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

一、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这一目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目的主要通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方面的活动予以实现。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子,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止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者关系十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基本内容二、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三、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立和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所产生的社会作用。
它对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作用。
(一)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
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用于任何构成犯罪的行为人,都将造成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
(二)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包括对犯罪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人的心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一些不稳定分子,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自觉与犯罪斗争,保护自己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

[作者简介] 肖陆平(1964-),男,湖南邵阳人,高级讲师。
研究方向:监狱学。
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谈我国刑罚的目的肖陆平(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1)[摘 要] 刑罚既具有惩罚的一面,也具有教育改造的一面。
惩罚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
本文从刑罚的公正性和功利性要求论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应该是特殊预防与报应的统一。
[关键词] 刑罚 目的公正预防 报应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犯,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的目的,学者们根据自己的不同理解,提出了种种不同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教育改造说。
认为刑罚目的是教育改造犯罪人。
惩罚只是手段,刑罚的目的只能是通过惩罚和制裁犯罪人采教育和改造他们。
它绝对排斥旧时代的报应、威吓观念。
2 惩罚改造说。
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同时又具有惩罚犯罪人的目的,因力对少数犯罪人适用刑罚不能不部分地以惩罚和报复为目的。
3 双重预防目的说。
这是学术界的通说,认为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防止其再次犯罪;后者是指通过制定、适用、执行刑罚,防止社会上一般人犯罪。
4 刑罚功能充分发挥说。
认为 刑罚的目的是追求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明确地说,便是最大限度地预防犯罪。
5 直接目的与终极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威慑、改造、安抚、教育 ,终极目的是 保卫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6 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说。
认为刑罚的直接目的是 惩罚犯罪,伸张社会主义正义;威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抑制犯罪意念;改造犯罪分子,使其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论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重应与行为人的责任相适应 , 就此意义而论 , 报应刑亦可谓责任刑。其次 , 就一般预防主义而言 , 刑罚 内 容 亦为 痛苦 与恶 害 , 过 , 罚 目的不 是报 应 , 不 刑 而是在 于威 吓社 会 上一 般 人 , 要是 有 犯 罪倾 向 的人 , 主 使 其有所畏惧而不敢触犯刑律 , 因此刑罚必须力求严苛。最后 , 就特殊预防主义而言, 特殊预防主义由于 所持观点的侧重不同, 进一步可分为强调刑罚痛苦及恶害作用 以期吓阻犯罪人不致再 次重新犯罪的主 张, 以及强调刑罚的教育功能以期犯罪人复归社会后成为善 良守法公民的主张。就前者而言 , 如与一般
择适 当的宣告刑 , 以期达到刑罚 目的 。从刑罚 目的 出发 , 刑不 能简单还 原为惩 罚或预 防等 单一 要素 , 量 而必须考虑 多元性要 素。基 于这一认识 , 以概括 出我 国量 刑的 三个具体原 则 , 可 即刑罚 法定原 则 、 罚必
当罪 和 刑 罚 个 别 化 相 结 合 原 则 、 罚 必要 原 则 。 刑 关键词 : 罚 ; 刑 目的 ; 刑 ; 则 量 原
收稿 日期 :0 5—1 0 20 2—1 基金项 目: 中国博 士后科 学基金 项 目(0 53 0 1 2 0 07 9 )
作者简介 : 韩轶 ( 94一) 男, 16 , 安徽 岳西人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研究人 员, 法学博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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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 目的观 问题 。
关 于刑罚 目的 , 在西 方刑法 学 说 史 上 , 曾有 报 应 主 义与 一 般 预 防 主 义 和特 殊 预 防 主 义 的对 立 。首 先, 就报 应主 义而 言 , 罚 内容在 于痛 苦与 恶害 , 刑 刑罚 目的则 在 于满 足 人类 的报 应情 感 , 因此 , 罚 的轻 刑
刑罚目的论分析

刑罚目的论引言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乃至刑法总则原理部分十分重要的问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对于刑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它又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最富争议的课题之一,因此历来是学者研究的重点。
一、刑罚目的含义,意义和特征(一)刑罚目的含义我们今天的刑罚从远古走来,虽然它已经历过几千年的岁月洗礼,但它仍带有远古刑罚的气息,所以我们研究刑罚目的必须要考察一下刑罚的源流。
我们知道,在漫长的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规则是原始习俗,复仇在原始习俗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国家产生后,为了不让这种私人之间的报复行动危及其统治秩序,就把这种报复权力收归国家享有,由国家统一行使,禁止私人之间的报复。
在世俗社会,报复、报仇、复仇往往被作为一种正当的行动所采用,而罪有应得则是作为对此类行动正当的肯定的评价而存在。
在罪有应得的观念中,蕴涵着一种朴素的公正观念,以此来评价报复、复仇、报仇行动,实际上也就是肯定此类行动是公平的正义的行动,[1 ]但是国家不允许私人采取这种符合公正观念的行动,为了满足社会对犯罪的这种社会报复欲,同时又能使对犯罪人的报复公平合理,国家就必须代表全社会意志而统一采取“公”的报复行动,这种公的报复的工具┄┄刑罚就应运而生了。
[2]从此可看出,国家刑罚的存在,明显有些报应性目的,并且这是国家运用刑罚的初级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进行的由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所组成的整个刑事法律活动的目的,亦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据以确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别是设计刑罚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国家适用刑罚同犯罪做斗争的最终归宿。
它从根本上制约着刑罚的性质,内容,体系和方向,左右着刑罚的裁量,执行及其功效。
因此刑罚目的的问题历来为各国统治阶级及其学者所重视。
(二)刑罚目的意义1、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之一,刑罚目的一经确定,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体系,作为其赖以实现的手段。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量刑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对被定罪的犯罪者所要施加的刑罚类型和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多重目的。
因此,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很大,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刑罚目的是量刑目的之一。
量刑目的是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者的背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行为、改造犯罪者和预防犯罪等。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犯罪者的态度和社会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因此,刑罚目的充分体现了量刑的目的和精神,对量刑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刑罚目的是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导量刑的准则和方向,其中的刑罚目的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指导原则。
量刑时,应遵循公正、合理、公开、适度的原则,体现刑罚的人道和科学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目的。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目的,把握适度与公正的关系,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加强刑罚力度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而对于那些品行良好的犯罪者,应当引导其悔罪改造,从而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第三,刑罚目的是量刑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实际量刑决策中,刑罚目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的选择上,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特殊性和犯罪者的状态,秉持着现实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进行量刑决策。
在选择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时,应当注重刑罚目的的要求,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犯罪者的刑罚,使他们能够觉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考虑刑罚目的,合理制定量刑方案,就能够对犯罪的预防、社会的保护和犯罪者的改造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繁荣。
综上所述,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十分重要,能够指引量刑的原则和方法,指导量刑的原则和应该考虑的因素,也可以帮助评判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的原则,确保刑罚的执行更加合法、合理,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改造犯罪者、预防犯罪的目的。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法 治 研 究
论刑罚的目的及其实现
李 希 慧
摘 要 : 文 厘 清 了刑 罚 目的 与刑 罚 的属 性 , 罚 I的 与 刑 罚 的 功 能 , 罚 的 目的 与刑 罚 的 本 质 等 范 本 刑 g l 刑
畴 的 关 系; 示 了刑 罚 目的 的 内容 即特 殊预 防 与 一般 预 防 ; 释 了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与 刑 法 立 法 的 关 系; 揭 阐 围
绕 着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提 出 了现行 刑 法存 在 的 缺 陷 并提 出 了 完善 的 建议 : 就 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与 刑 法 司 法 还
的 关 系进 行 了 阐 述 。
关 键 词 : 罚 目的 特 殊预 防 一 般 预 防 刑 罚 目的 的 实现 刑
刑罚 的 目的问 题 是 刑 法 理论 中 的一 个 基 本 问题 . 刑
有 人 认 为 . 罚 的 目的 , 指 国家 制 定 、 用目的 . 即 国 家 的 刑 事立 法采 用 刑 罚 作 为 对 付 犯 也 罪 现 象 的强 制 措 施 及 其 具 体 适 用 和 执 行 所 预 期 实 现 的
效果 ①
罚 制 度 、 罚 执 行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法 分 则 关 于 各 种 具 刑 刑 体 犯 罪 的 法定 刑 的 规 定 . 身 都 有 威 慑 作 用 . 而 具 有 本 从
目的 而 后有 长 远 目的 . 没 有 论 及 直 接 目的 的 情 况 下 就 在
对社会 上不 同的人可能产生 的积极作用不 同 . 可将 刑罚
的 功能 分 为对 犯 罪 人 的 功 能 、 犯 罪 被 害人 的 功 能 以 及 对
一
也 有 人 认 为 . 罚 的 目的是 指 人 民法 院代 表 国家 对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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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执行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将刑罚从未然状态转变成现实状态,但是刑罚执行是对已然的犯罪而言的,这必然与刑罚的目的不同。
从当前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归纳出了惩罚、阻止再犯罪、震慑与教育和矫正。
标签:刑罚;执行;目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
”[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是对一般人的犯罪的前瞻,其立足点是一般人未然的犯罪。
报应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回顾,其立足点是已然的犯罪。
刑罚执行就是将设置刑罚的目的转变为现实,其经历了报复惩罚、矫正和促进罪犯重返社会几种理论阶段,然而,都难全其说。
一、惩罚“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2]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限制或剥夺的某种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
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散失某种权益,而且使其因受到否定的评价和严厉的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一)限制或剥夺罪犯的权益。
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需要。
而刑罚的执行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成为现实。
刑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显示刑法的有效性。
费尔巴哈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
”[3]黑格尔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
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4]贝卡利亚也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散失。
”[5]正如凯尔森所指出的,为发达的法律制度所特有的制裁形式,不仅只限于给人们施加心理压力的范围,而且还允许执行一些剥夺权利的强制性法令,即“作为某些情形的后果,强行剥夺生命、自由、经济价值和其他价值”。
[6]当然,执行不同的刑罚,限制或剥夺的权益也可能出现差异。
如对犯罪分子适用自由刑,剥夺其一定期限的自由或终身自由,将其隔离与正常社会之外,对贪财图利的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剥夺其部分或全部财产;对少数罪大恶极的严重犯罪分子适用死刑,采取从肉体上将其消灭的方法,彻底剥夺他们重新犯罪的能力。
(二)强制赔偿。
在刑罰比较严酷的时期,强制已犯罪的人通过赔偿的方式可免受肉刑,如“十二铜表法采用两种和缓的办法:第一,除非没有办法抚慰被害人,绝不判处报复刑;第二是,在定罪之后,罪犯可以支付赔偿金,这样,肉刑变成了罚金。
”[7]对有些犯罪,尤其“那些来自特殊的环境,或者来自于很可能不再发生的情况的逼迫没有连续犯罪机会的”的犯罪行为,我们如果能够断定他对社会没有连续的危险,“这种断定尤其适用于下列情况,即犯罪对罪犯是明显不利的,除了失去他违法所希望获取的东西之外,他还发现自己将被迫在经济上受损失。
”“强迫罪犯赔偿其犯罪所导致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损失就可以达到上述效果。
”[8]罪犯可能被迫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为受害者的利益工作,直至达到恢复原状的结果。
当然这需要全面考虑罪犯的过去与现在行为没有可能再犯罪的,强制赔偿可以于普通的偷窃、欺诈、非法破产等犯罪。
普林斯在1891年克里斯蒂娜会议上宣读的论文中就肯定了加罗法洛的计划的重要性,他说“不应为这种强制赔偿思想的新奇担忧,正相反,这种思想是古代法律的回归。
”[9]而且现代刑法应该做出更大的努力,以确保被害人得到赔偿。
加罗法洛并列举了两个理由“一方面,强制赔偿比短期监禁有更大的预防作用。
如果能使罪犯们确信:一旦被发现,他们不能逃避弥补因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这将对罪犯,特别是职业扒手和骗子产生阻力,这种阻力比当代剥夺自由的刑罚所产生的对于犯罪的阻力要大得多。
”[10]“另一方面的考虑更为重要,由于监狱制度和刑罚个别化在计算和表述上的困难,过量的囚犯被关押在监狱中。
这是个相当大的负担。
”[11]二、阻止再犯罪刑罚的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和条件,对其施加与其犯罪遭受危害程度相当的惩罚和痛苦,否则贝卡利亚早就说过,“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好处的较大犯罪了”,[12]霍布斯也认为,“因为事先已知的惩罚如果不够重,不足以防范人们从事这种行为,就是诱使人们这样做。
道理是这样:当人们把非正义的行为的利益和他们所受惩罚的害处相比较时,根据天性说来就必然会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一面。
所以他们所受的惩罚比原先所规定的、或其他人在同样的罪行上所接受的惩罚更重,那便是法律在引诱和欺骗他。
”[13]否则不足以防止他们再次犯罪,对罪犯执行自由刑和死刑可以暂时或永久地阻止罪犯再犯罪。
人们在制定刑事法律时就已经考虑到了其制裁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犯罪。
“一些有关法律的定义和理论认为,通过制裁可以增进强制力,而且制裁的作用远比其他促使人们有效遵守与执行法律命令的手段大得多。
”[14]三、震慑与教育边沁认为,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教育,为此要使罪犯进行强度劳动使他们反省、领悟刑罚的痛苦,促使他们悔改。
霍布斯认为,“因为法律不随之以刑罚的威慑、便不成其为法律,而只是空洞的言辞。
”[15]“威慑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实施。
”[16]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和执行刑罚不仅能够使受惩罚的犯罪分子感到痛苦,使企图实施犯罪的人因看到他人受刑之苦中体会到刑罚的强大威力,认识到犯罪被追究的不可避免性,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打消冒险侥幸心理。
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具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积极维护法制,鼓励公民与犯罪进行斗争。
哈特曾说过,“需要惩罚是为了使那些自愿服从法律约束的人们不至于沦为某些恶棍的牺牲品,如果没有这种制裁的话,这些恶棍就会获取由于他人尊重法律而产生的利益。
而他们自己不尊重法律。
在彼此息息相关地生活在一起的个人之中,以巧施诡计、即使不是公然施暴来伤害他人的机会是如此之多,加之逃脱的或然率又如此之高,以至于除最简单的社会之外,在任何社会中,纯粹的自然威慑都足以使那些因为过于邪恶、过于愚蠢或意志过于薄弱的人去遵守法律;然而,由于体力和脆弱性的大体平等,由于服从一个限制性制度有明显的利益,这就使得恶棍的联合在力量上不可能胜过保持自愿合作的人们。
”[17]表明国家对犯罪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显示国家有罪必罚、除恶务尽,不仅可以教育公民认识什么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
王秉中先生在论述我国罪犯教育的目的时说,“以解决罪犯思想问题为核心,以满足社会需要,使罪犯成功地社会化为归宿,把罪犯塑造成为认同社会主流文化,具有一般社会人的道德水平和健康人格,自觉遵守社会法律的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18]同时,在惩罚造成犯罪分子痛苦体验和畏惧心理时,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并针对其心理状态、人格特征和犯罪的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使他们从被迫接受改造转变为自觉进行改造。
不过,教育的功效是有限的。
一是教育的手段和方式的有限,二是因为遗传等因素的影响,教育是很难矫正人类的道德天性的;塞尔吉认为,道德品质的形成是一种复合层次。
这种复合层次可能遮盖并完全隐藏先天的品质。
加罗法洛也认为人为地创造道德天性是不可能的。
三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教育的影响也会逐步减弱。
四、关于矫正“矫正,是指改正、纠正。
罪犯矫正是指纠正罪犯不良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的行刑制度。
矫正制度源于西方国家,主要通过监禁隔离、教育感化、心理治疗和技术培训等措施,使罪犯逐步适应社会生活而进行的活动。
”[19]对罪犯的矫正不是随监狱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监狱制度的改良而产生的。
关于矫正,历来就有较多的争议。
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罪犯是不可能矫正的,以龙勃罗梭、菲利等人为代表;二是部分罪犯可以矫正,以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为代表;三是认为所有的罪犯都可以矫正的,列宁等为代表。
矫正主义学派反对使用肉刑和贬低人格的惩罚制度,并把改造罪犯看作是惩罚的真正目的。
这种理论已经对立法和法律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接受这种理论的话,从社会防卫的立场出发,这种理论是很值得信奉的。
但是,为什么要毁灭罪犯本人和束縛罪犯的身体呢?加罗法洛认为,“既然最坏的行为将受到国家的特别照管,所以,当罪犯没有受到身体上的痛苦时、其犯罪所获得的唯一后果却是免费教育的特权时,这种做法很明显的结果就是消除行为的动机,这种情况实践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约束罪犯的身体,那么怎样才能使罪犯遵守监狱的纪律呢?……尽管监禁地的管理是宽厚的,但纯粹地剥夺自由毫无疑问是一种惩罚。
”[20]而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对罪犯的惩罚,就是使其感到痛苦,受到教育和改造,以预防再度发生犯罪行为。
从英国监狱行刑的传统价值取向看,英国监狱行刑目的是惩罚和矫正。
英国议会于1823年通过的《监狱法》,将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作为监狱行刑的目的。
二战以后,同其他国家一样,英国社会对罪犯因不适应社会而再犯罪的问题日益关注,而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逐渐成为大家的一种共识,这样,英国监狱行刑目的突破了监狱行刑目的的传统二元架构,“促进罪犯重返社会”从罪犯矫正概念中剥离出来被独立地纳入监狱行刑目的中,与传统的监狱行刑目的“惩罚”、“矫正”并立。
英国官方对监狱行刑目的的表述是:“女王陛下的监狱通过监禁由法院判决的罪犯服务于社会;监狱工作者的任务就是基于人道主义的情怀关心罪犯,帮助他们走向守法,释放后过一种有益于社会的生活。
”[21]然而加罗法洛却认为,将精神疗法适用于数以千计的罪犯的想法明显是空想的。
也就是说,对每一个罪犯都要安排一个具有崇高和杰出品质、具有耐心、警惕性和正直的情操的精神医治者是不可能的,而且矫治的效果非常有限的。
[22]矫正主义者认为,思想和道德的教育必须与劳动相结合,要建立学校,对罪犯进行道德和责任意识教育,最终归结为“如果你做了某事,某种损害必将降临到你的头上;为了避免这种损害,你就必须忍住不去做某事。
”但是遗憾的是,罪犯宁愿满足一时的爱好和欲望。
对他们进行说教,起不了什么作用。
而影响犯罪的两个很重要的因素:遗传和环境没有得到改善的话,教育就是无足轻重的,或者是没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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