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探源 ——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演讲范文三篇演讲一: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商业活动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商业活动的兴起是中世纪商法形成的基础。
在中世纪时期,欧洲经济逐渐由封建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变,城市商业活动日益繁荣。
商人们开始进行跨地域的贸易活动,商业交往日益频繁。
这种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因为商人们需要一种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和权益的法律制度。
其次,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商业活动兴起的背景下,各个城市国家开始制定一系列商法规则和制度,以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共和国在13世纪颁布了一部商法典,明确规定了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贸易活动的规则。
此外,法国、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商法规定,以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最后,背景分析是理解中世纪商法形成的重要环节。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与中世纪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
在封建制度逐渐衰落的背景下,城市商人的地位和权力逐渐提升,他们需要一种法律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宗教改革的兴起也对商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宗教改革的思想倡导个人财产的合法保护,这也促使了商法的发展。
总结一下,中世纪商法的形成离不开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背景的变化。
商业活动的兴起促使了商法的形成,而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为商法提供了保障。
背景的变化也为商法的形成提供了土壤。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对后来的商法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商业活动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谢谢大家!演讲二: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尊敬的各位听众,今天我将向大家介绍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其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是指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系列商业法律制度和规则。
下面我将从商业活动的兴起、法律制度的形成以及背景分析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1、独立性:国际商法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它不受国内法律体系的限制, 是国际商业社会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重要手段。
2、综合性:国际商法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等,具有综 合性的特点。
3、实践性:国际商法来源于实践,其内容和目的是为了解决国际商业活动 中的实际问题。
4、开放性:国际商法不断发展和完善,积极吸纳新的法律原则和技术手段, 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 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
意义
目录
01 一、中世纪商人法
02 二、现代商法
03
三、现代究的借鉴意义
05 五、结论
06 参考内容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交易与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在中世纪商人法与现代商法 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本次演示将从中世纪商人法谈起,探讨现 代商法的历史演进、特点和发展趋势,并分析其对国内商法学研究的影响和借鉴 意义。
从中世纪商人法到近代民商法典,商业法规的演进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 变革。这些法规不仅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成为了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中,随着全球化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商业活动的复 杂性和多样性进一步增强,对于商业法规的需求也更为迫切。因此,深入了解和 掌握中世纪商人法和近代民商法典对于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世纪商人法
中世纪时期,商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商人法也应运而生。这一时期的商人法 主要调整商业交易和商业关系,旨在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发展。商人 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商人行会制度、商事契约制度、商品交易规则等,具有较强的 地域性和民族性特点。
在中世纪社会,商人法具有很高的地位和作用。它不仅为当时的商业交易和 商业关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规范,还为后来的商法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中世 纪商人法还具有以下特点: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中世纪是欧洲历史上的一个时期,自5世纪罗马帝国西部崩溃到15世纪文艺复兴开始之前,主要是指公元500年至1500年间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欧洲的商业活动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引出了许多商业法律和传统。
本文将主要探讨中世纪的商人法及其发展史,并试图了解其在当今商法领域中的意义。
中世纪的商人法可以追溯到公元11世纪的意大利,特别是威尼斯和热那亚两个城市。
在这些城市,商业活动和贸易十分繁荣,商人需要一些特殊的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行为和交易。
这些法律称为商人法或商业法,它们主要关注商人与商人之间的交易和纠纷,其中包括借贷、保险、海运、运输、交易和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威尼斯和热那亚,商人法是由一些私人协会或行会制定和执行的,这些协会或行会由商人自己组织,并负责培训新成员和提供互惠保险等服务。
当时的商人法具有很强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他们有自己的法官和仲裁员,独立于城市的法院和法律体系。
中世纪的商人法的重要性在于其为商业活动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和稳定性,同时也为商业法律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商人法也逐渐发展起来,主要包括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和仲裁机制,例如海商法、贸易法、货币法、交货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并保护消费者和商人的利益。
在中世纪后期,商人法逐渐成为欧洲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为当今商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贡献。
与中世纪的商人法相比,当今的商法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并将商业交易和投资的范围拓展到全球各地。
独立的商人协会或行会较少,而商法主要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执行。
然而,中世纪的商人法仍然对当今商法的发展和实践产生着影响。
例如,海商法和贸易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仍然被当今的国际贸易和海洋法律所沿用,如船员的劳动保护和海难索赔等问题。
在当今商法领域中,商人法的某些特点和传统仍然被保留和发扬光大,例如商业仲裁和互惠保险等机制。
中世纪商人法初探

2007年第3期No. 3, 2007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 SOCIAL SCIENCES2007年5月May. , 2007中世纪商人法初探:其范畴、渊源与法律特征□张薇薇内容提要中世纪商人法是中世纪法律渊源的重要一支。
商人法既是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商业力量壮大以后逐渐系统、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是古代商法、罗马法的继受法。
它成型于商人阶层共同体的形成以及相关商业惯习、规则的累积,同时也是当时各封建领地执政予以系统化的历史结果。
商人法体现了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即它的习惯性、自治性和通行的跨地域法的特征。
中世纪商人法的独特历史地位与影响,是理解中古法律史与封建社会经济之世俗化进程的极为关键的出发点。
关键词商人法习惯自治作者张薇薇,法学博士,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
(北京100084)中世纪的商人创造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商人法。
虽然从古希腊以来就有健全的海商法典,但是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体系化的法律门类,还是产生于中世纪。
商法或商人法,自海上贸易(古希腊、古巴比伦)发生以来,以交易习惯、惯例或法典的形式流传下来,蔚为大观;到了中世纪中晚期,这些涉及商业的法律、习惯,才发达成为与封建法、教会法三足鼎立的法律体系。
一、中世纪商人法的界定中世纪商人法的名称有Lex Mercatoria, theLaw Merchant, das Kaufmannsrecht等诸种。
严格的商法体系,被认为起源于中世纪中叶的意大利。
十一世纪晚期,商法统辖了欧洲大部分的商业交易。
11世纪晚期至13世纪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渐趋复杂,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
当时欧洲大陆通行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 Ius Commune) ,商法与之有不同,形成了自己的规则与原则,比如:强调“合同自由;动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的技术细节,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学究式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

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历程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世纪商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欧洲各国商业活动中所使用的法律制度和法规。
这一时期的商法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一、早期商法的形成在中世纪初期,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商业活动较为简单。
这时的商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基础,商人之间主要通过口头协商来解决争议。
交易往往基于信任和个人信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市场法的兴起随着城市的兴起和贸易活动的增加,市场法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市场法通过制定市场规则、保护商人的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发展。
市场法的出现使商人的交易更加有保障,增加了商业活动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三、商会法的建立为了进一步保护商人的利益,中世纪的商人纷纷组建商会。
商会在商业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提供了商业信息的交流平台,还制定了行业规范和解决争议的机制。
商会法的建立使得商业活动的规模和复杂度得以进一步提升。
四、海商法的发展在中世纪后期,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海商法成为了商法发展的重要方向。
海商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跨国贸易中的问题,它规范了海上贸易中的航行、保险、海上货物的运输和海盗等问题。
海商法的发展促进了欧洲各国之间的贸易合作,推动了商业活动的国际化。
五、普通商法的出现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各国开始逐渐制定普适的商法规范。
这些规范主要包括交易合同、债务追偿、商标和专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普通商法的出现使得商业活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为商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六、商法的影响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现代商法中仍然存在,例如合同自由、商标权保护等。
同时,中世纪商法的发展为商业活动的国际化和全球化提供了经验和基础。
总结起来,中世纪商法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的交易方式到复杂的商业活动规范的演变过程。
市场法、商会法和海商法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商业活动的稳定和规范提供了保障。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摘要】中世纪商法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其起源和定义受到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和市场的影响。
封建社会的发展促使商法的产生,宗教因素也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
随着城市和市场的兴起,商法得以逐步完善。
这些法律规定的形成和发展推动了欧洲经济的发展。
中世纪商法虽然已经过时,但其影响仍然延续至今,对现代商法体系有着一定的影响和借鉴作用。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反映了当时欧洲经济和社会制度的特点,也为后世的商业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经验和参考。
【关键词】中世纪商法、形成、背景分析、定义、起源、封建社会、宗教因素、城市、市场、法律体系、发展、欧洲经济、推动作用、影响、延续至今。
1. 引言1.1 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中世纪商法作为欧洲文明发展史上重要的一部分,其形成和发展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
在中世纪时期,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活动的增加,人们逐渐意识到需要一套更为完善的商法规则来规范商业交易,保护商业利益。
封建社会的制度和宗教因素也对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
封建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和封建农奴制度对商业活动的限制。
地主对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限制了农民的土地出售和流转,导致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
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劳动力受限制也使商业活动受到影响。
宗教因素在中世纪商法的形成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基督教对商业活动的态度一直较为严格,禁止高利贷和一些不道德的商业行为。
随着教会对商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逐渐形成了一些商法规则。
修道院的兴起也促进了商法的发展,修道院内部的经济活动需要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来规范。
2. 正文2.1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和起源中世纪商法指的是在中世纪时期形成并逐步完善的一套商业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商人的权益。
这一法律体系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并在封建社会和城市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形成。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变化,商法的内容和规范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商法的历史发展

商法的历史发展商法的历史演进与现状一、商法的萌芽——古代贸易制度:(一)早期贸易法律制度的列举:早期贸易制度指的是10世纪以前存在的商业惯例和商事习惯法,主要是围绕集市的需要形成的集市交易惯例和集市管理法律制度。
(“作为地球上商业的最早形式的集市是人类文明史上前所未有的商业协调、统一与和平的手段”——英`Clive M.Schmitthoff’sselect Essays on liternetional Trade Law. P6)1、《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该法典共282条,现存247条,其中50多条属于买卖方面的规定;古巴比伦主要有两种商人,即塔木卡和沙马鲁。
* 2、《赫梯法典》,公元前15世纪:从176条到186条都是对买卖价格的规定;该法典在古代和西欧诸法之间架起了桥梁。
* 3、《摩奴法典》,公元前3世纪——公元3世纪:对不正当竞争已有限制。
4、古希腊贸易制度:特别是《罗得法》(Lex Rhodia),为以后的共同海损、海上保险和海商信用制度奠定了基础。
* 5、古罗马贸易制度,确立的商事原则:第一,企业组织上出现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形式;第二,对不正当竞争进行限制;第三,以特殊责任保障商事活动的安全;第四,金融信贷的风险契约制度;第五,商品买卖制度。
(二)古代教会法:总的来说,商业的崇尚营业取利和教会的崇尚修身寡欲是冲突的。
但是,教会为商事活动提供了道德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恪守协议等,后来被法律吸收。
(三)特点:* 1、形式上以逐渐形成的商事惯例为主;* 2、内容上主要调整集市管理;* 3、带有一定掠夺性和欺诈性,受君权、神权、教权限制;* 4、很强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法:(一)源头的确定:* 1、概说:中世纪商法指的是11至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地中海、亚得里亚海、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人法。
2、中世纪商法部门化的标志(参见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1)客观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变的更加客观、准确,而较少任意、模糊;* (2)普遍性:各种权利和义务在地方适用中更加统一、更加普遍,而较少差异、也较少歧视;* (3)权利的互惠性:程序上不强迫、欺诈或其他滥用任何一方意愿或认识的行为而交易,实体上不能使任何一方承受与他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代价,以及不能不正当的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一般的社会利益;* (4)参与裁判制:商法一般由商人法官实施,并被看作商人阶层的相对自主权;* (5)整体性:与商事关系相联系的各种权利义务逐渐被自觉看作是一种完整的法律体系——商法的组成部分;* (6)发展性:整个商法体系处于一种演化过程之中,并表现为一种自主的发展。
中世纪商人法初探_其范畴_渊源与法律特征[1]
![中世纪商人法初探_其范畴_渊源与法律特征[1]](https://img.taocdn.com/s3/m/fa87b34ce518964bcf847c62.png)
2007年第3期No.3,2007浙 江 社 会 科 学ZHEJ I ANG S OC I AL SC I ENCES2007年5月M ay.,2007中世纪商人法初探:其范畴、渊源与法律特征□ 张薇薇 内容提要 中世纪商人法是中世纪法律渊源的重要一支。
商人法既是欧洲中世纪中晚期商业力量壮大以后逐渐系统、成熟的法律体系,也是古代商法、罗马法的继受法。
它成型于商人阶层共同体的形成以及相关商业惯习、规则的累积,同时也是当时各封建领地执政予以系统化的历史结果。
商人法体现了其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即它的习惯性、自治性和通行的跨地域法的特征。
中世纪商人法的独特历史地位与影响,是理解中古法律史与封建社会经济之世俗化进程的极为关键的出发点。
关键词 商人法 习惯 自治作者张薇薇,法学博士,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
(北京 100084) 中世纪的商人创造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商人法。
虽然从古希腊以来就有健全的海商法典,但是真正作为一种独立的、体系化的法律门类,还是产生于中世纪。
商法或商人法,自海上贸易(古希腊、古巴比伦)发生以来,以交易习惯、惯例或法典的形式流传下来,蔚为大观;到了中世纪中晚期,这些涉及商业的法律、习惯,才发达成为与封建法、教会法三足鼎立的法律体系。
一、中世纪商人法的界定中世纪商人法的名称有Lex Mercat oria,the La w Merchant,das Kauf mannsrecht等诸种。
严格的商法体系,被认为起源于中世纪中叶的意大利。
十一世纪晚期,商法统辖了欧洲大部分的商业交易。
11世纪晚期至13世纪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渐趋复杂,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还是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应付。
当时欧洲大陆通行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普通法(I us Commune),商法与之有不同,形成了自己的规则与原则,比如:强调“合同自由;动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转让自由,取消法律上的技术细节,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ex aequo et bono)审理案件,而不是抽象地学究式地死抠罗马法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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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
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关键词:中世纪商人法历史背景基本特点一、商人法产生的历史背景———11世纪欧洲商业革命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商业的发展曾一度中断,并呈衰落之势。
“以货易货”的简单商品交换形式成为长期支配“蛮族国家”内部经济活动和彼此间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
经过漫长而又黑暗的中世纪早期(约5世纪—10世纪)后,欧洲商业开始走向复苏并日渐繁荣起来。
十字军东征和殖民运动———构成教皇革命对外军事计划和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打通了东西方的商路,大大促进了远距离海上贸易和陆上贸易的发展。
在南欧,意大利诸城市领时代之先,被誉为“通往东方的门户”,渐次成为地中海沿岸的交通中转要津和远洋贸易枢纽,执地中海贸易之牛耳近5个世纪之久;①在东欧,拜占庭帝国(395年-1453年)成为原西罗马帝国贸易活动在东地中海地区的自然延伸,优越的沿海地位使首都君士坦丁堡成为东西方贸易的当然中心;在西北欧,一系列商贸同盟纷纷粉墨登场,汉萨同盟和条顿骑士团先后成为波罗的海、北海一带海上及陆上贸易的总代言人。
11-15世纪的400年间,贸易中心几度迁转(拜占庭-意大利-尼德兰),形成了几大商贸通道。
在这些海陆通道上产生了为数众多的“集市”和“市场”,四方商贾麇集于此,从事规模不等的商品交易活动(繁盛于13-15世纪的法国“香槟集市”至今古迹尚存,闻名遐迩)。
11世纪的欧洲迎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商业革命”,可以说,此后几百年间的欧洲经济史就是一部商业发达史。
然而,彼时商业的繁荣绝非“无源之水”,历史因素间的作用多是相互的。
商业的异军突起、兴旺发达是多重历史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11世纪以来,在政治上复归平静的欧洲大陆上掀起了一次农耕的高潮。
农业生产方式在相对和平宽松的政治环境下实现了一次历史性的突破。
土地的大面积垦殖、“重犁”等农具的发明、“挽马”耕作方式的推广和“三田轮作制”的普及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②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欧洲首次出现“人口过剩”现象。
可以说,农业的复苏和迅猛发展为商业的繁荣和商人法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二,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过剩人口逐渐从生产领域转向交换领域,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他们或者辗转各地将农产品或手工业品、奢侈品等转运到各大“市集”同其他商人进行陆上交易,或者参加各种远洋贸易组织(如“康孟达”、“索塞特”等)从事风险性较大的海上贸易活动。
而经商所得的收益又远较务农来说丰厚,于是更吸引了大批农民甚至上层贵族加入到经商者的行列,社会分工变得日益明朗化,一个新兴的职业商人阶层开始出现。
职业商人阶层作为一支独立的经济和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并逐渐发挥其重要作用为商业勃兴和商人法的出现提供了主观条件。
第三,日渐兴旺的商业贸易急需较为固定的活动基地作为商人们进一步拓展业务的大本营,1100年左右,基督教世界各地的新“市镇”(多为商人的集散地)在商人阶层的领导下为了摆脱封建主义(采邑制)的包围和将本身建成小自治共和国而斗争。
这些市镇一般通过向国王或主教争取到“自由特许状”的方式确保市民(主要是商人)有权拥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自治管理体系,可以自由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
当时的许多城市在政治上是相对独立的自治体,在经济上为工商业发达的贸易中心,在地理位置上多处于海陆交通要道。
由于城市一般都远离农村,商人们便将它作为持续发展商贸活动、不断创造和积累财富的机缘宝地。
自治城市的兴起为商业繁荣和商人法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empirenews.page--]第四,11世纪以来,天主教神学思想尽管在形式上看来与此前相比别无二致,但事实上却背弃了长期占据优势的“禁欲苦行”教条,转而倾向于在事实上承认(大多为默认)商人的经济活动就像其他世俗活动一样,不再被视为必定是“对拯救的一种威胁”。
相反,如果从事这些活动是按照教会制定的“原则”(大多模棱两可、暧昧不清)的话,那么他们就会被认为是通往拯救的一条途径。
此时的教会大多放弃了一直坚持的反对交易获利的顽固政策,强调“入世”聚财致富对救赎的意义和作用,并坚信:建立在高尚信念基础上的合法贸易有别于建立在贪婪基础上非法贸易;合法的收益有别于通过高利贷获得的暴利。
③不难发现,宗教政策对商人阶层的宽容是11世纪后商业繁荣的意识形态基础,商业活动在不违背教会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五,随着查理曼帝国的覆灭和神圣罗马帝国的崛起,封建王权和教会神权间的斗争愈演愈烈。
这种斗争基本上是互有胜负、此消彼长,大体上呈现出一种各占半壁、分庭抗礼的发展态势。
教俗两界主要都是通过向自治城市的商人们征收市场税和通行税等方式扩大其经济来源的,所以双方在斗争中都试图依靠或拉拢商人阶层为己所用。
作为此种政治支持的代价,双方往往都在各自的辖域内赋予商人阶层种种“经营权”或“特许权”,于是政治和宗教角逐为商人提供了发展的契机,中世纪欧洲的商业最终实现了在二元权力格局的夹缝中左右逢源、潜滋暗长的奇迹。
“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
”———这几乎成为一条普适的规律。
11世纪的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人法,商人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
无论是重新发现的罗马市民法(7世纪—11世纪曾一度遗失),还是仅仅残存的罗马习惯法,包括万民法,都不足以适应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以来出现的各种国内和国际的商业问题。
④日益繁荣昌盛的商品交易活动必然要求有相应的体系化、逻辑化的交易规则予以规范,正是为了满足商人们的这种调整彼此间商事交易关系的客观需要,才逐渐产生了商人法。
商人法的诞生是欧洲社会经济条件发展到11世纪这一阶段的必需,是商人们客观要求的产物。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及其基本特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商人们靠自身不懈努力争取和推动的结果。
作为那个时期的特征,“商法最初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虽然不是全部———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他们组织国际集市和市场,组建商事法院,并在雨后春笋般出现于整个西欧的新的城市社区中建立商业行会和商业事务所。
”⑤(一)商业行会的出现及其对商人法的影响探讨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就不能不关注当时商人的内部自治性团体———商业行会(“基尔特”)。
商业行会主要是由商人阶层出于商业利益的共同需要自发组建起来的。
应该说,商业行会的产生与当时自治城市的兴起几乎同步而行。
正是在城市中共同的经济利益、政治地位和宗教信仰将商人们聚集在一起,组成行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自治城市是商人们的“大行会”,商业行会则是商人们的“小城市”。
在城市争取自由和自治的斗争过程中,商业行会作为城市斗争的急先锋和最终获益者而出现并日益发展壮大。
商业行会一般在一个自治城市中只有一个,行会成员主要是富裕商人。
它往往以“特许状”的方式从封建主、国王和教会那里获得各种经商以及政治等方面的特权———而这些特权一般又都是城市的特权。
⑥商人行会实际上就是城市的管理机构,许多行会的上层人物同时也是城市的行政领导。
行会是自治城市的中流砥柱,它和自治城市二位一体,共同发挥管理城市经济活动的职能。
正是由于行会与城市的上述关系,才使得行会在日复一日的商品交易活动中总结和沿袭下来、并浸以成俗的内部管理规章和交易习惯、惯例———后来通过汇编为商业惯例和商事裁判集而发展为习惯法———能够不仅在行会内部发挥其道德约束力和组织约束力,而且得到城市当局明示或默示的认可,从而在[!--empirenews.page--][1][2][3]下一页整个城市范围内获得“准”法律的效力。
商业行会作为利益共同体和信仰共同体在商事实践活动中发展出来的一套自成体系的交易习惯和规章制度,得到了商人阶层的普遍认同和一体遵行,并获得城市共和国的承认,成为早期商人习惯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二)“商事法院”的出现及其对商人法的影响有贸易活动就必然会有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在中世纪跨国性的商事交易实践中,商人们所关心的是他们所从事的商事交易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盈利,故而对交易的方式、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风险的承担以及一旦发生争议后的处理办法都希望能够自主地进行处理。
商人阶层通过商业行会的联合和不懈斗争最终向封建主和教会争取到了对商人间贸易纠纷和争议进行处理的独立管辖权。
商事法院就是以这一管辖权为基础才得以普遍建立。
⑦这些法院在性质上属于非专业的社会共同体纠纷处理机构。
法院的“法官”一般由集市或市场的商人们推选或由行会首脑选择几名行会成员来担任。
一般而言,在处理“行商”间争议的商人法院里通常设有所谓的“半个能说话的陪审团”,陪审团成员中本地商人与外地商人各占一半。
这些商人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十分迅速、非正式和极端简易的,时限幅度往往很窄,这是商品交易活动迅捷性的反映,同时也是它的客观需要。
比如:在集市法院中,审判应该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未掉”就完结;在海事法院中,审判应该在“潮汐之间”完结;在行会法院和集市法院中,审判应当在“一天以内”完结。
在这些法院中,上诉常常被禁止,不仅专业法律家被排除于审理程序之外,而且专门的法律争论也会引起反感。
⑧商事法院的裁判是一种明显的“参与裁判制”,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这一方面有助于单个商事案件的公正解决,同时也有促使商人法体系与教会、王室的控制相隔离,并维护商人阶层的特权。
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这些商事法院并不能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法院”,它们更多体现出的是现代“调解”和“仲裁庭”的性质。
若用现代术语表达,它们具有常设仲裁庭的特点,非职业性的仲裁员被召集到一起,负责在各地解决争议,无论处理争议的法院设在何处,地方惯例有何不同,他们都适用相同的商业惯例。
⑨中世纪商事法院的历史功绩除了体现在迅速解决贸易纠纷并维护商人自治团体的特殊利益外,最重要的一点还在于:它使商人习惯法这套独特的规则体系有了自己的适用和实践场所。
可以说,商人法正是主要通过商人法院的适用才逐渐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承认,并成为具有“准”法律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则。
通过商事法院无数裁判实践活动积累而成的商事判例汇编后来同样成为中世纪商人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三)中世纪商人法的基本特点首先,从演变过程角度考察,中世纪商人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惯例向习惯法发展的轨迹。
中世纪商人阶层在商品交易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了适用于团体内部“个别”成员间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称之为“习俗”),后来这种行为模式在持续不断的实践活动中由于得到商人们的普遍认同被推而广之,先前的行为调整方式也由个别调整发展到一般调整,而习俗也渐渐衍变为习惯,并对商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普遍性的约束力。
但须指出的是,这时习惯的约束力仅仅是一种道德约束力和组织约束力,它还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