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目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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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

也谈刑罚目的(2)刑法论文(1)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

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使用一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一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

③笔者认为,首先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因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来源于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如果简单将其引入刑罚目的领域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

即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使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

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手段,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宜使用预防一词。

其次,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要大部分人都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就能够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实现立法者的目的。

即使有一小撮人不顾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不是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否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手段。

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制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片,是为了展现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的作用。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在刑罚被制定以前,某人犯了罪,但是立法者明确的知道从此以后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么他就没有必要再制定刑罚,因为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的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如果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么即使今天有人犯了最严重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因为国家即将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有发挥作用的必要了。

有人担心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减少犯罪的发生。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采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导致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他人而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有上限。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2016年】论刑罚的目的【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论刑罚的目的引言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

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

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

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

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

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

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1〃狭义的报应主义。

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

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

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

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

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刑罚目的论述

刑罚目的论述

一、刑罚的报应目的报应(Retribu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

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报应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观念,作为一种理论形态,它经历了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这样一个演进过程。

尽管在各种报应刑论之间存在理论上的差异,但贯彻始终的是报应的基本精神,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因此,报应理论被称为是一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

(注:德国学者指出:这种回溯性的惩罚理论是一种直觉—形式主义的观点,它力图证明惩罚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必然的、合乎伦理—逻辑的结果。

法国学者指出:依据报应目的,刑罚也就不可能抛开过去不予过问。

立法者或社会主要考虑的问题都是过去发生的事。

已经实行的犯罪,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对公共秩序已经造成的扰乱,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具体当时的罪过(故意或过失)以及道德责任,等等,都是过去的理由。

刑罚民垧制裁,报应也不可能离开其道德功能,即使为了犯罪人能够重返社会这一实用目的,报应也要考虑将来,但仍不会离开过去。

由此可见,报应是以已然之罪为基础的,是对过去发生的犯罪的一种回溯。

)(一)刑罚报应目的的论证1、正义正义是报应论的理论基础。

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是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因为他犯了罪,通过惩治犯罪表达社会正义观念,恢复社会心理秩序。

正义是评价某一行为或者某一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它往往成为一种行为或一种社会制度存在的正当性根据。

刑罚制度同样也要合乎正义,而报应就是这种刑罚正义的体现。

首先,报应要求将刑罚惩罚的对象限于犯罪人,而不能适用于没有犯罪的人,即所谓有罪必罚,无罪不罚。

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范围,这是报应刑的质的要求。

其次,报应还要求将刑罚惩罚的程度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相均衡。

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不得超过犯罪的严重性程度,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因而,报应限制了刑罚的适用程度,这是报应刑的量的要求。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收稿日期] 2009-02-16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于刑罚的创制与适用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刑罚目的指引着刑罚的制定、分配、发动,影响着刑罚的实际效果。

正确认识刑罚的目的,就能够适当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有效斗争,如果对刑罚目的认识不当,就会导致刑罚的滥用或失效。

因此,刑罚目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考虑中国刑罚目的的选择方向时,本文在总结西方和大陆刑罚目的演变的过程及内容基础上,通过对公正惩罚犯罪刑罚目的、预防犯罪刑罚目的以及“以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刑罚目的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有的刑罚目的,对于反思和发展中国的刑法理论有重要意义。

一、刑罚目的之内涵刑罚作为国家的一种强制方法,本身并无目的性可言,但是国家在制定、运用刑罚时是有目的的。

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刑罚目的概念可以概括为:刑罚目的,是国家结合自己与犯罪作斗争、保证人民的需要和国家对于刑罚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基本人权的属性、功能的认识,而预先设计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理想效果。

每个国家都有同“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的需要;现代社会的刑罚理念也都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进而保护基本人权的功能,刑罚目的集中反映出一个国家关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价值评价和选择。

刑罚目的对整个刑罚的运行有重要意义,表现有:(1) 刑罚目的制约着刑事立法。

刑罚目的一经确立,便会有相应的刑罚体制的确立,以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

因此,刑罚目的是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之一,它对于刑罚制度的确立具有重大意义。

(2) 刑罚目的决定着刑罚的适用,直接影响着刑罚裁量的结果,审判人员在刑种、刑期及量刑幅度的选择上,都受它的影响。

(3) 刑罚目的指导刑罚的执行,刑罚目的不仅体现在刑罚的创制和使用过程中,而且一直贯彻到刑罚的执行的过程中。

为了收到满意的效果,行刑的目的相一致。

因此,刑罚目的也是刑罚执行的指导方针之一,它对于刑罚的执行过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浅析刑罚的目的

浅析刑罚的目的
浅 析 刑 罚 的 目的
李 瑞
摘 要 :刑罚 目的,是指 国家制定 、适用 、执行刑罚的 目 的 ,也 即国家的刑 事立 法采用刑 罚作为对付犯 罪现 象的 强制措 施及其具体 适 用和执行所预期 实现 的效果。本文主要根据现有的几种 学说 来分析 我国的刑罚 目的。 关键词 :刑 罚 目的;制裁 ;预防犯 罪
类似的犯罪行 为。虽然惩罚 无辜者一般不会产生有效 的威慑力量 ,但 重 型则可能会 产生有 效的威慑 力量 。为了在社会上惩一做 百 ,法官有 时候 会做出重型判决。 … 人们 理所 当然地 不会赞 同一 个故 意惩 罚无 辜者 的
刑罚制度 ,为了消除危害 , 维护安全 ,人们努力预 防犯 罪。如果故 意惩
震慑老百姓 ,以维护其 自身的统治地位 。但是学 习中外 的历史我 们可 以 看 到,但 凡每一个封建王朝末期 ,酷刑 的数 量往 往会 达到这个 朝代建立 以来 的顶 峰。封建君主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不得 不用酷刑 来震慑 、威 慑老百姓 。而老百姓也是在这 种高压 恐怖 的统治之 下不得 不起来 反抗 。 所 以我们 可以很清楚的看到但凡改朝换代 ,统治者为了巩 固其统治 ,不 得不顺应 民意减 少酷刑。所 以在每个朝代 的鼎盛 时期 都是政 治清明 ,酷 刑较少 ,人民安居乐业 。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率先发起对酷 刑的批评 ,并提 出新的刑 罚 目的论——威 慑论。贝卡利亚指 出:“ 刑罚 的 目的既不是 要折磨 摧毁 一 个感知 者 。也不是要消除业 已犯下 的罪行 。 ” 刑罚 的 目的仅 仅在 于 :阻 止 罪犯重 新侵害公 民,并规 诫其 他人不 要重蹈 覆辙 。继 贝卡利 亚之后 , 德 国刑 法学家费尔巴哈提出威吓说 。 美 国学者贝勒斯对于威慑论提 出了一下 的观点 : “ 对 通过 威慑来 达 到预 防犯罪的 目的 。有人提 出了道德 的和实证的异议 。有一 种道德 的异 议认为 ,无辜者可能受到惩罚 。如果 一系列犯罪发生后 ,检 察官拒不 提 供证 明被告是无罪的证据而使其定 罪 , 则 其他人就会受 到威 慑 。假 如大 部分人都 不知道被告是无罪的 ,他们 就会 因为害怕受到惩罚 而不敢这 就类似 于我国封建时代 的统治者为 了震 慑和巩固其统 治喜欢 的 “ 杀鸡儆猴” 或者说是 “ 杀一儆 百” 。从功 利的 观点看 ,杀一儆百也许会有效果 。但是 从道德 的观点来 看 ,为 了吓猴 而 杀鸡是毫无道理的。因为统治者毫无根 据的剥夺 了一个 人的生命权 。反 过来 ,我们 再从功 利主义的观点来说 ,杀鸡儆猴是在一 定程 度上起 到了 威慑的作用 ,但是作者认 为这种威 慑是 治标不治本 。纵 观中 国古代史 来 看 ,统治者们为了维护其封建统治 ,杀鸡儆猴 的事件 屡见不鲜 ,我 们不 能否认杀杀鸡儆猴的功效 ,但是 杀鸡儆猴 不会使人们真 正的去服从 和遵 守律法。相反 ,人们会因为恐惧 而变得 服从 , 但这种恐 惧积蓄到一 定的 程度 ,就会爆发出来 ,这就是历史上所说 的 “ 揭竿而起 ” 。再者 ,给无 辜者定罪 ,只会造成越 来越多 的冤 假错 案 ,这是 法治 的退 步 而不是 进 步 。最后 ,由于威慑刑的观点可能会演变成重刑主义 和重刑政策 ,不仅 对重罪处 以重罚而且对轻罪也处以重罚 ,这样一 来就会 严重损害人 们对 刑法的可预测性与期待可能性。 在1 7 9 7 年 出版的 《 法的形而上 学原理 》一 书 中,德 国哲学家 康德 提出 了以 “ 正义” 为核 心理念的刑罚 目的报复论 。 “ 公共 的正 义可以作 为它 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原则 。根据 这个原则 ,在公平 的天平上 ,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的 ,换句话说 ,任何 个人对人 民当 中的某个个 别人所 作 的恶行 ,可 以看 做是 他对 自己作 恶 。因此 ,也可 以这样说 ,如果你诽谤别人 ,你就诽谤 了 自已;如果你 投 了别人 的东西 ,你就是偷了你 自己的东西 ;如果你打 了别 人 ,你就是 打 了你 自己;如果你 杀 了别人 ;你 就 是杀 了你 自己。这 就是 报复 的权 利。 ” 康德认 为在 犯 罪与 刑罚 问题上 ,正义 原则 要求 惩罚 与 犯罪 的平 等 。这种平等 的具体体现就是 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 对于报复刑 的观点 ,笔者 认为有其 可取之处 ,但还是 有不 足之处 。 首先 ,报复刑观点认为 ,为 了报复罪犯 的恶行而施行刑罚是 出于正义 的 要求 。针对这一观 点,笔者认为 ,康德所说的公共的正义 是什么 ,什么 才算是公共 的正义 ?如果将道德理解为正义 ,本质上是没 有错的 。那 么 是应 当坚 持具体 的道德还是应 当坚持道德原则 呢?而所谓 的道德原则就 是哲 学家建 立起来 的哲学体 系。按照一般来看是应 当坚持 道德原则 ,然 而有学者 提出质 疑 ,不 同的哲学家对 于社会道德 的理解不 同 ,所构建 出 来的道德原则也就 不尽 相同。立 法者在 制定法律时应 当坚 持哪种道德 原 则来 制定 法律 ,哪种道德原则是正确 的?这会让立法者在 制定法律 时左 右为难。其次 ,有批评 者提出 ,刑罚本 身也是 一种恶 ,如果 出于报 复而 施加刑罚就是正义的话 ,这无异于说 两种罪恶相加等 于正义 ,或刑 罚加 罪恶等于正义。从实际角度出发 , 对 大义灭 亲、为名 除害 、见义 勇为等 诸如此类的行为施加刑罚是出于正义的要求 么?诚 然我们要承认从 法律 上来讲以上的行为确实是一种恶行 , 但 是对他们施加 刑罚就 是正义么? 意大利刑法学家菲利根据天生犯 罪人的判断提 出 ,刑罚 的作用 不是 对 已做的犯罪行为的惩罚和报复 ,而是进行社会防卫 ,是前 瞻性 地 、预�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

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引言: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犯罪的预防和改造。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刑罚的意义和应用。

一、刑罚的目的1. 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刑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

刑罚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保护社会成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维护公平正义刑罚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

刑罚机制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实现对罪犯的公正惩罚,让罪有应得。

这样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也能平衡和抵消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 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刑罚的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

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可以产生警示作用,威慑犯罪分子,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同时,罪犯在刑罚过程中也会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刑罚的功能1. 惩罚功能惩罚是刑罚的主要功能之一。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既可以让犯罪分子承担法律责任,也能产生对犯罪行为的强烈警示作用,以起到威慑效果。

刑罚的惩罚功能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也是对违法行为的制止。

2. 预防功能刑罚的预防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惩罚,使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感到恐惧,阻止他们在考虑犯罪之前。

这种威慑效应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 改造功能刑罚的改造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教育、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帮助罪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引导。

通过改造功能,刑罚能够改变罪犯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降低再犯率,构建和谐社会。

4. 治安维护功能刑罚的治安维护功能是指通过对罪犯的制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刑罚能够使罪犯失去自由,削弱他们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

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

试论我国监狱行刑目的西方关于刑罚目的的研究是围绕着两个主题而展开,一是给予罪犯刑罚处罚的正当性根据是什么,即为什么要给予罪犯刑罚处罚;二是怎样给予刑罚处罚,或者说是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

由于刑罚目的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历史上存在着关于刑罚目的的各种各样的观点。

主要有报应论和预防论之说,西方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探讨主要就是围绕着报应论与预防论的对立而展开的。

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报应刑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对罪犯科处刑罚应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

因此,在报应论者看来,刑罚的目的在于给犯罪人以罪有应得的惩罚,换言之,刑罚的目的是为惩罚而惩罚,因此,其反对功利论者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唯一目的。

①报应论经历了从复仇到该当、从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的过程。

②但无论是哪一种形态的报应论,都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都认为刑罚是“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

……即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③。

报应论认为犯罪是一种恶行,刑罚就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主张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犯罪。

简而言之,报应论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强调刑罚是对犯罪的惩罚,也就是根据已然之罪确定刑罚及其惩罚程度,追求罪刑之间的对等性。

报应论经历了初始报复刑、等害报复论、等价报复论、该当论等发展阶段,报应刑脱胎于原始复仇习俗但又构成对复仇的野蛮性的否定,由等害报复论到等价报应论的嬗变是报应论的升华,而由等价报应论到该当论的演化则是报应论在当代的新生。

报应论在国家为什么有权惩罚犯罪方面从最初的神意报应到道义报应再到法律报应,也经历了一个理念演变过程。

神意报应论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它将罪与刑的因果报应的联结解释为虚无飘渺的神意,不是对刑罚的正当性的合理揭示;道义报应论将道德谴责理论用以解释刑罚的存在,确立犯罪的道义责任,无疑是对道德与刑法的关系的一种正确揭示,但它仅仅从道德的角度解释刑罚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完整地解释刑罚的存在;法律报应论注重犯罪与刑罚在法律上的联结,强调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相对于道德谴责的独立性,因而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它又因为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无法对刑罚的存在作出完整的解释。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论[摘要]刑罚的目的历来颇具争议,各种学说纷纭,对刑罚目的之概念、内容及实现途径,只有立足于各种学说并对之辩析,选择一种为立论基础进而进一步论证,才能揭示刑罚目的真谛。

[关键词]刑罚目的报应预防个别预防一般预防预防需要刑罚是与犯罪所并列的公认的刑法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

关于刑罚的方方面面历来是学者门争论的对象。

其中关于刑罚的目的更是其中的焦点,引得学者们进行着孜孜不倦的研究和不休的争论。

本文拟就刑罚目的略做评论并提出作者的薄见。

一、中外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一)中国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之学说中国历史上长期由儒、法、道三家并存。

道家主张避世对刑罚目的并无论及。

儒、法两家虽论述颇多但又有所区别。

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将刑罚置于次于德的地位,在政治统治中,刑罚只起辅助作用。

法家认为刑罚是基本的政治手段,推崇甚至夸大刑罚的作用。

由于对刑罚的认识不同对刑罚目的的认识自然不同。

儒家推崇刑罚的教育感化作用,而法家强调刑罚的恫吓作用。

其论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报应主义中国历史上有些刑法思想家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报应。

“凡刑人之本,梵暴恶恶……凡爵列官职,庆赏刑罚皆报也。

……”①在荀况看来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正如赏赐是对功绩的善报一样。

故有谓“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杀人偿命”等朴素的报应观念。

2.预防主义预防主义分为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

其中个别预防是以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为内容的。

中国古代的某些刑罚方式就是个别预防的原始体现。

例如“亡者刖足”,“盗者截手”,“淫者去势”等等。

晋代思想家刘颂就说过“除恶塞源,莫善于此。

”②一般预防是以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为内容。

中国古代的一般预防主义表现为(1)威吓。

此说为法家所推崇。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和韩非都强调威吓,并由此主张重刑。

商鞅认为,如果“重其重者,轻其轻者”则“轻者不止,重者无从止矣”。

因此主张“以杀去①参见《荀子·正论》②参见《晋书·刑法志》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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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论文
刑罚的目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中的任何问题都与刑罚的目的相联系,同时,刑罚的目的也具有重要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意义,以下就是由我们为您提供的论刑罚的目的。

如何界定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预期实现的效果。


也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


还有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刑罚活动过程中,亦即国家在制刑、量刑、行刑过程中对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


上述关于刑罚的目的的定义存在的分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刑罚目的是仅限于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还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二是刑罚的目的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指刑罚预期的效果。

笔者赞同上述不能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人民法院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效果的观点,其理由是:虽然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但立法机关在制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具有预防犯罪的目的。

立法机关在其制定的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种类、刑罚制度、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刑法分则关于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
刑的规定,本身都有威慑作用,从而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

执行刑罚的机关对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的执行,既具有一般预防的目的,也具有特殊预防的目的。

所以,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及刑罚执行机关分别进行的制刑活动、定罪量刑活动以及刑罚执行活动,都是具有目的的。

理论上那种认为将刑罚的目的延伸到刑事立法阶段不尽合适的观点,在笔者看来并不妥当⑷。

关于刑罚的目的究竟是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还是仅对刑罚预期效果的期望,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说法都不尽妥当。

首先,将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作为刑罚的目的,违背了关于直接目的与长远目的关系的基本原理。

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应该是先有直接目的而后有长远目的,在没有论及直接目的的情况下就将刑罚的目的界定为对刑罚根本效果的最终期望,并不妥当。

其次,虽然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存在的,但是鉴于刑罚直接目的的实现与刑罚最终目的实现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原理,刑法理论上也没有必要去研究刑罚的最终目的,因为刑罚直接目的的实现也意味着刑罚最终目的的实现。

刑罚的目的与刑罚的属性。

属性,其语词含义是指事物所具有的性质、特点。

⑸根据属性的这一语词含义,刑罚的属性应是指刑罚的性质。

那么,刑罚究竟具有何种性质呢?应该说,刑罚从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惩罚的性质。

刑罚的惩罚性是与生俱来的,是客观的。

由于作为刑罚属性的惩罚性是客观的,因此,与作为主观范畴的刑罚目的有着根本的不同。

虽然作为客观范畴的刑罚属性与作为主观范畴的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但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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