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张艳华、唐秀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艳华、唐秀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鲁14民终38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南王晓丽马丽华【审理法官】姜南王晓丽马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艳华;唐秀杰;史延云【当事人】张艳华唐秀杰史延云【当事人-个人】张艳华唐秀杰史延云【代理律师/律所】李圣保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圣保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圣保【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临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艳华【被告】唐秀杰;史延云【本院观点】一审中,依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欠条》的字迹进行鉴定,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终止鉴定告知函》,其中明确载明:“检材被检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相同字迹相同点和差异点并存,我中心无法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
关于2017年8月23日的《欠条》,该《欠条》经鉴定为“无法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系一份存疑的证据,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7年8月23日的《欠条》,该《欠条》经鉴定为“无法出具明确性鉴定意见”,系一份存疑的证据,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应依据除该《欠条》之外的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张艳华支付被上诉人唐秀杰、史延云借款16.7万元是否正确、有无依据;二、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即一审判决上诉人张艳华支付被上诉人唐秀杰、史延云借款16.7万元是否正确、有无依据的问题。
王丽娜、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丽娜、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3【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17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富喜胜毛国强缪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丽娜;王健【当事人】王丽娜王健【当事人-个人】王丽娜王健【代理律师/律所】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李东旭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昕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郭刚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李东旭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昕郭刚张媛媛李东旭【代理律所】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丽娜【被告】王健【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案涉《借条》。
一审法院的认定符合民事证据规则。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第三人物证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案涉借条上的签字不是上诉人所为。
被上诉人质证称,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不应直接出具给一方当事人,上诉人取得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途径不合法。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大连恒锐物证司法鉴定所系原一审中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对该鉴定机构的委托事项也确实是对借条上的签字和手印进行鉴定。
但是该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以签名的鉴材不足为由,向大连市中院出具了退鉴函,因此未就签名作出鉴定意见。
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院随后又另行委托了其他鉴定机构,作出对笔迹的鉴定。
卫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卫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4【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1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卫小秋;顾子女【当事人】卫小秋顾子女【当事人-个人】卫小秋顾子女【代理律师/律所】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存荣【代理律所】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卫小秋【被告】顾子女【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对于卫小秋所称本案款项实际是转给案外人张正林,其不负有偿还责任的抗辩,卫小秋对此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卫小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知晓出具借条所应付的法律责任,故案涉借款合同及借条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2 09:47:54卫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2民终1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小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卫小秋因与被上诉人顾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0)苏120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卫小秋上诉请求:一、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民(2020)苏1204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顾子女承担。
陈浩、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浩、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3【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3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捷申斌张剑【审理法官】潘捷申斌张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浩;张涛;成芳【当事人】陈浩张涛成芳【当事人-个人】陈浩张涛成芳【代理律师/律所】赵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陈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芳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陈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芳陈伟【代理律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浩【被告】张涛;成芳【本院观点】陈浩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2018年1月25日的借款1000000元及2018年3月21日的借款1000000元,2018年7月24日的《借款合同》中指向的也是上述两笔借款,在一审法院认定张涛已经偿还上述两笔借款的情况下,陈浩在二审中又主张张涛尚欠的是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0日及2018年4月28日的借款共计2000000元,故陈浩在二审中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实际已否定了其在一审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权责关键词】合同鉴定意见合法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浩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2018年1月25日的借款1000000元及2018年3月21日的借款1000000元,2018年7月24日的《借款合同》中指向的也是上述两笔借款,在一审法院认定张涛已经偿还上述两笔借款的情况下,陈浩在二审中又主张张涛尚欠的是2017年1月18日、2017年1月20日及2018年4月28日的借款共计2000000元,故陈浩在二审中的上诉事实及理由实际已否定了其在一审提起本案诉讼所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敏、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审理法官】吴湛许雪芳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当事人-个人】陈敏刘浩李广宇李广毅【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奕彬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奕彬【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陈敏【被告】刘浩;李广宇;李广毅【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另查明,二审庭询时,陈敏称,其在2016年或2017年左右知道李广宇有向刘浩借款,但具体的金额不清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陈敏是否应偿还欠款918367元及利息给刘浩。
对此争议,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首先,李广宇、陈敏作为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确认李广宇、陈敏向刘浩借款1818367元。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样本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宣中民一终字第0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分公。
负责人:静,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志,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财。
委托代理人:毅,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家文。
委托代理人:茆恒金,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德财、付家文、朱海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德县人民法院(2009)广民一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0月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志、被上诉人付家文的委托代理人茆恒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朱海军、被上诉人德财及其委托代理人毅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6日10时56分左右,付家文驾驶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祠山岗至广德方向,当车行至S215线26KM+50M处时与路右边装西瓜的王广尧发生刮擦并同时将王广尧前方(北边)的德财撞倒,造成王广尧和德财受伤、皖AJM36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德财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当天被转往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67天,诊断为右额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颅底骨折等,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加强营养、定期复查、有情况及时来本院治疗等。
2008年10月7日,德财再次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八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继续休息等。
德财先后共花去医药费经原审法院核实为61008.27元。
付家文支付给德财医药费等54342.5元。
王广尧受伤后,仅花去医药费100余元。
本起交通事故经广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付家文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驾驶,致使车辆向左偏移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广尧、德财无行为,不负事故的责任。
法院判决书范本

法院判决书范本1.法院判决书样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模板:____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____)____民再____号抗诉机关: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被申诉人(一审、二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_ 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一审诉讼地位):____,____。
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申诉人____因与被申诉人___及___(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姓名或名称)____(写明案由)一案,不服本院(____)____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向____人民检察院申诉。
____人民检察院作出____号民事抗诉书,向____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____人民法院作出(____)____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_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_出庭。
申诉人____、被申诉人____(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____(概括写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
____称,____(写明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的再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____辩称,____(概述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____述称,____(概述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____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____(写明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
一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一审判决主文)。
____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____(写明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____(概述二审认定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____(概述二审判决理由)。
二审法院判决:____(写明二审判决主文)。
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____(写明再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相关的事实进行评判)。
冉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冉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鄂28民终10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向蕾吴卫宋九龙【审理法官】向蕾吴卫宋九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冉平;王照菊;谭建丽;谭琴【当事人】冉平王照菊谭建丽谭琴【当事人-个人】冉平王照菊谭建丽谭琴【代理律师/律所】蹇守林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刘芹玉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凤朝元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蹇守林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刘芹玉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凤朝元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蹇守林刘芹玉凤朝元【代理律所】湖北情怀律师事务所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冉平【被告】王照菊;谭建丽;谭琴【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冉某主张谭清平生前向其借款50000元,王某、谭某、谭某1作为谭清平病故后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谭清平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冉某、谭清平之间有借贷合意且实际交付了出借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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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的样本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5、【范文】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