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市职业健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市职业健康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职业健康监管不仅是保护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而且事关劳动力资源、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这个维度上看职业健康监管是国务院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工作。近年来,随着淮安经济持续迅猛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命健康有了更高期望,职业健康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上职业病事故比安全生产事故更具群发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安监部门职业健康监管面临巨大挑战。作为安监部门的分管同志,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

一、职业健康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伴随国家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改革,市局在2012年机构改革时,成立安监一处同时挂职业健康处的牌子,在做好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同时,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能。直至2015年3月,才将职业健康处从安监一处中独立出来,与之相对的是全市现有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有1900余家,从业人员数达20余万,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数万家,从业人员逾百万,而这其中还有多个化工园区,从业人员在不同程度上面临职业病危害。还有如建筑、交通运输、汽车4S店、干洗、养殖等行业也普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健康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极不适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仍不到位

1、源头控制不力。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以发展经济为第一要务,无比重视招商引资,淮安也不能免俗,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摆正职业危害防治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难度很大。在职业健康监管方面,往往是放宽准入条件。“严不起来、落不下去”的问题比较突出。县(区)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管“三同时”等问题,不是严格督促消除隐患,而是根据县(区)领导要求,积极协调、放松甚至放弃源头管控,“帮助”办理企业所需各种手续,致使各地许多项目先天带病上马,带病投入运行,致使后天很难、甚至无法进行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和控制。

2、重“红伤”轻“白伤”。由于职业病不像伤亡事故那样令人触目惊心,因此导致很多人对职业病这个“白伤”给职工、企业、社会造成的危害认识不足,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还很严重。存在“红伤掩盖白伤”,重视伤亡事故,忽视职业病危害的情况。既关注职工生命,更关爱职工健康的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3、培训教育要求尚不明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

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但这条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培训是否应取得相关资格证活培训合格证,如何培训、培训到什么程度,在执法检查中缺少法律条文的规范性要求;而且,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有能力和资质的培训教师来授课才行,虽然当前各类安全培训机构正在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改革,但对如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

(二)监管体制有待理顺

1、执法文书有待商榷。安监总局在关于2014年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情况通报中强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适用于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个文书是不能够完全适用的。比如在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查中,《职业病防治法》法律责任要求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或是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而《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规定的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不能体现这种区别。同样,由于是国家的两部法律,如果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文书进行处罚,就存在被处罚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风险。

2、监管职责难以落实。用人单位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转到安监部门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管普遍存在力不从心的感觉。首先是人员编制本来就偏紧,

可是在职能交接中却只移交职能,未增加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致使监管力量捉襟见肘之状愈加明显;其次是职业卫生监管方面专业人员缺失,造成安监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而专业技术水准低,严重制肘职业卫生监管。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以及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和引进,各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大量出现,以前安监部门的原班人马尚不能完全适应执法要求,造成有权力无能力现象较为普遍。

3、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一些不法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普遍雇佣农民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存在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忽视劳动者的职业病预防。对新技术、新工艺带来的职业病危害的转移,视而不见,从业人员的权益等不到有效保障,职业病危害在一些地方和行业(领域)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在各级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时,往往只注重考核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指标,忽视甚至忽略了对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的考核,这从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不落实。

(三)缺乏专业技术服务条件和机构

1、执法装备缺失。职业健康监管经常要去存在粉尘、毒物、高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不良、恶劣的环境中进行执法检查,但我们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基本属于一无所有,基本没有必要的防护装备和检测装备,只能靠“眼看、鼻闻、

耳听、手摸”这些原始且不准确的方法来检测。这样的检查既伤害监管人员身体健康,也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准确结论,使执法的效果大大降低。

2、职业危害评价机构仍显不足。安监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所涉及的范围极广,而各地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很少,很难适应职业卫生点多面广的实际需求。这就使得很多职业危害评价粗制滥造,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职业危害情况,更不能指导企业进行整改,造成巨大隐患。同样由于缺乏竞争,致使评价、检测价格偏高,造成用人单位费用的巨大负担。

3、部门联动不够。在职责交接中,卫生部门未能将职业卫生监管人员、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划到安监部门。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以及对职业危害事故的查处,核实职业危害举报等情况时,很难做到统一协调,给一些工作留下隐患。

二、对策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使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尽快走上正轨,让职业病不再成为一个沉重的话题,应积极采取如下措施: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1、抓好宣传教育。应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展板展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