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票牵涉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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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企业在申请挂牌、上市过程中,税务合规是几大核心问题之一,若处理不当,将直接构成企业挂牌、上市的实质障碍。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挂牌/上市九大常见税务问题与解决方案。

欢迎阅读。

问题一:历史遗留税务问题中小企业在创业阶段或者发展阶段,隐藏一部分收入问题比较常见。

企业拟挂牌转让,财务不规范问题,可以通过财务处理解决,但是需要补流转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等税金。

其中:1、当期补缴前期税款,属于“自查补税”行为,除收取滞纳金外,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不会进行处罚。

报告期内补税的性质和金额,决定补税行为是否构成审核中的实质障碍,补税的性质和金额,是由相关会计差错的性质和金额所决定的。

2、如果企业在发行前临时大量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又缺乏合理性说明,即使税务部门出具了合法纳税的意见,仍具有较大审核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拟挂牌企业必须补缴完欠税后,再出具税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即可被监管层认可。

3、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此,拟挂牌企业应积极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尽早解决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适当时候还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复以明确涉税问题的处理方法,这是消除或降低税务风险的理想途径。

4、、申报财务报表对原始报表进行的差错更正中,如果涉及收入和利润的调整,往往会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补缴问题。

而会计差错的性质,又可以分为“错误引起的差错”和“舞弊引起的差错”两类。

(1)错误引起的差错:主要包括会计方法使用不当、会计未及时处理业务引起的跨期确认等所形成的差错。

错误引起的补税是容易理解的,但如果涉嫌前期逃税,那么补税的性质是比较恶劣的。

(2)舞弊引起的差错:主要指前期由于避税的考虑,隐匿收入或虚构成本,导致收入和利润少计所形成的差错。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

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新三板反馈问题集锦(一)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对安徽省石台县工商局对公司的1.5 万元罚款及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公司的 1 万元罚款的性质,上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依据。

2、公司披露股东翟江与郑茜系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列表中均无翟江。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公司股东情况并对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

3、有限公司设立出资时,股东以机器设备154 万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400 万元出资。

请律师对上述出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4、请公司说明整体变更时,股东李辉等人是否缴纳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请股东承诺如被追缴将由其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公司股份于2012年8月起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怪拍转让股份,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并对公司股东与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6.2010年3月10日,公司发起人股东广州富域贸易将所持30%股份转让于苏惠坤,违反《公司法》规定;此后,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的参与股东仍然为广州富域贸易,但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发起人股东为苏惠坤;直至2011年9月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才将苏惠坤所确认为股东。

(1)请公司补充披露2010年3月10日股权转让时,广州富域贸易与苏惠坤是否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请律师核查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股权是否实现了实质转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2)2011年9月16日,公司变更住所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才证明公司的股东为高嘉健和苏惠坤。

请公司补充披露富域贸易与苏惠坤股东身份是否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7.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中3名董事为直系亲属,请公司说明上述情形是否对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是都能够做出有效决议,并请主办券商及律师发表意见。

【拟上新三板企业福音】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

【拟上新三板企业福音】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

【拟上新三板企业福音】股改个税可延缓5年缴纳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依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使得“缓缴”这一“地方政策”首次获得了国家层面的认可,缓解了股东及企业的税负负担。

一、股改个税缴纳问题概览企业上市或挂牌过程中,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税务局一般会将股改视为“分配+投资”的过程,据此自然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时,缴纳额度与缴纳时点,是实务界非常关注且有重大意义的问题。

关于缴纳额度,实践中大体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全部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天源迪科(300047)、星河生物(300143)等;二是按转增注册资本部分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科斯伍德(300192)、胜利精密(002426)等;综合来看,以第一种方式居多。

关于缴纳时点,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应在股改完成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实践中,为支持企业上市,有些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政策”,允许缓缴,但此类政策始终未获国家层面的认可。

依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承认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缓缴”政策,可有效缓解企业股改挂牌或上市过程中的税负负担。

二、股改个税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股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新三板挂牌前后22个税务风险点及应对策略由于挂牌“新三板”准入条件相对于较低,企业多为中小公司,税务管理岗位及制度建设长期缺失,在“股改”等环节因税务诱发的历史问题常常成为很多企业挂牌中的“拦路虎”;与此同时,一些企业挂牌成为“公众”公司后,由于涉税事项处理的不规范,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罚,其被社会媒体“放大”后,对企业带来的负面作用明显。

华税本期为您解读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面临的20个涉税事项,并给出建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二章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之一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与此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四章“公司治理”部分对公司挂牌后在“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等均提出了要求。

梳理企业挂牌“新三板”前后最容易遇到的20个税务问题,并给出应对的策略:1、发票问题问题:发票无小事,无论是“股改”过程中发现不合规发票入账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在挂牌后出现的发票问题,都有可能招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尤其是“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引发的“刑事风险”无论对公司高管还是公司本身,都具有不可估计的破坏力。

对策:加强公司内部发票的规范性管理,尤其在开具、接收过程中,严格按照发票管理的程序,重点审核“账”、“票”的一致性。

2、个人股东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股改”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策:按照税法规定,该情形下应视同进行利润分配,需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股东以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已经按照一定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了摊销。

对策: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文),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本期华税重点关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政策几乎全部限于上市公司范畴,近日颁布并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大亮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的政策,对于包括“新三板”等在内的众多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无疑是一大利好。

另外,101号文还对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技术入股实施了更加灵活的税收政策,值得关注。

一、非上市公司政策明确,并享受较大税收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之前对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仅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

新政的出台为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带来的巨大的好处,不仅在“取得股权”时可以递延,而且在“股权转让”阶段还可以按照20%的较低税率纳税,节税效果显著。

二、非上市公司优惠政策限于“境内居民企业”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应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101号文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

【新三板税收】不按比例分红的税务风险不按出资比例分红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已是老生常谈。

不过小易还是有话要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不按比例分红到底应不应该免税,小易认为首先还是应该站在经济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投资人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一定是投资人的理性选择。

无利不起早、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说的都是这。

新公司法允许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应该说就是考虑到了这层意思,从法的角度叫股东意思自治,毕竟股东出资只是一个表象,不能完全反映各个股东对公司的资源投入、收益贡献和风险承担等,况且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股东意思自治应该说是法的进步,但这却给税收带来了烦恼,可能也带来了制度漏洞。

例如,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免税,但个人所得税不能免,一家公司既有法人股东又有个人股东如何办?总不能老是凉拌吧。

小易的观点如下:What is rational is actual and what is actual is rational。

站在税收征管角度就是看公司的分配是否具有合理商业实质,相信没有谁会为了省点税而长期放弃自己应得的更大利益。

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不一定需在章程约定)、股东会决议有说法吗?如果有,那就不算事儿。

不过昨天的麒麟文化案例,小易还是有点小担心。

因为它的理由是对赌。

对赌是股东层面的事儿。

如果新投资人溢价进入了目标公司,后来发现目标公司不值那么多钱,应该退还部分投资或调整股权比例。

如果是股东之间的股权交易,原股东应该退还给新股东部分投资款,不应该通过目标公司来调整,毕竟股东层面和公司层面不是一码事。

相关话题再议不按股权比例分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leiting18>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免税政策 <总局>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新三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简介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在我国,新三板股权转让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

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需要注意相关税收政策,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所得税法b法律依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了规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其实施细则。

这些法律文件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有明确的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个人所得的性质、来源、计算期、计税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

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根据交易所得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股权持有期不超过一年,则按短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如果股权持有期超过一年,则按长期股权交易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收。

2. 然后,根据交易所得的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 最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除项目,进行相应的扣除,得出应纳税额。

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和报税程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从其所得来源支付的个人。

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的受让方,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税和纳税。

在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程序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首先,受让方应准备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所需的证明材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相关凭证等。

2. 然后,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计算,并填写完整相关信息。

3. 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

4.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股权转让交易的发展,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提供了一些减免和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对于个人因股权转让交易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减免。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股息红利是指股东持有股份所获得的公司利润的分配,是投资者持股的回报。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法。

首先,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很重要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息红利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该法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方式包括综合征税和分类征税两种方式。

在股息红利方面,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税的方法,即对不同来源的个人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

其次,了解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首先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全年收入 - 起征点 - 扣除费用。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作为投资收入需要计算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红利收入总额 - 20%的年度红利收入免税额。

第三,了解个税申报的时间和缴纳方式。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来进行个税的申报。

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投资者应当将纳税申报表报送至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除了纳税申报表外,还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股息红利发放凭证等。

在提交申报材料后,投资者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第四,了解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采用分段累进税率的方式计算。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七档,分别是3%、10%、20%、25%、30%、35%和45%。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并将各个档次的税额相加,得到最终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最后,了解一些个税优惠政策。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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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三板市场股票红利、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问题】
个人取得新三板公司发放的股息红利是否交个税?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新三板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区分原始股和二级市场买入股)
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
3、有限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
目前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买卖股票进行分配到自然人身上,全国各地政策差异很大。

基本有以下几种做法:
1、参照按照个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五档
累进税率。

(可行性较大,依据较强)
2、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3、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

4、GP和LP区分对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
金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被认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级累
进税率最高35%。

消息传来,投资圈顿时一片哗然,反应强烈。

那么,税务总局稽查局这样解释真的没有问题吗?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
人所得税”。

可以说,这个文件奠定了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一般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在这个文件里,财产转让收入被划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

这就是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最高35%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

然而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4年第67号),《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是20%。

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税率也应该是20%;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的收入中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

照此推理,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应该也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所以,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应该是20%。

这在法理和逻辑上是清晰的。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股东,目前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说法不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一条第三项:“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作为股东是认可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按照20%纳税还是按照35%纳税,在税法上都是有相关依据的。

各地地方政府和地税机关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的政策在税务总局层面都是有依据的,并没有违反上位法。

所以,这次稽查局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一刀切”按照5%-35%征税,在税法上不是完全能够站住脚。

此外,对于部分地区的法院判例里有一个原则,就是对这种同一部门针对同一事项有着不同规定的,应支持对相对人有利的解释。

所以,如果有纳税人对稽查局的这种征税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稽查局败诉的可能性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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