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村发〔2014〕1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和纪委监察部门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民政厅2014年8月25日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代理第三章民主管理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12•【文号】农经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亿万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28号)精神和要求,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所涉的农用地转用、宅基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压实责任,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村民住宅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
第四条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百姓富、生态美的宜居乡村建设。
第一章计划指标管理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所涉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5%o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年度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用地需求统计调查,及时将辖区内村民建房新增建设合理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计划保障工作。
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确认。
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及时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报送、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的计划指标安排使用管理,以及报自然资源部计划指标核销工作,实现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应保尽保。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9月29日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进一步提高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水平,规范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鄂发〔20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是指实施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行为。
第三条省级统筹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优先保障国家和省级重大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调剂补充”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本区域确实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第四条省级指标库来源:(一)国家和省级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修复等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50%;(二)地方投资占补平衡和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15%。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已于8月2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3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领域标准(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标准)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程序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原则,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和社会公众参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职责配合自然资源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标准起草单位拟申报的标准草案等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业范围和需求,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研究,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标准申报、实施(初审、检查、复审)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7.29•【文号】自然资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针对当前存在的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问题,现通知如下:一、计划指标单列。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
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三、加强规划管控。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
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
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四、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
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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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11.18
•【字号】鄂自然资发〔2020〕37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
细则》的通知
鄂自然资发〔2020〕3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1月18日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规范和指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村民住宅所涉及的规划管控、土地利用计划配置、农用地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宅基地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章加强规划管控
第四条县、乡级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五条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
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六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
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
不得新占其它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
第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
由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其中: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农用地的,可同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计划指标单列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及时摸清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需求,会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下年度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转报省农业农村厅汇总审查,12月10日前抄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村村民建房需求清单,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十条在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清单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当年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所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凭批准用地文件,于当年12月10日前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确认或省级核销计划指标。
对当年批准清单外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市(州)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存量指标保障。
对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用地足额保障,市(州)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级统筹落实。
第十一条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第四章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进行基础性审查,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审查报告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做好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请示呈报、批准文件印发、备案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查、请示呈报、批准文件印发、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农村村民建房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备案。
第五章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落实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可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市域内调剂落实,市域内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统筹,所涉及的耕地占
补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
第六章规范宅基地审批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标准。
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稳妥消除具备分户资格的农户存在的分户障碍。
第十八条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因地制宜采取集中连片建设、集中统建、多户联建、新型社区建设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户有所居,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第十九条宅基地审批要严格落实《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修订,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