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读后感
《法律帝国》读书心得

《法律帝国》读书心得杭天宇在法学基础这堂课上,我简单地读了一下罗纳德·德沃金出版的《法律帝国》一书,限于时间仓促,所以读得较为简单,有点囫囵吞枣的感觉,不过还是觉得受益颇多在德沃金看来: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我们的法律存在于我们的整个法律时间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于对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佳论证之中。
”这里的“阐释”即“解释”,不是对字面进行简单解释,也不是通常意义的司法、行政解释中所说的“解释”,而是有其特定含义的。
它是“对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是存在于“最妥善的叙述之中”,这就是德沃金的方法论,主张法律价值的理论。
因为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
德沃金主张政治道德责任是法律解释的前提。
德沃金将法律定义为“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还包括规则性原则。
道德原则虽然不依赖于法律,但它们也不在法律之外,它们是构成法律整体的一部分。
法官进行判决、解释法律时,应从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诸原则中,找出最好的论证,作为整个政治制度的政治道德和价值观念的那种解释。
他把这称为解释法律时的道德要求。
德沃金认为,法律不只是规则,它是规则、原则、政策的结合。
作为法律规则的这些原则,不是源于立法,也不是来源于法院的特定决定,而是来源于相当长时间的职业和公众正当意识中。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一些标准,这些权利义务是政府至少在原则上有责任通过法院和警察等为人熟知的制度去确认和实施的。
”他将法律概念称为“整体性的法律”,强调法律不是重复大家一致的意见,也不是为实现社会目标提供有效的手段,而是根据政治道德的要求,基于原则公平一致的方式对待社会中所有成员。
法律在两方面与政治道德有关:一方面是方法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判定出在道德上前后一致、自我一体的法律;另一方面,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也要从这一角度看待法律。
由此得出法律是阐释性概念的结论。
德沃金认为:有三种对法律解释的观点:一是惯例主义,即法官依靠法规和先例来解决争端,即使这些法律和先例对于他们所受理的特别争端来说未必很适合。
法律书籍读后感

法律书籍读后感最近读了一本法律相关的书籍,真给我带来了不少的冲击和思考。
书里讲的那些法律案例和条文解释,就像是给我打开了一个全新的世界。
以前总觉得法律高高在上,离自己的生活很远,但真正深入了解之后,才发现它其实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时刻影响着我们的一举一动。
其中有一个案例让我印象特别深刻。
说的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商贩,为了生计在街头摆摊卖水果。
这本来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可谁能想到,麻烦就这么找上了门。
城管来了,要求他立刻撤走摊位,因为他违反了城市管理的某些规定。
小商贩呢,苦苦哀求,说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就指着这个摊位赚点钱糊口。
城管不为所动,坚持要执法。
结果双方起了冲突,小商贩不小心推搡了城管一下,这一推,可就惹出了大麻烦。
最后,这个小商贩竟然被以妨碍公务的罪名给拘留了。
看到这里的时候,我心里那叫一个不是滋味儿。
你说这小商贩,他无非就是想挣口饭吃,可能确实是不懂那些规矩,也不是故意要和城管对着干。
但法律就是法律,不会因为你的无知或者无奈就网开一面。
这让我想到了我们生活中的很多类似的情况。
有时候,我们可能觉得自己只是做了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或者是出于无奈才做出的选择,却没想到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
就像我们在马路上闯个红灯,觉得就那么一小会儿,能有啥事儿?可万一要是出了交通事故,那后果可就不堪设想了。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邻里之间的纠纷。
两家因为一堵墙的归属问题争得不可开交,最后闹上了法庭。
其实仔细想想,不就是一堵墙嘛,大家各退一步,好好商量商量,也许问题就解决了。
可偏偏双方都不肯让步,非要争个你死我活,最后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在打官司上。
这多不值得啊!通过读这本书,我发现法律并不是死板的条文,它背后其实蕴含着很多的道理和人情。
但同时,它也是严肃的,是不可侵犯的。
我们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可以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比如说,现在很多人在网上随便转发一些未经证实的消息,觉得无所谓,又不是自己编的。
可他们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已经构成了违法。
法律帝国读后感

法律帝国读后感首先,这本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的是法律的力量。
法律被视为任何社会的基石,因为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在《法律帝国》中,我了解到不同时期的法律家们不仅致力于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更努力使法律成为一种正义的力量,它可以保护老百姓的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
其次,法律帝国中的法律家对社会和历史的影响不容忽视。
他们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律,通过运用法律原则,推动了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通过对书中多位法律家的深入研究,我了解到他们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例如,民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思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益,对法律学说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美国法律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则提出了“斯丹顿”判决,改革了美国的合同法,并为法律学校的教育和研究奠定了基础。
这些法律家的思想和实践为后来者提供了很多启示和借鉴。
此外,法律帝国也让我对法律这个职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通过书中描述的法律家的人物形象和经历,我了解到成为一名法律家需要强大的才智和毅力,同时也需要对法律的热爱和对正义的追求。
法律界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领域,只有不断修炼和努力才能在这个职业中获得成功。
同时,法律帝国也提醒我们法律的力量和影响是有限的。
尽管法律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但它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也无法完全阻止人们的违法行为。
书中描述了一些法律失误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些都提醒我们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需要慎重考虑,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总而言之,《法律帝国》是一本深入研究法律的力量和法律家对社会的影响的杰作。
通过对不同时期法律家的研究和介绍,作者成功地向读者展示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家的影响力。
这本书不仅给我带来了对法律的新认识和理解,也让我对法律这个职业充满了兴趣和激情。
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是从个人生活的角度,法律都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通过了解法律的历史和发展,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外国法律史读后感

外国法律史读后感读外国法律史就像是一场穿越时空的奇妙旅行,一路上充满了惊喜、困惑,还有不少让人忍不住拍案叫绝或者摇头叹息的瞬间。
再说说罗马法,这可真是一个法律的宝藏。
罗马法就像是一个精心打造的法律大厦,从基础的市民法到后来的万民法,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它的很多理念和制度对现代法律影响深远。
我读到罗马法中关于契约的规定时,真的是大为惊叹。
那时候的人就已经意识到契约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在经济交往中的行为。
而且罗马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相当厉害,感觉罗马人就像是一群法律的艺术家,把法律雕琢得如此精美。
就好比我们现在生活中的很多法律原则,比如公平、公正、平等,都能在罗马法里找到影子。
这就像是现代法律和古代罗马法之间有着一条无形的线,把它们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到了中世纪,法律又有了不一样的色彩。
教会法的兴起让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宗教外衣。
教会在那个时候权力很大,教会法不仅管着人们的宗教生活,对世俗生活也有诸多干涉。
像婚姻方面,教会法规定了很多关于结婚、离婚的细则,那时候的婚姻可不像现在这么自由,一切都得按照教会的规矩来。
这感觉就像是法律和宗教在那个时代跳起了一支复杂的舞蹈,有时候分不清到底是宗教在主导法律,还是法律在为宗教服务。
而且中世纪的法律还有很强的封建等级色彩,贵族和平民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就像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每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都不一样,真的是很不公平。
读完外国法律史,我最大的感受就是法律就像一面镜子,它反映了每个时代的社会风貌、人们的价值观和政治经济状况。
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演变。
同时,我也明白了现代法律来之不易,是经过了无数代人的努力、探索和斗争才形成的。
就像我们现在享受着现代法律带来的各种保障和权益,这背后是一部充满故事的历史长河。
这也让我更加珍惜现在的法治社会,希望我们能够不断完善法律,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加公正、和谐。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

法律的道路读后感第一篇:法律的道路读后感读《法律的道路》有感霍姆斯大法官被公认为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和创始人,《法律的道路》是其前半生法律思想和理论的总结,较为集中的表达了霍姆斯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归纳,对我们理解霍姆斯大法官的法律观和理论倾向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的道路》的文本中,霍姆斯大法官以其精彩的演讲为法学院的学生阐明了一条通向司法实践的道路。
下面我就霍姆斯在《法律的道路》中提到的一些观点谈谈我的看法。
霍姆斯在开篇的时候就说道,“我们学习法律,不是去研究一个秘密,而是去研究一个众所周知的职业。
”霍姆斯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官行使公共权力,并且如果必要,国家的全部权力都将被用来执行他们的判决。
当人们想要知道在何种情形和何种程度上会受到这种权力的威胁时,他们往往就付费给律师,让律师为他们辩护或者提供法律咨询。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一种职业。
“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即预测公共权力通过法院这一工具对人们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霍姆斯的这种观点带有很强的实用主义色彩,不再把法律置于神秘的神坛之上,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即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这里的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霍姆斯持有与自然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所不同的独特见解。
首先霍姆斯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他认为“法律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在表现。
法律发展的历史也就是我们民族道德发展的历史。
”我认为法律与道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点是毫无疑问的。
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服务的目标上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即一定社会的法律和道德都由一定的经济基础产生并服务于这个基础。
并且法律和道德既互相渗透互相保障,同时又是互相制约的。
同时霍姆斯强调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分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混淆是法律道路上的陷阱。
之所以要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为了“正确研究和精通作为一个具有完全理解到界限以及一套包含在明确界限内的教条的行业的法律。
法律之门的读后感范文(通用6篇)

法律之门的读后感法律之门的读后感范文(通用6篇)读完一本书以后,你有什么总结呢?此时需要认真思考读后感如何写了哦。
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之门的读后感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之门的读后感1《法律之门》是美国各大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在研读之后,第一感觉是上大学时都干什么去了,这么好的书竟然没读?不过,晚虽晚矣,但终于已经阅读了。
读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之门》从内容上来看,有其广泛性(不仅全面介绍了英美法律、而且深入浅出地描述其适用过程)、生动性(不是冷冰冰的说教,而是集法理、判例、文学素材、相关资料于一体)、开放性(不仅是高高在上的法理陈述,而是平等地提出问题,授予分析法律问题的方法);从体例上看,整篇从解读现实中的法律开始,到法律如何实施、法律的实施主体、冲突如何解决以及法律的未来均有论述。
《法律之门》作为大陆法系的阅读者,不仅仅是阅读习惯上的新奇之感,而且其理论的深邃、理论述说的条理逻辑,均有震撼之感。
仿佛至此,法律之门已经打开,而我却刚刚才要求进入……法律是什么?作为法官,我们虽然每天都在运用法律,但如被问起这个问题,如何作答?我还真不知道。
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两种模糊性的来源,即事实上的模糊性(发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对所发生的事实运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确定的东西在我们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
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说:“法律就是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其他的虚伪和矫饰。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和他的想法一样。
在司法过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艺占了统治地位,就会导致文牍主义的结果——对于所有遭遇这一结果的人来说,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
法官是工匠吗?对于法官的要求仅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术原理、解释规则、法律术语,以及推演结论和发现答案的方面,就足够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帝国》阅读心得

《法律帝国》阅读心得作者:吴博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5期《法律帝国》作为美国著名的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罗纳德德沃金的代表作,在其学术生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选择了该书进行了阅读,现主要针对本书的核心章节第六章和第七章来说说我的心得。
从本文的文字来说,我感到本文的文字运用在某些程度上较为晦涩,从而给阅读带来了较大的障碍。
从本文运用的法律分析方法来说,可以沿用以下的套路:首先提出问题——列举关于此问题的各位法学家的观点——对这些观点进行分析——通过其分析得出自己赞成的观点。
基本上遵循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三段法。
第六章和第七章:我个人觉得是本书的精髓所在,在这两章作者对整体性、法律整体性、阐释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
我把这两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一)作者认为整体性是不同于公平&正义的第三种独立的美德和政治理想,各种理想之间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避免的,整体性有时候需要和其他理想相互妥协。
如果否认整体性,而仅仅依靠公平、正义和正当诉讼程序,就会发现公平和正义之间也会相互矛盾。
“公平的制度有时候会产生非正义的决定,而不公平的制度有时倒会产生正义的决定”(159)。
因此往往两者之间需要进行选择,例如:我们认为多数人决定的规则是最公平可行的决策程序,但是多数人有时或者经常会对个人的权利问题做出非正义的决定。
整体性作为一种美德,它是非正义和非公平的决定不可避免的,是现实世界所需要的。
在理想社会中。
所有公民总是受到平等的尊重。
在此情况下也就不需要受到整体性的限制和制约。
因此可以说整体性于“我们只能希望欠佳意义上的正义有关”,因为我们不生活在理想的世界,,所以为了做出什么是正义的决定,必须有制度的保障。
显然,作者在这里整体性是在一种与正义和公平的关系来看待整体性的。
(二)整体性是一个原则问题,他不仅是个立法原则,而且也是司法原则,他告诉立法者认为正义和公平不可以进行简单的交换。
法律帝国读后感

法律帝国读后感《法律帝国》是一本由哈伯馆编著的法律学术著作。
读完这本书,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本书将法律视为一种强大的力量,它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也可以对不公正和不平等现象进行改变。
书中,哈伯馆首先介绍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起源。
他指出,法律是由统治者制定的规则和法规的整体,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保障人民的权益。
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最早阶段,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在古代,法律起到规范行为和纠正不公的作用,而现代社会,法律的力量更加强大。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范和纠正不公的工具,它还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保障。
在书的后半部分,哈伯馆详细讨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和影响。
他指出,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和规则,更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基石。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此外,法律还可以通过司法机构实施公正的审判和裁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制定者、法律实施者和法律执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哈伯馆强调,这些角色必须保持独立和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性。
此外,哈伯馆还指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改革至关重要。
法律只有得到公众的支持和信任,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通过阅读《法律帝国》,我对法律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和规则,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保障和引导。
没有法律,社会将无法正常运行,人们的权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通过书中的案例和分析,我了解到了法律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和影响。
无论是在经济、政治、文化还是社会领域,法律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此外,我还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力量。
通过法律,人们可以寻求公正和平等,改变社会不公和不平等的现象。
正是因为有法律的存在,我们才能够见证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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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国读后感
德沃金是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他起初的兴趣是哲学,但在牛津时开始学习法学,从此发现了自己的真正兴趣所在,随后进入哈佛大学法学院,1957年毕业后进入美国最高法院,任法官汉德的办事员,以后又当过律师。
1962年成为耶鲁大学教授,1969年他应邀担任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首席教授,直到1998年。
1975年开始同时担任纽约大学法学的教授至今,他还不定期地担任过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
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法理学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
其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
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哈特);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
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
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
《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
在书中对法律是什么及法律如何被阐释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想。
西方法律自文艺复兴以来,经历了从法的神圣化到理性再到世俗化的转变,这一转变的实质在于法律的生命从神的怀抱最终回到浑浑噩噩的尘世,意即法律的渊源从上帝的旨意转向人类理性,并最终被经验取代之。
与此相适应,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始终是法学研究的中心,法律的确定性和正当性也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对此,在20世纪60年代,新分析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相继发展自己的观点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新分析法学运用逻辑实证主义的语言分析方法,建立了新分析法学理论。
这一理论将“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规则的确定中心”作为法律的存在方式,试图建立起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这在一定程度上构建了法律的确定性理论。
然而,虽然主张“规则的内在方面”应当存在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但新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仍然坚持认为如果用道德观念判断法律的存在与否,则只能会使人们忽视具有法律资格的规则,同时也不利于客观地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哈特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野。
对于“恶法”,他认为也是法,只是我们不去运用罢了。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引起了人们的不安。
如果恶法亦法,那么他们一直执着追求正义的价值观将走向何方呢?
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实主义法学家开始怀疑或反对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学。
主张法律并不是书面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法官的行为,不是一个规则体系而是一批事实。
反对法律的确定性,认为确定性是一种法律神话,法律是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法官应该根据现行的方针政策、社会的整体利益、对将来是否有利进行判案。
他们认为,在对社会整体不利的事情上,人们便不享有权利,这并不受立法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他们主张法官造法,其实质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
在法律现实主义者的眼里,个人的权利是不重要的,这与美国人的价值观从根本上对立。
主张法官造法,实际上就是鼓励司法权侵占立法权,对美国赖以建国的三权分立的宪法理论来说,这不啻是最大的挑战。
应该说,这两种学说,都有其合理的部分,然而,它们却又都不能自圆其说,对美国的法律基础构成甚至政治组织结构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因而,对以上两种观点的批驳,成为时代的要求,而构建一个新的法律学说,自然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德沃金便试图提出自己的法律理论,对两种理论进行反驳。
二、在《法律帝国》中,法律是如何被整体性阐释的?
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始终关注的“法律是什么”。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
对这一概念,有不
同的阐释方法。
“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是其中的一种。
这种阐释认为法律来源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
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
也就是说法律不但包括具体的法律规则,还包括了能证明法律本身合理性的一整套原则体系。
这些原则源自具有“整体性”社会共同体、并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前后一致有组织的整体。
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包括律师和法官)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对法律进行建设性阐释,将具有“整体性”的意义赋予法律实践,并进而以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为依据,将法律应用到具体个案中,获得具体个案中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
意为从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
德沃金认为,作为内在的观点,法律的整体性阐释符合法律实践参与者的实际生活经验,尤其适合在法律规则没有提供“现成”答案的疑难案件中,理解各执一词的法律争议。
法律的适用来源于法律实践者的实践经验。
然而与流行的学术观点不同,德沃金认为,当人们争论“什么是法律”时,并不是在别有居心地装腔作势,以华丽辞藻掩饰自己的私欲;也不是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无谓的语词之争。
无论把他们看作是“说谎者”还是“呆子”,都是对法律实践的
“误解” 。
作为一种建设性阐释方法,整体性的法律能克服两种竞争的阐释,即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缺陷:严格机械遵循过去惯例的因袭主义者,无法应对无具体规则可适用的疑难案件――法官要么不作判决而违背了法官的职责,要么“创造新法”而与因袭主义(也就是严格依法判案的信念)自相矛盾。
而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官可以在法律之内通过建设性阐释发展法律,从而可以将法的安定性与适应性要求结合起来。
将法律视为促进社会利益的工具的实用主义者则虽认为具有种种缺陷却难以反驳。
德沃金最终借助于“整体性”这一概念,成功地指出:法律实用主义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不愿接受不一致对待的解决方案所意味的“内部妥协” ,因为实用主义在于没有法律可适用时可以创造法律,而创造法律的源头在于法律实践者的实际法律操作的历练。
然而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人类行为的特殊性、立法者预见能力的局限性、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等现象的存在,实用主义者对法律的阐释可以说基本无法一致,而作为整体性的法律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