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立 了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机 制 , 能 辐 射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企 业 。
《 法 》 要 求 , 申报 农 业 综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省 级 龙 办 头 企 业 原 则 上 限 于 市 、县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 同 时对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省 级 龙 头 企 业 的 申报 材 料 和 申报 程 序
号 )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省 人 民政 府 同意 , 近 日 ,省 财政 印 发 通 知 明 确 , 生 产 矿 井 生 产 原 煤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仍 执 行
20 0 8年 标 准 。基 建 矿 ( 建 矿 、改 扩 建 矿 、技 改矿 、 资 源 新 整 合 等 非 生 产 矿 ) “ 程 煤 ” 、所 有 不 合 规 矿 井 产 煤 、 以 工 及 所 有 的 非矿 井 产 煤 的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不 区分 煤 种 和 产 能
调 节 系数 ,统 一 为吨 煤 4 0元 。
了 《 于 20 关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煤 种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 西 财税 ) 0 9年 第 4期 山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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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公布 20 年煤炭可持续发屣基金螵种征收标准 09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20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工 作 ,根 据 财 政 部 《 于 批 复 ( 西 省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金 关 山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施 办法 ( 行 ) ) 的 函》 ( 试 财综 函 【0 7 3 2 0 】
度 ,督 促 采 购 人 自觉执 行 相 关 政 策 ,促 进 节 约 型 社 会 、 创 新 型社 会 建设 。
玉溪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

玉溪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06)13号文)和省农业厅《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云农(联)字[20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第五条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用。
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二)企业除具备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报:1、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6.08•【字号】•【施行日期】200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二○○六年六月八日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和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其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条凡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立项或经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粮食和糖料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和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和草场改良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六年二月说明1、为掌握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本报表制度。
2、本报表制度报表由各州市农业局进行收集汇总后上报。
3、严格按照报表制度的指标进行上报,不得修改报表指标和指标单位。
4、表一起报部门为县级产业化主管部门,二、三起报部门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四、五起报部门为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六、七起报部门为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
5、本报表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填报单位、时间及方式报表目录上报单位时间一、2005年度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全面统计表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二、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三、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有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6年7月20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五、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季度)各州市2006年4月20 日前;2006年7月20前;2006年10月20日前;2007年1月20 日前六、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七、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各州市2006年3月15日前;2006年7月20日前;2007年1月20日前。
注:表中填报时间为各州市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各企业、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请依次提前。
联系人:钱宁刚陈冬冬电话:,传真:E-mail: ;;目录一、2005年度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全面统计表 (1)二、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 (4)三、云南省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 (11)四、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 (14)五、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季度) (21)六、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年度) (24)七、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监测表(半年度) (31)八、填报说明 (34)填报说明本报表制度中表一起报部门为县级产业化主管部门,二、三起报部门为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四、五起报部门为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六、七起报部门为2005年度省级财政扶持龙头企业。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30•【字号】云农办办〔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已经2023年3月24日省农业农村厅党组202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3月30日2023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推动经济运行总体回升的关键之年,做好农业农村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守牢确保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强省,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全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开好局起好步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力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逐级下达粮食面积、产量目标任务,深入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确保面积稳定在6287.1万亩以上、产量稳定在1930.3万吨以上。
完成70万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确保大豆播种面积达到252.2万亩。
推广水稻旱种和烟—粮、果—粮等粮经协同发展模式,挖掘粮食生产潜力。
实施主要粮食作物单产提升工程,大力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示范,集成推广标准化、绿色化技术。
2.巩固提升油料产能。
逐级下达油料生产目标任务,扩种油菜45万亩,确保油料播种面积达到499.6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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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
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5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