、根据实际确需新建占用耕地的。
农村收取耕地占用税2.5元/平方米,占补平衡费7.5元/平方米,合计10元/平方米。
集镇规划区内耕地占用税5元/平方米,占补平衡费7.5元/平方米。
其它村镇建设管理方面的费用由村镇建设管理部门规定。
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收费:工本费个人10元/本,工本费单位20元/本;土地权属调查费100平方米以内的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2.5元,测验费100平方米以内的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2.5元。
请各村认真宣传,加强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对相关镇村组责任人由政府处理。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起执行。
临济镇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申请书
邛崃市人民政府:
我是邛崃市临济镇村组,因
,为改善居住环境,特申请改建(扩建、新建)平方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生产队长意见:
年月日
村支部书记意见:
年月日
村主任意见:(盖章)
年月日
挂村领导意见:
年月日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程序
附件三
证明
兹有临济镇村组,属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人房屋产权所有证遗失,现无房屋产权所有证,为建居房请审批。
特此证明
临济镇村组组长:
年月日
以上证明,情况属实。
村主任:(盖章)
年月日
情况属实。
年月日
临济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