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

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农业局的内部审计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行各业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管理机制,以保证企业能够稳定运行并保持竞争力。
作为国家重要的部门之一,农业局负责中国的农业生产和发展,其内部审计制度的完善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本文将探讨农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关键方面和作用。
一、内部审计的定义和重要性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为了评估和改善运营效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而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
内部审计旨在通过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和解决组织内部存在的问题,为组织提供独立的、有价值的建议,帮助组织完成经营目标,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内部审计在组织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发现和解决问题。
内部审计通过对组织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而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为组织的改进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2. 提高管理水平。
内部审计能够对组织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可以发现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潜在风险,进而提出合理的管理建议,帮助组织提高管理水平。
3. 保护组织利益。
内部审计能够发现组织意识不到的风险和利益,保护组织内部股东利益和财产安全。
二、农业局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农业局作为国家重要的部门之一,其内部审计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农业局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农业局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以保证组织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转。
1. 确立内部审计职责和权力。
农业局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制度的职责和权力,是以内审工作的开展更加透明、规范和有效。
2. 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规范。
农业局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规范,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规范统一管理,确保内审工作顺利开展。
3. 建立内部审计机构。
农业局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确定内审计划、安排内部审计人员、审核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工作。
4.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农业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计划,对组织的关键岗位和重要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建议。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本局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为我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发展服务的功能,根据《审计法》及省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下审一级”的原则,对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二级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经济效益和需要特别关注的经济事项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实现审计资金覆盖率达到100%,确保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率达到100%o第二条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内部审计,如有群众举报、有财经违规违纪现象、有重大财务专项检查等,可随时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条本局规划财务处负责完成本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被审计的单位要积极配合,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条本局内部审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能力,并符合《审计法》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六条规划财务处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可根据工作的需要,临时聘请符合条件的财务会计人员参加指定的审计项目,并在项目审计组长的领导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规划财务处也可根据工作量的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章规划财务处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第八条负责编制内部审计年度计划,报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第九条如需要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应将编制调整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按照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工作,包括安排审计项目、实施具体审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达审计意见书、整理审计资料、归集审计档案、建立审计台账等。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和质量控制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正式进行审计项目前,必须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审单位全称、审计工作时间、审计期间、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名单、被审单位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单位内审工作制度

单位内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目的是通过评价和改善单位的管理活动、风险控制和治理程序,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密性、合法性原则,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服务于单位的管理和决策。
第四条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置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形式可以根据单位规模、业务性质和管理需要确定。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单位领导担任,或者由单位领导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领导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内部审计程序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审计计划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方案进行,审计方案应当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期限等。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等阶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会计资料、文件、现场考察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并对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给单位领导或者董事会,为单位决策提供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局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审计股(或科、办等,下同)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局审计股根据当年内部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审计组可由机关专职审计人员和熟悉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的主要职责:(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项移送监察室进一步审理。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包括:内部财务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题审计。
第七条:内部财务审计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财务收入是否真实、合法;(二)财务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三)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五)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的主要程序(一)实施审计前10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核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三)审计终了,提出审计报告。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状况,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第三条设立局审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备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济、财会、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撤换。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组织对本局及局属各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一)制定适合本局内部监督管理要求的各种常规性内审、专项内审和绩效内审制度和办法;(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四)本局内设机构和局属各单位领导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情况;(五)投资效益情况;(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七)协调与外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并配合其工作。
加强同监事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有关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协同开展工作;(八)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制度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厅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各单位指厅机关、各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派驻单位。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部门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二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研究重要内部审计事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计划,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决定,完成各项内部审计具体工作任务。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各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各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六)对各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七)对各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八)对各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九)协助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十)厅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处是局属内审机构,在财务管理司的日常管理下,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负责局属行政、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业务指导。
局属事业和服务经营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审计处职责是:拟定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参与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对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规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内部财务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负责领导委托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审计处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及决算;(二)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收支两条线”管理;(四)各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五)资产购置、使用、管理和处置;(六)政府采购活动;(七)基建工程的概算、招投标、预算和决算;(八)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九)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十)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十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十三)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和各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第五条内部审计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二)申计会计凭证、账表、预算、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软件,查阅单位会计档案、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和资料;(三)列席有关会议;(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调查,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请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七)提出加强和改进财务管理的建议。
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制度范本

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行政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制度,是指机关行政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机关行政单位内审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坚持风险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机关行政单位应当设立内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审人员,负责开展内审工作。
内审机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内审工作。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机关行政单位内审机构是单位内部专门履行内审职责的机构,内审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内审工作负责。
第六条内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二)有符合条件的内审人员;(三)有健全的内审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内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三)经过培训并取得内审资格证书。
第三章内审内容和程序第八条内审内容包括:(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四)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五)其他需要内审的内容。
第九条内审程序包括:(一)内审计划制定: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审计划,明确内审目标、内容、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
(二)内审实施:按照内审计划,开展内审工作,收集相关证据,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内审报告:整理内审成果,编制内审报告,报告内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四)内审整改:单位负责人对内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整改,内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章内审结果运用第十条内审机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内审结果,对重要问题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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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内部规章制度,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局及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状况,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设立局审计部门,局属各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具备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或经济、财会、审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熟悉本行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专(兼)职审计人员在没有违法、失职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任意撤换。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
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组织对本局及局属各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内审监督:
(一)制定适合本局内部监督管理要求的各种常规性内审、专项内审和绩效内审制度和办法(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算(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四)本局内设机构和局属各单位领导人离任及任期经济责任情况;
(五)投资效益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七)协调与外部审计、社会审计之间的关系,并配合其工作。
加强同监事部门及纪检监察
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有关情况和资料,必要时协同开展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各项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等;(二)参加本局及局属各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会议;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
关单位领导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检查会计凭证、账
簿、报表、决算报告、合同协议、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
料,收集经济信息;
(五)提出纠
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
出追究责任或者通报批评的建议;
(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和资料;
(八)考查、选择承担具体审计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和本局内审计划及局属各单位要求内审的报告,拟
定内审方案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须由被审计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该项业务委托协议书;
(二)根据确定的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审计事项实施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
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
审计组作出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
经批准后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其他股东,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被审计单位对下达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内审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或申诉,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内审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复议或更改的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报上级内审机构备案,同时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无
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审计意见,陷害、报复内审人员的,承担或委托审计事项的所在
单位主要领导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漏秘密,以及有其他行为等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财经法纪,效果显著的单位,以及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本局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有关部门及局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的内审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