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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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09•【字号】皖政〔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1994年5月9日皖政〔1994〕27号)现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政府行政效率,巩固和发展机构改革成果,带动和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安排,严格执行政策,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组织、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职位设置、非领导职务确定、人员过渡及选配等工作须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后进行。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积极组织实施录用、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单项制度。

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严禁扩大实施范围、滥设职位、突击提职、转干,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地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法规、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注意掌握新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保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公务员制度顺利实施和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

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和使用,努力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和激励机制,根据《青海省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共xx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干部任用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是指市委各部门、市直机关各单位及各人民团体从领导职务改任的和下一级岗位提任的调研员、副调研员。

第二条市直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总职数的30%。

第三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选任方式:由领导干部转任。

县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3周岁的和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退出现任领导岗位。

市直机关工作的正县级领导干部可转任调研员,副县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表现和任职年限可转任副调研员或提任调研员。

由下一级职位提任。

非领导职务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选拔任用。

其中,副调研员一般从副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因比例、年龄等限制未列入副县级后备干部名单且任正科时间在8年以上的干部也可提任副调研员。

调研员一般从正县级后备干部中选拔任用。

除尘工作表现特别突出、任副县级领导职务在8年以上的,也可以提任为调研员。

县级领导干部改任。

县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1、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第四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统一管理,市委组织部设立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工作;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西宁市县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办公室以及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是协助工作。

受委托协助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或安排具体从事某项工作;二是开展调研。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

中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
回避暂行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5年任期内应保持稳定
该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两期
该《规定》指出,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达到退休年龄的;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

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规范干部行为,增强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树立廉洁形象,保障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现场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党组织,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干部现场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做到言行一致,以身作则,尊重规章制度,严明纪律规范。

第四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加强制度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推动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干部管理的组织保障,确保制度执行的协调有力、有效运行。

第二章干部选拔任免第六条干部选拔任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根据法定程序,并坚持以德为先,以能为重的原则。

第七条干部选拔应当实行民主程序,加强干部民主生活会、组织评议、个别述职、民主测评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选拔的干部能够胜任岗位。

第八条任用干部要根据其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表现,坚持事业能力、品行操守、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相统一的原则。

第九条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注意避免一把手任用、亲情关系任用、形式主义等现象,确保选拔的干部能够胜任岗位。

第十条对干部任免应当实施考核、评议和追踪,那些工作能力低下、道德品行不端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干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加强对干部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做到能者上、庸者下,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保持政治警觉,关心基层,深入了解工作实际,带头解决问题,不搞跑官要官,不搞团团伙伙。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业务素质,不断增长知识,学习本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到身心正派。

第十四条干部管理要实行激励机制,对工作出色、表现突出的干部及时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干部敢于担当、有所作为。

第十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干部要给予适当的处理和纠正,严格执行党纪法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章干部廉洁管理第十六条干部廉洁管理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自觉维护廉洁形象,严守纪律规矩,做到廉洁奉公、清正廉洁。

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

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

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报告婚丧嫁娶等事项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我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包括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以及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等),坚决制止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干部;(三)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处级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良好风尚,带头移风易俗,做到“六不准”:(一)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婚礼等喜庆事项宴请对象控制在亲戚、朋友内,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倡导从简用餐;(二)不准采取分时、分场、化整为零的方式多轮办理;(三)不准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四)不准收受下属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钱物;(五)不准动用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共设施设备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六)不准进行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

第四条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项中,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及时进行书面报告,不得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以及隐瞒不报。

操办喜庆事项应提前15天填写《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表格附后),操办丧事应在事后15日内填写《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

第五条《徐州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婚丧嫁娶等事项报告表》由县处级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经各地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地本单位纪委(纪检组)备案,未设纪委(纪检组)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解读,欢迎阅读。

发布职级晋升提出具体条件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人社部、中组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5部门部署了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工作。

《意见》提出,将对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的,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2019年未提拔的,可享受正处级待遇。

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

高于正处级县区市不在列《意见》对“任职年限”作了解释,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意见》规定,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对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意见》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

目的形成职务与职级两个晋升通道有关部门表示,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中,职务与级别制度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职务是指公务员所具有的头衔称谓,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比如县长;职级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主要体现资历,比如县长所对应的职级多是县处级正职。

从目前情况来看,公务员的各种待遇仍主要与职务挂钩,造成过分看重职务的问题。

特别是在县以下机关,公务员受机构规格等因素限制,职务晋升空间小的矛盾更为突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32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10月23日银发[2000]3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任命非领导职务时,要按照本意见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范围、原则、名称、条件和程序进行,并认真研究制定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工作中要结合干部聘任制、任期制等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机制的建立。

三、要不断总结经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设置意见为了规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制定本意见。

一、设置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行员非领导职务在分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及上述机构内设的处、科级机构和支行设置。

二、设置原则(一)行员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明确机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需要逐步进行;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理顺关系。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的职数比例限制,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三)非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确定,不得平均设置。

上级行应多于下级行,监管部门、承担党政双重职责的部门应多于其他部门。

(四)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单位或内设部门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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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非领导职务干部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
(三)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原则;
(四)依法办事,奖罚分明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的调研员、副调研员,以及上述单位中其他按非领导职务管理的县处级干部。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二)将各单位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情况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

(三)对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和使用意见。

(四)将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培训。

(五)调研分析全市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发挥情况,制订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年度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职责。

(二)做好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理论学习、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

(三)每年1月底前,各单位要把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工作安排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将上年度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日常管理和作用发挥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

(四)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述职必须包括发挥非领导职务干部作用的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工作作出安排,明确岗位职责:
(一)协助分管业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协助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承担某项具体任务。

(二)开展调查研究。

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重要任务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
题,组织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开展专题调研,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

(三)参与检查督导。

受党委、政府和单位的委托,对重要政策、重大决策、重要提案议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重点工程、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机关效能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联系帮助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联系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助做好信访接待、矛盾调处等工作。

(五)指导基层党建。

受党组织委派,参与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的党建指导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基层实际问题,发挥联系纽带作用。

(六)开展理论宣讲。

围绕一个时期的形势任务,组织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参与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等宣传宣讲活动。

(七)帮带年轻干部。

发挥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经历丰富、熟悉业务的优势,对年轻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年轻干部尽快进入岗位角色,弘扬优良作风,提高工作能力,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八)承担党委、政府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执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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