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格式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格式附录7.1 编制原则和要求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应全面、概括地反映风险评价的全部工作,具有系统性。
数据处理要规范,数据的引用要注明出处,数据的计算过程必要时可编制附录。
文字力求简洁、准确,图表齐全,评价结论要科学、公正,提出的措施要具体,要与评价的风险相对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同时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附录7.2 报告书编制内容及格式1总则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报告书应根据评价对象的环境和项目特点及评价工作等级,选取下列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编制。
1.1风险评价的目的结合项目概况和风险特点,风险评价背景或主管部门的要求,阐述环境风险评价目的。
1.2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主要包括:(1)相关法律法规;(2)评价委托书或任务书;(3)评价大纲及其审查意见;(4)相关的可行性报告、批复等文件。
1.3风险评价标准国家标准(包括相关导则、规范)、地方标准或拟参照的国外有关标准。
1.4控制污染与保护目标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生态环境状况,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确定风险评价的总体目标。
1.5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范围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价工作等级划分方法,定出评估的工作等级。
根据工作等级结合环境特征划出评价范围。
1.6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步骤根据本项目风险特点和《导则》要求,确定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步骤。
2现状分析《导则》第5章内容。
3风险识别《导则》第6章内容。
4源项分析《导则》第7章内容5风险影响预测《导则》第8章内容。
6风险评价《导则》第9章内容。
7降低风险对策《导则》第10章内容。
8费用效益分析《导则》第11章内容。
9评价结论《导则》第12章内容。
报告书附表附表1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内码头泊位统计表附表2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内码头泊位规划统计表附表3 进港航道一览表附表4 锚地现状及规划一览表附表5 助航导航设施一览表附表6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船舶流量统计表附表7 港口分货种吞吐量(近三年)附表8 港口分货类预测吞吐量(近期、远期)附表9 历年港口进出港船舶分船型分吨级统计(应与船舶事故统计时段相对应,统计年限尽可能多,最少不少于3年)附表10 评价对象船舶运输装卸危险货物清单附表11 评价对象船舶运输装卸主要危险货物理化性质附表12 评价对象码头输油(或液货)臂主要参数附表13 评价对象设计到港船型类型、船型比例、船舶吨级、船舶主尺度、船舶实载率(仅对油船)附表14 港口现有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附表15 港口现有应急设备附表16 港口现有应急队伍附表17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周边可调用的国家、政府、企业和社会应急力量统计附表18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气象资料附表19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水文资料附表20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概况附表21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工业分行业产值附表22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农林牧渔业产值附表23 评价水域水生生物调查表附表24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近岸海域环境功能附表25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沿海(内河沿岸)自然保护区附表26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水产养殖现状及规划附表27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历年船舶交通事故统计附表28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历年船舶污染事故统计附表29 类比区域历年船舶交通事故统计附表30 类比区域历年船舶污染事故统计附表31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海况等级和出现频率附表32 其他需要列表说明的问题报告书附图附图1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行政区划图附图2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海图附图3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港区总体布局图附图4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码头泊位分布图附图5 评价对象地理位置图附图6 评价对象码头位置图附图7 评价对象码头前沿船舶调头区平面布置示意图附图8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航道位置图附图9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锚地位置图附图10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内船舶航行VTS截图附图11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船舶事故分布图附图12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海洋功能区划图附图13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近海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14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主要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附图15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养殖区现状和规划分布图附图16 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旅游资源分布现状和规划图附图17 评价单位现场踏勘拍摄的照片附图18 收集到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船舶事故照片或图片附图19 其他认为有必要列入的图附表附表1 海况等级划分海况等级浪高H1/3(m)风级平均风速(m/s)0 H1/3=0 0 0.0-0.21 H1/3=0.1 1-2 0.3-3.32 0.1≤H1/3<0.5 2-4 1.6-7.93 0.5≤H1/3<1.254-5 5.5-10.04 1.25≤H1/3<2.55-7 8.0-17.15 2.5≤H1/3<4.0 7-8 13.9-20.76 4.0≤H1/3<6.0 8-9 17.2-24.47 6.0≤H1/3<9.0 9-10 20.8-28.48 9.0≤H1/3<14 10-11 24.5-32.69 14≤H1/312 ≥32.7资料来源: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标准研究.P87附表2 中国沿海海区海况特点出现频率长江口渤海湾台湾海峡南海广西沿海海南以南黄海E1 B1 E5 S1 S2 S3 Y1 3级以下频率(%)44.7 72.4 —38.5 75.9 58.3 65.7 4级以下频率(%)81.8 97.2 70.7 79.3 97.7 91.6 95.8 5级以下频率(%)95.9 —91.4 96.1 99.9 99.0 99.6 6级以下频率(%)99.5 —98.5 99.6 ———江苏沿海浙江沿海东海北东海南南海北南海中南海南Y2 E3 E2 E4 S4 S5 S7 3级以下频率(%)49.8 34.1 46.5 38.6 33.9 40.4 42.2 4级以下频率(%)88.2 75.4 84.1 79.2 72.3 76.5 805级以下频97.9 94.4 97.0 95.5 92.8 93.9 95.7 率(%)6级以下频—99.3 —99.3 99.1 99.1 99.5 率(%)资料来源:交通部规划研究院.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标准研究.P86附表3 进出港船舶分船种分吨级统计表项目总计99总吨以下100~499500~9991000~29993000~999910000~4999950000总吨以上合计艘数总吨总载重量货船油船艘数总吨总载重量液化气艘数项目总计99总吨以下100~499500~9991000~29993000~999910000~4999950000总吨以上船总吨总载重量散装化学品船艘数总吨总载重量散货船艘数总吨项目总计99总吨以下100~499500~9991000~29993000~999910000~4999950000总吨以上总载重量集装箱船艘数总吨总载重量货船滚装船艘数总吨总载重量项目总计99总吨以下100~499500~9991000~29993000~999910000~4999950000总吨以上其他货船艘数总吨总载重量顶推船拖轮艘数主机功率驳船艘数总吨项目总计99总吨以下100~499500~9991000~29993000~999910000~4999950000总吨以上总载重量非运输船艘数总吨总载重量注:(1)此表可根据海事局或港口管理局统计数据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接收处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份的船舶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来自疫区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应当经有关检疫部门检疫处理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设置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的处理装置或者储存容器。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从而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等有害影响的货物。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
船舶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其船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明确指定所委托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船舶污水管理制度

船舶污水管理制度随着船舶数量的增长和环保意识的提升,船舶污水管理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
船舶污水管理制度是指对船舶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管理和处理的一套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船员健康、促进航运安全和维护国际形象。
船舶污水管理制度包括对污水来源、处理方式、监测和报告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船舶污水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广大船舶业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船舶污水的来源和分类船舶污水主要来源于船舶内部生活、餐饮、洗漱等活动产生的污水,其主要成分包括有机物、营养物、重金属、油脂、细菌等。
根据不同来源和成分,船舶污水可分为黑水、灰水和压载水三种类型。
1. 黑水:黑水是指船舶上的厕所污水,主要含有有机物、生物污染物和营养物,是最具有污染性的船舶污水类型之一。
2. 灰水:灰水是指船舶上的生活和餐饮用水,主要含有乳制品、油脂、碱性清洁剂、漂白剂等成分,是一种对海洋环境较为友好的船舶污水类型。
3. 压载水:压载水是指船舶内部用于冷却和洗甲板等用途的海水,主要含有重金属、油类、微生物等成分,对海洋生态有一定影响。
二、船舶污水管理制度的要求为有效管理和处理船舶污水,维护海洋环境和提升船舶运营质量,船舶污水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 污水处理设施:船舶应安装适当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装置、沉积箱、油水分离器等,确保对船舶产生的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和净化。
2. 污水排放标准:船舶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和当地相关法规要求,严禁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3. 污水监测与报告:船舶应定期对污水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记录排放情况和处理效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和处理结果。
4. 船员培训:船员应接受相关污水管理知识培训,了解污水来源、分类、处理方式和排放标准,增强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5. 污水应急预案:船舶应制定完善的污水应急预案,应对污水处理设施故障、事故和污水泄漏等突发情况,保障船舶和海洋环境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海事局•【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沪海危防[2011]588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海危防〔2011〕58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规范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提高上海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与应急处置水平,现将《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码头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专项验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码头单位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海事处依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码头单位专项验收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二章验收程序第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符合《细则》要求的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编制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向所在辖区海事处提交评审申请书和评估报告,申请主管机关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4号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港口工程船舶污染环境风险与评估
港口工程船舶污染环境风险与评估刘春萍;沈有兵;丁少鹏【摘要】船舶水上运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较高的污染风险.通过介绍广州港某石化码头工程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估的事故风险识别、项源分析和影响预测几个环节,指出此类工程风险评估的难点,提出试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需要完善的建议.【期刊名称】《水运工程》【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6页(P68-73)【关键词】风险评估;港口;溢油;模型;海洋环境【作者】刘春萍;沈有兵;丁少鹏【作者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广州511442;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广州511442;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广州5114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5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航运业一片繁荣,给人类社会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然而在船舶航行和作业的过程中发生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却使人类赖以生存的海洋环境资源骤然恶化。
如2010年4月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泄漏石油近500万桶,其中420万桶进入墨西哥湾水域;2010年7月大连新港“7.16”事故,输油管线和10万吨级原油罐发生爆炸,导致原油泄漏(最初估算为1 500 t,实际高达7万t),受污染海域约430 km2。
2011年6月渤海湾溢油事故,据统计共有约700桶原油渗漏至渤海海面,另有约2 500桶矿物油油基泥浆渗漏并沉积到海床,已造成5 500 km2海水受污染,大致相当于渤海面积的7%,事故导致840 km2的海域一夜之间从I类水质变为IV类水质。
为避免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或将风险降到最低,对有可能因船舶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沿海和内河已建、新建和改扩建的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或拆解、航道建设等)进行船舶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评估对即将开展的项目做足防范工作,不仅可以预防溢油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和社会损失,而且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起到重要作用。
综合安全评估(FSA)方法中的环境风险评价标准
综合安全评估(FSA)方法中的环境风险评价标准张爽;刘晓丰;韩佳霖【摘要】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海上运输在为全球贸易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带来威胁。
作为一种决策工具,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了一种结构化、【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4页(P21-24)【关键词】综合安全评估;评价标准;环境风险;生产经营活动;海上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全球贸易;海上运输【作者】张爽;刘晓丰;韩佳霖【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61.4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海上运输在为全球贸易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带来威胁。
作为一种决策工具,国际海事组织(IMO)提出了一种结构化、系统化的技术方法——综合安全评估(Formal Safety Assessment,FSA),旨在为保障海上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尽管保护海洋环境也是应用FSA的目标之一,但是目前的FSA导则还没能提供一个统一的环境风险评估标准。
IMO对环境风险评估标准的讨论始于2003年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49届会议(MEPC 49),并随着讨论和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引起IMO成员国的关注,成为之后每届委员会FSA议程下的重要议题。
2006年,欧盟将“安全设计、操作和规范研究项目”(Design,Operation and Regulation for Safety, SAFEDOR)中关于油船的FSA研究成果提交给IMO,提出基于“避免1t溢油所需付出的成本”(Cost of Averting a Tonne of Oil Spill, CATS)的费效评估理念,并采用“60 000 $/t”这一常量作为CATS的取值,提出了包括增加双层底高度和双层船壳之间宽度在内的风险控制方案。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一、我国近海环境污染现状及评价(一)全海域环境质量状况1、我国海域海水环境质量90年代以来,我国海洋环境污染一直比较严重。
其中,我国近海水质劣于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面积,从1992年的10万平方公里,上升到1999年的最高值20.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以14.6%的速度增长。
1999年以后,我国的海洋环保工作初显成效,总体污染状况得到改善,污染加重的势头得到遏制,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由1999年的20.2万平方公里,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16.9万平方公里,减少了16.3%,环境污染状况得到了初步的改善。
但2004年的数据显示,全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16.9万平方公里,比2003年增加约2.7万平方公里,我国近岸中度和严重污染海域范围增加。
对于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海区的2001—2004年海水环境污染状况研究表明:在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区中,渤海和东海海水污染程度较重。
渤海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2.4万平方公里,约占渤海总面积的1/3,受污染程度较为严重;黄海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中大部分为较清洁和轻度污染,受污染程度相对较低;东海主要污染区域相对集中且污染程度较重,主要集中在长江口和杭州湾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中严重污染和中度污染比重相对较大;南海总体污染程度较低,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中大部分为较清洁和轻度污染,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珠江口、汕头和湛江港近岸局部水域。
2、主要入海口海域污染状况20世纪末以来,由于江河携带大量陆源污染物入海,我国近岸2/3的重点海域受到营养盐污染。
其中,辽河口、大连湾、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象山湾、三门湾、乐清湾、闽江口、珠江口等海域污染较重,且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大部分河口、海湾以及大中城市邻近海域污染日趋严重。
对我国主要入海口海域污染状况研究表明: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决定着其直接承受沿海、沿江居民排放的城市生活污水、食品工业废水及残渣、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质及其他污染物,是污染物最为集中,密度最高的区域。
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
福建省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审查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码头、装卸站等作业活动单位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的审查。
第三条港口、码头、装卸站等作业活动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应当与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相适应。
第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港口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六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但未进行防污染能力报告审查的,业主单位应提请港口管理部门审查。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应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开展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将用于船舶污染防治的有关设施、设备、仪器和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必须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业主单位应在港口、码头、装卸站试运行前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防治污染能力评价报告审查。
第七条同一港口或者同一港区、作业区的码头、装卸站等可以自愿建立联防机制,实现船舶污染防治资源的优化、整合和统一调配使用。
并对联防区域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进行评价,其整体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不得因建立联防机制而减弱。
第八条投入使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等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对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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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
9.1事故危害后果预测
从船舶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泄漏量、类型、漂移轨迹、扩散范围、污染概率、影响时间等污染指标,结合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敏感程度,综合预测危害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于沿海水域,可按照船舶溢油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危害后果划分为“灾难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较小”六个级别,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基本上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相对应。
详见附录6。
对于上述的环境影响程度,在环境比较敏感的水域,选用单一指标很难反映出船舶污染事故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应选用多个指标作为危害后果的评价指标,才能比较全面表现出危害后果。
(1)用危害后果指数表示风险危害后果。
危害后果指数C = Pi×Si
其中:Si为敏感保护目标i的敏感系数,Pi为敏感目标i受影响的概率。
对于一级评价,敏感目标i受影响的概率Pi应根据随机
模拟统计法预测得到;
对于二级评价,敏感目标i受影响的概率Pi可取其不利风向的风频。
详见附录5和6。
(2)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计算危害后果值。
详见附录6。
9.2高风险区预测
本节内容适用于对较大范围的区域进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规划时的风险预测,为了在该区域内细划几个区域来比对事故风险大小,从而决定应急能力建议。
在细划区域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地理位置的相近性;
(2)进出船舶、装卸货物的种类相近性;
(3)评价数据的可获取性;
(4)港口区划和管辖区域;
(5)其它相关因素。
方法一:
根据分析出的船舶事故多发区地点、污染事故发生概率、最可能发生事故污染物泄漏量、周边环境敏感程度,以及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结果,对高风险区的风险特点进行定性描述。
方法二:
风险指数(R)=风险概率指数(P)+危害后果指数(C)或:风险指数(R)=风险概率指数(P)×危害后果指数(C)
通过比较子区域风险指数,按照中、高、低(或更多等级)确定高风险区。
详见附录6。
9.3预测结果图
一级评价应在评价对象或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敏感现状网格图(见5.9节)的基础上叠加风险预测结果网格图,包括事故的污染影响概率分布、漂移扩散时间分布、海面污染物厚度分布、水体污染物浓度分布、污染持续时间等,清晰地显示海上污染物对不同区域和敏感保护目标的污染概率、最快抵达时间、最大污染浓度以及持续影响时间等。
二级评价应在敏感保护目标分布图的基础上叠加风险预测结果,包括不同典型事故情景下污染物漂移扩散轨迹和时间分布图。
清晰地显示海上污染物对不同区域和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以及抵达时间。
9.4风险矩阵
风险矩阵分析主要用于判断船舶污染事故风险是否可以接受,以及应急防备能力与船舶污染事故风险是否相适应。
风险矩阵分析可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在《海上溢
油风险评价与反应防备评估手册》中推荐的方法评价风险大小。
风险矩阵纵坐标为事故发生概率,横坐标为事故危害后果。
事故发生概率预测见7.2节,危害后果预测见9.1节。
风险矩阵的作法详见附录6。
9.5风险可接受水平分析
在风险矩阵中,将事故风险大小分为三个区域,在矩阵底部,事故发生概率较低,后果不太严重的区域为低风险区,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基本不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在矩阵顶部,事故发生频率和后果都很严重,处于高风险区,风险不可接受,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降低风险。
风险矩阵中处于两者之间的为中等风险区,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