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XXX与被告XXX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事实陈述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X的房屋出租给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改造。
然而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提高了租金,并在合同到期后拒绝返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二、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房屋装修和改造所造成的损失。
三、事实和理由分析1. 关于租金上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终止或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应当每月按照合同总租金的百分之X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由于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提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关于违约金: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约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应按____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由于被告未按时返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3. 关于损失赔偿: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后,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由于被告擅自提高租金并拒绝返还房屋,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提高租金并拒绝返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法院诉讼代理词原告:(自己的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被告:(对方的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原告与被告就房屋租赁事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经共同协商,双方同意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双方基本信息1.1原告基本信息(1)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2)公司: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
1.2被告基本信息(1)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
(2)公司: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2.1 原告身份、权利、义务原告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或者受让人,有权选择租赁对象。
原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整套房屋,以供被告正常使用。
2.2 被告身份、权利、义务被告是依法取得租赁权利的租赁人,有权合法占用租赁房屋。
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对房屋进行适当的维修保养,并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三、履行方式3.1租金及支付方式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房屋租金。
支付方式可以采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
3.2维修保养双方商定,被告承担租赁房屋日常维修和保养费用。
对于因被告过失或由于其使用不当、违约所引起的房屋设施损坏及财产损失,由被告负责赔偿。
四、期限及违约责任4.1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个月。
如租赁期满双方同意继续租赁,租赁期需另行协商。
4.2 提前解约如被告需提前解约,则应在解约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告,并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4.3违约责任(1)如被告未按时支付房屋租金,应按照每日房屋租金的3%支付违约金。
(2)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维修和保养责任,原告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并由被告承担维修费用。
五、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租赁合同被告的代理词

租赁合同被告的代理词篇一: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之一审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湖州伟升皮业有限公司诉湖州市南浔德泰顺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被告的委托,本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现就本案几个关键问题、争议焦点,以及本案被告的案件处理意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相反原告持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原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据此,被告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立即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就其违约行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被告已向原告提供租赁场所,并就皮革生产加工项目取得全部合法手续,被告亦不存在不能有效供电、水、蒸汽等后勤保障、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加工能力的事实。
1、被告具备年生产70万张牛皮沙发革生产线的合部合法手续。
被告具备营业执照、年生产70万张牛皮沙发革生产线技改项目备案表、排污许可证在内的全部牛皮加工生产的合法手续。
2、根据原、被告双方间的各项协议,特别是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原告明确承诺按原协议约定向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说明原告对此前被告的合同行为及合作项目是认可的。
并且前述协议文件中,原告不止一次地强调了对被告加班费用的计付方法,说明被告不但保障了工作时间的正常生产,还保障了加班时间的生产。
如被告不能正常供电、供水、蒸汽等后勤保障,又怎能够完成生产任务?3、被告签订合同即为获取加工效益,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是按加工牛皮的10.5元/张取酬的,说明这个计价标准对被告来说在扣除所有生产成本后是能获取正常市场效益的,加工项目产量越高,被告利益(利润)就越大,被告有何动机不依合同约定供水、供电、供气?4、完全不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合同加工能力的问题。
根据原被告双方间签订的各项合同,以及双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商纪要,被告的合同义务是负责基建,通电、水、汽及建有厕所,车间内生产所需设备、设施及水、电、汽工程由原告负责。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2024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代表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在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甲方与乙方于2024年1月1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约定甲方将位于[地址]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租金金额],押金为[押金金额]。
二、纠纷事实乙方自2024年[具体月份]起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甲方多次催告,乙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此外,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了合同约定。
三、甲方/乙方诉求甲方/乙方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1. 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具体金额],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 乙方赔偿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3. 甲方/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搬离租赁房屋;4. 甲方/乙方请求乙方支付仲裁费用。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相关条款]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相关条款]条,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甲方/乙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证据材料甲方/乙方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2. 租金支付记录;3. 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证据;4. 催告乙方支付租金的书面通知;5. 其他相关证据。
六、结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甲方/乙方请求仲裁庭支持其诉求,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仲裁委员会名称]甲方/乙方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联系方式][日期]。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原告方,就本案租赁合同纠纷提出以下代理词: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为XXXXXX,签订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租赁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XXXX元,押金为XXXX元。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被告在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合同约定。
3. 被告在合同到期后拒绝搬离,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三、事实与证据1.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每月XX日前支付租金。
但自XXXX年XX 月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至今未支付。
原告已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未履行。
2.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房屋内部分墙体,改变房屋结构。
原告提供了房屋原始结构图和现状照片作为证据。
3. 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通知被告搬离,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原告提供了书面通知和录音证据。
四、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五、诉讼请求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XXXX元。
2.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失XXXX元。
3.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离房屋,并支付逾期占用房屋的费用XXXX 元。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日期]。
租赁合同被告代理词

租赁合同被告代理词篇一:租赁合同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
根据出庭前对案情和证据的了解,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词如下:1、在原告起诉时被告拖欠租金达五个多月,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1条的约定,租金为一年付一次。
因此被告应于20XX年4月25日前支付第一年的房租共计54000元,但是被告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仅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半年的房租27000元后就没有再支付房租。
在此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所欠的房租,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会。
在20XX年10月28日在原告报警后,被告出具一份保证书以保证自己会支付房租,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他应该履行的义务。
后于20XX年1月18日又出具保证书保证会在20XX年1月21日前会支付,但是被告又没有履行。
之后被告就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也不和原告见面协商房屋房租的相关事宜。
2、根据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从20XX年4月至20XX年4月第一年的房租,共计54000元,被告原本应该在20XX年4月全部支付,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共27000元,剩余的至今没有支付,按照约定第一期未支付的房租暂计6个月,从10月份开始的房屋租金暂计6个月为27000元。
3、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如果被告不付租金,原告有权强制另行出租而不负任何责任。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预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原告三番五次的向被告催要没有支付的租金后仍不支付租金,所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拖欠租金达七个多月,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无任何违约行为,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房租损失及违约金。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代理人:篇二:宋建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我接受宋某某之委托,依法作为其代理人参与裴某某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活动,通过必要的调查及阅卷和今天的庭审,兹就本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中心意见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产生的补偿、孳息等应当归所有权人所有;原告租赁被告车辆鲁UT3771经营时间没有十个月之久,实际经营时间只有一个月左右;原告主张的燃油补贴、交通费、误工费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的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的模板篇一:房屋租赁纠纷代理词——原告北京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本案当事人赵某某女士的委托和特别授权,指派王细香律师担任被告诉讼代理人。
在查阅案卷基础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交还房屋”应以腾退房屋和交还钥匙为标准,被告已经如期交还房屋,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
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被告违约”,“违约行为”具体体现在未按照编号为004781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交还房屋,该规定为“乙方应当在承租期满当日交还房屋。
乙方未交还房屋视为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额两倍的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甲方有权按丢弃物处理,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坚决认为被告已按期交还房屋。
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写“原告于2012年1月4日通知被告房屋租赁期满,被告本人未去房屋,而是委托其朋友王振才前往……交房期间被告对其居住期间造成的房屋设备设施损坏不认可,不予修复,双方协商不一致,……”,如此可见,原告认可交房当日双方已经在履行房屋交还手续,只是对房屋设备设施损坏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不接受被告交房,并不是被告不履行交房,这与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的说法自相矛盾。
房屋设备设施损坏牵涉到的是押金退还问题,与房屋是否交还不是一个概念。
因此,原告所称被告未按时交还房屋纯属乱讲。
事实上,被告早已签下另一《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2年1月3日搬出本案所涉房屋,旧房钥匙也一并归还于原告。
从实践上说,正如交房以交钥匙为标准一样,交还房屋应以腾空房屋交还钥匙为认定标准,被告如期腾退房屋并交还钥匙,显然已完成交还房屋任务。
原告起诉被告不按期交还房屋,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其状告被告违反合同不交还房屋,无非是想侵占被告的押金和攫取其他不当得利。
2025年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一、案件概述本案为甲方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纠纷案件。
甲方作为自然人,持有一套房产用于租赁,被告作为租户应承担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并于约定期限内按时交付租金。
然而,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甲方损失。
本案的重点争议焦点为:是否被告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甲方和被告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甲方房产一套,并支付租金10,000元/月。
合同期为12个月,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合同生效后,被告按约在每月的1日前后按时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直至2021年5月份,被告未能准时支付5月份租金,并于2021年6月底损坏甲方房产装修等设施,且未及时赔偿。
甲方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点:1.被告是否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被告在损坏甲方房产装修等设施后,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等支出。
四、代理意见1.被告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方与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租金支付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合同违约行为。
2.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等支出被告损坏甲方房产装修等设施,已经影响了甲方的正常生活,严重影响其房产的使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此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应当对甲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5月租金1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甲方损失20,000元,包括房产装修及维修费等;六、诉讼风险说明本案的诉讼风险主要在于是否能够取得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的合同违约和损害行为。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甲方出示租赁合同和有关付款等记录,以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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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xxx生活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该合同依法已经解除。
1、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于20XX年9月2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见证据2)。
双方约定,20XX年11月15日为商铺交场日(交场日: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实际交付商铺日期),并于20XX年圣诞节前正式开业。
而至20XX年12月31日,被告商场内外部装修工程仍未完成,无法为原告及其他商户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
经原告催告后,被告承诺延至20XX年4月15日可全面完工,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条件。
但,经原告催告并给予4个多月的合理期限后,至再次约定的完工期限即20XX年4月15日,商场内外施工场地仍凌乱不堪,没有丝毫完工迹象。
以上事实可由原告于20XX年4月份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详见证据17)。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2、在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被告明确表示不能履行主要债务,并且根据被告商场的现状表明,被告也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在20XX年12月底和20XX年4月15日前,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均被被告明确告知因工程未完工、招商情况不好而不能为其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即明确表示不能履行租赁合同的主要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情形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3、被告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已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本违约)原告租赁被告商铺的目的是经营袋鼠品牌专卖店并已取得特许经营授权,经营权的期限至20XX年9月21日。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多次拖延交场期,将交场日期从20XX年11月预计延长至20XX年9月,并且仍不能确保至该月能够为原告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
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不能按期开业,已导致原告因装修商铺、租赁员工住房、办理营业执照等各项损失,现小本经营的原告已被拖累的从财力、物力和人力上都无法继续开业经营,租赁商铺开业经营袋鼠品牌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原告可以解除合同。
4、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前,已履行了合同法规定的催告义务(见证据21)。
20XX年4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发出履行合同催告函,按照双方合同第83条第二款的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即20XX年4月11视为送达,即该履行义务催告函已经送达被告。
5、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已履行了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义务(见证据22)。
原告在20XX年4月15日,得知被告已无法按双方约定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入场经营的条件后,分别于20XX年4月16日、20XX年4月22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详见证据1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快递员签收的次日视为送达,即该通知已经送达被告。
因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解除人只要将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条件。
如果对方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或仲裁裁决。
所有,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被告时已经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综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二)、(三)、(四)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依法解除。
二、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这种款项,应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原告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商铺租赁意向金、商铺租赁押金及装修物管费、垃圾清运费、装修保证金、临时水电费总计30105元。
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总计109980元。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而向被告支付各种款项总计30105元。
合同依法解除后,被告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向原告返还。
原告基于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支付了各种费用损失总计109980元,合同依法解除后,原告造成的损失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
从租赁合同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7-15、18、19、23)可知,原告已因租赁合同的解除造成实际损失总计109980元,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明细如下:1、原告租赁店员宿舍的房租金损失9100元。
(详见证据9、10、11、12)。
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原告为按被告要求及时开业经营,招聘店长并为店长租赁宿舍一间,租期一年,支付6个月租金8400元,支付中介费700元,总计9100元,该损失属于原告遭受的合理的、实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
2、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60+270)元,交通费、快递费及利息等损失1450元;(详见证据7、8、18、19、23)。
因被告根本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而使原告遭受的损失还包括办理营业执照损失330、交通费损失170元,快递费损失20元,打印被告企业基本信息费1元,被告资金占用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1146.29元。
因与被告交涉多次往返于天津与北京之间,大量票据并未保存,仅向被告主张1450元的损失,属于合理的、实际的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篇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修改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原告xx诉被告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有关材料,向证人了解情况,并经过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本案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被告以“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来否认原告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赁合同在买受人(新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继续有效,双方无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并按照原租赁合同向新的所有权人交纳租金、承担原租赁合同中的义务。
原告在获得xx转让的房屋所有权(并非被告辩称的债权转让)后,当然地取得了该房屋的收益权,在本案中,原告依据《xx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租金,既有前述法律依据,也有被告一直以该房屋为经营地而办理工商登记的事实依据。
所以,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1、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自xx年取得房屋产权以来,一直委托xx到房屋催收租金,并且还通过书面的催收函催收租金,原告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催收租金的事实。
2、原告针对诉讼时效的证据依法应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本案中由于证人皆是受原告的委托到房屋向被告催收过租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因此,他们有义务出庭作证。
3、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是一个整体债务,分xx期履行,这些义务的设定是依据同一份《租赁合同》,其义务内容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权利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依据该《租赁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合同整体权利的主张,所以权利人可以在该项作为整体的权利最终到期而未能实现时就该项权利提出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所以,本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xx年xx月xx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原告在xx年xx月x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4、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有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及指导意见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高法审委[20XX]17号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三、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首先,被告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与原告主张的租金请求,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理应另案处理。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并不能宣告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更何况原告已经取得房屋的物权。
因此,即使被告主张权利,也应当向房屋出让人主张,并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被告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拒付租金的辩解不成立。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诉讼请求理应得到主张,为此,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述代理意见。
xx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西安xxxx有限公司与xxx、x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接受西安滨成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并受陕西xx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本案原告西安x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结合庭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