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的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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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

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中国“乔丹”与美国“乔丹”的商标对抗2022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这次宣判使乔丹案尘埃落定,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的里程碑之一。

“乔丹”商标持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__”等数十个相关联的注册商标。

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22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2022年美国著名NBA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以上述乔丹体育的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等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商评委作出了维持上述商标的决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上诉,均没有得到支持。

在2022年4月,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乔丹”汉字商标的维持决定,对大写拼音“__”以及小写拼音“qiaodan”与图形组合商标予以维持。

历经4年的诉讼长跑,篮球巨星乔丹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胜利。

再审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最高院认为:“乔丹”是美国篮球球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在中国境内普遍认知的中文译名,并且大众能够将“乔丹”与篮球用品关联在一起。

因此认定,“乔丹”汉字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半段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

但对于拼音“__”等商标,最高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对拼音“__”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这些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

乔丹体育侵权案例

乔丹体育侵权案例
2.侵犯姓名权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3.为何提及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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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乔丹体育胜诉的理由
1. 乔丹体育注册已经5年 2. 乔丹的姓名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3. 乔丹体育不构 为、有侵权行为、有社会危害
案件介绍
1.各方背景:
1.1 乔丹体育 1.2 迈克尔﹒乔丹 1.3 耐克
2.历史恩怨: 2002、20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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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1.侵犯商标权构成要件: 使用;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目录1
案例分析: 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热门案件讨论
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乔丹诉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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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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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观点
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 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 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 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 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 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 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 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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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理由 4.我的结论 5.尾声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是世界上最著名的运动鞋和服装品牌之一,但在过去的几年里,该公司一直被指控涉及侵权行为。

这些指控主要集中在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因为乔丹是一个赞助广告和商品代言费用非常高的明星运动员。

乔丹的肖像权和姓名在商业上具有很高的价值。

然而,乔丹体育辩称,他们使用的是一个普通的篮球运动员形象,而不是具体的迈克尔·乔丹形象。

他们认为,这样的广告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并不构成对迈克尔·乔丹肖像权的侵犯。

然而,法院没有接受乔丹体育的辩解,最终裁定乔丹体育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法院认为,在广告中使用“欢迎回家”这样的文字,以及广告的整体氛围和风格,都暗示着这是迈克尔·乔丹。

他们认为,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从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这个案件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影响。

乔丹体育被判支付了巨额赔偿金,并被命令停止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

此外,乔丹体育还必须对所有使用这些内容的商品进行重新设计和制作。

这对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以及商品销售产生了负面影响。

总之,乔丹体育侵权案是一个引人关注的案例,涉及到名人肖像权的保护和商业合理使用的平衡。

这个案例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的财务和品牌形象的损害,并对整个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强调了正确使用肖像权的重要性。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乔丹专利权案例

乔丹专利权案例

乔丹专利权案例是指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作为篮球运动员和商人,在涉及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的专利权方面所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在篮球职业生涯中,迈克尔·乔丹的表现和成就无人能敌。

他不仅是一名出色的球员,还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并拥有大量的财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乔丹形象和名字的运动鞋和服饰,这些产品通常打着乔丹的专利权商标。

这些行为引起了迈克尔·乔丹的注意,他开始与一些公司进行法律纠纷。

迈克尔·乔丹认为自己拥有与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相关的专利权,并认为其他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他起诉了一些公司,并最终赢得了许多诉讼。

这些胜利使得迈克尔·乔丹的品牌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并阻止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明创造者对创造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的法律。

在这个案例中,迈克尔·乔丹拥有专利权的权利,其他公司必须获得授权才能生产和销售使用乔丹名字和形象的产品。

迈克尔·乔丹在篮球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和商业成功使得他成为了侵权者的目标。

如果其他公司能够轻易地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而不受限制,那么这将对他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保护专利权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平衡至关重要。

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任何形式的创新和发明都应该受到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因此,人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发明和创造免受侵犯。

总之,乔丹专利权案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纠纷,它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迈克尔·乔丹通过赢得这些诉讼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并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

乔丹公司商标权的法律风险分析中国律师网2011-11-30 10:34:11 会生2011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预先披露了乔丹体育股份(以下简称“乔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主板发审委将于11月25日审议乔丹公司的首发申请,决定其是否能够成功过会。

乔丹公司是一家以运动鞋、运动服装和运动配饰的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主营业务的股份公司,相信很多中国的消费者,在购买乔丹系列篮球鞋及其它运动产品时,马上会联想到美国的著名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以下简称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

那么,这家位于中国的乔丹公司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到底有何关系?和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又是否存在合作关系呢?通过乔丹公司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可以得到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以及耐克公司均无任何关系。

该招股说明书披露:乔丹公司是乔丹品牌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及对应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

乔丹公司现主要使用的“乔丹”图形商标已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商标驰字[2005]第40 号”《关于认定第3028870 号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为“驰名商标”;“乔丹”中文文字商标于2009 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9)商标异字第05650 号”《“乔丹”商标异议裁定书》中认定为“驰名商标”。

同时,乔丹公司称,该公司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耐克旗下的Air Jordan 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迈克尔•乔丹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由于乔丹公司的商号名称及商标涉嫌侵权,所隐藏的法律风险对其过会及未来的上市道路有着重大影响,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一、乔丹公司的历史沿革,商号名称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乔丹公司最初的雏形是1984年1月1日设立的日用品二厂,性质为民办集体。

乔丹案的分析之律师张玉成

乔丹案的分析之律师张玉成

大成律师张玉成:乔丹案法律分析(发表自搜狐财经)苹果与唯冠的商标权纠纷案激战正酣,“林书豪”商标被中国公司提前两年抢注的消息也不胫而走,迈克尔•乔丹紧接着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提起了诉讼(下称“乔丹案”),这些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对乔丹案的法律分析,旨在考察企业之间的商标权之争与名人姓名权问题。

抛开商业、道德层面的评价不谈,乔丹案受关注的法律焦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乔丹体育注册及使用“乔丹”商标权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表现为商标权与姓名权的权益冲突问题;二是乔丹体育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形象进行商业活动,即乔丹体育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侵权。

商标是经营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标志和代号。

商标权是一项排他性财产权利,经过核准注册或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方能取得;姓名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民事权利,其在本质上是人格权,名人的姓名权则兼具财产权属性。

当申请人未经名人同意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时,则可能发生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问题。

中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是商标注册的一个基本条件。

商标权一旦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可能会导致注册失败或者被撤销。

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之前他人已经享有的合法权利,姓名权属其一。

在乔丹案中,“乔丹”作为姓名及商标,在构成要素上类似,都具有认知、品质保证和广告的功能,并都具商业价值。

迈克尔•乔丹的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其本人亦凭借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益进行商业运作(与耐克公司合作);而乔丹体育将“乔丹”作为公司商号且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商业经营,在中国运动品牌领域已占有一席之地,目前正处于筹划上市的关键时期。

从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中可知,乔丹体育公司成立并将“乔丹”注册为商标已十几年。

商标纠纷法律分析_以乔丹案为例

商标纠纷法律分析_以乔丹案为例

于姓名权的财产权益损失,就应当认定为侵权。在与商标权冲突 册商标,根据注册登记公开的原则,在注册登记公告之日,即可推
案件中,可参照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或者 定认为 Michael Jordan 应当知道乔丹体育的侵权行为。即使退
让普通消费者产生联想,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即可。Michael Jordan 一步讲,耐克公司曾针对乔丹体育相关商标提出过异议,也可合
的原因也是基于上述观点。
前提条件。
客观上讲,乔丹与 Michael Jordan 的确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
尽管 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可以获得保护,而且乔丹体育
乔丹为一个多义词,对应内容除了有飞人之称的美国著名篮球运 注册的“乔丹”商标确会影响到 Michael Jordan 姓名权的合法权
限,将无法获得受理和支持。所以,在不正当竞争保护主体不符, 申请注册的“Britney 布兰妮”侵犯布兰尼·斯皮尔斯的姓名权为
且撤销商标已经超过时限的情况下,以侵犯姓名权为由提起民事 由,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综上分析,笔者认为,Michael Jordan
2012 · 09(中)
◆法律经纬
的姓名权在中国可以且应该获得保护。
途径提出保护。第一是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相应的注册 民法通则》关于生命权、健康权的规定与姓名权体系一致,如按照
商标;第二是通过民事诉讼,以侵权为由争取保护。根据《商标 上述法律界人士的逻辑,从法律地域性的角度考虑人身权的保
法》第 31 条及 41 条的规定,以侵犯在先的姓名权为由申请撤销 护,将会得出 Michael Jordan 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中国亦不受保
与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中,法院 在先财产权利相冲突的注册商标,因超过商标法规定的争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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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并宣传称“王跃文最新小说――国画之后看国风”,就是一种“假冒姓名”。

在乔丹案中,要判断乔丹体育使用的“乔丹”商标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要看在中国“乔丹”这两个字是否一定与篮球巨星乔丹形成对应关系。

虽然“乔丹”只是一个美国人的普通姓氏,但如果在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的时候,在中国公众中“乔丹”已经与篮球巨星乔丹形成对应关系,一说起“乔丹”这个名字,大家都公认是指向打篮球的乔丹,那么就可以认为乔丹体育的注册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恶意,其使用“乔丹”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中国商标局和商评委在有关裁定书中认为:“‘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具有唯一对应关系。

”笔者认为,人的姓名重复的现象中外都很常见。

我们确实不能否认在篮球运动领域之外还有叫“乔丹”(其实在篮球运动领域,也确实还有另一个“乔丹”),甚至也叫“迈克尔·乔丹”的人士存在,也不能认为在任何领域使用“乔丹”字样就必然会与飞人“乔丹”产生联系。

但是,客观地讲,只要任何人在运动产品上打上‘乔丹’字样,人们自然会联想到篮球运动员飞人“乔丹”(而不会想到其他叫“乔丹”的人,或者其它叫“乔丹”的东西)。

这就足以认定这种使用可以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害。

对姓名的假冒,并不要求该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才可以认定具有唯一对应关系,而只需要对该名字(包括笔名、艺名、戏称、简称)的使用会使公众当然地联想到某个特定的人,就足以认定存在唯一对应关系。

(3)侵犯姓名权的损害赔偿如何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因此,对姓名权的侵害在理论上只会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不至于造成财产损害的后果,因此,这种赔偿损失应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意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如果说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侵害了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话,其实对迈克尔·乔丹本人倒并不见得有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相反,更严重的是对社会公众以及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和损害。

因此,如果按照精神损害赔偿来计算损失的话,迈克尔·乔丹是拿不到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但是,名人的姓名更为重要的是其所拥有的巨大商业价值。

此案中迈克尔·乔丹实际想要主张的并不是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而是国外法律中所指的名人人格商品化权或公开权。

这是指个人,尤其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对与其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各种形象要素的商业价值所享有的权利,以控制或制止他人的冒用。

由于我国的法律尚未明确保护这一权利,在涉及到与之相关的案件时,只好将其归入姓名权范畴,但这必然会给损害赔偿的计算带来重大的影响。

(4)在主张姓名权之外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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