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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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须知【模板】

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须知【模板】

**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须知1.特别提醒:根据学校整体工作部署,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充分考虑和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继续瞄准学校“双一流”建设的总体目标,计划有步骤、分阶段的推动2020年秋季学期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

但鉴于新冠疫情在海外扩散形势严峻,学校将密切关注疫情发展动态,必要时将暂停、延期或取消相应的交流项目,请各位同学及家长谅解!2.境外交流前2.1 认真学习《**大学本科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办理程序指南》及《**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课程认定及成绩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知悉且认可在本项目中的活动均受以上规定的约束。

2.2 参加本项目之事已获得家长同意,学生在报名后除疫情不可控原因外不得无故退出项目。

退出项目应填写《**大学学生境外交流学习退出申请表》,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报国际处审核备案并按外方高校要求办理所有退出所需相关手续。

获得校内推荐资格后,因个人原因退出项目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再被推荐参加各类赴境外交流项目。

2.3 了解学生获得校内推荐资格后需要按要求准备外方高校申请材料,学生推荐至外方高校后,最终是否录取及录取结果将由外方高校决定。

2.4 所提交的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学习成绩以及家庭信息等)均真实、准确。

如有不实,学校有权取消推荐资格。

2.5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境外交流学习说明会和行前培训会,会上认真学习行前安全等注意事项。

在境外交流出发前认真学习“教育部平安留学”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搜索“教育部平安留学”)和“出国留学行前培训网”(网址/)的行前培训相关知识。

2.6 在出境日期至少15天前,购买境外人身安全和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保险电子保单提交至国际处。

境外人身安全和意外伤害保险需涵盖出境当天、境外交流期间及入境当天。

2.7 强烈建议学生在购买境外人身安全保险以外,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因为境外就医费用十分昂贵!例如,加拿大普通医院每天仅床位费可达5000加元,诊疗费及药费另付。

境外医疗保险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购买,可在离境前购买也可在抵达留学国家或地区后购买,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自理。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

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院教育国际化,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规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出国(境)学习工作,由学院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出国(境)学习,包括:学院派出的在校在籍的学生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及文化交流等活动项目。

第二章选派程序及标准第四条选拔程序:个人申请,系(院)推荐,学生工作部按一定比例遴选并进行政治审查,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进行外语水平测试,外事工作小组评审,按一定差额向全院公示候选人名单,院长办公会拟定,党委会决定,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国(境)外有关机构审核通过后,形成最后录取名单。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热爱祖国,品德优良,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院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章出国(境)前管理第六条出国(境)学生,应在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八条教务处会同公共外语部对派出学生进行出国(境)前外语培训。

第九条根据项目相关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境)前应向学院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境)外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承诺书。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条学院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专项资金,列入学院年度国(境)外交流专项预算。

第十一条由学院选派的学生出国(境)从事学历进修(交换生)、课程学习、文化交流等,学院资助学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所需费用的2/3。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东北大学-赴境外“交流生”交换学习协议书

东北大学-赴境外“交流生”交换学习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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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赴境外“交流生”交换学习协议书
东北大学教务处、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本校学院学生学号:(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乙方赴大学交换学习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根据东北大学与大学交流协议,甲方将承认乙方在
大学学习期间所获相关课程的学分,并按第
学年的学分记入该生在东北大学学习期间的总学分中。

2,乙方出境期间,甲方为乙方保留学籍(从至)。

3,乙方在大学交换学习结束后,若未能修满东北大学原专业所规定第学年第学期的课程学分,甲方将按《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

4,乙方在交换学习期间,甲方对其安全不负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完成在大学的学习任务并按期返回东北大学。

2,在交换学习期间,乙方保证不从事有损于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地的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3,交换学习结束后,乙方及时通过大学向甲方提交成绩单。

4,在境外交换学习期间应与甲方保持联系。

5,乙方在交换学习之前要将第学年的学费交给东北大学。

三、协议的执行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协议的义务。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东北大学教务处负责人:学院负责人:
(公章)(公章)
乙方: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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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交流学生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际交流项目”是指由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项目,按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时间期限划分,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的为短期国际交流项目,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的为长期国际交流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出国(境)交流学生”是指由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我校在籍学生。

第二章学生申请程序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依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协议要求,按时公布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学生只能申请与本人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国际交流项目,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在XX大学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及生活能力。

2、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高,已修读课程全部获得学分。

3、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能力,能适应外语授课。

4、有相应的经济能力,能承担在外学习、生活的费用。

5、学生本人自愿遵守学校选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申请及审批程序1、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公布的国际交流项目信息,学生本人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站上下载并填写《XX大学国际交流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经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申请材料,交由国(境)外合作学校审批。

3、通过审批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合作学校协调,办理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籍及学分管理第八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因出国(境)手续尚未办理完毕而滞留期间,必须随原班学习,其学籍(学分)管理按XX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3.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长期学习;4.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5.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6. 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二)学习时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5.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长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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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
为开阔学生的国际视野,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校与境外多所高校开展了学生交流学习活动。

为规范学生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基于校际协议,被派往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

第二条选派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原则。

第三条学生在境外院校所修课程与其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相衔接。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教学事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的负责人。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拓展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渠道、制定派出计划、统筹选派工作,并协助学生办理境外院校录取和出国(境)手续。

第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分别完善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培养机制、组织选拔学生,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和赴境外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等手续。

第七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在境外期间的学生事务
管理工作,掌握学生在外紧急联络方式。

第八条各学院(部)指派专人负责协助学生制定赴境外交流学习研修计划、准备申报材料,定期向在境外的学生了解其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

第二章选派
第九条选派条件
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无违规违纪记录,身体健康。

2.满足具体项目的要求,能完成接收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

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十条选拔程序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布赴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的信息。

2.教务处、研究生院通过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报名。

3.相关学院(部)确定初选名单,连同学生研修计划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并对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和学生家长签字同意赴境外交流学习的保证书进行备案。

4.教务处、研究生院对初选名单和学生研修计划进行审核后按1: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报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工作审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派出人选。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派出人选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派出程序
1.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2.相关学院(部)组织学生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3.教务处、研究生院将学生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4.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申报材料后提交给接收院校,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并联络接收院校协调安排接站事宜。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生离校前与其签署《东北大学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承诺书》。

6.对于确定派出后无特殊原因而放弃名额者,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任何赴境外交流项目。

7.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限一般为1~2学期。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必须遵守接收院校的校纪校规和该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

对违纪违规的处分,按接收学校规定和程序执行,并记入东北大学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在境外的课程学习、学分和成绩认定按照《东北大学本科生赴境内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的补充规定》及研究生赴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若学生在境外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中途终止学习并返校,必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接收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转往其他学
校。

若学生在境外有私自转变出境身份、转换学习单位、逾期未归或无故不能完成接收院校所要求的学习任务等行为,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对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交流期满后按期返校并到所在学院(部)报到。

未经学校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以各种理由延长在外期限,交流期满一个月内不能按时返校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将境外院校开具的成绩单报送所在学院(部)教学管理部门。

教务处、研究生院为学生办理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等手续。

第十八条返校后的学生有义务向所在学院(部)负责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事务的专人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下一批前往相同院校的学生了解在外的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十九条赴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参加原所在专业(班级)的奖学金评定、推免保研和评优评奖。

各学院(部)不得遗漏学生的各种评优评奖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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