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科与新生儿科患儿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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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

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孕产妇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产儿科协作工作制度

产儿科协作工作制度

产儿科协作工作制度1.目的为提高围产医学水平,加强产儿科医务人员沟通与合作,保证产儿科的无缝隙连接,确保母婴健康。

特制定我院产儿科合作管理制度。

2.标准2.1范围本院2.2内容2.2.1产儿科的医务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医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向孕产妇及其家属提供优质服务。

2.2.2产儿科的科主任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讨论有关产儿科合作方面的存在问题,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工作方案,使产儿科合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2.2.3对在临床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与产儿科有关的医患纠纷,产儿科之间要加强沟通,及时、有效的化解各种矛盾。

新生儿科负责出生缺陷和新生儿死亡的上报和评审。

2.2.4儿科要建立相对固定、合格的新生儿窒息新法复苏队伍,产科对存在各种高危因素的胎儿情况要及时或提早通知儿科,对具有高危因素的胎儿临床前由产科主任组织有新生儿科主任参加的产儿科医务人员会诊,制定相应的诊断、处理方案。

2.2.5新生儿科主任应重视并直接参与新生儿窒息新法复苏的工作,定期组织对本科医务人员掌握新法复苏相关理论、操作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2.2.6根据病情需要,儿科医师参与高危孕妇分娩前会诊和评估,儿科医生按产科的通知在孕妇临产前到产房或手术室候产,及时处理分娩过程中新生儿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

参与此项工作的儿科医生必须是高年资的总住院医生以上医务人员。

2.2.7儿科医师负责爱婴园的新生儿查房,每天查房2次,向孕妇及其家属宣传母乳喂养知识,对符合医学指征者,及时转入新生儿科观察、诊断、治疗。

2.2.8根据爱婴区新生儿的需要,新生儿发生病情变化,儿科医生随时到爱婴区对有关新生儿进行观察、会诊,并指导进行相应的处理。

2.2.9如遇下列情况,应例行通知儿科医师提前10分钟到达产房,使之能预先了解围产期情况,初步选择复苏步骤,并做好抢救的准备工作。

2.2.9.1母体情况:(1)高龄或低龄初产(>35或<18岁)。

医院妇幼母婴工作制度

医院妇幼母婴工作制度

医院妇幼母婴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妇幼科室的母婴同室病房管理工作。

二、收住对象
1. 凡住院分娩(阴道或剖宫产)的产妇及新生儿,除不宜母乳喂养者外,均应收
住母婴同室。

2. 有严重并发症或合并症,暂不宜母乳喂养,待病情好转后酌情转入母婴同室。

3. 母婴同室期间,母亲或新生儿患传染病需隔离时,应将母婴共同进行隔离治疗。

三、工作人员职责
1. 产科医师工作职责:
(1)产科医师分工合作,负责产妇及新生儿的医疗、保健、健康咨询等全面工作,24小时有人负责。

(2)产科医师与护士密切配合,指导母乳喂养。

(3)每日查房至少2次,做好相应诊治工作。

(4)认真书写病历,包括有关母乳喂养记录。

2. 护理人员工作职责:
(1)实行母婴责任制护理,认真执行母婴同室护理常规。

(2)医护配合共同做好母乳喂养工作。

(3)产房及待产室护士协助产妇做好早接触及早吸吮工作,并同时指导产妇母乳
喂养。

(4)产房护士或助产士与产后母婴同室护士认真交接母婴情况。

四、护理常规
1. 产后6小时内母婴观察及护理:
(1)观察产妇生命体征及伤口、宫缩、阴道出血和排尿情况。

(2)核对新生儿姓名、性别、住院号。

(3)观察新生儿呼吸及皮肤、脐带有。

产房母婴与病房转运交接制度

产房母婴与病房转运交接制度

产房母婴与病房转运交接制度
1.阴道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在产房观察2小时后,如无异常,必须由产房助产土全程护送。

2.填写好病人交接记录单,电话通知病房做好准备。

3.保证转运工具功能完好,确保产妇、新生儿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为危重患者准备应急物品及药品,注意保暖,保护病人隐私。

4.病房护士接到通知立即准备病床及必需物品。

5.产妇、新生儿入病房后,病房护士妥善安置产妇、新生儿,产房助产士与病房护士共同交接产妇情况:姓名、床号、住院号、诊断、手腕带、分娩情况(正常分娩、产钳助产、臀位助产、流产)、血压、子宫收缩是否良好、产时、产后出血情况(量及颜色)、会阴情况(① 会阴有无裂伤:1°、∏°、111°、IV o②会阴有无侧切:会阴左右侧切、会阴正中切开、③会阴缝合:皮内、外缝、④会阴有无水肿⑤ 阴道壁和会阴有无血肿)、有无治疗、病历、产妇有无传染病。

6.新生儿情况:出生情况、性别、APgar评分、体重、新生儿识别带、新生儿皮肤是否完好、新生儿有无畸形及新生儿脐带敷料情况等。

7.产房助产士与病房护士交接无误后,双方在病人交接记录单上签名
【流程】产妇交接:
新生儿交接:(三方交接)产房助产士、病房护士(或儿科医护人员)、新生儿家属。

医院产房产科病房与新生儿科之间的患儿转接制度

医院产房产科病房与新生儿科之间的患儿转接制度

医院产房产科病房与新生儿科之间的患儿转接制度患儿转接制度在医院产房、产科病房和新生儿科之间是非常重要的,它确保了母婴安全并提供了高质量的医疗护理。

患儿转接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不同科室和专业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下面将详细介绍医院产房、产科病房与新生儿科之间的患儿转接制度。

一、转接流程与流程标准1.产房到产科病房的转接流程:(1)产妇分娩结束后,产房护士将产妇和婴儿转移到产科病房。

(2)产房护士将产妇和婴儿的相关信息和护理记录转交给产科病房护士,并向其介绍产妇和婴儿的病情、需特别关注的问题等。

(3)产科病房护士接收后核对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产科病房护士根据转交的信息和记录,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并开始对产妇和婴儿的护理工作。

(5)产妇和婴儿的转接完成后,产房护士需要及时向相关医生进行交班汇报,确保医生对产妇和婴儿的情况有全面了解。

2.产科病房到新生儿科的转接流程:(2)新生儿科护士接收后核对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新生儿科护士通知相关医生并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

(4)产科病房护士和新生儿科护士共同协作,确保产妇和新生儿的顺利转接。

3.新生儿科到产科病房的转接流程:(1)新生儿病情稳定后,新生儿科护士将新生儿的病情记录和治疗计划转交给产科病房护士。

(2)产科病房护士接收后核对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产科病房护士根据转交的信息和记录,制定相应的护理计划,并开始对产妇和婴儿的护理工作。

(4)新生儿科医生和产科医生共同协作,确保产妇和新生儿的顺利转接。

二、转接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1.信息传递不及时和不准确:产房、产科病房和新生儿科之间的信息传递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如果信息传递不及时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患儿得不到及时的治疗。

2.沟通不畅和理解不一致:由于不同科室之间的专业性和差异,护士、医生之间的沟通可能出现不畅和理解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到患儿的护理和治疗。

3.人手不足:由于医院资源有限,人手不足可能导致患儿转接时的延误或不稳定,增加了患儿的风险。

产房产科病房与新生儿科之间的患儿转接制度

产房产科病房与新生儿科之间的患儿转接制度
一、产房和产科的新生儿因为病情变化需转往新生儿科治疗时,须有新生儿科主治医师确定方可转科。

二、产科医师应向患儿家属交待病情及转科途中风险,取得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转科。

三、产科医护人员及时通知新生儿科作好接收准备。

四、产科医护人员护送患儿转科。

五、转科途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六、到达新生儿科后,产科医护人员应与新生儿科当班医护人员通过手腕带识别确认患儿身份,详细交接患儿的诊断、病情、相关处置及其他特殊情况。

七、交接完毕,双方及时填写交接记录并签名。

附:产房、产科病房与新生儿科之间的患儿转接流程




↓。

产科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新生儿在产科病房的安全,提高护理质量,保障母婴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产科新生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1)组长:产科主任(2)副组长:新生儿科主任(3)成员:产科护士长、新生儿科护士长、相关科室负责人(4)职责: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新生儿安全管理培训和考核,协调解决新生儿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2. 产科新生儿安全管理小组(1)组长:产科护士长(2)成员:新生儿科护士、助产士、产科医生(3)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护理操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安全隐患。

三、新生儿安全管理措施1. 入院评估(1)对新生儿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生命体征、体重、身长、头围等。

(2)对新生儿母亲进行评估,了解孕产史、分娩过程、新生儿喂养等情况。

2. 环境管理(1)保持病房清洁、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2)设置母婴同室,提供母婴温馨、舒适的环境。

3. 护理操作(1)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预防感染。

(2)对新生儿进行观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严格执行新生儿护理操作流程,确保新生儿安全。

4. 药物管理(1)严格执行药物管理制度,确保新生儿用药安全。

(2)对新生儿用药进行监测,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5. 饲养管理(1)严格执行新生儿喂养制度,确保母乳喂养。

(2)对新生儿进行喂养指导,帮助母亲掌握正确的喂养方法。

6. 出院指导(1)对新生儿家庭进行出院指导,包括新生儿护理、喂养、预防疾病等。

(2)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解答新生儿家庭在护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1. 新生儿交接制度(1)严格执行新生儿交接制度,确保新生儿身份、病情等信息准确无误。

(2)交接过程中,注意观察新生儿生命体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新生儿查房制度(1)每日对新生儿进行查房,了解新生儿病情、护理情况。

(2)查房内容包括:生命体征、体重、身长、头围、喂养、护理等。

XX医院新生儿由产科、产房、手术室转入新生儿科制度

1儿科医师接到产科或手术室会诊电话后,白班由新生儿科或儿科值班主治或以上职称医师会诊,夜班由高年资值班医师会诊,按照会诊制度及时到达现场。

2儿科会诊医师到达产科、手术室,经会诊需要转入新生儿科时,应与产科医师或护士共同确认产妇住院号、姓名,了解围产期情况及出生史。

儿科医师应向新生儿家长交代病情,告知转科治疗的必要性与风险。

3儿科医师参与新生儿的抢救,决定转运时机。

3.1 如病情重或新生儿生命体征不稳定,由儿科医师及患儿家长共同护送至新生儿病
房,产科或手术室护士协助转运。

3.2 病情稳定者,由产科护士及新生儿家长护送至新生儿病房。

转运前由产科或手术
室护士给患儿戴好腕带,写上母亲姓名及新生儿性别,与新生儿科护士交接,签
字。

4新生儿科接诊护士更换新生儿腕带,采集新生儿脚印,进行入院告知工作。

5接诊医师填写入院通知单、完成书面病情沟通及权益告知。

6会诊医师完成会诊记录。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

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母婴同室管理制度
1. 母婴同室收治正常分娩后产妇及新生儿。

病理新生儿应收住儿科。

2. 母婴实行二十四小时同室。

因医疗和护理原因婴儿需要离开母亲时,母婴分离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母婴暂时分离时,应向产妇提供婴儿领取牌并交产妇保存。

3. 母婴同室实行产科及新生儿科医生双查房制度。

产科医师发现婴儿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请新生儿科医师会诊。

4. 母婴同室必须实行责任制护理,严格执行手圈、腰牌查对及交接制度,及时记录新生儿情况。

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医师。

5. 对产妇及家属进行早吸吮及母乳喂养知识和技能的宣教,不得向孕产妇及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严禁使用奶瓶、奶嘴喂养婴儿(除医学指征外)。

非医学指征严禁使用母乳代乳品。

6. 病理婴儿住新生儿科时在病情允许母乳喂养时,应鼓励产妇到儿科哺乳间按需哺乳,有条件者可陪同入住儿科。

7. 母婴同室实行限制探视制度。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护理婴儿前后应洗手。

新生儿护理用品做到一用一消毒。

禁止患有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传染病患者探视新生儿。

8. 保持室内通风及安静,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

9. 提醒产妇及家属不得随意将婴儿抱离病房。

遇有紧急情况,请及时通知医务人员。

10. 做好出院宣教,将出院产妇交给母乳喂养支持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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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与新生儿科患儿交接制度
一、新生儿出生后立即由产科医生或护士为新生儿佩戴腕带,写明母亲姓名、住院号、新生儿性别、体重,新生儿包被外挂有注明新生儿一般情况的识别牌。

二、若患儿病情危重,需要转入新生儿科,应采取两种以上方法识别身份,且必须由产科医生和新生儿科医生同时护送。

三、患儿到达新生儿科后,应由产科医师与新生儿科医师及两名值班护士共同交接患儿生命体征、皮肤情况、病情、喂养、排泄、接种等情况,无误后填写《新生儿转交接护理记录单》,并签名。

四、新生儿科值班护士与医师再次双人核对患儿身份后,填写新生儿科专用腕带,写明患儿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体重、入院日期,佩戴在患儿的肢体上。

五、新生儿科值班护士填写新生儿核对卡,写明患儿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入院日期,双人核对无误后系在新生儿包被外,以便严格查对。

六、值班护士及时填写床头卡,确保双腕带、新生儿核对卡及床头卡四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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