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igoubu@。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机构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投行从业人员今夜命运悄悄改变——评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投行从业人员今夜命运悄悄改变——评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投行从业人员今夜命运悄悄改变——评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发布了上述指引,意味着投行从野蛮化无序化的生长转向了制度化、刚性化的成熟路径。
投行人员们应该好好读一读这个制度,这将深刻改变我们的组织机制、业务运行模式,改变我们的薪酬体制,改变我们曾经的梦想,或许还有初心。
前言、什么是投行业务(一)传统保荐、公司债、新三板、独立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如资产证券化。
(二)基金子公司比照执行(三)大限到来——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缓冲时间三个月。
一、对投行项目组的影响(一)奖金发放(最最关心的)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业务人员奖金递延支付机制,不得对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
奖金递延发放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 年。
投资银行类项目存续期不满3 年的,可以根据实际存续期对奖金递延发放年限适当调整。
点评:分为三年发放,遏制了大家的业绩冲动,项目要稳稳的做,跳槽要好好掂量。
新三板就那点奖金,分三年,还怎么做?!以前还有点高激励,现在就这么残忍是不是,创新创业企业怎么办。
(二)考核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银行类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合理设定考核指标、权重及方式,与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相适应。
证券公司不得采取投资银行类业务团队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项目收入的薪酬机制。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承做的项目收入作为其薪酬考核的主要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项目收入等各项因素。
点评:大包干制度寿终正寝,不允许直接进行项目提成了?这个啥意思?年中KPI不再以业绩论,要综合考评,但是相信没业绩其他都没用(CHEDAN).KPI变一下。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各保荐人、财务顾问: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九年七月十五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作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以下简称“股改”)承诺等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从事持续督导工作应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
第四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保守上市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指定两名相关业务负责人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本所就持续督导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二章持续督导工作基本要求第六条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本所备案。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 普通股;b 优先股;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IPO基础理论知识

IPO基础理论IPO全称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募股),是指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IPO后会成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IPO重启后,在239只新股、次新股中,两市已有51支新股破发。
一、简介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
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
这个现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国发起,当时美国正经历科网股泡沫。
创办人会以独立资本成立公司,并希望在牛市期间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
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
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间成了百万富翁。
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
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
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二、IPO特点优点募集资金流通性好树立名声回报个人和风投的投入缺点费用(可能高达20%)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管理层压力华尔街的短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三、IPO程序(一)程序简介首先,要公开募股的公司必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一份招股说明书,只有招股说明书通过了审核该公司才能继续被允许公开募股。
(在中国,审核的工作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接着,该公司需要四处路演(Road Show)以向公众宣传自己。
经过这一步骤,一些公司或金融机构投资者会对IPO的公司产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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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更新日期: 2004年10月19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表《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
联交所亦同时刊发配合《总结报告》所载的各项政策总结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就多项事宜作出回应,其中包括:
发行人须何时委聘保荐人或上市后的顾问(将称为「合规顾问」);
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及职责;
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及
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包括联交所认为他们一般须履行的尽职审查责任。
《总结报告》对拟出任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人士,亦列载了若干举措以强化有关发牌准则。
证监会将就有关举措进一步谘询公众人士。
各项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已考虑联交所及证监会的公开谘询结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针对最直接受规则修订建议影响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而进行的谘询。
有关谘询及政策的发展过程必须广泛,基本原因有二:一,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香港的角色特别重要,主要因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有异常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香港境外。
二,谘询过程中已进一步反映投资者、监管机构以至部分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有很不同的期望,故落实建议之前,我们必须先透彻了解个中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有关规则修订已就联交所及证监会对保荐人、
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作出充分清楚的说明。
我们必须将该等要求定于高的水平,但也会根据每个独特的情况作出合理适当的调整。
」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达礼解释:「有关规则修订应会对保荐工作的奖励机制带来改变,同时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现时未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公司将需要重新评估其合规安排,并须加倍努力。
市场应可放心联交所及证监会将继续保持合作,确保所有未能符合标准的情况都会快速有效地获得处理。
」
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现将规则修订及落实有关规定的过渡安排概述如下。
《总结报告》载于香港交易所网页/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htm (英文版) 及/consul/conclusion/consultcon_c.htm (中文版),以及证监会网页.hk/eng/bills/html/consultation/04/sponsors_conclusions_eng.pdf (英文版)及.hk/chi/bills/html/consultation/04/sponsors_conclusions_chi.pdf (中文版)。
有关规则修订载于香港交易所网页/rule/mbrule/mb_ruleupdate.htm (主板规则)(英文版) 及/rule/gemrule/gemrule_update.htm (创业板规则)(英文版)。
背景
2003年1月10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公布2003年企业管治行动纲领。
这是政府、证监会及联交所为改善企业管治而联合推行的一次行动。
行动纲领涉及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首次公开招股的中介人的监管,包括建议进行谘询及修订《上市规则》。
2003年5月,联交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谘询文件,就有关事宜展开谘询。
谘询文件以强化保荐人、包销商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机制为目标,提出了多项建议。
谘询期于2003年7月31日结束,共收回129份回应意见。
《总结报告》除了反映谘询建议及回应者的意见外,还载列了联交所及证监会对每项谘询建议的总结。
规则修订摘要
经修订《上市规则》的要点如下:
委任
1新申请人(包括被视作新上市的发行人)须委聘(至少)一名保荐人协助办理首次上市申请。
2新申请人可自行决定委聘一名或多名保荐人,但新申请人委任的所有保荐人将有责任确保保荐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得以履行。
3上市发行人必须委聘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日期起,至下列日期止:
a主板:公布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日期。
b创业板:公布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日期。
4联交所可在任何其他时候指令上市发行人委聘合规顾问。
客观性及独立性
5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须以公正无私(即不偏不倚)的态度履行职责。
6所有独立财务顾问及至少一名由新申请人委聘的保荐人须为独立人士。
合规顾问毋须为独立人士。
7独立性测试是载于《上市规则》中的黑白分明的测试(bright-line tests) 。
8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须向联交所作出有关其独立的声明,如作出声明之后有关资料有变,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亦须通知联交所。
角色及职责
9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承诺,包括承诺会遵守《上市规则》及在上市科任何调查行动中采取合作的态度。
10保荐人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声明,当中包括声明其经过合理尽职审查查询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上相信有关董事声明提供的答案为真实完整的资料、新申请人符合基本上市条件、上市文件载有足够细节及资料,以及上市文件内「专家」部分所依据的基准及假设为公平、合理及完整。
11保荐人在决定何谓合理尽职审查查询时,须考虑新应用指引《保荐人就首次上市申请进行的尽职审查》。
应用指引已就联交所对保荐人一般应执行的尽职审查步骤的要求提供指引。
12合规顾问只需要在上市发行人要求下才提供意见及指引。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指定情况下(例如在发出任何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前) 及时谘询合规顾问,及在必要时要求合规顾问提供建议。
13独立财务顾问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信纳:
a独立财务顾问是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作出主板规则第14A.22(1)至(5)条或创业板规则第20.22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要求的声明;及
b并无理由相信,独立财务顾问在达致其意见的过程中所依赖的任何资料,或独立财务顾问在达致其意见的过程中所依赖的任何第三方专家的建议或意见所依赖的任何资料,为不真实的资料或遗漏了重要事实。
过渡安排
经修订的规则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独立财务顾问
经修订的规则将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独立财务顾问的委聘。
(委聘日期为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发行人委聘条件的日期,或独立财务顾问开始向发行人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
保荐人
1如上市申请在今日(2004年10月19日)或之前提出,有关规则修订将不适用。
(「上市申请」指新上市申请人提交的主板申请表格A1或创业板申请表格5A。
若新申请人提交的表格超过一份,联交所会视该申请是在最后一份申请提交当日所提出的。
)
2如上市申请在今日之后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提出,而上市申请已于2005年1月1日当日或之前落实(例如新申请人已上市或已撤回申请),有关规则修订将不适用。
3如上市申请在今日之后但在2005年1月1日前提出,而上市申请在2005年1月1日仍在办理中,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适用,包括适用于
在2005年1月1日已经完成的所有上市申请阶段,惟上市科可按下述第(4)段行使酌情权作出修订。
举例来说,如新申请人于2004年12月提交主板表格A1或创业板表格5A,而有关申请于2005年1月1日仍在进行中,则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遵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规则。
这将包括在2005年1月1日:
a保荐人须按主板规则第3A.04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4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载的条文向联交所作出承诺,以符合主板规则第3A.03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3条(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及
b保荐人须向联交所声明其独立性,以符合新主板规则第3A.08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8条(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
4若新申请人可证明其在符合有关规则方面存在极大困难,联交所上市科可酌情修订上述第(3) 段所载的规定。
时间表
公布《总结报告》及将规则修订(英文版)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2004年10月19日
将规则修订(中文版)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及派发规则修订
2004年11月下旬
经修订的规则开始生效(视乎有关过渡安排)
2005年1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