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精选】唐代女性地位探究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摘要]在中国的历史中,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
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当时封建社会宗法制对女性束缚的减弱及其统治者一些政策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在家庭地位上,为人女的家庭地位与为人妻、为人母的家庭地位又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地位上,从女性参政、受教育的状况、社会交往、婚姻自主、体育运动、服饰服装几个方面来研究。
最后比较一下唐代女性在唐朝前后期地位的变化。
唐代女性处在封建时代,虽然没有摆脱男尊女卑的束缚,但是她们在宗法制影响极深的时代仍然努力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从而也造就了唐代女性独特的人格魅力。
[关键词] 唐代;女性地位;家庭地位;社会地位[Abstract]In China of the history, the tang dynasty is an our country feudalistic society development of most high peak is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is the thriving with open of dynasty.The female of Tang Dynasty at our country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is female to develop a history up have a very important position.The position of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that Tang Dynasty female's position compares other dynasty femaleses is the tallest, Tang Dynasty's exaltation of the female position is the feudalistic society ancient clan system system died down to what female tie up at that time and its ruler some policies of influence.This text mainly investigates Tang Dynasty female's position from three aspects.Behave the female's family position and behavior wife and behave the mother's family position and have a very great dissimilarity on the family position;Participated in politics, was subjected to educational condition, society association, marriage from the female on the social status independence, athletics sport, dress clothing a few aspects to study.At last and more and once Tang Dynasty female expects the variety of position in front and back in the tang dynasty.The female in Tang Dynasty is placed in feudal age, although do not get away from a male female vulgar tie, their influencing very deep ages in the ancient clan system system is still own right and contend diligently, also educating Tang Dynasty female special personality magic power thus.[Key words] Tang dynasty;women’s status;the status in the family;the status in society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社会有较高的开放性与自由度。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
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
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
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
”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
”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
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
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
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
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
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
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
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
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
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

盐城师范学院期末论文2012-2013学年度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学生姓名杭彬鑫学院社会学院专业历史(师范)班级社会11(1)学号 ********指导教师吴春香2013年06月10日从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的提高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唐代社会又是很开放和比较宽松的社会。
尽管唐代妇女受到封建宗法制度的束缚,但她们的聪明才能和刻苦,使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得到提高。
婚姻上,她们争得了比较宽松的环境,获得了“和离”(类似今日的协议离婚)的权利,也出现了“男到女家成婚”、“夫从妻居”婚姻生活的新格局,具有“择偶的自由”、“夫从妻居”、“妒妇惧内”等特点,充分反映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有较大幅度提高。
【关键词】唐代;妇女;婚姻制度;地位提高;妒妇惧内;引言一般说来,在古代社会生活中,婚姻和家庭是妇女生活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家庭,是广大妇女主要的活动场所。
所以要了解唐代妇女地位的真实状况,婚姻是最先着眼点。
唐代高度开放的社会风气,使得这一时期的妇女在择偶、离婚再嫁、丧夫改嫁、争取一夫一妻(妒妇惧内)等方面有较多的自主权,受到较少的婚姻束缚。
《礼记》中对婚姻的描述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济后世也。
故君子重之”[1]。
也就是说两家人结为亲家,从此共同供奉先祖,延续后嗣。
这一句中完全没有提及婚姻双方的自我意愿,传统社会男尊女卑,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没有自主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婚姻的通例,许多时候男女双方只有在成婚当晚才得以相见第一面,继而展开婚姻生活。
但是唐代女性一改以往全凭父母做主的状况,积极主动地去争取自己的婚姻幸福,这种主动性贯穿家庭生活的始终,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未婚女性有一定的择偶自主权这方面的记载很多,如《太平广记》卷63《崔书生》、卷310《张无颇》、卷315《吴延瑫》。
其中记载的婚事经过,如卷63《崔书生》同样是写女子有意于崔书生,托媒成婚。
卷310《张无颇》记述了一女子看中张无颇,自献珍宝托人说媒,从而嫁得意中人的事实。
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4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概述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4)二、唐代婚姻成立的基本内容 (6)(一)唐代婚姻成立的概念 (6)(二)唐代婚姻成立的要件 (6)(三)唐代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适用 (8)(一)唐代婚姻解除的概念 (8)(二)唐代婚姻解除的种类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效力 (10)四、唐代婚姻制度对当代立法的借鉴 (10)(一)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评析 (11)(二)唐代婚姻制度的优秀制度成果在当今立法的传承 (12)(三)唐代婚姻制度的不足对当代婚姻制度的教训 (13)五、结语 (14)参考文献 (14)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2017 年 6 月 2 日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摘要]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朝代。
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状态,法律更是尤其完备,其中婚姻制度最为典型。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

025史海钩沉由唐朝法律中的婚姻制度浅析唐朝妇女在封建社会中的地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历时近三百年。
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居于当时世界顶尖地位,并对我国后世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律代表《唐律疏议 户婚》中,对结成婚姻关系的前提,婚姻的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朝,男女结为夫妻有几个前提条件:1)不可以同姓(诸同姓为婚者,徒两年);2)不可以同总(同宗共姓,皆不得爲婚);3)社会地位要相符(雜戶不得娶良人,奴不得娶良人女,不得娶逃亡婦女,監臨不得娶所監臨女)。
除了姓氏宗族不得近亲结婚的要求外,其他的要求主要讲究门当户对,男女间地位差异并没有很大。
唐朝男女建立婚姻关系,有一套完整的婚姻程序“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采纳,即男子选定女子,托媒人与女方家交涉。
问名,即女方父母表现出意向后,询问女方的姓名和八字。
纳吉,为请先生计算男女双方八字是否相配。
纳征,即男方家下彩礼,意义相当于现代的订婚。
请期,即挑日子,婚礼的日子由男方家决定。
亲迎便为最后的正式婚礼,至此男女正式结为夫妻。
从这套婚姻程序中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主动权,还是掌握在男方手中的。
无论是起初的选定女子,还是中期的订婚,直到最后婚期的确定,都是由男方做决定。
若男方不主动,女方只能被动等待。
关于毁约,男方毁约后彩礼不准追回,受财产损失。
而女方毁约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唐代官府确立婚姻关系,不看事实婚姻,也不看迎亲是否礼成。
官府判断的依据是纳彩,即订婚这一步是否完成。
这让女子在婚姻中更加丧失了选择权和主动权。
即便是有情人情意相投,只要女方父母收下了第三人的彩礼,女方在法律意义上便成为了第三人的妻子。
那么女方有没有选择不嫁的权利呢?答案是有,但条件极为苛刻。
唐律中提到“婦人夫喪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奪而嫁之。
”丈夫去世后的妻子,除了父母和祖父母,其他人是不得逼迫她嫁人的。
这是唐代女性在婚姻建立过程中唯一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且这份权利来源于对上一任丈夫的忠贞。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

唐代女性的法律地位在唐代社会中,女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既有母仪天下的皇后和王妃,也有参与政治决策的女官和才女。
然而,在法律上,女性的地位并不平等。
在唐代法律中,女性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婚姻和家庭方面,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也没有继承权。
此外,女性也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无法获得官职,这限制了她们的政治参与。
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
在初唐时期,由于战争和人口减少,女性的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渐加强。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女性的法律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唐代女性法律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一些领域,她们仍然面临着不公平对待。
例如,女性在就业、教育和政治参与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
首先,修改相关法律,确保女性在婚姻、财产和继承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其次,推广平等观念,消除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
此外,鼓励女性参与政治和经济活动,提高她们的地位和影响力。
总之,唐代女性法律地位是历史和现实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尽管女性的地位在不断提高,但在法律上仍存在不平等现象。
我们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进步。
在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和角色往往受到各种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
其中,离婚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以唐代离婚制度为例,可以深入探讨古代女性地位的典范及其在当时社会中的处境。
在唐代,离婚制度有了较为明确法律规定。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离婚分为“出妻”和“休妻”两种方式。
出妻是指丈夫主动提出离婚,而休妻则是指妻子犯了严重的错误,如不孝顺父母、偷盗、淫乱等,被丈夫休弃。
在离婚程序上,夫妻双方需要书写离婚书,并由媒人传递,最后呈报官府批准。
在唐代,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高。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女性仍然处于从属地位。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一、概述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其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是历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唐代婚姻制度,既继承了前朝的传统,又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婚姻文化。
与此同时,唐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也经历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婚姻制度的践行紧密相连。
唐代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婚姻的道德和社会意义,强调婚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同时,唐代婚姻也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如婚姻选择的自主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等。
这些制度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代,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她们在家庭、社会、政治等领域都有一定的参与和影响力。
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性别观念的限制,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这种限制和约束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如婚姻选择的限制、婚姻生活的束缚等。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情况,探讨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与婚姻制度的关系。
通过梳理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分析唐代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探究唐代婚姻制度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唐代历史文化的认识,也对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妇女地位的提升具有启示意义。
1. 研究背景和意义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不仅以其繁荣的经济、开放的文化和丰富的艺术成就闻名于世,而且在社会制度、尤其是婚姻制度方面,也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深远的影响。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石,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幸福与命运,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风貌和妇女的地位。
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以及妇女在其中的社会地位进行研究,不仅具有深厚的历史意义,也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不仅涉及婚姻的缔结、夫妻关系的维系,还涵盖了婚姻的解除与再婚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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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自我国从奴隶社会时期进入父权社会以来,在漫长的几千年文明中,女性一直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而人们对女性的要求也都是“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传统思想,一些具有革命意义和自主力过强的女性常被视为异端,而能够坚守贞操的烈女则常被赞扬。
从唐代的重要法律文献《唐律》中,我们也能看出这个特征,所不同的是,在这种大的历史与社会环境中,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了新的认知和要求,如要求人们尊重女性等。
本文将以《唐律》为例,分析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社会地位、家庭地位等的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法律事实对此进行说明。
一、唐代法律对女性家庭地位的界定1.女性对父母的家庭地位。
在为人妻、为人母和为人女三个身份中,唯独为人女是不可选择的,因此,在作为子女这一身份中,女性的法律地位值得首先注意。
我国从《诗经》时代开始,就有家里生小孩时男孩放床上,女孩放地上的叙述,这充分说明了女性在家里是不受重视的,而婚前“三从四德”之一就是“从父志”,这也说明了作为女儿,女性在家庭中并不具有独立地位。
这一状况到唐代后有了许多改观,根据《唐律》户婚篇的规定,如果在外的子女未经家中长辈同意是可以成婚的,但如果发生不具有婚姻效益的男女关系,法律就要对其进行制裁,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女性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婚姻自主权。
第二,唐代女性有了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根据《唐律》,这远不能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女儿只有在家里没有男性时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一规定虽远非男女平等,但却是那个时代所能做到的最高的水准。
最后,与礼教中“长幼有序”的规定相符,唐代家庭中年长的女儿在触犯法律、继承财产等方面还有更多的权利,这也说明《唐律》中所体现的并不仅仅是“男尊女卑”。
2.女性对子女的家庭地位。
为人母是女性入嫁到夫家生儿育女之后才出现的一个角色,但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此时夫家的丈夫及公婆在世,那么女性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没有大的变化,虽然摆脱了父母的控制,但还是受到“既嫁从夫”原则的影响,一切受丈夫指挥。
作为母亲与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交叉的,在子女面前可能贵为“尊者”,但在丈夫面前就会地位下降一层。
所以作为母亲的女性地位只能在丈夫去世后才得以显现出来,本部分将说明的是唐代法律规定的寡母的家庭地位。
丈夫死后,若家中没有公婆,那么作为寡母的女性自然成为家中的长者,对于子女已经成年的寡母来说,丈夫死后要“夫丧从子”。
但是《唐律》对于子女依旧幼年的寡母身份有了重新规定,她就成为家里的家长,拥有对子女的家长权、经济管理权和主婚权,同时也要尽对于子女教育的义务。
不过相比之下,女性家长权的行使比男性要受限许多[1]24。
二、唐代夫妻关系中女性的法律地位作为妻子的女性地位是唐代女性最为重要的一种家庭地位,也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地位说明最为透彻的一类身份。
在夫妻关系上,唐代律法的主要规定包括两部分,首先是“夫尊妻卑”思想的继续蔓延,第二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要求丈夫要“敬妻”。
1“.夫尊妻卑”。
对于“夫尊妻卑”思想来说,唐代首先表现在法律层面上,把妻子、女性地位视为“卑幼”,而且如果妻子冒犯丈夫或者犯其他罪行,那么惩罚将会很严重,罪行要比丈夫触犯妻子更为大。
比如《唐律》中就规定,如果丈夫殴打妻子致其受伤的,那么要“减凡人二等”,而妻子殴打丈夫使其受伤就要量刑一年,更为严重的要三年,殴打丈夫致其死亡则会被斩首。
第二“,夫尊妻卑”的思想还表现在“妻从夫”上,这就意味着唐代的女性不具有独立地位,而是应该听从丈夫。
对于妻子的法律规定也以丈夫为主,这就突出表现在对部分特权阶层的女性处罚时,量刑的轻重和等级完全取决于丈夫的官位高低。
《唐律》中规定“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
这就意味着如果丈夫犯罪,那么妻子要被“连坐”一起接受惩罚;反之,如果妻子触犯法律,丈夫则不必接受任何处分。
最后“,夫尊妻卑”体现在“夫为妇天”,妻子在家庭中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要比丈夫承担的多许多,并且妻子对丈夫的义务也比丈夫对妻子的义务要大。
比如说,《唐律》规定,如果听到丈夫身亡的消息而“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
反之,如果妻子去世,对于男性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从这一点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唐代法律在家庭方面对于女性的要求多且严格,女性处于男性的附属地位。
2“.敬妻”。
在坚持“夫尊妻卑”思想原则的同时,唐代法律还强调“敬妻”的思想,所谓“妻者,齐也”。
在一定程度上,《唐律》承认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相关规定包括结婚、离婚、改嫁等问题。
对于结婚来说,唐代社会要求结婚必须谨慎与重视,如果“妄冒”而结成夫妻关系,《唐律》中对于男方的处罚要严于女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保护女孩子。
同时,双方不能“违律结婚”,意思就是双方必须要在订婚后,根据婚约的具体内容,在特定时间、地点,举办特定规模的婚宴,如果违反了这一婚约,《唐律》对于男女的惩罚是一样的。
与古代大部分朝代允许“一夫多妻”不同,《唐律》严禁男性重婚,如果男子“有妻更娶妻”则要受到一年的徒刑,以保护女性的权益,但是已经娶妻的男性是可以纳妾的。
同时,婚姻中男性不能够随意把妻降为妾,而妾也不能随意升为妻。
在离婚方面,如果妻子嫁后所作所为符合法律要求(尽管这种要求很烦琐),丈夫就不可以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一年半的量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丈夫的行为,算是进步。
改嫁方面,《唐律》中默许了丈夫死后妻子的改嫁行为,甚至唐初,政府还鼓励寡妇改嫁,并提供一些经济资助。
当然,这是唐初为了恢复人口所做的政策,事实上大部分时间内,即使法律允许,社会对于改嫁的女子评价依旧很低[2]44。
“敬妻”是唐代法律对于女性家庭地位上升所作出的巨大贡献,但是它的每一条仍旧体现出来了封建时代惯有的对女性的限制。
三、唐代法律对女性社会地位的界定1.女性的教育权与结社权。
教育权是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唐代的教育十分发达,从官学到家学,从中央到地方,已经有了完整而庞大的教育体系,所以唐代的读书人很多。
但是,在官学的招生简章和官学相关的律法规定中,男性才是招收对象,这就意味着女性进入官方学府学习是一件不可能的事。
但是,相对的家学依旧提供了女性受教育的机会,唐代鼓励兴办私学,一些条件较好的大户,通常会办家学教育子女,让女性学会基本的读书认字。
不过,仅就教育权来说,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极低的。
对于结社和集会权,这是西方资产阶级时代后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在唐代,我们确实在唐代的史料中看到了女性结社的案例。
比如说唐末时期敦煌一带就有了“妇女社”的女性结社。
根据这种社团的契约文书来看,社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与纪律,其基本原则也是一人有难大家帮,她们通常都是一个地区附近的居民,各自提供结社经费。
虽然这种结社的目的较为朴素,社团也比较单一,但是她们已经有了结为团体抗争男性主宰权力的愿望和行动,这一点是具有进步意义的[3]18。
2.女性的入仕与升迁。
从入官与升迁来说,唐代做官具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科举考试,另一种是家族恩荫。
首先,参加科举考试的千军万马中,竟然没有一个女性,不论从乡试还是殿试,都是清一色的男性。
其次,在特权阶层的家族恩荫中,也是获得官位的一个途径,不过唐代的继承权依然是嫡长子继承,这就意味着女性是不具有继承恩荫做官的权利的。
这两条道路都共同表明,女性在唐代做官是一件极难的事。
当然,唐代也有例外。
这便是武则天掌权的武周时期,由于女性皇帝掌权,所以朝廷中例外地出现了部分具有才干的女官,同时,在宫廷内部,也有了一些有实无名、掌握一部分权力的宫女。
任用女官是武周时期的一个进步,不过,即使是女皇帝在位时期,男性做官依然是占有统治地位的。
本文分家庭地位与社会地位两大部分,具体分析了唐代法律对于唐代女性地位的规定,并解读了其中的部分具体条款,研究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应享有的权利和遵循的义务。
本文认为,虽然唐代法律对于女性的地位有着诸多的限制,但是其中的进步意义不会被严苛的条款所限制,总体来说,《唐律》中对于女性地位的界定体现出了唐代“礼法一致”的原则和人性的关怀。
参考文献:[1]尚琤.简论《唐律疏议》中有关经济欺诈的立法[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4).[2]方瑾毅.从《太平广记》中女仙与女鬼的爱情悲剧看《唐律》[J].西安社会科学,2010(3).[3]刘小明《.文苑英华》判文中的唐代官吏经济犯罪和司法犯罪[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