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目的解析

合集下载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

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

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

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

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

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

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刑法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的法律体系,不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定义、量刑标准等概念,也提出了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评估的重要观点。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与效果进行评估,旨在探讨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其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一、犯罪与刑罚的目的在刑法中,犯罪与刑罚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惩罚与报复:刑法认为,通过对犯罪者实施惩罚与报复,可以对其实施伤害,以达到对其行为的惩罚和报复效果。

这种目的旨在通过实施刑罚,使犯罪者蒙受与其犯罪行为相称的痛苦和惩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2. 预防与妨止:刑法强调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认为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刑罚,可以达到预防和妨止犯罪的效果。

这种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惩罚犯罪者,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提高整个社会的治安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3. 教育与改造:刑法意识到刑罚的单纯惩罚效果有限,因此强调犯罪与刑罚过程中的教育与改造作用。

通过对犯罪者的教育与改造,促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错误性,并帮助其改造,使其成为一个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公民。

这种目的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犯罪者的二次教育和成长。

二、犯罪与刑罚的效果评估刑罚作为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与处罚,其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治安和法治建设。

犯罪与刑罚的效果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1. 刑罚的威慑效果:刑罚对犯罪行为的威慑效应是评估刑罚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

通过对犯罪者实施刑罚,可以向其他潜在犯罪者发出警示,起到威慑和遏制犯罪行为的作用。

评估威慑效果可以通过犯罪率的变化以及社会安全指标等进行分析。

2. 刑罚的预防效果:预防效果是刑罚评估的另一个关键指标。

通过刑罚的实施,可以使犯罪者蒙受惩罚,并对其可能再次犯罪的意愿进行打击。

评估预防效果可以通过犯罪复发率、再犯率以及社会治安指数等进行分析。

3. 刑罚的改造效果:刑罚作为对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手段,其改造效果对个人和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论刑罚的目的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刑罚目的论述

刑罚目的论述

一、刑罚的报应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注: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是一种直觉—形式主义的观点,它力图证明惩罚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的、合乎伦理—逻辑的结果。

法国学者指出:依据报应目的,刑罚也就不可能抛开过去不予过问。

立法者或社会主要考虑的问题都是过去发生的事。

已经实行的犯罪,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对公共秩序已经造成的扰乱,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当时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以及道德责任,等等,都是过去的理由。

刑罚民垧制裁,报应也不可能离开其道德功能,即使为了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实用目的,报应也要考虑将来,但仍不会离开过去。

由此可见,报应是以已然之罪为基础的,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

)(一)刑罚报应目的的论证1、正义正义是报应论的理论基础。

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正义是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它往往成为一种行为或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刑罚制度同样也要合乎正义,而报应就是这种刑罚正义的体现。

首先,报应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有罪必罚,无罪不罚。

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

其次,报应还要求将刑罚惩罚的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

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

论刑罚执行的目的刑罚执行的目的就是将刑罚从未然状态转变成现实状态,但是刑罚执行是对已然的犯罪而言的,这必然与刑罚的目的不同。

从当前的刑罚执行活动中归纳出了惩罚、阻止再犯罪、震慑与教育和矫正。

标签:刑罚;执行;目的“刑罚不再施加于肉体,……那就必然是灵魂。

”[1]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一般预防论主张刑罚是对一般人的犯罪的前瞻,其立足点是一般人未然的犯罪。

报应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回顾,其立足点是已然的犯罪。

刑罚执行就是将设置刑罚的目的转变为现实,其经历了报复惩罚、矫正和促进罪犯重返社会几种理论阶段,然而,都难全其说。

一、惩罚“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2]刑罚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它以限制或剥夺的某种权益,同时也体现着国家对犯罪行为否定评价和严厉谴责。

因此,适用刑罚必然会给犯罪分子带来痛苦,不仅使其散失某种权益,而且使其因受到否定的评价和严厉的谴责而在心理上感受到莫大的耻辱。

(一)限制或剥夺罪犯的权益。

行为人实施犯罪是为了追求某种非法利益或满足某种需要。

而刑罚的执行意味着犯罪人在法律面前必将付出一定的代价,使本来享有的一些权益受到一定限制或剥夺成为现实。

刑罚的意义在于否定犯罪,显示刑法的有效性。

费尔巴哈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

”[3]黑格尔说:“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地,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

现在现实的法就是对那种侵害的扬弃,正是通过这一扬弃,法显示出其有效性,并且证明了自己是一个必然的被中介的定在。

”[4]贝卡利亚也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散失。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罚目的(八)

刑罚目的(八)
第七页,共10页。
预防思想
预防思想内在的三个先决条件: (1)对于人类未来行为,可以作出可 靠听预测。 (2)刑罚要能确实依据行为人的危险 性而定,而有发生预防效果的可能。 (3)犯罪的倾向可以经由刑罚的威吓、 教化与保安等功能,特别是经由公开审判 与妥当的刑事执行而产生教化功能,并能 有效地抗制犯罪。
(4)贾宇:《罪与刑的思辨》,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下节课中关于死刑的问题由同学们采用演讲 的方式学习。
第十页,共10页。
第六页,共10页。
报应思想
现代刑罚的报应思想建立于下述三个 先决条件:
(1)国家有权对于犯罪行为人科处刑 罚,以刑罚的痛苦报应犯罪的恶害。
(2)罪责的轻重程度具有可分性 (3)原则上要尽可能使罪责的程度与 刑罚的高低相当,而且法院对于行为人的 宣判,也使社会大众认为科处行为人的刑 罚系行为人罪有应得的报应。
的一般人犯罪。
威吓主义(不敢犯)、心理强制主义(因不敢犯 而不想犯) 、警戒主义(不想犯)
前两个主张均易导致严刑峻法。
2、特别预防主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人将来
再实施犯罪。 改善主义、防卫主义。
3、双面预防主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第三页,共10页。
(三)折衷主义
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一、刑罚本质与目的的区别
1、刑罚的本质
刑罚的本质是指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之
所以成为刑罚的根本属性。
外国刑法理论所说刑罚的本质一般是指刑罚的正
当化根据。有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之争。 惩罚性与观念、髡刑 2、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
达到的效果。刑罚目的虽然是主观的、人为的,但同

《孔丛子·刑论》篇中的儒家刑罚观

《孔丛子·刑论》篇中的儒家刑罚观

《孔丛子·刑论》篇中的儒家刑罚观
《孔丛子·刑论》是一部兼收并蓄了儒家、道家、法家等不同思想流派观点的著作,从中可以找到儒家的刑罚观。

儒家刑罚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和平为本:儒家强调社会的和谐稳定,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并且减少对人民的伤害。

孔子强调“政者,正也”,即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减少对人民的惩罚。

2.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儒家强调个人修养和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认为通过个人的自我改进和家庭的和谐发展可以达到社会的治理和国家的平安。

刑罚在这一观点下只是应对罪行的一种方式,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儒家更加重视道德教育和文化熏陶来避免犯罪的发生。

3. 以德服人:儒家注重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是通过道德的力量教化人民,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法律要有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刑罚的情况发生。

总体来说,儒家刑罚观重视以和平、修身和德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教化,并且试图通过和谐的家庭和社会发展来预防罪行的发生。

儒家注重刑罚的教化作用,认为刑罚应该是最后的手段,而不是首选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刑罚的目的摘要:刑罚与犯罪相伴而生,古来有之。

刑罚的目的关系到刑罚的意义和价值,是刑罚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中外学者从不同的层面给予了不同的回答,观点林立。

本文综合了学界对于刑罚目的评价的主要观点并加以评析,从总体上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把握,认为应当采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双面预防理论。

关键词: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报应;惩罚;改造一、刑罚目的的内涵贝卡利亚曾在其著作《论犯罪和刑罚》中说道:“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 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因为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的越短, 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 ,就越持续 ,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

”①正如贝卡利亚所言,犯罪与刑罚是两个非常重要,且具有极大关联度的刑法概念,人们对于刑罚的关注源于对于犯罪的重视,刑罚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其存在的正当性合理性都是整个社会讨论的重大问题,从古至今,无数的学者哲人从法律、哲学、政治,甚至伦理和人性等多种角度对其进行评价,国外的刑法学者更是会从刑罚的正当性角度来认识和理解刑罚的本质,②希望借由探索刑罚的正当性,进而窥视刑罚这种古老而又复杂多样的社会现象深层次的本质。

刑罚的正当性之所以如此受关注,盖因人类本身的理性存在所致,对于刑法目的和意义的追问,其实就是对于刑罚正当性的追问。

刑法学者们对刑罚目的的关注也是在于其关涉惩罚的正当性和国家刑罚权的合理化与合法化问题,刑罚的目的在“刑法学上实极具价值”,因此不管在什么年代,有关刑罚的意义与目的的论文,都是汗牛充栋。

③刑罚的目的,从其特征上来把握,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刑罚目的体现了主客观的辩证统一刑罚目的作为作为整个惩治犯罪行为的最终结果,体现的是立法者创制法律的主观愿望,这种主观愿望主要通过国家通过特定立法机关依照特定的职权和程序的立法活动传达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指导和评价的作用。

刑罚目的作为刑事法律活动结果的预先性反映,可能与现实的效果不完全等同,属于一种主观愿望,但也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

刑罚目的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必须要符合一定的社会历史的客观根据。

应当认为,刑罚目的是立法者主观追求和社会客观现实需要的统一体。

(二)刑罚目的对立法制刑、审判量刑和司法行刑有重大关涉从现实层面来看,刑罚目的不仅仅是只停留在文本层面上的,刑罚目的与刑法的基本①贝卡利亚著:《论犯罪和刑罚》, 黄风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版, 第57 页。

②比如,英美刑法学者在谈论刑罚的本质时,并不是用“本质”一词,而是用“justification of punishment”,有的学者译为“刑罚的正当理由”,也有的学者译为“刑罚的合理证明”。

参见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175 -176 页。

③林山田:《刑罚学》,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47页。

观念是一致的,与刑法的运行过程是一致的,刑罚目的是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刑事法律活动前预先具有的一种观念,刑罚目的决定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的方向,支配着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全过程。

刑罚目的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刑罚目的是一个国家刑罚制度赖以建立和具体运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二、西方刑罚学说史上有关刑罚目的的学说西方刑罚学史上对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可谓源远流长,可以上溯到古希腊时期,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刑罚目的观。

18 世纪以前,报应和威吓是世界各传统刑罚理论的基本观点。

在欧洲,从古希腊的诡辩学说,到中世纪的经院主义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莫不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等量报偿,并威吓世人。

近代随着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诞生, 刑罚目的更是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 围绕刑罚目的, 西方学者发表了不少见解, 更是由此形成了名目繁多的学说, 按照其不同观点大概可以分为早期的报应主义刑罚观和后期的目的主义刑罚观。

(一)报应主义刑罚观报应主义刑罚观认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恶的存在,需要由刑罚对其予以规制,而这种规制就是建立在因果报应的基础之上的,这种报应还是具有一定的报复内涵的,正是由于犯罪人实施了恶的犯罪,所以必须对这种本身的恶进行报复,主要是报复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刑罚的质与量都应与犯罪的道德罪过及其外在表现相均衡,实行等量报应。

黑格尔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的触犯法律的行为,罪犯有着自己的理性与希求,“他在行为中就包含了他的自在自为的理性,包含了他的个人希求。

国家是尊重犯人的这种理性与希求的,刑罚正是体现了这种尊重。

”①他认为对于所犯之罪的处罚,正是行为人基于理性的自我需求。

具体地,报应刑论又可细分为:(1)同害报应论同害报应论认为犯罪人实施怎样的犯罪, 就应对之处以与犯罪等量的刑罚。

这种观念最早萌芽于原始社会的“血仇报复”、“同态复仇”。

发展到康德的等量报应刑后, 此种学说趋于顶峰。

现已很少有人赞同。

有些资产阶级刑法学者认为, 刑罚是由个人复仇转化而来的。

在人类社会出现后, 当人遭到侵害时, 举家为之复仇, 随着社会的发展, 因个人复仇而引起人类社会内部的械斗孳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 为避免这种危害后果, 遂将这种复仇转由国家掌握。

资产阶级刑法学者所以认为刑罚起源于同态复仇, 是由于资产阶级启蒙刑法学者以罪为恶, 认为刑是对恶的报应。

这种以刑作为对恶的报应, 寓有复仇的意思 , 遂以为刑罚起源于同态复仇。

刑罚起源于同态复仇,是以今释古, 而非依据古代的实际情况阐述刑罚的起源。

因此, 刑罚起源于同态复仇是不足为信的, 应当摒弃这种说法。

(2)神意报应论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等译,北京出版社2007 年版,第47 页。

神意报应论作为神权时代的产物,其存在本身就带有深深的时代烙印,在那个时代神被当做了永恒的、绝对的存在,一切违背神的意志的行为都被视为不端甚至犯罪,而各种宗教势力则充当了神在人间的使者,帮助神完成管理人间,引导万物的精神领袖,国家对于犯罪的惩罚反映了神的旨意,被视为神的惩罚。

这一切随着科学的发展而被证伪,宗教也渐渐失去了原本的控制力,法律走向了更加独立科学的领域。

德国学者斯塔尔、约尔克是近代神意报应的代表。

将法律与宗教混为一谈, 借用虚幻世界的神意, 说明世俗世界的刑罚。

(3)道义报应论社会的道德观念在指导人们行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非上有重大意义,也与刑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道义报应论认为每个社会都有其道德标准,违背特定道德标准的行为就要受到惩处,犯罪就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必须给予刑罚。

由于刑罚是根据道德观念对犯罪的报应, 所以它必须与犯罪人所为的罪恶相适应。

该说发端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 后由康德发展成为一种系统的刑罚目的理论。

此说对于刑罚目的的诠释, 从神意报应论所主张的虚幻的世界回到现实的世界, 这是其进步之处。

但该说完全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明刑罚目的这种法律现象, 显然不可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4)法律报应论法律也曾被视为一种具有标准意义的正义观念,违背了法律的行为就是一定的非正义的行为,法律报应论就认为正义的根据在于法律, 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刑罚是对犯罪的法律的报应, 是理性上的当然要求。

科处刑罚除由于犯罪的原因之外, 并不追求其他目的。

通常认为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是此说的代表。

此说从法律角度说明刑罚的适用, 这是可取的,但只从已然之罪加以说明, 不可避免地使刑罚的适用陷入消极、被动, 该说的不科学性也在于此。

法律报应论没有深刻挖掘刑罚背后的深刻内涵,而仅仅以法律规定来简单机械地评价刑罚,使刑罚失去了反思与进步的空间,停留在文本适用的层面,难以适应法律和社会的发展。

(二)目的主义刑罚观所谓的目的主义的刑罚观即是要考虑刑罚本身所具有的目的,不再将刑罚视为一种报应,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和社会目的,且这种目的具有可预见性和可实现性。

目的刑论是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目的理论, 又称相对理论、功利理论。

该理论主张刑罚的意义在于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预防犯罪, 保卫社会, 而不是惩罚罪犯, 满足抽象的社会正义理念。

根据理论侧重点的不同, 该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一般预防论一般预防的对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没有犯罪的、可能实施犯罪的社会成员,包括危险分子,即具违法犯罪的历史,有犯罪危险的人;不稳定分子,即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受犯罪诱惑,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刑事被害人,即可能对犯罪人或其亲属实施报复的人以及其他的广大社会成员。

一般预防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防止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人员犯罪,该说流行于 18、19 世纪的德国, 费尔巴哈、菲兰吉利和巴也尔是其代表人物。

其中, 被誉为刑法学之父的费尔巴哈从“心理强制主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刑罚的目的就在于其威慑性,正是基于对刑罚的心理恐惧,一般的社会大众才会遵守刑法的规定。

(2)特别预防论特殊预防为一般预防的对称,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

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

特别预防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被科处刑罚的犯罪人将来再实施犯罪。

著名的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罚的目的包含两方面,既要预防犯罪人犯罪,对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要事先预防,又要教育改造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生活。

刑罚应以惩罚儆诫为主要手段,使犯罪人不再犯罪;对于惯犯中的能改造者要根据其人格特征和犯罪的具体原因施以有针对性的矫正、治疗和感化措施,使之重新复归社会;对于惯犯中的不能改造者要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离的措施。

①(3)双面预防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英国法学家边沁均持此说。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②贝卡利亚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认识到了针对犯罪的刑罚在于防止其他人再遭受犯罪的侵害,也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不要犯罪,以免招致刑罚。

此说注意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 避免了一般预防主义、特殊预防主义只注重某一方面的片面性, 对后世的刑罚目的理论以很大的影响, 尤其是其对一般预防的重视, 为后来一般预防论的诞生作了很好的理论上的准备。

(4)教育刑论认为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 也不是天生固有的, 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 而应当用刑罚来教育改造他们, 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因而矫正、教育、改造犯罪人, 以保卫社会, 才是刑罚的目的。

该说是在特别预防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刑罚目的理论, 又称新派理论、刑事社会派理论, 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菲利、德国的李斯特、法国的安赛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