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赣农产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产字[2007]2号)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链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带动周边农民增收、提高生产效率和品质的企业。
为了认定和监测农业龙头企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一、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业龙头企业应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介绍、主要产品和技术、经营情况等。
2.初审阶段: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查验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企业将接受现场考察,相关部门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
4.评审和认定: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评审,对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
二、认定条件:1.规模和投入:农业龙头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和投入,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和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
2.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性的技术和产品,不断引领农业产业的发展。
3.市场影响力:农业龙头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应积极推动绿色农业,采取环保措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监测管理:1.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信息库,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技术创新等。
2.定期评估:对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了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政策支持: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提供优惠政策、财务支持和技术支持等。
4.产业引导:相关部门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链的整合和优化,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
5.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运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通过完善认定程序,严格认定条件,做好监测管理工作,可以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的整体效益,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育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建筑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清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20日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委、市政府“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的战略部署,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全方位推动我市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增值水平高、行业位次排名前、辐射带动作用好”的农业龙头企业,带动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为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港湾城市,努力夯实龙头之柱、筑牢产业之基,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中出经验、当标兵做出更大贡献。
二、培育对象种养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亿元(不含)以上,加工流通类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不含)以上,且“十四五”期间具有高成长潜力的特色农业龙头企业。
三、发展目标(一)企业产能实现跃升。
到2025年,力争年销售收入(产值)10亿元(不含)以上企业达到5家以上。
(二)企业质量实现提升。
到2025年,力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达5家以上,中国农业企业500强达5家以上,培育一批具有全国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企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闽财农[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03]56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农业产业化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更快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现将《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财政厅二○○三年六月三十日福建省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中的带动作用,根据《福建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规定及有关部门龙头企业的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使用的目标、范围和原则农业产业化省级部门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是为了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带动农业结构调整,培育特色产业和优势产业,努力扩大农业出口创汇,增加农民收入。
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省级部门龙头企业投资贷款贴息。
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引进、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开发新产品、建立原料基地、发展精深加工、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加强市场信息、市场设施和检验检测服务,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等。
贴息资金应体现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
二、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各设区市财政局和市级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贴息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提出当地龙头企业具体扶持项目,落实贷款来源,负责审查当地银行贷款证明(借款合同复印件、结息单或借款记帐凭证或银行借款余额证明),并在次年4月30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及银行贷款证明汇总上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
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市,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 万元以上,固
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
企业带动农户2000
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含减免税)在200
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
在本省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省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
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六)企业制度健全。
企业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形象良好。
(七)已开展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设区市,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企业开户银行提供;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须由基地所在地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完税情况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提供;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检部门提供。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和证明。
(二)各县(市、区)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严格
把关,并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
(三)各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对各地推荐的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并按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评价,初步筛选出入选企业。
(二)省农办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将入选企业提交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评定意见,
(三)省农办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候选企业名单,并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
第九条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文件)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
第十条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建立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申报材料。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的2月底之前,按第六条要求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设区市农办。
2、基础材料核查。
各设区市农办和财政局对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核查汇总。
提出初审意见,于当年3月份报省农办。
3、组织专家评价。
省农办、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
4、提出监测报告。
根据省专家组的评价意见,省农办和财政厅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监测意见,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
5、认定监测结果。
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三条动态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淘汰企业由其所在设区市等额推荐递补企业,省里按认定规定进行认定,若认定不合格,名额不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在监测期内的每一年份,各县(市、区)农办要于1月底之前将所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和统计报表,报设区市汇总,2月底之前由设区市农办报省农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参加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或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予以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还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有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设区市农办、财政局复核后审查,报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保留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