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财务顾问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通用)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通用)甲方(委托方):[甲方全称]地质:[甲方地质]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顾问方):[乙方全称]地质:[乙方地质]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拟聘请乙方作为独立财务顾问,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聘请,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独立财务顾问:指甲方聘请的乙方,为甲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顾问费用的专业机构。
1.2顾问服务: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规划、投资建议、税务筹划等。
第二条顾问服务内容(1)为甲方提供财务规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投资组合设计等;(2)为甲方提供投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品种选择、投资时机判断等;(3)为甲方提供税务筹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政策解读、税务风险防范等;(4)根据甲方需求,为甲方提供其他财务顾问服务。
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确保顾问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顾问费用3.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
顾问费用包括固定费用和浮动费用两部分。
3.2固定费用为人民币[金额]元/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时间]内支付给乙方。
3.3浮动费用为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所取得的实际收益的[比例]%,甲方应按照实际收益计算并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密条款4.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应遵守本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5.2乙方的财务顾问服务存在过失或错误,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需聘请独⽴财务顾问的情形
1.上市公司重⼤关联交易①是可以聘请,⽽⾮必须聘请;②由独董聘请。
引申:根据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形资产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若上市公司拟收购母公司商标等⽆引申
形资产的,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财务顾问,⽽且董事会还应当对财务顾问的独⽴性发表意见。
但该⽂并明确聘请独⽴财务顾问的主体。
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该⽂的颁布时间在独⽴董事制度出台之前。
2.上市公司拟回购社会公众股①应当聘请;②同时还应聘请律师;③只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未明确具体聘请的主
体。
3.上市公司⾯临要约收购①应当聘请;②由董事会聘请。
4.上市公司⾯临管理层收购①应当聘请;②法条原⽂为“独⽴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
业意见”,但聘请主体是否就是独董存在⼀定争议空间。
个⼈倾向于认为,应由独董聘请。
5.上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①是可以聘请,⽽⾮必须聘请;②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
6.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进⾏的收购,若申请收购要约豁免时,需向证监会提供独⽴财务顾问意见。
注:因相关法规尚在征求意见中,故上述⼩结未包含重⼤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1目 录一、 关于重组预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重组规定》及26号准则要求的核查 (9)二、 关于交易对方出具承诺和声明的核查 (9)三、 关于交易协议的核查 (9)四、 关于董事会决议记录的核查 (10)五、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一条和《重组规定》第四条的核查 (11)六、 本次交易目标资产的核查 (13)七、重组预案披露的特别提示和风险因素的核查 (14)八、重组预案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核查 (17)九、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发展前景的评价 (17)十、平安证券内核意见 (18)2重要声明平安证券作为天润发展的独立财务顾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通过尽职调查和对天润发展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和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一)平安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二)平安证券已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三)平安证券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其出具意见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平安证券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平安证券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五)平安证券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ifa 职务

IFA(独立财务顾问师)是英国的理财规划职业资格,主要指从事理财咨询行业的执业人员。
通常将通过理财规划师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叫做理财规划师,而英国对此的称谓是IFA,即独立财务顾问师。
英国独立财务顾问师并非是一项资格考试,而是一个从业资格,它的授予标准主要在于是否已经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而不是需要通过考试才能获得。
独立财务顾问师的岗位职责如下:
1.以客户利益为首,深入了解及梳理客户的理财需求。
2.集金融、法务、税务及医疗资源于一体,为客户提供专业及中立的资产配置方案。
3.定期回顾和提供切实的建议,发挥作为IFA的独特作用。
此外,IFA还有技术会员(AFT)、基本会员(AFA)和资深会员(FFA)三个级别。
基本会员相当于中国的会计师级别,资深会员相当于中国高级会计师的级别。
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案例

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案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当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应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从法规的字面意思来看,对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非常严格,其工作范围和内容也十分具体、完整且全面。
理论上说,独立财务顾问应该在价值发现和交易风险控制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XX一直强调:财务顾问,尤其是卖方财务顾问,在一个并购交易中是对独立财务顾问工作的有益补充。
卖方财务顾问的核心能力和关键价值体现在“资产定价能力”。
由于在历史交易中,卖方财务顾问的存在感较低,市场对于卖方财务顾问的能力及其存在的意义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认知,所以有不少人对这个观点持怀疑态度。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在一个真实的交易场景中独立财务顾问的实际工
作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7篇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7篇第1篇示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是一种在企业面临破产重整情况下的重要文件,通过与独立财务顾问的合作,帮助企业制定有效的财务重整计划,渡过难关,重整经营,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进行详细介绍。
一、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二、破产重整的必要性企业面临破产重整的情况多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保护企业资产和员工权益,重塑企业形象,实现经营的可持续性。
独立财务顾问可以从客观的角度出发,帮助企业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引导企业走出困境。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是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独立财务顾问之间的合作文件,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独立财务顾问的资格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应具有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经验,能够胜任破产重整相关的工作。
2. 工作范围: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责任,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制定财务重整计划、协助企业与债权人协商等。
3. 保密义务: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 报酬安排:明确独立财务顾问的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费用承担情况。
5. 合作期限:规定独立财务顾问与企业的合作期限和合作终止条件。
四、总结第2篇示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破产重整)在当今社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破产重整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当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时,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重新组织财务,重建信用,恢复经营的机会。
而在这个过程中,独立财务顾问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独立财务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财务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士,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务咨询服务。
在破产重整的情况下,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尤为重要。
他们可以帮助企业了解破产重整的整个流程,制定合理的财务重整计划,协助企业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案。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书

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书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姓名]委托人:[委托人姓名]本协议书由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双方共同签署,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范双方间的业务合作。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委托人聘请财务顾问,为其提供独立的财务咨询服务,以帮助委托人做出明智的财务决策,并最大化其财务回报。
二、服务内容1. 委托人要求财务顾问提供以下服务:(1)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分析;(2)识别潜在风险和机会,并提出相应建议;(3)协助委托人制定财务目标和规划;(4)提供投资组合管理建议;(5)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和分析。
2. 财务顾问应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和诚信,履行以下职责:(1)全面了解委托人的财务目标和需求;(2)基于现有数据和市场情况,提供客观、中立的建议;(3)确保委托人的财务信息和资产安全;(4)定期与委托人沟通,就投资决策和服务反馈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报酬和支付方式1. 委托人向财务顾问支付咨询费用,具体金额按照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为准。
2. 委托人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咨询费用。
四、保密条款1. 财务顾问承诺对委托人的财务信息和商业机密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2. 如有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财务顾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
协议期限为[具体期限],期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协议。
六、解约条款1. 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约方应提前书面通知解约方。
2. 在解约时,双方应完成未完成的工作,并做好充分的交接和协助。
七、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受[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约束。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进行规定。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财务顾问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协议内容,特此协议并亲笔签字。
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要提示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二重集团(什邡)万方铸锻厂于2002年10月18日签署了《资产出售协议》,与中蓝晨光化工研究院和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于2002年10月18日分别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向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独立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重点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报告书(草案)及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法律意见书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等文件全文。
西南化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必需的资料,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愿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并仔细阅读本报告中“本次资产重组的风险分析”等有关章节的内容。
1、本次资产重组完成后,西南化机的主营业务将由化工压力容器、石油、医药、橡胶等机械设备的制造以及大型机械设备配件加工转变为氟硅材料、塑料及改性材料等高分子聚合材料和相关的抗氧剂、稀释剂等精细化工产品的研究、生产、销售及技术转让等业务,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分布在四川省的成都市和广东省的广州市两地,如果信息沟通存在障碍,或者管理体制存在漏洞,可能加大管理层对全公司生产经营控制的难度,使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2、西南化机收购资产的交易对方晨光院、广州院均为事业单位转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普遍存在着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业化程度低等问题,导致产品生产成本偏高、抗市场风险能力较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独立财务顾问声明与承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交易行为的基础上,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所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依据是本次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提供方对所提供的为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资料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和相关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核查意见中有如下特定含义: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核查意见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均为四舍五入。
若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敬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本次交易概述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本次交易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沃晋能源41%股权,从而间接购买中海沃邦11.15%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公司已持有沃晋能源51%的股权;本次交易后公司将持有沃晋能源92%的股权。
本次交易前,公司以及通过沃晋能源、耐曲尔控制中海沃邦50.50%的股权,享有中海沃邦的权益比例为37.17%;本次交易后,公司以及通过沃晋能源、耐曲尔仍控制中海沃邦50.50%的股权,享有中海沃邦的权益比例为48.32%。
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情况(一)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对象为西藏科坚、嘉泽创投。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二)发行价格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
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择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8.70元/股,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
(三)发行数量本次交易,公司拟发行股份情况如下:注:公司向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公司向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发行的股票数量=沃晋能源41%股权价格÷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
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股份数量按向下取整原则精确至个位数,对于不足1股部分的对价,由交易对方无偿赠与上市公司。
(四)股份锁定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因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西藏科坚、嘉泽创投在本次交易中以资产认购的沃施股份股份由于沃施股份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三、过渡期间损益沃晋能源自交易基准日(不含当日,下同)至交割日(含当日,下同)期间的盈利由沃施股份按其本次交易后在沃晋能源的持股比例享有,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沃施股份按其本次交易中受让的沃晋能源的股权比例承担的亏损由西藏科坚、嘉泽创投按照其在本次交易中转让出资额的相对比例承担,由西藏科坚、嘉泽创投于交割审计值确定后以现金向沃施股份支付。
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各方同意,在资产交割日后30日内,由沃施股份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沃晋能源的上述期间损益进行审计确认,根据确认结果及上述确认的原则进行损益分担。
第二节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核查一、本次交易的实施程序(一)公司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2019年3月26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4月24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5月16日,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科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嘉泽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1、2019年4月24日,西藏科坚的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
2、2019年4月24日,嘉泽创投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本次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2019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以《关于核准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向西藏科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16号)》文件核准了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一)标的资产交付及过户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沃晋能源41%股权,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理。
沃晋能源已依法就本次交易的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沃晋能源41%股权已变更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
(二)新增股份登记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三)后续事项1、上市公司就上述股份向深交所申请上市事宜。
2、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事宜向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相关各方需持续履行有关本次交易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事项发生更换或调整的情况。
五、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没有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在《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交易各方均已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不存在违反相关协议的行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在相关协议及作出的承诺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内容的情形。
第三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1、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目前,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6日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各方在相关协议及作出的承诺事项均正常履行,不存在违反承诺内容的情形,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7、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本次交易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8、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21,254,856股股份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项目主办人:张骞周海兵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