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政府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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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

农产品批发市场优惠政策(一)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支持力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建设采取特事特办原则,打破常规,或将其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作为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列入专项用地指标,或享受产业集聚区用地优惠政策,或通过土地功能置换等给予重点支持,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市场。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充分考虑市场建设用地,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对规划批准设立的市场选址,国土部门要积极调整落实用地指标,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7号)中“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可参照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确定出让底价”的政策执行。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建设土地出让金的政府财政收益部分,应作为政府市场建设基金,用于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公共事业,本身发挥着公益功能,具有公益性质。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关于提高保障市场供应能力的相关要求,各县、区“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等,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文件精神,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区农产品市场建设、改造自项目完工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政府奖励形式,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完善及维护。

县城范围内建设的农产品市场由当地政府给予奖励支持。

(五)对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用水、用电价格,由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标准收取,也可按工业企业同网同价标准执行。

农贸市场优惠招商方案

农贸市场优惠招商方案

农贸市场优惠招商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农贸市场作为城市居民获取新鲜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之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超市、电商等竞争对手的崛起,农贸市场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

为了提升农贸市场的竞争力并吸引更多商户入驻,我们制定了优惠招商方案。

二、项目目标1. 提升农贸市场的知名度和声誉,吸引更多居民购买和推广,刺激市场消费。

2. 扩大农贸市场的经营规模,增加商户的数量和种类,丰富市场商品品种,满足居民多样化的需求。

3. 增加农贸市场的营业额,提高商户的收入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三、优惠政策1. 门店租金优惠为吸引新商户入驻,我们将提供以下门店租金优惠政策:- 免租金期:对于新进驻的商户,给予免租金的宽限期,以减轻他们开业初期的经济压力。

- 分期付款:商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选择分期付款方式,降低门店租金的付费压力。

- 长租优惠:商户可以选择长期租赁合同,享受更低的门店租金,并获得稳定的商业环境和经营条件。

2. 产品采购优惠为了丰富市场商品品种和保证商品质量,我们将提供以下产品采购优惠政策:- 价格优惠:与优质农业生产基地、农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获得更低的产品采购价格,并将这一优势传递给商户和消费者。

- 优先供应:与供应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确保农贸市场优先拿到新鲜、优质的产品供应,加强市场竞争力。

- 售后服务支持:与供应商一起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产品售后服务支持,保障商户和消费者的权益。

3. 市场推广支持为吸引更多居民购买和推广农贸市场,我们将提供以下市场推广支持政策:- 宣传广告:增加对农贸市场的宣传投入,包括线上和线下广告推广,提升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 促销活动:定期举办各类促销活动,如打折、满减、赠品等,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实惠和购物体验。

- 社区合作:与周围居民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健康生活、绿色消费等主题活动,吸引更多消费者关注和参与。

四、项目实施步骤1. 制定详细的优惠政策方案,并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支持。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对农贸市场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和认识

对农贸市场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和认识

对农贸市场房土两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价和认识摘要:1.引言2.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3.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4.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5.结论正文:一、引言税收政策是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社会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税收的各种措施。

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评价和认识。

二、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 号)第一条规定,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包括自有和承租)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惠政策的积极影响1.降低农贸市场经营成本:优惠政策的实施,使得农贸市场在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方面享受到了优惠,降低了农贸市场的经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农贸市场的竞争力。

2.促进农产品流通:农贸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重要渠道,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从而促进农产品的流通,保障农产品供应。

3.保障农民利益:优惠政策降低了农贸市场的运营成本,有利于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保障农民利益。

四、优惠政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优惠政策执行力度不够:尽管政策已经出台,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

建议政府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优惠政策范围有限:政策只针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贸市场,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贸市场,优惠政策的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政府对优惠政策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便于各级税务部门执行。

五、结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降低农贸市场经营成本、促进农产品流通、保障农民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在我国,农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产品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减轻农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的税收负担,激发农业产业活力,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只要是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均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增加农产品的供应。

2、农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免征个人所得税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保障了农民的实际收入。

4、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优惠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生产销售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这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二、农产品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1、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以及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简报

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简报

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简报(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背景和目的二、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具体措施三、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受益对象及范围四、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实施效果分析五、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政策展望正文一、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降低农贸市场的经营成本,刺激市场消费,活跃市场经济,推出了一系列减免税费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农贸市场的公益性、民生性和社会性。

二、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具体措施根据相关政策,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减免农村农贸市场摊位费:为了降低农贸市场摊贩的经营成本,政府对农村农贸市场的摊位费进行了减免。

减免实施主体为叶城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减免对象包括恰其库木农贸市场、恰尔巴格镇农贸市场等。

2.销售农贸市场增值税减免: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同时,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包括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鲜蛋进行加工的熟制蛋。

3.残疾人在农贸市场租摊位能减免哪些费用:根据相关政策,残疾人在农贸市场租摊位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但具体减免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需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三、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受益对象及范围农贸市场减免税费政策的受益对象主要包括农贸市场摊贩、农产品批发商、零售商以及残疾人等。

受益范围涵盖了农村农贸市场、城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各种类型的市场。

四、农贸市场减免税费的实施效果分析农贸市场减免税费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减免税费降低了农贸市场摊贩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其盈利能力,激发了市场活力。

其次,政策刺激了消费者对农产品的消费,提高了农产品的销售量,保障了农民的利益。

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

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

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1. 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内容: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是指农贸市场经营者在申请建设或改造农贸市场时,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这一政策旨在支持和促进农贸市场的发展,改善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条件,并最终提升农产品销售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产品市场需求量逐渐增大。

然而,相对于城市商业市场而言,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存在着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卫生问题、秩序混乱等短板。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农贸市场的整体经营水平,各级政府相继推出了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过程通常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上报审批、审批结果的通知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供相关经营资质证件、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工程报价等信息。

相关政府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公示。

最终,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的相关政策和流程,分析减免政策的实施效果,并提出对进一步完善减免政策的建议。

通过对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的研究,旨在为农贸市场经营者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借鉴,进一步推动农贸市场的发展,促进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断满足人民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1. 引言1.1 概述首先,本部分将介绍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请的背景和相关情况。

这其中包括农贸市场在现代城市中的重要性和作用,以及为什么有必要对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减免。

1.2 文章结构其次,在本部分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本文的结构。

本文将以三个要点为主线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重点讨论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目标和意义。

接着,我们将分析当前农贸市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业作为连接农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农产品初加工免征增值税农产品初加工是指对农产品进行简单的处理,如清洗、挑选、切割、晾晒、烘干等,未改变农产品的基本形态和性质。

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税负,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促进了农产品的流通和销售。

2、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他们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畜禽产品等,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鼓励了农民积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了农产品的供应,同时也减少了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税收成本。

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能够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减轻增值税负担。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降低了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为其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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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9]22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并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双百市场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百市场资金”),是指在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范围)双百市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产批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重点支持物流配送中心、交易大厅、仓储和现代展示展销中心等基础设施,检验检测中心、信息中心、安全监控中心、废弃物及污水处理中心、结算管理中心及独立全封闭活禽交易屠宰区,生鲜农产品配送中心。

第四条(申报主体资格)申请“双百市场工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符合《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的项目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列入本市“双百市场工程”支持计划。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双百市场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

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原则上按2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每个农贸市场原则上按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但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4.其他材料。

第七条(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申请双百市场资金支持的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于规定期限内向市商务委提出项目验收请求,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联合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和规定的支持标准,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市商务委根据项目评审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核拨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使用监督)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双百市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双百市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各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附则)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推进双百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9]27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安全,现就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与支持方向(一)主要任务2009年在农产品重点销区和产区,支持建设和改造200家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导市场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紧密联系,提升市场服务水平;支持400家县乡农贸市场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完善交易设施,改善交易环境;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核心,农贸市场为基础,覆盖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不断降低流通成本,减少农产品损耗,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保证城乡居民吃上“放心菜”。

(二)支持方向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冷链、质量安全可追溯、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等准公益性设施以及交易厅棚、仓储物流、加工配送、分捡包装等经营性设施建设和改造;支持农贸市场进行交易厅棚、冷藏保鲜、卫生、安全、服务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二、项目条件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择市场。

对于在抗击自然灾害、保障市场供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场予以优先考虑,对于已取得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承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政府,保障市场供应;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承诺及时、准确填报“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

2.年成交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东部地区综合市场年成交额2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东部地区专业市场年成交额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4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3.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东部地区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市场应在120分以上。

测评分须经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5-7人)予以现场认定(应出具署名认定意见)。

4.占地面积150亩以上,西部地区可以适当放宽到100亩以上。

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3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二)农贸市场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要求(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申报、验收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

对于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市场,在2008年已建成,但没有享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可列入2009年项目支持计划。

市场申请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3),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流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优惠措施等相关材料。

批发市场还应提供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

(二)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于2009年6月30日前联合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书和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4)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备案,并通过“双百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上传备案材料。

商务部、财政部对备案项目确认后,各项目正式列入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

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项目申请、审核、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见《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商务部下发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另发)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对2009年度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于2010年2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和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财政部(经建司)。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验收。

市场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项目验收申请(应附具体项目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验收合格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对按本通知规定建设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项目,中央财政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将予以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六)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资金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

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工业用地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双百市场工程”取得更大的成效。

附件:1.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申请书2.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汇总表3.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申请书4.2009年度“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项目汇总表商务部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上海将出台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8日--------------------------------------------------------------------------------2011-2-28 17:30:3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食品质量报) 增加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内容本报讯张仲超从相关方面获悉,最快将于下月上旬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将增加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内容,从而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进行指导。

据悉,上海市的一些区县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就对标准化菜场回归公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上海市主要领导此前在市人代会上表示,政府除了大力稳定菜价外,还必须投入标准化市场建设。

市领导明确表示,菜市场是公益性的项目,因此标准化菜市场必须由政府投入,不能由市场化运作。

市场化运作,摊位费很高,这些摊位费肯定加在菜价里面,又转嫁到市民的头上。

因此,摊位费要降下来或者免收,根本途径就是把菜市场作为公益性的项目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

根据市领导的这一指示,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增加了关于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的原则性指导内容,出台后将对标准化菜市场回归公益进行原则性指导。

对于新建社区的菜场,即将出台的《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也将明确规定,由区县政府以成本价控制产权,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管理。

据介绍,本市各区县已经开始对标准化菜场回归公益进行有益的探索。

普陀区将在现有菜市场民营、国有三七开的基础上,达到民营、国有二八开比例,使国有菜市场占据主渠道,起到引领主导的作用。

普陀区建德农贸市场是一家由私人老板从长征镇某生产队承包的标准化菜场,从今年元旦起,这家菜市场转由普陀区属国有企业上海诚信公司经营管理。

为了让这家菜场回归公益,双方的谈判持续了半年多时间。

由于以前的承包合同还有三年才到期,为此,长征镇政府补偿了私人老板100多万元。

上海诚信副食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总经理吴致中表示,从下个月起,建德菜场将进行全面改造,蔬菜摊位预计从目前的11个增加到60个左右,摊位费则从1100元左右降至600元至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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