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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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功能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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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功能的特征范文刑罚功能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引导,达到预防和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和秩序的目的。

以下是刑罚功能的一些特征:1.惩罚功能:刑罚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手段,通过对其进行制裁和执行刑罚的方式,使其付出相应的惩罚,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震慑功能:刑罚对于潜在的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通过公开并执行刑罚,向社会传递出"犯罪必受惩罚"的信号,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3.预防功能:刑罚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整改,预防其再次犯罪。

例如,通过对一起杀人案的罪犯判处死刑,可以保护社会,预防其再次杀人。

4.教育功能:刑罚通过刑期的执行和监狱的改造,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犯罪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5.效益功能:刑罚的执行可以对社会治安产生积极的效益,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增加人民的安全感,维护社会的稳定。

6.复仇功能:刑罚对于犯罪受害者和公众来说,可以满足一定程度的道义和心理需求,使其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满足。

犯罪分子受到的刑罚可以回应受害者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正义。

7.矫治功能: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培训,改正其错误,使其具备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和素质。

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8.公共教育功能:刑罚的执行可以通过公开审判和判决结果,向公众传达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提升社会的法治意识,教育公众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9.社会再适应功能:刑罚执行结束后,对犯罪分子进行社会再适应的帮助和引导,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以良好的方式继续生活。

10.专门预防功能:刑罚能够对特定犯罪行为进行专门预防,通过法律的规制和刑罚的威慑力,减少或消除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

总的来说,刑罚功能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单纯的惩罚,更是通过对其进行综合的教育、改造和引导,达到预防犯罪、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宁和秩序的目的。

刑罚理论为何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刑罚理论为何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刑罚理论为何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犯罪是社会秩序的严重干扰和损害,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

刑罚理论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通过合理的刑罚制度来达到惩罚、威慑、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本文将从社会正义、犯罪预防、犯罪威慑、道德教育等方面探讨刑罚理论为何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一、社会正义的维护社会正义是一个社会对于公平、正当行为的追求。

犯罪行为的发生侵犯了人们的权益,犯罪分子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挑战了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通过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有助于修复社会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刑罚的公正性不仅体现在对犯罪分子实行公平的量刑,更在于告诉人们犯罪行为是不被社会接受的,违法犯罪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处罚。

二、犯罪预防的效果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惩罚作为犯罪的后果,能够让犯罪分子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刑罚的强制性使得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这种预防作用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再次发生。

同时,随着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科技手段的进步,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科学有效地预防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

三、犯罪威慑的作用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有助于起到威慑其他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

当社会上的人们看到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惩罚后果,会意识到犯罪带来的危害和风险。

此时,其他人们会对犯罪行为感到惧怕,从而更加注重法律规范,规避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犯罪的威慑作用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非常重要。

四、道德教育的推动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身体上的惩罚,更是一种道德教育的手段。

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可以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道德错误,并在服刑期间接受相关的道德教育。

通过道德教育的引导和矫正,犯罪分子有可能翻然改观,重新回归到社会中来,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才。

刑罚惩罚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提供了一定的机会。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确保刑罚合理、公正以及刑罚措施的合理性。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

刑罚的目的与种类刑罚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罚的目的和种类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惩罚犯罪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方式,通过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等权利,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起到震慑作用,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2.保护社会利益:刑罚的另一个目的是保护社会利益。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共财产等社会利益。

3.教育和改造罪犯:刑罚的第三个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罪犯。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其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二、刑罚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刑罚的种类有很多种。

常见的刑罚种类包括: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人主要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这些刑罚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严重程度进行选择。

2.从刑:从刑是对犯罪人的附加处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这些刑罚通常与主刑同时适用,或者作为主刑的补充。

3.附加刑独立适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常见于判决生效后执行之前暂时不用存入国库。

此外还包括并处、数罪并罚等多种执行方式和缓刑等适用情况。

4.非刑罚处罚方法: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可能无法给予罪犯刑罚处罚,因此可以采取非刑罚处罚方法,例如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通常适用于轻微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罚的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也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国家中,死刑已经被废除或限制使用;而在另一些国家中,拘役和无期徒刑可能被视为较轻的刑罚方式。

总之,刑罚的种类繁多,不同的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犯罪行为和情节。

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刑罚种类,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同时,也应注意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和尊严,注重教育和改造工作,为罪犯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刑法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的法律体系,不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定义、量刑标准等概念,也提出了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的重要观点。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进行评估,旨在探讨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犯罪与刑罚的目的在刑法中,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惩罚与报复:刑法认为,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与报复,可以对其实施伤害,以达到对其行为的惩罚和报复效果。

这种目的旨在通过实施刑罚,使犯罪者蒙受与其犯罪行为相称的痛苦和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2. 预防与妨止:刑法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认为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刑罚,可以达到预防和妨止犯罪的效果。

这种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惩罚犯罪者,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提高整个社会的治安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3. 教育与改造:刑法意识到刑罚的单纯惩罚效果有限,因此强调犯罪与刑罚过程中的教育与改造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促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并帮助其改造,使其成为一个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公民。

这种目的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犯罪者的二次教育和成长。

二、犯罪与刑罚的效果评估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与处罚,其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

犯罪与刑罚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1. 刑罚的威慑效果: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威慑效应是评估刑罚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刑罚,可以向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警示,起到威慑和遏制犯罪行为的作用。

评估威慑效果可以通过犯罪率的变化以及社会安全指标等进行分析。

2. 刑罚的预防效果:预防效果是刑罚评估的另一个关键指标。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使犯罪者蒙受惩罚,并对其可能再次犯罪的意愿进行打击。

评估预防效果可以通过犯罪复发率、再犯率以及社会治安指数等进行分析。

3. 刑罚的改造效果:刑罚作为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手段,其改造效果对个人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论刑罚的功能

论刑罚的功能

论刑罚的功能本文论述了刑罚功能的涵义,认为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评析了刑法理论上关于刑罚功能的不同见解,指出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八分法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比较详细地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罚的功能:(一)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二)对社会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三)对被害人的功能:即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一刑罚的功能,日本刑法学者通常称为刑罚的机能。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指“事物或方法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

“机能”指“细胞组织或器官等的作用和活动能力。

”又据《新现代汉语词典》,“功能(1)[function]:效能;功效(肠胃功能紊乱)(2)[ability]才能(亦以功能自进)”。

“机能(1)[engmeny]:泛指系统中某一部分应有的作用和活动能力(2)[function]:细胞组织或器官的作用和能力”。

可见“功能”与“机能”都有function之意,亦即都有效能、功效、作用之意,因而称为刑罚的功能或刑罚的机能均无不可。

不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一词,有“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之意,似以用“刑罚的功能”一词为更佳。

因为在这一标题下,我们所论述的只是刑罚的积极作用,“刑罚的功能”一词可以表示出这一意思。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有如下特点:(一)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对人们产生的作用。

所谓对人们产生的作用,意思是不仅对犯罪人,而且对被害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产生的作用。

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当然会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刑罚不仅直接影响犯罪人,而且对犯罪人以外的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犯罪人以外的人,首先是社会上的不稳分子或者说潜在的犯罪人,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犯罪的倾向,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自然会在这些人的思想上产生反映。

其次是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奉公守法,痛恨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也可能在这些人的心理上产生作用。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刑罚的目的与权力

一、刑罚的目的
(一)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

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刑罚的目的可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二)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二、刑罚的权力
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一种国家权力。

刑罚权的存在是以国家权力为前提的,两者密切相关。

(一)制刑权刑罚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首先表现为制刑权即刑罚的创制权。

(二)求刑权刑罚创制以后,还要适用于一定之人。

这其中就产生了由谁通过何种方式请求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种请求对犯罪人予以刑罚处罚的权力,便是求刑权,也就是起诉权。

(三)量刑权根据求刑权而决定是否科刑以及科处何种刑罚的权力,就是量刑权。

(四)行刑权,就是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力。

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目的是什么

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是什么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民法院对犯罪⼈适⽤的、由专门机关执⾏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那么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是什么?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是什么刑罚是指国家统治者和管理者⽤以惩罚犯罪的⼀种强制⽅法。

我国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适⽤的强制⽅法。

刑罚的特点:刑罚的性质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为;刑罚的适⽤与执⾏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刑罚权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

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与其他法律制裁措施的区别所在。

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确⽴和运⽤刑罚同犯罪作⽃争所产⽣的社会作⽤。

它对不同的⼈有着不同的作⽤。

⼀、刑罚对犯罪⼈的功能。

主要包括惩罚的功能和改造的功能。

惩罚功能表明刑罚适⽤于任何构成犯罪的⾏为⼈,都将造成精神或⾁体上的痛苦。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还应当产⽣将犯罪⼈改造为新⼈的作⽤。

⼆、刑罚对社会的功能。

包括对犯罪被害⼈的安抚功能和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威慑与教育功能。

对犯罪被害者的安抚功能表现为刑罚对罪犯加以惩罚,籍以弥补被害⼈的⼼灵创伤、经济损失,平息社会的义愤。

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在于既威慑社会成员中⼀些不稳定分⼦,使其不敢轻易实施犯罪,同时也教育⼴⼤⼈民群众提⾼法律意识,⾃觉与犯罪⽃争,保护⾃⼰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刑罚的⽬的刑罚的⽬的,是指国家对犯罪分⼦适⽤刑罚的⽬的,也就是⼈民法院对犯罪分⼦适⽤刑罚追求的社会效果。

这⼀⽬的的主要内容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为最终消灭犯罪创造条件。

刑罚⽬的主要通过⼀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的活动予以实现。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适⽤刑罚改造他们,预防他们重新犯罪。

⼀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适⽤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分⼦,并教育⼴⼤⼈民群众积极参与预防和制⽌犯罪。

特殊预防与⼀般预防两者关系⼗分密切,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以上就是关于刑罚的概念、功能和⽬的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

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量刑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决定了对被定罪的犯罪者所要施加的刑罚类型和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可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多重目的。

因此,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很大,本文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刑罚目的是量刑目的之一。

量刑目的是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者的背景等因素,合理确定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

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行为、改造犯罪者和预防犯罪等。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犯罪者的态度和社会认识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考虑,因此,刑罚目的充分体现了量刑的目的和精神,对量刑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刑罚目的是量刑的指导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导量刑的准则和方向,其中的刑罚目的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指导原则。

量刑时,应遵循公正、合理、公开、适度的原则,体现刑罚的人道和科学性,从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改造犯罪者等目的。

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目的,把握适度与公正的关系,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加强刑罚力度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而对于那些品行良好的犯罪者,应当引导其悔罪改造,从而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第三,刑罚目的是量刑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实际量刑决策中,刑罚目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在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的选择上,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的特殊性和犯罪者的状态,秉持着现实主义与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进行量刑决策。

在选择刑罚类型和刑罚程度时,应当注重刑罚目的的要求,在保证社会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犯罪者的刑罚,使他们能够觉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正达到改造犯罪者的目的。

如果我们能够充分考虑刑罚目的,合理制定量刑方案,就能够对犯罪的预防、社会的保护和犯罪者的改造产生积极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倡导健康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繁荣。

综上所述,刑罚目的对量刑的决定意义十分重要,能够指引量刑的原则和方法,指导量刑的原则和应该考虑的因素,也可以帮助评判是否合理、是否科学的原则,确保刑罚的执行更加合法、合理,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改造犯罪者、预防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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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提纲:1、刑罚的概念、产生及刑罚本质的概述。

2、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

3、社会主义刑罚的功能。

4、总结全文。

二、论文关键词: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三:正文:论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①。

”它是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单从字面上解释,“刑”是指对人的体罚,“罚”是处罚之意。

随着社会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以国家名义制定刑法,把某些侵犯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从而,刑罚作为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也就随之产生了。

由此可见,刑罚和犯罪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由于刑罚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那么它本身也就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严厉的惩罚性,换言之,也就是国体不同,其刑罚的阶级本质也就不同,它的目的和功能也自然不同。

在此,笔者仅就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做一简要论述,以求探讨。

一、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刑罚作为统治阶级的一种强制方法,其本身并无任何目的。

但作为统治阶级却希望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能够达到某种效果。

因此,刑罚的目的也就由此而产生了。

它的产生不仅对立法、司法和行刑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且制约着刑法的性质和内容。

所以,由于国家类型的不同,其刑罚的目的也自不相同。

我们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文明古国,它不仅有悠久的文化,而且刑罚的渊源也极其深远。

它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最终跨入社会主义社会。

在这漫长的历史长廊中,我国的刑罚制度亦是几经曲折,从维护剥削阶级少数人的利益、维护人剥削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几经斗争,才逐渐转变成为今天维护广大人民利益,惩罚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和迫坏社会秩序的社会制度,建立了符合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性质自然就决定了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

但如何具体实现这一目的呢?这就要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来分别论述。

(一)特殊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②。

”换言之,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其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不再重新犯罪。

何以把这种预防称之为特殊预防呢?这是因为已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是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因为作为公民,他们的某些权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把他们与社会隔离和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剥夺或限制其继续犯罪的条件,从而排除犯罪对社会的侵害。

其直接的目的就是在于彻底消灭其重新犯罪的能力,使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这就是特殊预防最明显、最直接的作用。

其二,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其后运用一定的改造手段,使其逐渐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认识到犯罪给国家、社会、亲人以及侵害客体带来的伤害,从而改恶从善,悔过自新,逐渐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之所以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除有冒险心理外,往往持有逃避打击的侥幸心理。

但是一旦受到刑罚处罚,某些权利被剥夺,就会使他们体会到失去自由或生命的恐惧,认识到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的真谛。

体会到犯罪所付出的沉重代价,从而抑制和弱化犯罪分子的犯罪欲念。

然而,惩罚作为打击犯罪的一种手段,不仅可以抑制和弱化犯罪心理,而且可以说是一种教育。

可是,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相反,单纯的惩罚还可能使犯罪分子产生对立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思想改造。

因此,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同时,必须把惩罚和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实施惩罚的前提下,实行全面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通过对其强制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逐渐改变恶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才有可能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变强迫改造为自觉改造,最终成为守法公民。

实践证明,我国对罪犯在实行改造的过程中,由于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正确指导下,对罪犯的改造已颇见成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不仅把接受改造的绝对多数罪犯改造成了守尖公民。

而且成功的改造了末代皇帝、日伪战犯和大批的国民党战犯,实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

(二)一般预防在对特殊预防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对一般预防也就可想而知了。

既然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被适用刑罚的犯罪分子,那么一般预防的对象则应该是社会上有可能实施犯罪的危险分子,目的是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即:“防止尚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

”③我们知道,当已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时,势必会给那些尚未犯罪或有犯罪企图的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从心理上影响、教育、警戒和震慑社会上那些有可能犯罪的人,使其对犯罪所产生的后果心有余悸,促使其权衡利弊,最终成为避免受惩罚而放弃犯罪。

从而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

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利用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犯罪是十分必要的。

列宁曾指出:“法院所应该做的,并不是取消恐怖(允许这样做,将是自欺欺人),而是有原则性地明显地、不虚伪与不掩饰地将恐怖加以论证,并使之具有法律依据。

”④这段论述为我国利用刑罚的威慑作用的必要性提供了科学依据。

因为,教育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不肯接受教育企图进行犯罪的人,如果不利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产生的威慑力来警告他们,就难于遏制他们的犯罪欲念。

因此,我国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除坚持依法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外,还非常重视选择典型案件,大张旗鼓地集中公审,以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进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

但是,一般预防的对象仅限于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因此就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加强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

自觉遵守法律是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人民群众不仅会从中受到教育。

而且能够提高他们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强追究犯罪,预防犯罪的认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同犯罪活动作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堵塞漏洞,形成预防犯罪的强大合力,使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总之,无论是特殊预防还是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都有着其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一般预防是通过特殊预防来显示自己的作用和衽的,而特殊预防寓于一般预防之中,只有认真抓好这两种预防,才能全面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社会主义刑罚的功能“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刑罚的功能归纳为以下几种:剥夺功能、改造功能、感化功能、教育功能,威慑功能、安抚功能和鼓励功能。

何以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会产生如此多的功能;笔者在以下的论述中将一一阐述。

(一)剥夺功能据史料记载,我国自第一个朝代夏朝起,就已经有了相当残酷的刑罚,即:墨、劓、膑、宫、大辟五刑。

这些刑罚属丑辱刑、身体刑和生命刑,就是剥夺人体的某一部分或全部,以此来体现刑罚的震慑力和严厉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由野蛮逐步走抽文明,先后废除了一些极其残忍、不人道的刑罚。

但无论怎样改变其剥夺功能始终未变,因为刑罚的剥夺功能是刑罚属性中最直观的外在表现,最能体现刑罚的严厉性。

只有剥夺了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才能使犯罪人感受到刑罚的震慑力,它能使受刑者偿到受刑之苦,也能使尚未受刑有犯罪企图的危险分子望而生畏。

因此,各国刑罚都把刑罚的此项功能保留下来,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因为此项功能不仅是刑罚的首要功能,而且对刑罚的其他功能具有制约作用,是发挥其他功能的重要前提。

若离开了刑罚的剥夺功能,其他功能也就无从谈起。

我国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某种权利的剥夺对罪犯进行改造的。

(二)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可以说是一个派生功能,也可以说他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独创。

这一点已得到了世界诸多国家认可。

1951年,新中国监狱工作创建之初,毛泽东主席提出了“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着手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方针。

从此开始了大规模改造罪犯的工作,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

如:末代皇帝傅仪的改造、日伪战犯的改造和大批国民党战犯的改造等等。

1964年,毛泽东主席对改造工作做了一个重要批示:“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

”一年后,他在一次谈话中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

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

”由此可见,刑罚改造功能的提出,的确是人类对刑罚现象认识的又一次升华。

然而改造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必应是已被适用刑罚并在服刑期间的罪犯,用这种改造必须以强制性为基础,以劳动为基本手段,并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

才能最终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这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改造功能的优越性所在,也是其精髓之所在。

(三)感化功能感化功能是建立在剥夺功能和改造功能基础上的刑罚的又一功能。

他是通过对罪犯思想上的触动和教育来实现的,他实际上怀列国监狱工作中经常提到的思想改造的涵义大致相同,同样具有“诛心”功能。

但他与我国监狱学意义上的思想改造相比又有所不同,思想改造只针对监狱中正在服刑的罪犯,而感化功能却可以延伸到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

以此来增强我国刑罚的感召力和心理影响。

再就是改造过程中对罪犯所实行的一系列政策,如: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政策等,使罪犯切实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从而加速罪犯的认罪,悔罪、改过自新和自觉改造的进程。

毛泽东主席多次把实施正确的方法和执行正确的政策,并列为改造罪犯的重要前提,以及1994年,司法部提出的对罪犯的三个对待,即:“象医生对待病人,象老师对待学生,象父母对待孩子”等等。

都是感化功能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同时,刑罚的感化功能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政策的具体体现。

(四)教育功能刑罚本身所具有的教育功能应当只限于社会上有可能犯罪的危险分子,警示他们悬崖勒马。

但是基于改造功能和感化功能的存在,也就使教育功能有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就是对罪犯的教育功能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功能。

对罪犯的教育功能是来自于对罪犯实施改造改造感化之后,使之对犯罪受刑所带来的自身痛苦和对自己的亲人以及被其侵害客体带来的痛苦有了新的认识。

从而以自我谴责,自我批评等方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以及监督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外部影响教育。

都是以加速罪犯的认罪、悔罪。

而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则体现为“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什么事当作为,什么事不当作为,从而为促进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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