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原始股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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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的运营中,股份锁定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概念。

对于投资者、公司管理层以及市场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份锁定期呢?简单来说,股份锁定期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能自由买卖或转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防止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会有股份锁定期的设定。

对于上市公司的创始人、控股股东或者重要的战略投资者来说,他们在公司上市时可能持有大量的股份。

如果这些股份在上市后立即可以自由交易,可能会导致以下几种不利情况。

其一,如果大股东迅速抛售股份,可能会给市场传递出对公司发展前景不看好的信号,从而引发其他投资者的恐慌性抛售,导致股价大幅下跌,影响公司的市值和市场形象。

其二,大股东的大规模减持可能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更,影响公司的经营战略和决策稳定性。

其三,在公司上市初期,内部信息往往还不为公众所充分了解,如果没有股份锁定期的限制,大股东可能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股份锁定期的常见类型和期限。

一般来说,股份锁定期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首发上市的股份锁定期: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通常有 36 个月的锁定期。

而其他股东,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通常为12 个月。

定向增发的股份锁定期: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募集资金,参与定向增发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份通常也有一定的锁定期。

这个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在 6 个月至 36 个月之间。

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锁定期:在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也会有相应的锁定期要求,以确保重组后的整合效果和公司的稳定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股份锁定期规定。

例如,公司在上市后进行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份也会有一定的锁定期限制。

自-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自-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

A股及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比较总结为维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的稳定性,避免因上市公司主要股东、管理人员的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确定性及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法律对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股份出售都规定了一定期限的锁定期。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分散,为了让广大投资者及公司股东更清楚的了解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迎西律师通过比较整理,做出如下总结供大家参考。

下文提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监会IPO审核的窗口指导意见等。

一、发起人及不同股东所持股份大部分上市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普通股东(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普通股东的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

另外,《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新三板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由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股权稳定及经营管理影响重大,因此对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规定也最为严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股的,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锁定期的规定,锁定36个月。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关于上市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1、IPO锁定期(1)《公司法》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2、发行期间的锁定期(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4条: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25条: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简介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是指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规定了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出售或减持的期限和方式。

这一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引导上市公司股东合理行使股权,防止大股东的股份过快减持导致股价波动过大。

股份锁定期安排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一定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份锁定期一般为3年。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股价稳定,防止大股东在上市后短时间内大量减持,造成股价大幅下跌,从而损害市场利益和小股东权益。

股份锁定期的设立能够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保护,稳定市场信心。

减持规定减持是指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内、期满后或其他规定条件满足时,按照相关规定减少其持股比例的行为。

减持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持方式: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

2. 减持数量限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规定,上市公司限制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减持数量。

一般情况下,减持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流通股份,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

3. 减持时间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股东持股满3年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减持。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东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行情合理选择减持时机。

4. 减持披露:减持行为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公告披露,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操纵。

5. 其他减持限制:除了股份锁定期外,上市公司股东在信息披露期和临时停牌期等也有可能面临减持限制。

影响因素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因素: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经济因素会对股东的减持决策产生影响。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在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及减持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政策,旨在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就此话题展开讨论。

一、股份锁定期安排的背景和意义股份锁定期安排是指在特定时间内,上市公司的股东无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出售或转让。

这一制度的设置有以下几个背景和意义:首先,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

如果股东在公司股份刚上市时就可以进行抛售,可能引发恶性循环和恶性竞争,破坏市场稳定和投资者信心。

其次,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减少投机行为。

一些投机者短期内大量购买公司股份,并在稍后以高价抛售,从中获取利润。

这种投机行为不仅对公司经营造成干扰,也可能导致市场的异常波动。

最后,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助于稳定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上市初期,公司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权结构,以便更好地进行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

股份锁定期能够确保核心股东在公司初期对企业有更长远的投资计划和持续的经营支持。

二、股份锁定期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锁定期的时长:根据不同情况,股份锁定期可以为6个月、12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通常情况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锁定期要相对较长。

2. 锁定期的执行方式:股份锁定期一般采取依法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在股份解禁之前,相应的股份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3. 可解除锁定期的情况:一些情况下,可以解除部分或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比如股东重大减持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

三、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合规范围内以合法的方式减少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限制,具体规定如下:1. 减持计划的制定:股东必须提前制定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之前向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减持计划要明确股东减持的股份数额和时间安排等重要内容。

2. 减持比例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减持股份的比例受到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及特定时期内的减持比例。

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在进行原始股交易时,需要注意一下原始股的锁定期,因为原始股只有在解锁后才可以进行交易。

那么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怎么样的呢?1、较之主板市场股票锁定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环境更加宽松。

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

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2、“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

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原始股的认购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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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
在进行原始股交易时,需要注意一下原始股的锁定期,因为原始股只有在解锁后才可以进行交易。

那么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
1、较之主板市场股票锁定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环境更加宽松。

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36个月,而新三板市场则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有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可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另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

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售规定。

2、“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

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

原始股的认购
对有意购买原始股的朋友来说,一个途径是通过其发行进行收购。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另外一个途径即通过其转让进行申购。

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票为记名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一年之后的转让应该在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内进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一些违规的股权交易大多数是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投资咨询机构并不具备代理买卖股权的资质。

文章来源:律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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