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学知识点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金融保险)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保险学 笔记 总结

保险学笔记总结(共66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第一章风险与保险第一节风险及特征与类型一、风险的基本概念(一)风险的定义在本书中,风险主要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1、风险事故:指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和条件。
2、风险因素:指引起风险事故发生的因素、增加风险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因素,以及在事故发生后造成损失扩大和加重的因素。
风险因素可分为自然风险因素、道德与心理风险因素、社会风险因素等三类。
3、风险损失:指人身伤害和伤亡及价值的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减少或损失,有时也指精神上的危害。
风险损失既可以产生于风险事故的发生,也可以产生于风险因素的存在。
4、三者的关系风险因素可能引起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可能导致损失,风险因素存在的本身也可能引起损失。
二、风险的基本属性(一)风险的基本属性1、自然属性风险事故包括灾害和意外事故,而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这是人类尚无法控制其发生的自然运动;即使是意外事故,也同样具有自然属性。
2、社会经济属性风险的社会经济属性首先体现在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会导致一些风险因素和风险事故的出现;其次,风险本身即是相对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
(二)风险的特征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2、风险存在的永恒性3、具体风险发生的偶然性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三、风险的分类(一)按损失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指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导致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人为风险:指造成物质毁损和人员伤亡的直接作用力与人的活动有关的风险。
其中包括行为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技术风险。
(二)按风险的潜在损失形态分类财产风险:指各种物质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责任风险:指团体或个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信用风险: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人身风险:指人因疾病、衰老、意外伤害等造成残废、死亡等。
这些事故会导致本人或其所赡养的亲属在经济生活上的困难。
金融保险学基础知识讲义

金融保险学基础知识讲义1. 介绍金融保险学是研究与金融和保险相关的理论和实践的学科,它涵盖了保险市场、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等内容。
金融保险学基础知识是学习金融保险学的入门必备,本讲义将介绍金融保险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相关知识,帮助读者建立起金融保险学的基础框架。
2. 金融保险学的定义金融保险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涵盖了金融学和保险学两方面的内容。
金融学研究与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相关的理论和实践,而保险学研究与保险市场、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相关的理论和实践。
金融保险学的研究对象是金融市场中的保险业务。
金融保险学主要研究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保险市场的结构和运作机制•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保险公司的组织和经营模式•保险市场的监管和法律规定3. 金融保险学的重要性金融保险学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金融保险学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设计和定价各种类型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其次,金融保险学可以帮助投资机构评估保险产品的风险和回报,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
此外,金融保险学对于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和保险选择也具有重要意义。
4. 金融保险学的基本概念4.1 保险保险是通过合同方式,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以保费为对价,在合同期限履行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额的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分散和转移风险,即将个体面临的风险通过集合保险的方式进行分散和转移。
4.2 保险市场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保险业务交易的经济场所。
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包括保险公司、中介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和被保险人。
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一般包括保险产品的设计和定价、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险理赔等环节。
4.3 保险产品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向市场提供的具体保险业务。
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车险、意外险等。
保险学备考资料

《保险学》复习资料一、简答题部分:1.风险管理与保险旳关系(P16)风险管理与保险之间无论上在理论渊源上,还是在实践中,均有着密切旳关系。
一方面,从两者旳客观对象来看,风险是保险存在旳前提,也是风险管理存在旳前提,没有风险就无需保险,也不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另一方面,从两者旳措施论来看,风险和风险管理都是以概率论等数学、记录学原理昨其分析基础和措施旳。
再次,在风险管理中,保险仍然是最优先旳措施之一。
2.再保险旳作用(P350)通过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减轻觉风险对保险人旳压力;扩大承保能力,保证业务旳稳定发展。
分散风险: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化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旳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当风险。
限制责任:1、限制每一种风险单位旳责任;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旳责任合计;3、限制全年旳责任合计。
扩大承保能力,增进保险业旳竞争,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3.可保风险旳抱负条件(P21)第一,经济上具有可行性。
第二,独立、同分布旳大量风险标旳。
第三,损失旳概率是可以被拟定旳。
第四,损失是可以拟定和计量旳。
第五,损失旳发生具有偶尔性。
第六,特大劫难一般不会发生。
4.保险产品旳购买原则(P114)第一,进行风险评估,拟定购买计划。
第二,注重高额损失。
第三,充足运用免赔方式。
5.再保险与原保险旳联系与区别(P352)联系:从合同旳关系上看,再保险是以原保险合同旳存在为前提旳,因此,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旳联系:1.再保险人旳责任以原保险人旳责任为限。
2.原保险合同因故失效时,再保险合同也同步失效。
3.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步,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原保险人应当将原保险合同中旳投保人(被保险人)旳声明及保障旳内容如实转告再保险人。
如果原保险人因故意或过错漏掉、误报、隐瞒有关风险旳重要事实,再保险人可以以此为解除再保险合同。
区别:再保险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旳合同,并非原保险合同旳从合同,两者之间有着明显旳区别:1.合同旳当事人不同。
保险学知识

保险学一、名词解释1、风险: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的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交通强制险是第三方责任险)3、再保险:又叫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简单来说,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4、保险制度:是指个人平时付出很少的代价给保险机构,一旦其本人或家属遭遇意外事故损害无法应付时,由保险机构付给相当数量的补偿费用,使其应付事故的能力增强的一种社会共济制度。
5、保险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载入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7、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按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
9、保险: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关系)10、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二、解答题1、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共同点保险与赌博二者同属于由偶然事件所引起的经济行为,并且在给付与反给付的总量都是相等的。
(2)区别①目的不同。
保险的目的是互助共济、求得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欺诈坑骗、图谋暴利。
②手段不同。
保险的手段是利己利人,以分散风险为原则,以转移风险为动机,以大数法则为计算风险损失的科学依据;赌博是损人利己、冒险获利,全以偶然性为前提。
③结果不同。
保险的结果变偶然事件为必然事件,变风险为安全,是风险的转移或减少; 赌博的结果变确定为偶然,是风险的创造与增加。
湘潭大学金融专业保险学复习重点

保险学复习重点1.风险: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3.风险事故: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4.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5.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的产品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7.产品责任: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有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两者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以产品责任为保险风险,产品责任以各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8.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
9.意外伤害保险: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10.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11.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12.溢额再保险: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13.非比例再保险: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14.保险经营效益: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15.市场机制: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16.保险市场营销: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17.已赚保费:亦称已到期保费,指非寿险业务中,某一年度中可以用于当年赔款支出的保费收入。
保险学知识点

保险学的四个特性:跨学科性、领域广泛性、法律保障性、应用实践性。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1、风险的概念风险的真正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的特征(一)客观性:不可能消灭危险(二)损害性:危险的后果必然造成某种损失(三)不确定性1.空间上的不确定性。
2.时间上的不确定性。
3.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危险损失的概率(五)普遍性: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六)社会性:危险损失与人类的利益直接相关。
3、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Hazard)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因此,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Loss frequency)与损失程度(Loss severity)的情况来说的。
分类:物理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主观故意、心理风险因素主观无意风险事故(Peril)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
判定的标准就是看是否直接引起损失。
损失(Loss) 损失作为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三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4、风险的分类按风险的环境分类静态风险: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动或者人们行为的错误或者失当所导致的风险。
地震、火灾动态风险:由社会经济的或政治的变动所导致的风险.毁林开荒、文革、罢工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投机风险: 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按风险的对象分类财产风险:导致一切有形财产损毁、灭失或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可能导致人的伤残死亡或损失劳力的风险。
责任风险:个人或团体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保险学金融专业 名词解释复习 原创

1.风险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
(解释了人们购买保险的原因)2.风险的特征:客观性、损害性、不确定性、可测性、发展性3.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物质、心理、道德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损失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共同构成的,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平加可能造成损失,风险因素增加或产生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引起损失。
4.可保风险的构成条件:风险必须是纯粹的、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风险必须是大量的、风险必须有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的发生概率必须是可测的5.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时间进行数理预测以确定费率,并以合同形式,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最终实现由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损失的目的。
保险的本质是经济补偿(经济角度);保险的基础是数理预测(精算角度);保险的形式是合同关系(法律角度);保险的目的是分散风险(金融角度)。
5.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风险的存在;众多通知风险单位的集合;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厘定;重组保险基金的建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6.保险与赌博:共同点——两者都是金钱财务的得失,取决于不确定性的偶然事件的发生。
区别——其一,保险是分散已有风险,将集中在个别人身上的风险分散到众多的被保险人身上,而赌博是产生新的风险;其二,保险是正和游戏,赌博是零和游戏;其三,保险是以诚信为原则的一种社会经济互助行为,赌博则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讹诈行为。
7.保险与储蓄:共同点——都是以现在资金的剩余作将来的准备,聚集一定的资金作为必要的后备。
区别——其一,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储蓄是一种自助行为。
其二,保险是为将来不确定支出作后背,储蓄是为将来指出作后备。
其三,投保人不得随意处分保险基金,而存款人可随意处分储蓄资金。
8.强制保险:指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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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一·风险1.风险:风险是指引致损失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风险的要素:风险的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指引发风险事故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它本身要通过风险事故导致最后的损失。
(3)损失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3.风险的分类:(1)按风险的环境,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
(2)按风险的性质,分为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
(3)按风险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和人身风险。
(4)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
4.风险处理方式(风险管理方法)有避免,自留,预防,抑制和转嫁。
(1)避免指没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极技术。
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进行,既某特定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相当高时和在处理风险时其成本大于其产出的效益时。
(2)自留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既企业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通常在风险所致损失频率和幅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对企业或单位不影响财务稳定时采用。
(3)预防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者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
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
通常在损失频率高损失幅度低时才用。
(4)印制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损失。
通常在损失幅度高且风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的情况下采用。
(5)转嫁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的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
主要有两种方式:保险转嫁和非保险转嫁非保险转嫁又分为出让转嫁和合同转嫁。
5.可保险条件包括(1)是纯粹风险,不是投机的(2)是偶然的和意外的,不是必要的和故意的(3)有足够多的同质危险单位——大数定律(4)损失是明确的,可测定的,可以用货币衡量的(5)损失是非灾难性的。
6.财产保险的历史和现状(1)古代保险思想:埃及的石匠汉漠拉比法典地中海贸易中的“一人为众,众人为一”原则中国水运分散风险的做法(2)现代保险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海上保险意大利英国火灾保险伦敦大火人寿保险从奴隶保险开始,生命表的编制。
责任保险英国铁路承运人责任保险(3)中国的保险历史:三个阶段:一1805-1849起步阶段二保险公司成立1933年太平洋保险公司1992美国友邦公司上海设分公司1995第一个<<保险法>>1998中国保监会成立二.保险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参保人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2.保险与赌博,期货,期权之间的区别赌博是创造了风险,而保险是对已有风险的转嫁。
期货和期权是对投机风险的转嫁,而保险是对纯粹风险的转嫁。
3.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4.保险的基本职能:分散危险职能和补偿损失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积蓄基金职能和监督危险职能三.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2.保险合同具备的条件(特征)(1)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合法3.保险合同(契约)独特的法律特征:(1)双务合同(2)补偿性合同(3)最大诚性合同(4)射性合同(5)附和合同(6)条件合同(7)个人合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4.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5.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
6.保险合同的内容狭义保险合同的内容仅指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广义指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金的支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保额确定的原则(1)保额要低于保险标的价值(2)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特约条款包括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7.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暂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保险凭证,“小保单”,是简化了的保单。
实践中只有在少数业务如货运运输险,汽车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使用;在团险中,在主保险单之外,每一个成员签发保险凭证。
暂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一般为30天。
8.保险合同的确立(1)要约。
有效要约要具备三个条件 a 要约需明确表示订约愿望;b 要约需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c 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2)承诺。
合同当事人一方一经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注意:a承诺需由受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做出;b 承诺需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9.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效力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10.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3)合同因履行而终止(4)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保险法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付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这赔偿。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表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充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时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11.保险合同争议处理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专业解释原则(3)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4)意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协调调节仲裁诉讼四.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1.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可报利益构成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包括已经确定和能够确定的利益);(3)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险和人身险应用上的区别:⑴可保利益来源不同。
财险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有的各种权利。
人身险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利害关系。
⑵可报利益时效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报利益,而且要求可报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确定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发生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保险人的可保利益问题,法律上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发生变化,合同效力仍然保持。
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可保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在保险标的实际价值限度内确定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可保利益无法用货币计量,其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4)两者在是否需要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面不同。
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1)告知。
a无限告知;b询问回答告知(我国采用)。
(2)保证.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
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则在与控制危险。
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⑴由于疏忽而未告知,或者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2)误告,只由于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包括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而导致误告,并非故意欺骗;(3)隐瞒,即明知某些事实会影响保险人承保的决定或承保的条件而故意不告知。
(4)欺骗,即怀有不良企图,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放弃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指保险人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3.近因原则:近因指促成损失后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近因属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确定近因的几种情况:⑴单一原因致使近因的判定。
⑵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