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四可五项职责十五不准
设备操作者必须做到:三好、四会、五项要求

设备操作者必须做到:三好、四会、五项要求一、三好(一)管好设备1、自己使用的设备未经批准,不许别人任意操作。
2、做好交接班,认真填写设备运行技术状况记录。
3、所有附件不得丢失。
(二)用好设备1、不超负荷使用设备,不精机粗用,大机小用。
2、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
3、每班下班前十五分钟,周末下班前三十分钟对设备进行保养擦拭。
(三)修好设备1、弄懂设备性能,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
2、在维修人员的指导下,按期对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参加项修和设备大修工作。
二、四会(一)会使用1、接班时或开动设备前,要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
2、师傅要经常热心、耐心、细心向徒工传授操作技术知识。
做到带好思想,带好作风,教好技术。
徒工要积极、认真、虚心向师傅学习。
3、熟悉加工工艺、工装刀具及模具的合理使用。
(二)会保养1、按规定加油、保持清洁、油路畅通,完整。
2、按规定清扫、擦洗、保持设备颜色。
3、设备零件附件完整,工位器具放置整齐,工作场地清洁,交通道路畅通。
(三)会检查1、了解设备精度标准,会检查与加工工艺有关的精度检验项目,并能进行适当调整。
2、会检查安全防护保险装置。
(四)会排除故障1、做到能听出和鉴别设备的正常和异常现象,并能判断异常现象的部位,找出原因。
2、设备出现故障,及时采取措施,自己不能解决时,要通知有关人员。
3、出现事故及时报告,认真分析。
三、四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四|、五项要求1、整齐:工具、工件、附件放置整齐,安全防护装置整齐,线路管道整齐。
2、清洁:设备外观清洁,各滑动面、丝杠、齿条、齿轮等处无油污,无碰伤,无铁屑锈蚀。
3、油滑:按时加换油,油质符合要求,油壶油枪油毡游盒油线齐全清洁,油标明亮。
4、安全:设备专人负责执行交接班,熟悉结构,遵守操作规程,精心保养,不出事故。
5、防腐:清除污物进行防腐。
五、五项纪律1、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经常保持设备整洁,并按规定加油。
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篇一: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有效劳动,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生产安全、顺利、持续、高效的基本保证,遵守劳动纪律是每个员工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为维持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员工须自觉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项目责任者必须履行职责,负起带领员工遵章守纪,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
第三条员工都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属于连续生产的岗位必须服从领导安排。
第四条员工上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离哨,擅离职守。
第五条员工上班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打瞌睡、不准喝酒、不准干私活、不准赌博。
工作日中,中午任何地点不准喝酒。
第六条员工上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全心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凡因自身责任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新招聘录用的员工及员工内部调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到单位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给予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和管理责任者管理的好坏应与劳动分配相结合。
第十一条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处罚:扣减工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
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直接管理责任者失职的也应受到相应处理。
利用职权打击报复者,应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对员工的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员工受行政处分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员工受警告以上处分的,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1、警告处分,扣减3个月绩效薪酬;2、记过处分,扣减6个月绩效薪酬;3、记大过处分,扣减12个月绩效薪酬;4、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劳动报酬按重庆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放;6、行政拘留、逮捕,在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暂时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五按、十五个不准、一个坚决

五按、十五个不准、一个坚决五按:1、按“三标一体化”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规范项目管理。
2、按经过审核的设计图纸和优化的技术方案施工,3、按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操作。
4、按工艺流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和记录。
5、按合同和管理办法及时兑现奖惩。
十五个不准:1、未编制经过审批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计划,不准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2、构造物没经过有经验的测量人员进行换手复测和项目技术主管审核确认的不准施工。
3、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包括质量、环境、安全控制措施、操作规程、工艺标准、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或操作者未经培训合格的情况下不准开工。
4、关键岗位(安全、质量、试验、测量、环保等)责任制没落实到具体人员或责任人对操作程序及工作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准动工。
5、上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主体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圬工不配备自动计量设备的不准施工。
7、浆砌圬工所用砂浆拌合在地面没有进行硬化处理或没放铁板和磅秤计量的情况下不准施工。
8、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工程,在没经现场试验成功前,不准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9、凡采用新奥法施工的隧道(特别是软弱围岩或地质不良地段),在施工方案未经专家审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或二次衬砌(包括仰拱)与围岩量测没有紧跟的情况下,不准继续掌子面的掘进。
10、凡是影响既有线行车安全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或未签定安全协议书的严禁施工;凡在既有线上施工的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未经批准或需要封锁施工的项目,在封锁的时间里没有绝对把握安全优质地完成必须完成的阶段性工程任务的不准动工。
11、没有“三证”或虽有“三证”但没签定正式合同的劳务队,不准参与主体工程施工(参与施工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或安全防护用品没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13、隐藏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字的不准覆盖。
施工安全“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3篇)

施工安全“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施工安全一直是一个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行业中。
为了确保施工场所的安全性,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施工安全指导方针和制度。
在这里,我们将讨论的是施工安全中的“两项达标”、“四项严禁”和“五项制度”。
一、“两项达标”是指施工现场在进行施工作业之前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
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施工现场在施工前应达到环境条件达标和人员条件达标两个方面的要求。
环境条件达标是指施工现场的环境必须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如:场地平整、通风良好、灭火设施齐全等。
只有保证了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才能为施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人员条件达标是指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安全培训。
在施工现场,不同的工种有着不同的工作职责,需要具备不同的技能和知识。
因此,只有具备相应的人员条件,才能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二、“四项严禁”是指在施工现场要严禁进行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违章作业、严禁不落地高空坠物和严禁超负荷作业。
这些禁止行为都是因为其很容易引发施工现场的事故,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伤害。
严禁违章指挥是因为在施工现场,指挥工作至关重要,任何违反规定的指挥行为都可能导致工作失误和事故发生。
因此,在施工现场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指挥工作。
严禁违章作业是因为在施工现场,许多工作都需要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违反规程进行作业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在施工现场中,严格执行规程,杜绝违章作业是非常重要的。
严禁不落地高空坠物是因为在施工现场中,高空作业是一项非常危险的工作,如果不注意安全,很容易引发坠落事故。
因此,在施工现场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高空坠物的发生。
严禁超负荷作业是因为在施工现场中,如果超负荷使用设备和机械,容易引发事故,并对设备和工作人员造成伤害。
因此,在施工现场中,一定要确保设备和机械的正常工作,并按照规定的载荷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若干严禁 不准 等规定

安全生产若干严禁不准等规定一、管技人员履行安全职责五不准、五必须(一)不准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必须保证按规范要求指挥和组织生产。
(二)不准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隐患和人身、生产事故;必须保证按程序准确、及时上报安全隐患和事故情况。
(三)不准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放松对“三违”人员的监管;必须保证对“三违”问题的处理合规、恰当,并做好思想工作。
(四)不准在安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必须保证事故处理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五)不准以任何借口,拒绝或延缓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处理决定的执行;必须保证对安全事故责任者做出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决定及相关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安全入井八不准(一)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不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不准入井。
(二)不参加班前会、安全活动的不准下井。
(三)下井前休息不好或身体状况、精神状态不好以及因病已开病假条的不准下井。
(四)下井穿戴的劳动保护用品没有LA标志的不准下井。
(五)下井前未穿戴好完整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或安全帽不系好帽带的不准下井。
(六)下井前饮酒或携带纸烟、点火物品的不准下井。
(七)下井携带的矿灯、自救器不完好的不准下井。
(八)必须遵守乘罐秩序。
上下罐时,不准超员乘罐、打闹和抢上抢下。
三、安全生产施工十不准(一)没有规范的设计不准组织施工。
(二)采掘开工作面没有规程不准开工,其它临时工程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开工。
(三)规程措施不贯彻不准开工,现场管理人员对规程不清楚不准开工。
职工对规程不清楚不准上岗。
(四)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或现场没有悬挂开工许可证,不准开工。
(五)工程初次施工没有主管部门安全确认不准开工,每班不经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确认不准开工。
每个员工不对自己岗位安全确认不准作业。
(六)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处理不准开工。
(七)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不准操作。
(八)作业环境达不到应有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准开工。
三防五不责任书精简版

三防五不责任书引言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我们制定了以下的三防五不责任书。
该责任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无论其职位和工作内容。
通过签署这份责任书,我们承诺遵守以下规定,并为自己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三防责任1. 防火:我们将确保工作区域内的防火设施的完好,并经常检查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我们将不随意使用明火,禁止在不允许的区域吸烟,并妥善处理可燃物品,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2. 防盗:我们将保护公司和同事的财产安全。
我们将确保办公室的门窗关闭并上锁,不随意透露个人和公司的信息,以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
3. 防溺水:我们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随意靠近水池、水塘、河流等水源,避免发生溺水事故。
五不责任1. 不随意使用电器:我们将正确使用和维护电器设备,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不随意插拔电器插头,不将电器设备使用在不适当的场合,以防止电器事故的发生。
2. 不随意放火:我们将不使用明火,不在不允许的区域吸烟,不进行违规的火源操作,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3. 不随意泄露机密信息:我们将不随意透露个人和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将公司的商业机密、客户信息等泄露给外部人员,以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4. 不随意破坏设施:我们将妥善使用和保护公司的设施和设备,不进行无关的破坏行为,以确保工作环境的良好和工作设备的正常运行。
5. 不随意忽视安全警告:我们将遵循和执行公司或相关机构发布的安全操作指导,不随意忽视安全警告或规程,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作为公司的一员,我们必须意识到自己对工作场所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签署这份三防五不责任书,我们承诺遵守以上规定,并自觉遵行,以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健康和良好秩序。
任何违反这份责任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公司纪律的后果。
> 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 Date: ______________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4.01•【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9-21•【施行日期】1995.06.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2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1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公共消防事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03.25•【文号】•【施行日期】1994.05.01•【效力等级】细则•【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
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1、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XXX确;2、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3、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4、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第五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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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全工作总体思路:2013年要努力实现“三个继续下降”的目标,即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双下降”,较大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继续下降,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四项主要相对指标继续下降。
安全重点工作:2013年要实现事故总量、较大以上事故、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4项相对指标“三个继续下降”的目标。
要攻坚克难、重在突破,强化落实、重在效果。
要进一步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抓好工作推动,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深入推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切实做到深下去、严起来、抓典型、见实效,加强工作督查和媒体舆论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事故特别是瞒报、迟报事故。
加快安全生产法修订,加强法制教育,严格监管执法。
突出矿山安全整治这一重中之重,制定并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8项规定,继续深化小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完善用工制度,提高安全准入门槛和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
加强达标建设、现场管理、安全班组建设、安全文化创建等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大力提升安全科技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深入推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和作风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
2013年煤矿安全工作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攻坚克难,严格执法,加强服务,坚决打非治违,深化整顿关闭,推进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升监察监管能力和水平,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2013年要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严格执法,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以小煤矿关闭退出为重点,推进煤炭工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突出重点,扎实排查治理重大隐患。
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严谨调查事故,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强化矿区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提高监察监管保障水平。
三不:
在态势判断上不轻言好转,
在工作评价上不轻言成绩,
在责任落实上不轻言到位
四可:
产量可以降、利润可以减、成本可以增、矿井可以关
三基:
安全培训、质量标准化、班组建设
三抓:
抓一通三防、防突、科技兴安,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一追究:
严格责任追究。
“三项岗位”人员是指: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五项职责
一、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四、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办发〔2004〕79号
九条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2、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3、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4、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5、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7、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8、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9、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国家局
十五不准
1、不准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证照发放、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
2、不准以本人或亲属的名义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容器包装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中介机构入股分红。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监管监察对象(包括中介机构)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亲友谋取私利。
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4、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严禁组织公款旅游。
5、不准在安全专篇、安全评价报告审查技术论证、招投标和事故调查中收取专家费、劳务费等费用。
6、不准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中违法违规收取或变项收取任何费用。
7、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干预安全中介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
8、不准在基本建设、设备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过程中搞商
业贿赂,收受回扣。
9、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10、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各项收费及罚没收入。
严禁购买、借用或乘坐超标准公务车。
11、不准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或将本单位正常的业务收入变项转移到其它单位。
12、不准私自成立公司或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经营活动。
13、不准各类安全生产协会、学会超越民政部门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以盈得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14、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15、不准违反国家劳动工资和福利政策发放津贴、补贴和资金。
省局
安监总局出台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其中矿长作为一线负责人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9日正式公布并施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明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的责任和措施。
这七条规定是: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披露的数据显示,去年我国煤矿事故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5.1%和29.9%,但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与煤炭工业发达国家仍有差距。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表示,今年要突出矿山安全整治这一重中之重,严格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相关规定并务必覆盖所有煤矿和矿长。
根据安监总局通报,2012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374,同比下降33.7%,首次下降至0.5以内。
根据行业统计,2012年原煤产量36.5亿吨。
据此测算,2012年煤炭事故死亡人数为1300余人。
这是中国煤炭工业发展60余年来,生命陨灭数首次低于1500人。
从更长的时间维度上看,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逐年下降。
1980年为8.17,1989年为7.07,2001年为5.03,2005年为2.81。
2009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892,首次降到1以下。
2011年为0.564,事故死亡人数首次降至2000人内。
去年12月,为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研究制定了《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建设单位不得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非法转包或违规分包,不得压低涉及安全的工程造价。
去年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数据显示,小煤矿的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三分之一,但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二。
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国有大矿高3倍,比全国煤矿平均水平高2倍,仍然是安全生产的一个“重灾区”。
当前全国约有12000座煤矿,其中小煤矿有9000多座。
这些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差,大部分都是手工作业,机械化程度低。
煤矿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就是要推进小煤矿的关停整顿,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淘汰落后产能,继续关闭五类小煤矿: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落后小煤矿;达不到最低标准化等级,经整改仍逾期未达标的煤矿;资源枯竭、长期技改不竣工、边技改边生产的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而于2012年7月1日施行的《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规定明确,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应当撤销其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且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煤矿矿长资格证,也不得再担任任何煤
矿的矿长。
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