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一物数卖中的利益平衡
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

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在商业交易中,卖方所索取的价格通常是任意的。
然而,如果卖方在交易中故意误导或欺诈买方,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并列举三个案例。
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论一物数卖是指卖方在商业交易中对物品的数量进行虚实不一的陈述。
如果买方相信了这种陈述,并支付了高于物品实际数量的价格,那么卖方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都被视为欺诈或虚假陈述,并受到法律严格的制裁。
法律后果如果卖方在交易中欺诈或者虚假陈述了物品数量,那么买方可以向法院寻求赔偿,以弥补因欺诈陈述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同时,卖方还可能因为欺诈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面临罚款、刑事处罚、甚至监禁的风险。
案例1在2017年,美国一名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因为涉嫌通过一项欺诈性陈述的方式,伪造了1300万美元的收入,被判处了5年5个月的监禁和550万美元的罚款。
据悉,该公司输送不锈钢废料并边报销成本和收入。
该成员提供了虚假的陈述来证明公司已经批准了所有的成本,并图谋取得了虚假的收益。
案例22019年7月,中国黑龙江省一家质监部门公布了一起生鲜果蔬市场欺诈案。
两家商户通过伪造农贸市场交易数据、将蔬菜进行更改等手段,在水果蔬菜市场被公安机关查封。
据了解,这一行为涉及数千斤的蔬菜和数亿的经济损失,恶劣程度值得警惕。
案例3一位名为Tommy的行爵发起人,于2021年在瑞士Zug的拍卖会上购买了一枚苏联国旗上的皮瓣,出价达到了58万美元。
然而,几天后,一位匿名人物举报说这面国旗带有一些拦截过的JetStream。
据报道,这枚皮瓣只有5平方厘米,如果真的有所谓的JetStream轨迹,则阴盛阳衰,不能被清晰地看到。
因此,Tommy被怀疑欺诈,体现了卖方故意误导或欺诈买方所承受的法律责任。
结论总的来说,卖方进行欺诈或虚假陈述,可能会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并对买方造成经济损失。
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可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同时也可以防止市场的不规范运营。
拍卖博弈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拍卖,作为一项古老的交易方式,历经千年,至今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拍卖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在这个过程中,拍卖博弈成为了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自身参与拍卖的经历,谈谈对拍卖博弈的感悟和心得体会。
二、拍卖博弈的基本原理1. 竞争性:拍卖的本质是竞争,参与者为了获得某一标的物,展开激烈的角逐。
这种竞争性使得拍卖市场充满活力,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2. 信息不对称:在拍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卖家掌握标的物的详细信息,而买家则需通过卖家提供的有限信息进行判断。
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拍卖博弈充满不确定性。
3. 策略性:拍卖博弈中,参与者需要制定合理的策略,以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策略包括报价策略、出价时机、心理战术等。
4. 激励相容:拍卖博弈要求参与者的利益与整个市场利益相容。
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以维护市场秩序。
三、拍卖博弈的感悟与心得1. 竞争与合作并存:在拍卖博弈中,竞争是主旋律,但合作也不容忽视。
例如,在拍卖过程中,买家可以与其他买家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报价策略,以提高整体竞争力。
此外,拍卖结束后,买家之间可以分享经验,共同提高拍卖水平。
2. 信息收集与分析:在拍卖博弈中,信息收集与分析至关重要。
卖家应全面了解标的物的市场价值、竞争对手情况等,以便制定合理的报价策略。
买家则需关注市场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报价策略,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3. 心理素质的培养:拍卖博弈是一场心理战,参与者需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拍卖过程中,要保持冷静,避免情绪波动。
同时,要善于观察对手的心理变化,抓住时机进行出价。
4. 诚信为本:在拍卖博弈中,诚信是赢得市场的基石。
卖家应如实提供标的物的信息,避免欺诈行为。
买家则要遵守承诺,按时付款。
只有诚信经营,才能在拍卖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5. 策略的灵活运用:在拍卖博弈中,策略的灵活运用至关重要。
营销合作之利益平衡理论

营销合作之利益平衡理论市场,顾名思义就是场所,广义上说包含了人、物、场所一个集合体的交易过程的总称。
在市场活动中,我们往往给自己冠以各种称呼,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无论何种市场活动始终就是一种交换,这种交换必须建立在买卖双方利益均衡或者平等的基础之上。
这也是我们作为从事市场营销活动的人来说最为关键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本,上升至企业及组织也应该是企业的生存、发展之根本。
营销活动的根本在于双方的合作,企业的失败在于合作失败,企业的成功在于合作上的成功。
企业与企业组织中的个体永远不是一个组织或者一个人在表演,永远存在对手、矛盾、情节,否则就没有了“戏”存在的价值,也就是说这个企业或者说这个组成企业个体的人没有了局部存在的价值。
多年的市场销售经验,个人认为任何企业及组织或者个人要获取就必须要合作,要合作就必须要利益均衡或者利益平衡。
请看下图:上图结合了飞利浦科特勒的顾客让渡价值理念,并根据多年的营销管理经验,整理出该图。
具体说明如下:从供方即销售方来说,一项交易的目的和利益是多种多样的。
其中包含了三个方面:A组织机构成本支出、B 组织机构利益获取、C感知价值。
一件商品的销售过程中诸多利益的集合是这件商品应体现出来的价值,举例说我们专卖店销售一件服装,其中包含了诸多利益。
仔细分析如下:成本支出:1、 服装成本:包含了设计、生产、面料、运输、店铺租赁、税收等成本在内这些成本是服装商品的基本成本。
2、 服装的营销成本:营销团队的管理成本、营销团队的人力资源支出(如薪资、奖金、福利)、宣传推广成本支出、市场调研等等营销过程中的支出;3、 管理成本:水电、通讯、人力管理所需的各种用品、房屋租赁等等支出。
也就是说一件服装的销售,首先我们要体现服装销售价值要囊括服装面料辅料成本等等进货成本、营销成本、市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在内3大项成本支出。
但是作为服装消费方来说,也要承担着一系列的成本支出:1、 货币支出:顾名思义就是购买服装所需支出的货币成本,货币支出是商品价值的体现。
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一物数卖,即同一物品在同一时间内以不同的价格分别卖给不同的买受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物数卖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二、一物数卖的法律性质一物数卖的法律性质取决于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物数卖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在于买卖合同的效力。
1. 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若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各合同均符合法定要件,则各合同均具有效力。
2. 一物数卖合同的相对效力一物数卖合同的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若出卖人与多个买受人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各合同只对相应的买卖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1. 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一物数卖可能导致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当同一物品被多个买受人购买后,各买受人可能要求出卖人交付该物品。
此时,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但可能无法满足所有买受人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可能引发纠纷。
2. 买受人的损失一物数卖可能导致买受人的损失。
由于一物数卖,买受人可能无法获得该物品,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此外,买受人可能因一物数卖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导致合同解除。
3. 出卖人的法律责任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出卖人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违约责任:若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若出卖人一物数卖侵犯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3)赔偿损失:若因一物数卖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失,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一物数卖的法律处理1. 合同解除在一物数卖的情况下,若买受人之间存在权利冲突,可能导致合同解除。
不动产一物数卖探析

不动产一物数卖探析不动产一物数卖是指同一不动产物业在同一时间内被多次出售的现象。
近年来,随着楼市的火爆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不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相当普遍。
这一现象的出现,可能是因为误操作、欺诈、泡沫等原因导致。
那么,不动产一物数卖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来探析一下。
一、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原因1.误操作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卖方或中介公司的误操作。
比如,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了漏洞或失误,导致同一物业被多次出售。
此外,一些不法分子可能偷换房产的所有权证书,用同一份证书多次出售房产,从而实现不动产一物数卖的目的。
2.欺诈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原因之二可能是欺诈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会在出售房产时,采用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手段,向购房者兜售同一套房产。
这种行为往往会造成购房者权益的损害,对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
3.泡沫不动产一物数卖的原因之三,可能是因为房地产市场产生了泡沫。
在泡沫的推动下,一些购房者想要通过同一物产的多次购买来获得更多的利益。
在这个过程中,不动产一物数卖就很容易出现了。
二、不动产一物数卖案例1.武汉同一房产曾被七次出售2019年,武汉两名中介人员因重复销售同一房屋被判刑。
经查,这栋位于武汉汉口区的房屋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曾被七人购买,其中五人已付款,却未从法院得到房证,另外两人则未付款。
2.北京某房屋被同一委托代理公司出售20次2018年,北京市民发现自家房产被同一家委托代理公司出售了20次。
虽然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业内人士认为,这可能是因为中介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不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出现。
3.吉林市一房产被多次出售2021年,吉林市一位购房者发现自己在2012年买的房子被另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
此后,该房被又几家房地产公司出售。
经过多次查询,购房者发现这个房产在2018年前后被多次买卖。
不动产一物数卖不仅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危害。
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

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商品的价格是由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供应量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
然而,有些商家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故意调高商品价格,这就涉及了一物数卖的问题。
一物数卖的本质就是销售商以超出合理价格的价格出售单一商品,从而获得不当利益,造成不公平市场竞争,严重的会导致贸易繁荣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因此,不少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一物数卖行为。
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论一物数卖的法律后果,并列举三个案例说明。
一、法律后果1.规范一物数卖的法律:在我国,商品价格虚高,销售商将在定价时考量许多因素,一物数卖是其中之一。
我国反垄断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都对一物数卖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商应当根据商品的合理成本及各方面市场情况,合理定价,不得利用垄断地位,指定最低价、配额等限制竞争的做法;不得虚高和乱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市场秩序等。
如有违反,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相关机构的惩罚:一物数卖,除了受到法律制裁外,还会遭到相关机构的处罚。
如在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对价格虚高、一物数卖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旦发现涉及一物数卖的行为,将对销售商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3.社会舆论谴责:一物数卖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和相关机构的处罚,同时也会面临社会舆论的抨击。
消费者往往会借助各种社交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曝光和谴责,使相应意识到错误,并在消费者中树立不良形象。
二、案例解析1.法国抗议高达18欧元的新口罩:“一物多价”的情况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法国疫情爆发期间,一些销售口罩的商家将价格调高,销售18欧元的口罩。
由此引发了消费者的抗议,因为相同的口罩在其他商家那里仅需1欧元左右。
经过社交媒体广泛曝光,该商家终于作出回应,承诺恢复到常规售价。
2.日本文具店被指销售物价高昂的口罩:“一物多价”的情况在日本一家文具店被曝光。
由于疫情的原因,口罩成为了热门商品之一。
关于不动产“一物数卖”的法律经济学思考

有盈余 。
一
、
不 动产 “ 物数 卖” 的经 济合 理性 一
1 、信息不对 称。不 动 产 的所 有人 在 与第 一 买 受 人签 订买卖 合同后 ,可能 已经实 际交付 给其使用 ,而
在未 经 过 户 登 记 前 ,出 卖 人 又 与 后 买 受 人 订 立 以 同 一
3 、效 率 违 约 ( ̄c n bec fh otc) 效 率 e i t r ho ecn at。 e a t r
违约是基于出卖人及后 买受人 的 自利理性计 算 ,必然
不动 产为标 的物的买 卖合 同 ,虽然此 时第一 买受人 的
因为后买者出价高且差额 足 以弥 补其应 赔偿前 买者 的
金额 。美 国 学 者 霍 姆 斯 认 为 违 约 不 具 有 道 德 上 的 可 非 难性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道 德 上 并 不 负 有 履 行 的 义 务 , “ 为 一 个 合 同 当 事 人 具 有 一 种 选 择— — 在 不 履 行 时 因 赔 偿 损 害 ,缔 结 合 同 并 不 承 担 履 行 的 义 务 。 ”该 主 张
济 和 法律 的角度挖 掘其 本 质 ,寻找 解决 问题 的 出路 。 [ 关键词】一物 数 卖 ;损 害赔偿 :法律 经 济学
[ 中图分类号 ]D 51 [ F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1 4 03 20)0 月 一 3 ~ 2 0 — 63(08 6 0 10 0
浅析一物数卖中的利益平衡

浅析一物数卖中的利益平衡摘要:一物数卖作为一种自古有之的商业交易中市场现象,既有包容欺诈,损害诚信,干扰交易安全的不利一面,又有体现物权人处分权,鼓励竞争,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增加市场活力的有利一面。
本文倾向于采取一种折中的方法,从分析不同类型的次买受人在一物数卖侵害债权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视角,试分析解决先后两买受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一物数卖;第三人侵害债权;次买受人;竞争恶意;损害恶意一、简析一物数卖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尝言:“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
”[1]一物数卖,包括平常所说的一物二卖,指出卖人分别与前后数个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每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都指向同一特定标的物,而该特定标的物在性质上又无法进行分割或被代替以同时满足多个相对人的所有权转移需求的现象。
一物数卖的本质是数个平等的买卖合同之间由于合同主体及内容上的部分重叠而发生效力互相排斥的现象。
[4]对于一物数卖,虽然自古有之,但各国民法典中尚鲜见专门规定,由于其在现实中的普遍存在性,各国的诸多学说和判例都对其做过解释和分析。
有的学者认为一物数卖是一种欺诈和恶意竞争行为,应想方设法惩罚和杜绝其发生。
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竞争行为,有助于实现物的价值,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率,不应当对其加以限制。
二、一物数卖中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6]“债权,以对于特定之人,请求特定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之权利也。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构成侵权,大致理由如下:其一,债权具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效力,其二,即使作为相对权,债权作为一种民事合法权利不应受到肆意的侵害。
其三,在英美法系也存“干涉合同”的类似制度,普通法已通过大量的判例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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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物数卖中的利益平衡
发表时间:2011-12-29T14:58:52.577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1月下期供稿作者:张航[导读]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尝言:“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
”
张航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 362021)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10-01摘要:一物数卖作为一种自古有之的商业交易中市场现象,既有包容欺诈,损害诚信,干扰交易安全的不利一面,又有体现物权人处分权,鼓励竞争,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增加市场活力的有利一面。
本文倾向于采取一种折中的方法,从分析不同类型的次买受人在一物数卖侵害债权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视角,试分析解决先后两买受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一物数卖;第三人侵害债权;次买受人;竞争恶意;损害恶意
一、简析一物数卖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尝言:“一物数卖,自古有之,在物价波动之际,最为常见。
”[1]一物数卖,包括平常所说的一物二卖,指出卖人分别与前后数个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每个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都指向同一特定标的物,而该特定标的物在性质上又无法进行分割或被代替以同时满足多个相对人的所有权转移需求的现象。
一物数卖的本质是数个平等的买卖合同之间由于合同主体及内容上的部分重叠而发生效力互相排斥的现象。
[4]对于一物数卖,虽然自古有之,但各国民法典中尚鲜见专门规定,由于其在现实中的普遍存在性,各国的诸多学说和判例都对其做过解释和分析。
有的学者认为一物数卖是一种欺诈和恶意竞争行为,应想方设法惩罚和杜绝其发生。
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竞争行为,有助于实现物的价值,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率,不应当对其加以限制。
二、一物数卖中第三人侵害债权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6] “债权,以对于特定之人,请求特定之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之权利也。
”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构成侵权,大致理由如下:其一,债权具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效力,其二,即使作为相对权,债权作为一种民事合法权利不应受到肆意的侵害。
其三,在英美法系也存“干涉合同”的类似制度,普通法已通过大量的判例确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肯定说,债权本身具有财产价值,虽然体现为将来可以享有的利益,但其仍然是可以实现的财产利益,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而不为第三人任意妨害。
所以一物数卖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值得法律进行规制。
三、一物数卖中次买受人的主观心态的分类
在一物数卖中,次买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决定了他在一物数卖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法律地位,在对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时,我们通常采用善意或恶意的基本分类。
善意,起源于罗马法,《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善意的定义有两种:“(1)如果一个人诚实行事,即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主张是没有根据的,他就是善意行事,……当该人得知或应知表明其权利缺乏法律根据的事实时,则不存在善意。
(2)真诚实施的行为,即使是疏忽实施的,都属于善意行为。
” ①而恶意是相对于善意的概念,《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恶意是用于行为人不诚实心理状态的一种术语,即其明知缺乏权利,或者相反,不相信他的行为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
[6] 在恶意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次买受人的心理状态还可以分为竞争恶意和损害恶意。
顾名思义,竞争恶意即次买受人没有特意损害在先买受人可期待的利益的故意,只是根据自身对标的物的迫切需求,在已知在先有效合同存在的基础上,仍决议与出卖人订立合同,以期待优先获得标的物满足自身需求的恶意。
损害恶意,则是指次买受人既明知在先有效合同的存在,又具有损害在先买受人的利益的故意,其订立次买卖合同的目的之一即是损害在先买受人的可期待利益的恶意。
四、一物数卖中次买受人侵害债权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及各方的利益平衡
(一)在竞争恶意(即一般恶意)的情形下利益平衡。
有学者认为在竞争恶意的情形不构成侵害债权,属于正当竞争行为。
他们的主要理由是债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性,在未转让所有权之前,出卖人作为所有人有权决定是否根据合同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即出卖人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因此其有权选择不履行第一个合同支付赔偿金而订立第二个合同,而次买受人即使知道前一合同的存在,其仍可基于出卖人的这种权利而与出卖人签订合同获取标的物,所以这种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依据。
但是在现实中经常出现出卖人拖欠违约金或携款潜逃的情况,使买受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充分赔偿,若此时将次买受人的恶意竞争标的物行为视为正当,而使得先买受人无法向次买受人主张权利,将会使得先买受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笔者认为在此一物数卖的交易中,次买受人相对先买受人而言是信息优势者,他与出卖人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前一买卖合同的存在,他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这一物数卖的复杂关系,而先买受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预测出卖人将会将标的物再次出卖,所以其不可选择地被卷入这种复杂的关系,所以信息的不平等及主动权的不平等已经使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同时竞争恶意次买受人在与出卖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放任了自己合同利益的实现将导致他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这一后果,所以其应当为其主观上的间接故意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其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但赔偿的形式可以为补充责任的形式,即先买受人可先向次买受人主张赔偿,次买受人先支付赔偿后,可就这部分赔偿向出卖人追偿。
(二)在损害恶意(即重大恶意)的情形下利益平衡。
前文已经提到,在损害恶意的情况下,次买受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条件宽于竞争恶意,只要造成先买卖合同履行不能,迟延履行,履行不完全即构成侵权,不需要次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次买受人为损害恶意时,次买受人为损害恶意时有两种情况,一是次买受人与出卖方串通损害先买受人对出卖人的合同债权。
二是在出卖方不知其为损害恶意的情况下与出卖方订立次买卖合同以损害先买受人对特定标的物的债权。
在第一种情况下,次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于标的物归属,先买受人可以以串通损害债权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出卖人与次买受人之间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行为,此时出卖人承担违约和侵权的竞合责任,而次买受人和出卖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在第二种情况下,次买卖合同应为有效,次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次买受人应当独立承担对先买受人的侵权责任,而出卖人仅承担对先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若次买受人为损害先买受人利益而与出卖人签订次买受合同导致先买卖合同履行不能,迟延履行,履行不完全后未履行次买卖合同,或假意磋商损害先买受人利益后未订立合同,则应对出卖人承担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
注释:
①[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第598页。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1.
[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12.
[3]王利明主编.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444.
[4]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书版社.1996: 153.
[5]柳经纬主编.民法总论(二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322.
[6][美]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578.
[7]刘国华、刘新熙. 一物数卖中利益的理性衡平——论“善意违约”的正当性[J].前沿.2004 (11):176.
[8]马新彦.一物二卖的救济与防范.法学研究.2005(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