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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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国交换生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国交换生管理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国交换生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的国际化工程总体目标,深化和拓展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实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海外交换学习任务,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申请条件第一条统招生。

年龄须在周岁以上。

交换期间为本科生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一年级及以上(研一上学期可申请研一下学期项目)。

第二条在我校期间成绩优良,不低于。

可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奖学金的项目不低于或平均分不低于。

第三条外语水平达到接收院校的入学要求以及签证要求,可申请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奖学金的项目,托福不低于分,雅思不低于分,小语种不低于。

第四条境外学习计划符合本人培养方案,两校课程能够较好替代,不影响在我校的教务安排。

第五条遵纪守法,在我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已修课程全部合格,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六条身心健康。

具有良好沟通能力、独立生活能力及较强的环境适应能力。

第七条对前往学校(地理位置、交通情况、优势专业、衣食住行等)有基本了解,有明确的学习方向及个人学业规划。

有关海外学校情况,请参考本网站及各校官网。

第八条个人经济条件能够负担因出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父母或其监护人了解项目有关情况,同意并支持其申请。

二、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主管本科教案工作和主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共同管理交换生出国学习工作。

院系、国际处国际交流中心、教务处、学工部根据其不同职能协调处理有关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申报审批程序. 在国际处国际交流中心网站下载区下载“学生交换访问项目申请表电子版”. 教务处“学分置换申请表”或研究生部“学籍异动申请表”(如需休学). 填写上表并将中、英文成绩单复印件、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以及在读证明复印件交到所在学院并将电子版申请表及其他所需资料发至邮箱。

. 学院进行遴选,将推荐名单报到国际处国际交流中心. 国际处国际交流中心进行复核,如需要,将组织面试。

对外合作交流管理规章制度

对外合作交流管理规章制度

对外合作交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管理,推动学校国际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学校设立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负责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办公室设立办公室主任,直接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

第三章合作交流项目管理1. 学校与国外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交流项目,需经过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批准。

2. 合作交流项目的开展需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内容合法合规。

3. 学校与国外机构签订的合作交流协议需经过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并由学校领导签署。

第四章外籍教师管理1. 学校引进外籍教师需经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 外籍教师工作签证由学校协助申请,签证费用由学校承担。

3. 外籍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由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监督管理,确保他们的安全和福利。

第五章留学生管理1. 学校接收留学生需经过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批,确保留学生的合法身份和学习资质。

2. 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住宿和生活服务,保障他们的生活需求。

3. 学校建立留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留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六章外事活动管理1. 学校举办国际交流活动需提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报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活动手续。

2. 学校与外国机构合作举办活动,需经过国际合作交流办公室协调和监督。

第七章对外宣传1. 学校定期发布对外合作交流信息,提高学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学校与外国机构合作的项目成果,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推广。

第八章法律责任任何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停职或解除合作关系等。

第九章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须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

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领导。

以上是我对外合作交流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条件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出国手续的办理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出国签证的办理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国际交流(交换)学生教学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选课、学分互认、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学位资格审查等管理,提高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国际交流(交换)学生范围第三条国际交流(交换)学生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参加我校同国(境)外大学合作建立的双校园模式联合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四年中前半期在XX大学学习,后半期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XX大学和国(境)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

(2)参加我校同英国萨里大学合作办学机构的双学位项目。

2.短期校际交流(交换)项目(1)参加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正式签署校际协议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正式办理留学手续的校际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2)参加由学校或学院选派,前往与我校有校际或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的交流(交换)项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3.假期短期项目参加学校批准的国(境)外大学的短期学习项目,时间一般为学生在读期间的寒暑假期,如暑期学校等。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教学管理第四条成绩管理1.学生在校内阶段的学习成绩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录入教务系统,由教务处统管理,统出具成绩单。

2.学生获得的国(境)外大学成绩应委托国外大学直接邮寄或由学生本人将密封后的成绩单密封后邮寄或带回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学生提供成绩查询网址和查询方法。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存档。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取得的成绩不录入教务系统,不计入平均分计算,仅用于毕业资格审查。

3.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平均成绩及完成培养方案等要求后,方可出国(具体要求以合作项目最新规定为准)。

第五条学籍管理1.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入学学籍及学籍异动情况,以学生处正式下发的学籍变更单为准。

学院国际交流规章制度

学院国际交流规章制度

学院国际交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院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学院的国际竞争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院内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包括学院与外国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学院将不断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国际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院将建立健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归档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学院将加强对国际交流与合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八条学院将完善学院内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评估机制,促进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九条学院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宣传推广工作,扩大学院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奖惩机制,鼓励优秀单位和个人,惩治违规行为。

第二章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学院将设立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学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由院领导任命,具体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配备适当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十三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应根据学院的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公室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总结经验,促进工作的不断改进。

第十五条学院将建立健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机制,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保密。

第十七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文件管理系统,做到规范和方便。

第十八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项目管理系统,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经费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

第二十条学院将建立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对外交流规章制度范本

对外交流规章制度范本

对外交流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国际化进程,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教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应围绕学校的战略发展目标进行,有利于推动学校教育国际化,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条学校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作协议,开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负责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应明确项目目标、内容、期限、责任人等,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三章合作与交流第八条学校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教育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教师交流、学生交流、学术研讨、联合研究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学校应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提升学校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第十条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应遵循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确保学校利益和形象不受损害。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审核、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的目标和内容进行。

第十二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为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教师和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包括签证、机票、住宿等。

第十三条参与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教师和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的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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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
外经贸国商院外字〔2016〕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落实学校的国际化工程总体目标,实现国际商学院学生对外交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学生顺利完成海外学习和实习任务,根据学校与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国际商学院正式注册报到并在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包括中国籍学生和具有对外经贸大学正式学籍的留学生)。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交流”是指我院学生赴国外与港澳台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条对外交流的开展必须以促进学生国际视野的开拓,增强学生对国际事务的了解,参与国际商务活动,增加海外实习经历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对外合作与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维护学校及学院声誉。

我院学生赴外交流期间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与民族尊严、损害学校与学院声誉等相关行为。

第二章对外交流项目
第五条学院针对学生的对外交流项目包括校际和学院范围的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等的申请与管理将遵守学校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所有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申请和选拔由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本着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严格把关,保证派出能体现我院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高水平学生。

第七条学院依据学校的国际化行动方案,进行创新性的探索,制定学生对外交流总体规划,进一步落实学生海外学习实习方面的国际化工作。

第八条在做好学生对外交流派出工作的同时,认真落实接收国外友好院校
交换至我院的交换生选课学习等细化工作,在交换生的数量和质量上严格把关,提升我院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三章经费与补助
第九条学院鼓励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进行短期交流项目、学位项目、暑期项目、访学项目、实习项目和其他项目学习、实习并提供资助。

第十条学院鼓励研究生申报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根据我校《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管理办法》,有出国意向的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院申报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学校将根据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予以资质优秀的硕士生、博士生资金资助。

已获得学校资助的学生学院不再进行额外补助。

第十一条学院鼓励本科生申报赴国外或港澳台交换学习,鼓励本科生通过学校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项目资助。

第十二条学院面向成功申请列入学校计划和学院计划的短期交流项目的优秀学生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由本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

需要向国外院校缴纳学费的项目不在此列。

资金补助条件如下:
1.在国外交流交换期间或交换结束归国后一年内有学术竞赛获奖、学术论文发表等学校或学院认可的科研成果的,可获得学院1万元补贴。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院申请不同级别的资助。

赴境外交换一个学期及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一级的学生可获学院2万元资助;二级的学生获1.5万元资助;三级的学生获1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学生在读期间申请对外交流项目时,最多只能享受一次学校或学院提供的资金补助,多项资金补助不能兼得。

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获得学院资助。

第四章派出与管理
第十四条通过学院和学校介绍,使本科及研究生层次学生了解可以参加的各个交流交换项目;各层次学生需谨慎选择项目,根据学校、学院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学院进行筛选和面试选拔,综合评定学生的在校成绩、面试成绩以及外语水平,根据学生志愿进行名额分配,公示拟选派的学生名单,协助学生向国外
大学提交申请及相关的签证辅助材料。

学生自行办理出境证件,签证以及保险事宜。

第十五条办理护照并等待邀请函期间,学生需要根据对方院校提供的选课单,结合自身未完成的必修课和所需学分完成在对方院校的选课,根据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规定填写赴境外学校修读课程申请表,等待学院审核通过(属于其他学院的拟替代课程需得到相关学院的同意意见)后,送到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六条学生离境之前需向学院及辅导员处备案,以便不影响新学期学生报到注册。

第十七条学生在国外交流交换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及境外院校相关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在境外期间应与学校保持定期联系,抵达境外后比须在第一时间将当地的联系方式发给学院辅导员,定期向国内导师、辅导员汇报学习生活情况,如有问题需向学院汇报,以便能够通过有效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学院辅导员需通过有效方式定期跟进学生在境外的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八条学生交流交换项目顺利结束归国后,需向学院报到,并在归国后一个月内向学院或学校提交交流交换学习总结,并有义务参加针对下一届学生的交流总结会。

学生在获得国外学习期间成绩单后,需及时前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学分转换。

第五章考核与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对外交流活动需明确对外交流的目标和具体任务,实现对外交流目标和具体任务的学生视为合格。

第二十条申请参加对外交流项目的学生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能顺利按时完成海外学习或实习任务,学校和学院将取消对该生的资金资助,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外交流项目。

1.派出学生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材料造成申请延误;
2.派出学生通过我院选拔,经学生本人确认,已获得交流交换学习机会,
并得到国外交流院校录取通知书之后却放弃出国学习;
3.派出学生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违反对方院校规章制度;
4.派出学生违反对方院校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5.派出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顺利完成学习任务;
6.派出学生未按规定提示的学分替代流程操作而导致其归国后无法替代
学分等情况发生。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学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由院务会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订、调整、废止与解释由院务会负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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