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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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加强法院廉政建设的几点思考近年来,我们国家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是,法院廉政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廉政建设,保证司法公正,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努力。

首先,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法院是党的一项重要建设,要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不断加强党组织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党的纪律的落实,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在法院中坚定贯彻。

同时,要坚决反对党内两面派、做‘老好人’的现象,加强党内监督机制,维护党的纪律。

其次,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法官是法院的核心力量,他们的廉政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要加强法官队伍的廉政教育,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的教育,提高法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要加强对新进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建立健全法官廉政监督机制,对违纪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问责。

第三,要加强司法公正建设。

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要求,也是法院廉政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要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重视并加强各个环节中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健全司法公正体系和机制。

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廉政教育,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同时,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

第四,要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廉政监督。

司法行政系统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支持力量,要加强对该系统的廉政建设和监督。

要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提高他们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要建立健全司法行政系统的廉政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实施严厉的惩处,形成对腐败现象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督,依法严肃处理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6篇)依法治国理论主题交流发言稿参考

(6篇)依法治国理论主题交流发言稿参考

(6篇)依法治国理论主题交流发言稿参考篇一:尊敬的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今天想主要讲一讲依法治国这个理念。

依法治国,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国家发展。

在中国,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分。

依法治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执政,二是依法行政。

依法执政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是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本依据,政府的权力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依法行政是指政府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来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

一个健全的法治体系需要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严格执行,需要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和有效运行,需要人民群众对法律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尊重。

在新时代,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国的实践,用法律的力量来维护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同时,也要加强法治文化的宣传和培养,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意识和认同,让法治成为人民生活中的一部分。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行动。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一个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

谢谢!篇二:尊敬的领导、各位嘉宾,大家好!我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想法。

今天我想说的主题是“依法治国理论”。

作为一名学生,我认为依法治国理论是非常重要的。

为什么?因为它不仅影响着我们个人的生活,也影响着我们的国家和社会。

我们的家庭、学校、社区、城市和国家都是通过法律来管理的。

依法治国理论是确保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秩序、公正、平等、自由和和谐的社会的基础。

在中国,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加强在司法、执法等各个领域的实践。

同时,也倡导构建全民参与、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依法维权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依法治国理论的核心是权力和法律的关系。

法律需要限制权力,而权力需要遵守法律。

这个过程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参与,发挥公民主体作用,维护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

高中政治教案: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

高中政治教案: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

高中政治教案: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1. 引言1.1 概述在当代社会,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大国,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了解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关系,以及其演变过程、构建与特点,对于我们深入了解中国国情具有重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首先,介绍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之间的密切关系;然后分析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当前的特点与优劣势;接着概览中国法律体系,并探讨我国法律层级、性质划分以及实施与司法保障机构;进一步分析当前中国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和改革方向;最后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介绍中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并深入探讨其相互作用、演变过程、构建特点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改革方向。

通过阐述这些内容,我们希望能加深对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理解,为促进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参考。

此外,本文还将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以期为中国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未来发展提供一些建设性思考。

2. 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关系2.1 政治制度概述政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和政治活动方式的总称。

它由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构成,用于管理国家事务、实施国家统治和保障公民权益。

政治制度主要包括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和权力分配、选举制度、决策程序等方面内容。

2.2 法律体系概述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所有有效法律文件所组成的系统。

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中具有约束力,它以一定的层级结构来安排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件,并通过特定的立法、解释和适用程序来保证其有效实施。

2.3 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的相互作用政治制度与法律体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二者密切联系并相互作用。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政治制度确定了法律体系建设的基础框架。

政治制度决定了权力机构和决策过程,为立法机关提供了依据和环境,为整个法律体系搭建了支撑平台。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体制模式的思考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体制模式的思考

建国初期我国行政体制模式的思考作者:杨洪刚来源:《管理观察》2013年第33期前言:本文对建国初期中央行政体制模式的三个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认为建国初期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央行政机关的层级模式从规范上讲是一级行政实际运作上讲则是二级行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的领导体制是集体领导制。

一、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抑或政务院?对于哪一个机构是建国初期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学术界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另一种观点认为是政务院。

我们更为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1.从议行合一的角度来看,建国初期我国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政府体制,而不是西方“三权分立”式的政府体制,在议行合一体制下,中央人民政府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而政务院的地位和1952年以前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的地位一样,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整个组织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负责国家政务的最高行政机关。

因此,在这种体制下,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才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从最高行政领导的角度来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最高行政领导,而总理只是政务院的最高领导。

《共同纲领草案》明确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

”而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即为最高行政领导。

周恩来对此明确指出“根据我们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它是经民主方式产生的,而对工作的经常领导,又是集中在由民主方式产生出来的主席身上,主席下面的组织,首先是政务院,其他还有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

”另外《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还明确规定:“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我国法院体制现代化的思考

对我国法院体制现代化的思考

No 3 Vo . 4 . 12
Ma v.20 0 6
对我 国法 院体 制现代化 的思考
姜 霞
( 湘潭大 学 法学院 , 湖南 湘潭 4 10 ) 1 1 5 摘 要 : 我国 当前 的法院体 制改革是 司法体 制改革 中非常 重要和关键的一个环 节, 也是我国始于清 末的近 百余 年法院体制现代化历程 中最具有历史 意义 的一个阶段 。以司法独立为 目标 , 以构建 科学合理 的具 体制度为 内容 的法院体制现代化经历 了百余年 曲折艰难 的历 程, 2 在 1世纪 的今 天仍将继 续其 前进 的步伐 , 向夏完善夏科 学 走
制现 代化 的历史进 程 及其 发展 的特 点 。 因此 本文 试
员 编制 作 出规定 , 是 中 国历 史上第 一 部 专 门的法 它
院组 织法 。1 1 9 1年 2月 7日《 院 编制法 》 法 颁行 , 规
图通过 梳 理我 国 自清末 以来 开 始 的法 院体 制 现代 势, 以期 为我们在 现 阶段 准确 掌握 现 行法 院体制 改
6 7
比较 , 部 的 职权 范 围更 宽 , 兼有 部分 司法 审 判 法 还 职能 , 由于法部与 大理 院两 个机 构 的权 限未作 明确
划分 , 而 引发 了一 场部 院权 限 之争 , 实质 就 是 从 其 力求 审判独 立 的 大理 院 与 意 图监督 审判 的法 部 之 间 出现的矛 盾 冲突 。
我 国法 院体制 的改革 仍在 进行 中 。 对于 法 院体制 的 度 , 四级 三 审制 、 判 独立 、 开 审 判 、 如 审 公 合议 制 等 进 步 的审判 制度 和原 则 的植入 即为表 征 。 而在法 院
体制 上 , 进行 了机 也 重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

行政法院在我国建立的否定化思考[摘要]自从《行政诉讼法》在我国颁布以来经历了十几个年头,为我国行政审判体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在其运行过程中暴露了不少缺陷。

针对行政案件少、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国内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但笔者认为不宜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制度,设立行政法院制度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审判体制的缺陷。

[关键词]行政审判体制;行政法院体系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暴露了很多弊端,出现了诸如“三难、一低、一高”之类的问题:”三难”,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低”即行政案件的受理数量低;“一高”即原告的撤诉率高。

面对这些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一直没有修改《行政诉讼法》,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行了不少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这些解释只能解决行政诉讼法在法院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部分问题,并不能解决涉及司法体制的一些整体性问题,更不能拘束涉及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所产生的大部分问题。

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制度来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运转。

但笔者认为在我国设立行政法院制度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一、行政审判体制中问题的根源行政审判年来对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合法权益起到的积极作用虽然不容抹杀, 但行政审判现状也的确难令人乐观,个别地方党政机关不适当地干预行政审判, 要求甚至指令法院违法不受理或不依法裁判行政案件,某些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不应诉,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 甚至暴力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某些法院在不正当干预下不敢受理行政案件或受案后久拖不决等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旧的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外, 笔者认为主要是体制上的原因,表现在:(一) 司法权独立缺乏独立的人力财力。

当今,各级法院的财政经费由政府确定并控制,土地使用、车辆运用、物质装备皆受控于政府、依赖政府的供给。

(二) 司法独立原则在现实中得不到真正落实。

法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法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法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以建设法治XX开创社会管理新局面随着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社会变革的持续推进,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表达趋向多元性,矛盾纠纷呈现复杂性,加之各类思潮广泛传播,人们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益发鲜明,由此对社会管理工作带来更多考验,提出更高要求。

面对当前社会形势,今年2月19日党中央专门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胡锦涛总书记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以往探索所取得的成绩和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当前的工作重点和思路,作了全面阐述和部署,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指明了方向。

认真解读胡锦涛总书记讲话内容,可以看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在于坚持走法治化之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区委正确领导下,法治XX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为全区实现“率先现代化、再造新XX”战略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不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各种新的社会矛盾随之而生,加快推进法治XX建设,全面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各项任务任重而道远。

一、充分认识建设法治XX四大“基本”要义去年10月,中央确定35个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南通作为江苏唯一、全国7个地级城市之一入选。

XX作为南通的主城区,被列为全省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区,并明确提出力争通过卜2年努力,迈入全国“社会管理示范区”、“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城区”行列的奋斗目标。

对照我区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要保持又好又快发展、夺取“十二五”征程伟大胜利,实现创建目标,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为确保全区各项事业有序快速发展,加快法治XX建设,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前言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中国法院制度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

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

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

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学历与招募要求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

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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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的思考韩志红左颖1摘要:设置中央(联邦)法院系统是大多数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司法体制的共同特征。

在中国设置中央法院系统不仅可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而且有着克服法律实施中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的现实意义。

设置中央法院系统的基本理论依据和逻辑前提是中央(联邦)政府拥有事权。

有事权就应当有立法权、执法权以及司法权,有司法权就需要有自己的法院系统。

文章对在中国如何设置中央法院系统、中央法院系统的受案范围及设置中央法院系统后的配套改革等方面做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中央法院系统司法体制受案范围配套改革引言中国的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在担负着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件以外,也管辖第一审案件。

这体现了我国独特的管辖制度,即包括最高院在内的每一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案件。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学术界有多种解释,如梁书文、杨荣新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这是法律赋予的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

法律这样规定,既可使某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取得较好的经验。

又可避免某些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受到干扰和影响,以保证具有某些特殊情况的案件,得以严格地依法审判。

2如果说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是合理的,那么在程序上应当以遵循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为前提。

而在中国,这种规定实质上与诉讼法上的两审终审制相违背。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无法上诉,这实际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可能正因为如此,笔者没有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案例。

只查到了“林彪”、“四人帮”两个反革命集团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也是终审的案件。

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诉讼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职能,需要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这一系统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三者一起构成中央法院体系。

中国目前对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和审判的公正、合法,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带来一些弊端。

如刑事案件中,对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1作者简介:韩志红(1955- ),女,天津人,天津师范大学教授。

左颖(1988- ),女,江苏南京人,天津师范大学2010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2梁书文、杨荣新:《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207页。

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是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

但这种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行政色彩比较浓厚。

贪腐案的当事官员,也是刑事诉讼被告人,其享有的权力与其他被告人并无不同,但是,在异地审理中,涉案贪腐官员却没有自己的选择权、抗议权及异议权。

如果有国家法院系统,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又如行政案件,因为中国没有中央法院系统,因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属地管辖的规定,过去一直是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承担着国务院部委涉诉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但是,由地方法院审理中央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明显存在不对接的问题。

另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诉讼案件现在基本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如三聚氰胺事件。

地方法院受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诉讼案件并不合适,但最高人民法院又无法审理,这样的尴尬是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的。

关于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的观点,据我们查到的现有资料,在中国首先比较清晰提出的是已故宪政学者蔡定剑,他在《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法院制度改革刍议》一文中提出:“中央法院系统设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

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官由中央任免。

地方审判系统由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

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款。

” 3在这之后,不断有学者提出类似的观点。

近期提出这个问题的是李曙光,他在2011年底谈到:从改革的重要性、可操作性的角度来讲,改革可以是以下三个排序:第一是国有企业改革;第二是公共预算改革;第三是法院改革。

他认为下一步司法改革某种程度上更加重要,它决定着整个社会治理、政府治理。

他建议现在的法院体系要建立国家层级和地方层级,特别是国家层级的法院体系要尽快建立起来,整个社会的信用,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可能更多要依靠国家层级的法院体系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通过公正的程序、司法的渠道解决社会目前存在的诸多难点,这块改革很有必要、很有操作性。

4 2012年4月25日,在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设置中央法院系统”为篇名,并未查找到相关的论文。

以“法院体制改革”为篇名,检索到有效文章37篇。

以“司法体制改革”为篇名,共检索到有效文章211篇。

这些文章归纳起来主要谈到以下话题:一是现行我国法院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中国设置中央法院系统的必要性;二是法院体制改革的重点应围绕“法院的设置”、“受案范围”、“法院的经费”、“法官的任命”四个方面。

一、在中国如何设置中央法院系统(一)文献讨论关于中央法院系统的设置模式,学者们主要分为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是王旭,主张中国实行单一式司法制度。

他认为: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司法权应当是一种中央权力。

这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都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

5王旭提出:在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过程中,必须对现行司法管理体制做重大修改,使各级法院彻底摆脱地方权力的影响,只对国家法律负责,而整个司法系统向代表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

为此,他提出的具体改革内容有: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所有其他法官,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院长和法官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任免,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名,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任免。

第二,全国法院系统经费完全由中央财政拨付,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统一支配和管理,并以法3蔡定剑:《法院制度改革刍议》,《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

4邓瑾:“一场关于改革前景与改革顺序的讨论——现代化需要理性建设”,《南方周末》2011年12月8日。

5参见王旭:《论司法权的中央化》,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律形式确保法院经费的充足。

6另一种观点的代表学者是蔡定剑教授。

他主张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司法审判系统。

中央法院系统设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法官由中央任免。

地方审判系统由高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组成,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拨付,法官由地方政府任免。

中央法院系统与地方法院系统实行分权管辖,其中地方法院管辖普通治安、刑事案件、大部分普通民事案件和部分行政诉讼案件,而政治案件、重大的贪污贿赂案及一些跨地区的经济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由中央系统的法院管辖,以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问题。

王旭对蔡定剑主张的评价是: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法院体系虽然可以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但却与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的性质不符,同时也会造成机构膨胀和财政负担增大,甚至可能产生两套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

7笔者认为,中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幅员辽阔的大国,采用单一式司法制度是不现实的。

另外,从宪法上看,中国的国家结构是单一制,而实际上,中国现在早已经是“事实上的联邦制”国家。

“事实上的联邦制”这个概念是郑永年、翁翠芬提出的,他们对此的解释是:介于地方自治制度和欧美国家的联邦制之间的一种制度,可以将其理解为有限的地方自治,一种(在单一制国家中形成的)相对制度化的分权模式。

“事实上的联邦制”是政府间放权的产物。

政府间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下放作为这一制度的中心特征。

8中国一直以来实行地方各级法院人事、财政等归属地方的司法体制,即法院的人事权、财权归属于地方政权。

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地方各级法院的经费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

这与联邦制的美国州法院系统的体制同出一辙。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同意蔡定剑教授主张的建立中央和地方两套司法审判系统的观点。

(二)笔者观点我们建议在中国建立混合式司法制度,即中国既应当有中央法院系统,又应当有地方法院系统。

借鉴德国的做法,由国家法律规定设立中央法院系统,同时也规定关于地方法院体系的设置。

地方法院既执行地方政府法律,也执行国家法律,而且适用国家法律的情况占多数。

地方法院的法官沿袭现现在的做法,全部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任免。

我国建立的中央法院系统可以包括国家地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为了避免王旭所说的建立的中央法院系统会造成机构膨胀和财政负担增大的问题,我们提出在中国建立中央法院系统的具体办法是:将现行地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一分为二,分出一部分成立中央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

留下的部分仍然属于地方中级和高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变。

中央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新任命。

其经费由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法院系统直接向国家立法机构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

上面的办法是参照中国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将税务局一分为二的办法,即将税务局分为国税局和地税局。

将地方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出一部分成立中央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标准可以是按照案件的类型进行划分,如民事案件中的知识产权案件、破产案件、证券案件等划归中央法院系统审理,相应的法官也划为中央法院。

中央法院系统应当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 Courts),一种是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s)。

审判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责分工要明确和严格。

初审法院只负责一审;上诉法院只负责上诉审。

最高法院只审理自己认为应当再审的案件。

也就是说,仍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有权提起一次上诉。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上诉审的机会。

但是,请求上诉法院再审是当事人的6参见王旭:《论司法权的中央化》,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7王旭:《论司法权的中央化》,载《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5期。

8郑永年、翁翠芬:为什么中国的改革动力来自地方?/html2/50406/2012/04/28/71607.shtml,2012-6-27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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