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一、家庭病床的定义和范围1.家庭病床是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医疗机构出租给患者或其家属在家中使用的床位。
2.家庭病床适用于需要长期护理和康复的患者,包括卧床不起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慢性疾病患者等。
二、家庭病床的评估和审核1.家庭病床的申请需由医疗机构的医生进行评估,并提供详细的病情资料和护理需求。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申请,决定是否批准使用家庭病床。
三、家庭病床的配置和使用1.家庭病床的配置需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包括床位、床垫、床单等设备和物品。
2.家庭病床的使用需满足以下条件:a.家庭环境安全、卫生达标。
b.有照顾患者的合格护理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c.需定期接受医疗机构的护理指导和监督。
四、家庭病床的管理1.家庭病床的租用方需与医疗机构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用期限、费用及其他相关责任。
2.家庭病床的使用方需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家庭病床。
3.医疗机构需定期自查家庭病床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4.家庭病床的使用方需保持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及时提供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康复情况。
五、家庭病床的维修和消毒1.家庭病床的维修需由医疗机构负责,并确保床位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2.家庭病床的床垫和床单需定期更换和消毒,保持卫生洁净。
六、家庭病床的监管和处罚1.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2.对于违规使用或管理不善的家庭病床,卫生行政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七、家庭病床的信息管理1.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家庭病床的配置、使用和维修情况等信息。
2.家庭病床的使用方需按照规定提供患者的相关信息和病历资料,以便医疗机构进行护理指导和监督。
家庭病床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家庭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减轻医疗机构的床位压力,同时也提高了患者的康复效果和生活质量。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家庭病床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面落实。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2.15•【文号】•【施行日期】198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78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等48件部门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宣布废止和失效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1984年12月15日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充分发挥家庭病床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而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是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深受群众欢迎,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医疗服务形式。
它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利于缓和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和卫生所),都应当把开展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坚持普及与提高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病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技术、管理三落实,使家庭病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任务和收治范围第六条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一、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
二、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治疾病。
三、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
四、宣传、普及防治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
五、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结。
第七条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一般是: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适应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和《南京市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的暂行办法》(宁劳社医[2006]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设置家庭病床。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二)恶性肿瘤晚期;(三)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四)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
第二条开展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系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经卫生部门认定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条件的。
第三条凡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申请家庭病床定点资格。
经市医保中心审查合格后,向社会公示。
取得定点资格的,双方签订《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条申请家庭病床程序:(一)凡符合设立家庭病床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设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治医生检查确诊,在《申请表》填写设立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
(三)参保人员本人或其家属持病历、《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申请表》到参保人员户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
第五条医疗管理(一)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收治标准,为每位患者建立家庭病床病案(参照住院病案管理)。
应提供完整的治疗方案,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家庭病床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卫生、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家庭病床服务办法

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家庭医生服务市场发展,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在本市地方标准《家庭病床服务规范(DB31/T487-2010)》基础上,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实际,梳理了2019年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见附件1),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以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本市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并由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
第三条医疗机构在本市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成立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的质控管理和考核。
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建立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制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编制家庭病床服务业务指南,组织区级专业质控组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质控和考核。
第六条家庭病床服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规范安全的原则。
家庭病床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中西医诊疗规范、护理规范、康复规范、居家护理规范、病历书写规范等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二)适宜连续的原则。
医师对有需求的患者上门进行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适宜的家庭病床服务。
同时,家庭病床服务还与医疗机构内疾病诊治、长期照护、养老护理等服务形式衔接,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应当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的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列为家庭病床的服务对象:(一)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并经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
医院家庭病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家庭病床的管理,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家中设立病床,为符合条件、需要连续治疗的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一种特殊服务形式。
第三条家庭病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确保患者安全、舒适、满意;2. 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4. 严格收费标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
第二章家庭病床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家庭病床的设立应经医院批准,由医院相关部门负责。
第五条家庭病床的设立条件:1. 患者病情稳定,符合住院指征;2. 经医师评估,后续需连续观察治疗;3. 患者及家属同意在家接受治疗;4. 家庭环境符合医疗护理要求。
第六条家庭病床的设立程序:1. 患者及家属向医院提出申请;2. 医院进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设立条件;3. 双方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4. 医院安排医护人员上门服务。
第七条家庭病床的管理:1. 医院设立家庭病床管理办公室,负责家庭病床的日常管理工作;2. 定期对家庭病床进行巡查,确保医疗护理质量;3. 对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4. 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了解患者需求,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章家庭病床的服务内容第八条家庭病床的服务内容包括:1. 医师定期上门查床、治疗、护理;2. 药物配送、注射、换药等服务;3. 康复指导、健康教育;4. 协助患者办理住院、转诊手续。
第九条家庭病床的医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2. 熟悉家庭病床的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家庭病床的收费标准第十条家庭病床的收费标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家庭病床的收费项目包括:1. 医疗服务费;2. 药物费;3. 护理费;4. 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章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对家庭病床的设立、服务、收费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医院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细则

医保政策宣传与解读
医院应积极开展医保政策宣传工作,让患者及家属充分了解医保政策对家 庭病床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报销标准。
针对患者及家属对医保政策的疑问,医院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窗口或咨询电 话,提供详细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医院应定期更新医保政策宣传资料,确保患者及家属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 政策信息。
费用结算与报销流程
持续改进方向与目标
A
完善服务流程
进一步优化家庭病床服务的流程,缩短患者等 待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提升医护人员素质
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医护 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B
C
加强患者安全教育
加强对患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患者的 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推动政策与法规完善
积极参与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 家庭病床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患者及家属宣传与教育
01
疾病知识宣传
向患者及家属普及相关疾病知识 ,帮助他们了解病情、治疗方案 及注意事项。
02
家庭护理指导
03
心理支持与教育
指导患者家属掌握基本的家庭护 理技能,如日常照护、饮食调整 、康复训练等。
关注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状态,提 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教育,帮助 他们积极应对疾病带来的压力。
07 总结与展望
家庭病床服务成果回顾
服务规模扩大
家庭病床服务在过去几年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服务规模不 断扩大,为更多需要医疗照护的患者提供了便利。
服务质量提升
通过不断完善服务流程和提高医护人员素质,家庭病床服务的质量 得到了显著提升,患者满意度不断提高。
多学科协作模式建立
家庭病床服务促进了多学科之间的协作,医生、护士、康复师等多 个专业团队共同参与,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照护。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

家庭病床工作制度一、家庭病床建床对象1、凡属本社区居民行动不便,就医困难,适合在家庭病床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
(>80岁)2、经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及康复对象。
3、离休干部和老、弱、残者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
4、晚期肿瘤病人需家庭病床治疗者。
5、需住院治疗,但因某种原因不能住院,适合家庭病床治疗。
二、凡属建床对象,由经治医师上门诊治,建立病史,并做好建床登记工作,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
三、建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治医师联系、汇报病史,3到7天内完成上级医师查房。
四、凡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稳定或需住院治疗,可同意病人撤床并做好撤床记录。
五、经过治疗,病情尚未稳定需继续诊治,但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撤床者,经解释但无效者,同意作自动撤床。
撤床记录中应说明其撤床原因。
六、撤床应在48小时内完成,撤床小结由组长审核签名,交内勤登记归档。
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1、为了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2、开展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3、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是承担社区(街道)卫生服务的医院有组织的医疗行为,医院要加强领导,规范行为,培养人才,提高质量,便民利民。
4、医院提供氛庭病床医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应具备师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在本院家庭病床组的统一计划、安排和调配下进行。
5、家庭病床的建床撤床,在病人门诊病历或者出院小结中提出,或由上级医院在病人的出院小结中提出。
6、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有关家庭病床的建床建议进行审核,符合建床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同意由本院建床并向病人出具《家庭病床建床通知》。
在参加医保的病人出具《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后,为病人建立家庭病床,指派本院医生负责病人的治疗。
7、医院家庭病床组应对本院的家庭病床建、撤情况进行登记。
建床登记应由家庭病床组指派的家庭病床治疗医生进行;撤床登记应由指派医生在写好撤床小结、病人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后向家匿病床组申报。
家庭病床与居家护理管理制度

家庭病床与居家护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家庭病床与居家护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本制度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家庭病床与居家护理服务的管理工作,涵盖全部相关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含家庭病床和居家护理服务的管理要求、操作规范、职责分工、质量监控、投诉处理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家庭病床管理第四条家庭病床的设置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 患者的病情需实现居家病床服务标准,经医疗团队评估确认; 2. 家庭环境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保证患者的生活和护理需求; 3. 家属或患者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家庭病床的安装和使用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1. 家庭病床的安装必需由专业团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家庭病床的使用必需依照操作手册进行,家属必需经过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 3. 家庭病床的维护保养由设备供应商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
第六条医院将订立家庭病床管理台账,对已安装的家庭病床进行全面登记和管理,包含设备信息、使用情况、维护记录等。
第七条家庭病床的退还必需符合以下规定: 1. 家庭病床使用期满或患者病愈出院,家属应及时通知医院,布置家庭病床的退还; 2. 家庭病床退还时必需经过检查确认无损坏和遗失; 3. 家庭病床的退还由医院负责,退还后进行相应的记录更新。
第三章居家护理服务管理第八条居家护理服务的范围包含日常护理、体检监测、药物管理等,具体服务内容依据患者的实际需求而定。
第九条居家护理服务的执行必需符合以下原则: 1. 严格遵从医嘱和护理计划,确保服务的安全有效; 2. 定期进行护理记录和评估,及时调整护理方案; 3. 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动,及时报告医护人员。
第十条居家护理服务的人员要求: 1. 居家护理人员必需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并参加医院组织的培训; 2. 居家护理人员必需具备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安全; 3. 医院将对居家护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以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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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
1984年12月15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病床的管理,充分发挥家庭病床的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家庭病床是医疗单位对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某些病人,而在其家庭就地建立的病床。
第三条家庭病床是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一种深受群众欢迎,符合医学发展规律的医疗服务形式。
它适合我国国情,便民利民,利于缓和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医疗机构(含厂矿企业职工医院和卫生所),都应当把开展家庭病床作为自己的一项长期任务。
第四条坚持普及与提高结合,中西医结合,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相结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家庭病床,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做好优质服务。
第五条加强领导,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组织、技术、管理三落实,使家庭病床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章任务和收治范围
第六条家庭病床的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对建床患者的医疗服务。
二、扩大预防,开展健康体检、疾病普查、防治疾病。
三、开展家庭条件下的康复医疗。
四、宣传、普及防治疾病、家庭医学保健知识。
五、选择适当病种,进行疗效观察,研究治疗、预防和康复措施,不断加以总结。
第七条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
一般是:
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
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
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
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
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
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各级医疗机构要有一名业务领导干部分管家庭病床工作。
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机构。
大城市街道医院(卫生院)、中小城市区医院(含区医院以下单位)要成立家庭病床科(组)。
城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及农村医院要结合自身特点和专科特长开展家庭病床,并建立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九条家庭病床科(组)人员配备要精干,要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
人员编制由本单位调剂解决,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工作
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按照城市分级分工医疗的体制,建立以基层医疗机构为主力,大医院
为技术后盾的家庭病床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制度。
第四章器械装备
第十二条家庭病床科(组)应装备有适应工作需要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设备。
第十三条为了便于家庭病床病人的抢救和转院,医院的救护车要对家庭病床优先,车辆不足的要尽快配备。
家庭病床任务重或服务半径大的医疗单位,要为家庭病床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五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四条家庭病床科(组)应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岗位责任制或任务
承包责任制,并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合理地分配奖金,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第十五条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包括建床结床、病历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隔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统计和考核、奖惩制度等。
要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家庭病床科(组)人员可实行聘任制,除了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外,也可以聘用大医院编余的技术骨干和退休离休人员。
对于受聘到基层医院家庭病床科(组)任职或兼职的技术骨干,待遇要从优,以鼓励人才流动。
第十七条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遵守工作人员守则。
如有违犯,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家庭病床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
二、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做到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三、对工作认真负责,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四、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
五、遵守家庭病床的各项制度、规定。
六、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擅自回家或处理私事。
七、不以权谋私、不接受病人或家属馈赠,不开人情方、人情假。
第六章收费及报销
第十九条家庭病床收费有以下各项:
一、管理费(出诊费),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药费、检验及特殊检查费,应按国家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诊疗费,可以按质论价,即依据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和服务半径的不同,定不同的价格。
四、其它收费,与家庭病床同时开展的妇幼保健、预防注射和体格检查等工作之访视费、劳务费、体检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家庭病床患者,医药费应按规
定报销。
其中管理费(出诊费)应由个人负担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家庭病床的管理费、体检费、访视费、劳务费等项收入,可由家庭病床科(组)支配。
其它项目的收入可按一定比例提成。
家庭病床的上述收入可用于家庭病床工作人员的奖金、加班费、外勤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工作服(包括防寒服)折旧费和劳保用品等等。
具体提成比例,奖金和有关各项补贴标准,由各地依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