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监管,规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的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应报国务院审批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及批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督察,不改变、不取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职权。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抄送和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支持和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督察工作。
第五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报国务院时,应将省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和用地报批材料同时抄送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六条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及办理回复文件后,在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回复文件、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将本地区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七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时,应将批准文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标注用地位置和补充耕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备案表》同时抄送有关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均抄送电子文档一套。
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流程及批次报地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流程及批次报地流程一、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流程:1.确定项目用地需求:项目方根据自身规划和需求,确定需要用地的面积和位置。
2.土地审查:项目方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包括详细的项目规划、用地面积和位置等资料,并缴纳相应的审查费用。
3.土地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用地合规性、环境评估等方面的考量,并出具审查意见。
4.审查意见的反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审查意见反馈给项目方,要求项目方根据审查意见进行项目规划的修改或完善。
5.修改完善:项目方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项目规划的修改或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6.土地使用权出让:在项目方通过土地审查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并与项目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7.农转用手续办理:项目方需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包括农户签订农地流转协议、缴纳农地流转费用,并办理相关流转手续。
8.农户补偿:农地流转后,根据国家规定,项目方需向农户支付相应的土地流转补偿费用。
二、批次报地流程:1.项目规划:项目方根据实际需求和规划,确定需要的批次报地的面积和位置等相关要求。
2.报地申请:项目方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批次报地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规划、报地面积和位置等资料。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批次报地的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土地合规性、报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的考量,并出具审查意见。
4.审查意见的反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审查意见反馈给项目方,要求项目方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批次报地的修改或完善。
5.修改完善:项目方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进行批次报地的修改或完善,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6.批次报地审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修改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确认是否通过批次报地申请,并出具批复文件。
7.批地出让:在项目方通过批次报地审批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批地出让给项目方,并与项目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

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审批内容:1.土地利用规划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县规划:审批机关将根据国家、省、市、县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申请进行审批,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
2.是否涉及土地过度集约利用:审批机关将对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的土地利用强度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土地的集约利用,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是否存在环境问题:审批机关将对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4.是否存在经济效益:审批机关将对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后的项目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土地使用者或开发商提出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申请,包括申请表、土地利用规划书、环境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2.审查预审:审批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预审,初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是否具备审批条件。
3.审查评估:审批机关组织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土地利用规划是否合理、环境影响评估是否合规、经济效益评估是否可行等方面进行评估,必要时还可以组织现场调查和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4.决策审批:审批机关根据审查评估的结果,做出审批决策,对申请是否通过、通过的条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规定,并出具审批意见。
5.公示和听证:审批机关将审批决策结果进行公示,并组织相关听证会,听取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6.批准签发:审批机关根据公示和听证的结果,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申请,如果批准,则发放土地使用证或土地转让证。
7.监督执行:审批机关对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后的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批准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8.归档备案:审批机关将审批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备案,并建立项目跟踪监控机制,定期进行项目的监测和评估。
总结: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内容与办理流程需要考虑土地利用规划、环境问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相关要求,审批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估,并最终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
实施方案》的通知
正文:
----------------------------------------------------------------------------------------------------------------------------------------------------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月2日
——结束——。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

农用地转用审批流程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用于非农建设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三)使用国有农用地;(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如何农用地转用一般经过拟订申报、审批批准和组织实施三个环节:1。
拟订申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由于这种类型用地并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无需拟订供地方案。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且附具以下材料:①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②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③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④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⑤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3。
组织实施。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二、征地报批
缴纳相关费用
〉 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 保费用。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用地预审含义 〉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 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用地预审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县级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审红线、预审申请报告、
预审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出具项目现状图、规划图以及用地
1 含义及审核要点 2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3 确定审批级别 4 确定审批级别并搜集资料 5 勘测定界、范围对比 6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7 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
8 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9 对接、回正 10 缴纳相关费用 11 编制相关报告 12 组件报批 13 项目用地的征收与供应
一、用地预审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将用地红线套合所在区域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判断是 否符合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需要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 规划布局调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规划调整审 核表,规划 布局调整
方案
听证公告、 听证纪要、 听证人员
签到表
规划布局调 整图(调整 前、调整
后)
立项文件 (单独选址
一、用地预审
确定预审级别
〉 级别
省级 预审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鄂自然资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准确界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直接用于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连栋温室、日光温室、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农业智能化信息化、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1.生产设施用地。
畜禽水产养殖的畜禽舍、养殖池、绿化隔离带、饲料配置、进排水渠道、水产苗种繁育设施、工厂化水产养殖及其循环水处理系统(人工湿地等)、工程设施化水产养殖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通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
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畜禽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监测、疾病防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分拣包装、冷藏贮存、饲料药品仓库、看护类管理用房等设施用地。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一)生产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一、审批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
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
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
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
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
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
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
[1999]52号)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
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
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
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
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
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
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
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h.勘测定界图;
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
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地、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c.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书;
d.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规划调整文字材料中加附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其说明,并附局部调查前后地类及面积对比表,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
e.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f.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出让合同及评估报告;
g.涉及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州)时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h.征前告知书及送达的回执,不要求听证的回执或听证笔录;
i.被征地村组农户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实物指标的确认证明材料;
(3)市(州)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a.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
b.市(州)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c.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和承诺。
2、城市批次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a.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b.“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项目,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