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正论
申论作文素材行政执法类

申论作文素材行政执法类素材1: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滥用现象近年来,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了权力滥用现象,给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
比如,一些执法人员利用执法权力追求私利,接受贿赂、搜刮钱财;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对企业和个人过度进行罚款、暴力执法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百姓的财产权益,而且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行政执法部门权力滥用的现象不容忽视,需要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素材2:行政执法不公正的案例在行政执法中,一些案例暴露出执法不公正的问题。
比如,一些执法部门对于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一致,有的可以轻描淡写、有的则以过度执法。
此外,执法部门在文明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有的违法行为明显,却能够逃脱执法的制裁,而有的无辜群众却因为瑕疵而受到了无谓的处罚。
这种不公只会导致社会的不满情绪不断积累,严重影响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素材3:行政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缺失行政执法部门作为管理者和执行者,在廉政建设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搞权钱交易,接受贿赂;有的甚至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公正执法的原则,也严重侵蚀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形象和信誉。
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必要措施。
素材4:衡量行政执法效果的标准行政执法的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制度化和法治的实施。
然而,在评估执法效果时,往往存在着标准不统一、主观评价等问题。
例如,有的地方过于强调“数量”,只追求执法部门的高文书量,而忽视了执法的实质性成果;有的地方则偏重“形式”,只注重处罚的力度,而忽视了执法的公正与公平。
要建立合理的行政执法评估体系,统一标准,权衡利弊,实现行政执法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论述行政公正原则

行政公正原则一、行政公正原则的概念和内涵1.1 行政公正的含义行政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依法独立、公开、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1.2 行政公正原则的内涵行政公正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性:行政机关对待不同当事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
2. 公开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透明,对外公开,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3. 独立性:行政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
4. 公正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合法、正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原则。
二、行政公正原则的重要性2.1 维护社会稳定行政公正原则能够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公平合理,避免不公平对待和歧视,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2.2 保障人民权益行政公正原则能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3 促进社会发展行政公正原则能够促进社会公平,使资源分配更加合理,公共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从而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2.4 增加人民群众的信任行政公正原则能够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稳定性。
三、我国行政公正原则的法律基础3.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了行政公正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3.2 行政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开审批事项暂行办法》等法律对行政公正原则进行了规定。
3.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公正原则的具体适用和界定,便于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
四、我国行政公正原则的实践4.1 审批制度改革我国在审批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各类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和公正性。
4.2 公开透明我国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决策公开透明。
《论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

《论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惩罚性处罚。
在行政处罚活动中,公正原则是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做到权责明确、程序公正、证据确凿、惩治到位,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围绕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展开探讨。
一、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内涵和意义行政处罚公正原则是法治的核心价值要求,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原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行政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追求公正的目标,即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众的普遍期望;二是遵循公正的程序,即在行政处罚活动中要进行公正的裁量和决策,确保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
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其享有正当的法律权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力导致的权益受损;二是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合理、不公正现象,提高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三是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保证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处罚公正原则包括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凭空追加或者推定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调查和权益平衡,确保行政处罚依法合理、公正。
2. 程序公正: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听取证人或者知情人的证言,充分尊重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供的权益。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证据审查和对当事人意见的征求,确保行政处罚的决策和裁量公正。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合法有效。
2. 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正,不得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 透明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秘密。
4. 自由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自由裁量,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公正原则行使职权。
5.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6. 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不得浪费资源。
7. 保障人权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保障和促进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8. 风险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预防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损害。
9. 权责相对原则: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诚信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讲诚信,遵守守法道德规范,不得欺诈、误导公众。
论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

论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摘要】行政程序公正是控制行政权无限膨胀的需要,亦是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各种权益的保障。
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作为行政程序价值取向中的首要选择,一如公正价值之于法的价值一样,具有基础性和至上性的重要意义。
可以从明确行政程序立法目标、完善相对人程序权利、健全程序违法责任承担机制、培育公正程序理性素养等方面实现行政程序的公正价值。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律价值;公正价值一、行政程序公正价值的理论基础(一)行政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它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功利”手段,评价一种法律程序的好坏就是看它实现良好结果的有效性。
或者说,如果一种行政程序或者一种行政程序规范对于形成正确或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有效的,那么它就具有正当性。
长期以来,“在思想领域和行为世界中都过于强调结果,而把程序纯粹看成实现实体法的工具或手段”[1]。
程序正当性或者行政程序正义的合理性只能从行政程序对其所要产生的、直接裁判结果的有利影响上得到证明[2]。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程序在保障实体法目标得以实现方面的工具性价值。
但是,这种“为了结果可以不择手段”的绝对程序工具主义态度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根本冲突的。
(二)行政程序中心主义理论程序中心理论强调的是行政程序独立于实体结果,程序并不仅仅只是实现某种实体目的的手段或者工具,结果有效性亦并非法律程序的唯一价值,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应当立足于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某些独立于结果的“内在品质”,即过程价值有效性。
程序中心主义将行政程序的内在价值看作是对一些诸如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障。
程序自身的公正、公平、合理参与、理性被视为与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无关的独立价值。
换言之,法律程序的价值在于程序本身的正义,而不是结果的有效性。
二、行政程序公正价值的内涵(一)行政程序公正的涵义所谓行政程序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应当是适当的,合乎情理的,尤其是在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自由和财产时,更应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论述行政公正原则

论述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和灵魂。
作为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行政公正原则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公正原则的内涵1. 公平性:即对所有人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公开性:即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裁量: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裁量。
4. 公信力:即行政机关应当保持其权威性和可信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职权或违反诚信原则。
二、行政公正原则的作用1.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必须公正、公开、透明,避免因不公正行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3. 促进国家发展。
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法律和事实进行裁量,确保国家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三、行政公正原则的实现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明确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其行为准则。
2. 加强行政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加强公民参与。
鼓励公民参与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4. 建立问责制度。
对违反行政公正原则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四、行政公正原则在实践中的问题1. 行政机关权力滥用问题。
一些地方官员滥用职权,导致不公正现象屡禁不止。
2.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
一些地方官员存在腐败问题,导致内部管理混乱,不公正现象屡禁不止。
3. 行政机关决策透明度不足问题。
一些地方官员在决策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导致公众难以监督和评估。
五、结论行政公正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和灵魂,它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公民参与和建立问责制度等措施,以保障行政公正原则的有效实施。
行政公正的实现——论公民行政参与
这里的参与 , 要求 参与者作 为 自主的 主体 , 通过 自己的行
为, 自愿参加到行政过程中来 , 并通 过 自己的行为 , 去有 效 影响行政决定 的形成 , 在某种程度上达到或实 现 自己的 目 的。参 与原则 , 保证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 中的主体地 位 ,使行政相对人作为人 的尊严得 到了行政机关的尊重 , 从而体现行政过程的公正。
詹 硕
( 山西大学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0 3 0 6) 摘要 : 本文从公 民行政参与 的角度谈行政 公正的实现 。公
民行政参与是民主政 治的体现 , 民真正参与了行政过程 公 才能保证行政 目的与结果符合民意。 民参与行政过程是 公
一
须赋予公 民广泛的参与行政 过程 的权 利 , 包括 行政决策过
和责任 以及增加 对政府的公共信任度 。在 民主政 治下 , 政
府 的公信度 一旦缺 失 , 其行政权存在 的合 法性 就会遭到质
疑。
公 民通过持续参 与公 共行政的运作 , 能够有效克服技 术官僚 的统治 , 他们享受的 自由也是一种 积极 的 自由。公 共行政 中的直接 参与这种 民主形 式主要是 通过行政 官员 综合人 民利益 、公众通过 直接参与来监督制约行政权 、 公
( ) 与原 则 的含 义 一 参
地公布行政决策 的基本 目标 、 手段 、 事实根据 、 政策的形成
过程 、 本效益分 析 、 成 替代方案等信息。 3 救济权。无救 济则无权利 。参与权是公 民参与行政 、 过程 的资格 , 知情权是 公民参 与行 政过程 的前提 , 而救 济 权则公 民参与行政过程的制度保证 。 参与权作为一项程序
性权利 而非 实体性权 利 , 该项权 利的保 障 , 当在坚持 对 应
论公正论文
论公正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公正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化推进的重要要素之一。
无论是建国初期,遭到破坏的时期和改革开放到至今公正一词均渗透到了政治,经济,司法,社会等领域。
在法治化的道路上公正都是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且在每个时期中所含的内容和范围都存在着差异,人民对于公正的渴望也随着法治化的深入而激起。
关键词:法治建设公正案例如何维护一.法治建设中关于公正的发展和内容(一)公正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中公正观的提出是臻于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正正义观念的理论结晶,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在公正正义领域理论与实践的深化和发展。
随着党的公正观的提出和我国法治化建设的政治方向的领引下公正的概念也随之渗透到了国家体制,个体企业及人民生活中。
在我国建国以来不同的时期中都体现出了公正观的渗透和发展。
在建国初期我国刚刚结束掉耻辱的历史开启辉煌的篇章的时刻开始探索社会主义,随之法律的颁布成为了稳定社会体现民情的迫切需要。
因此在1950年5月1日颁布了我国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启了我国用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开端。
从中公正观的渗透也越来越广,人民开始对于公正体制的渴望越来越重,所以在建国初期给人民带来了相对的公正社会也变得稳定起来。
但毕竟是开国初期体制和法律也不够完善,导致在中期我国法治化建设遭到了破坏,随之无论是体制还是法律中都缺失了公正。
最后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到至今,我国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经验和教训把工作重点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开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宪法》和《民法典》的颁布,把公正真正的带到了政治,司法,经济和社会当中,让人民真真切切的感受到了公正带来的社会利益。
如果没有法治化建设和法律的颁布和实操我们无法享受到公正,公正也就成为了概念性的名词无法贴合到实际当中。
(二)公正的内容在建国初期由于处在探索时期主要当时的公正重点放在了政治公平上,因为当时刚刚建国人民的迫切需要和政治引领颇为重要,结合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中所讲述到的关于政治中如何真正的体现公正,因此在建国初期关于公正的内容更注重于政治上面。
最关键的是决策权问题——再论行政听证的公正性
3 . 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 法规。 价格法》 2 条明确规 《 第 3 定, 制定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 “ 公益性服务 价格 、 然垄断经 营的商 品价格等政府 指导价 、 自 政府定价 , 应 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 征求消费者、 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其必要性、 可行性。 20 年 ” 02 1 月 1 经修订生效的 《 2 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 ( 称《 听证办法 》第 7 ) 条规定, 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 格的制定,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国务院价格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由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 门组织 听证 , 中 , 一定 区域范 围内执行 的商 品和 其 在
否能公正无偏私地作 出决定?只有在决策者公正 的 如果决策者不 能公正 地对待听证 , 即使再好 的程序也 只能是走过场 。 其他 方面的改善也只能是舍本逐末,不能实现行政听证的初衷。 为此 , 本文试图从听证 的决 策权 人手 , 探讨实 现行政听证公
最终决策权赋予拟作 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赋予与当事人一方有密切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这种做法很难 保证听证决策的公正和公平。 为此, 有必要成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听证机构 , 专门负责各种行政听证工作 , 它设有 自己的专家组, 拥有独立的听证程序规则, 委派有资质的听证主持人, 专家组对听证结果作 出最终决定。
服务价格 , 也可 以委 托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 门组 织听证 。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定价 的商 品和服务价格 ,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 民政府价格 主管部 门组织 听证 , 可以委托市 、 也 县人 民政 府价格 主管部 门组织听证 。 、 省 自治 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
行政管理为什么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管理为什么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摘要:党在十八大报告中再次系统地阐述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现代化改革,提出了建设“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思路,强调了我国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为我国的行政管理现代化做出了明确定位和规划。
[1]然而,要想不断地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则必须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因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已经成为了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本文即就是围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展开论述的。
关键词:行政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人类已经进入了管理时代,[2]无论是哪个国家,哪个单位都是离不开科学的管理和有效的管理的。
也正因如此,自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系统地阐述“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现代化改革”的思路以来,在历届会议中,都会提到“如何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力,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话题。
然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则必须要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管理的作用。
本文即是围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管理的重要性”,从行政管理的内涵、特点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是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来展开详细地论述的。
一、行政管理的内涵什么是行政管理?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的概念则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公共组织实体,对政府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
狭义的行政管理概念以国家行政管理的活动为研究对象,是指为了社会公共的利益和目的,行政组织以公共权力和法律为基础对社会的管制活动。
[3]其中,行政管理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行政管理的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对象,它不仅包括政府内部事务的管理,而且包括以维护和发展国家利益为目的的国家重大事务的管理,以及旨在为发展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各方面事业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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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正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何谓公正?如何实现公正?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有关公正的论证可谓学派林立,经久不衰。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1] (P231) 各理论学说强调一个核心的理念:公正意味着每个人在同等情况下应得到同等对待。
一般来说,公正意味着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徇私舞弊,其核心是无私和中立。
公正的理念在西方各国法律体系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如英国法治以Natural Justice (自然正义)为其核心观念,美国宪政以Due Process of Law (正当法律程序)和Check and Balance (制约平衡)为其支柱。
行政公正原则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2] (P48)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
行政公正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和结果可以为社会一般理性人认同、接受所要遵循的原则。
“行政公正要求改变过去权威行政的陈旧观念,实行民主行政、公正行政、公平行政、公开行政。
”“行政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公众的外在期望。
” [3] (P48)一、行政公正的逻辑起点一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公正原则相当程度上是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行政官员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选择行动的权力的时候,才会对其要求公正。
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依据法律积极的明示或消极的默许,基于行政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的行为的权力,称之为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内容。
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一方面是使普遍的法律、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了纷繁复杂和发展变化的具体情况,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们能做的务实的选择就是如何用法律来控制、规范它的行使,从而尽量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影响,而行政公正的原则实质上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二、行政公正的内容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价值的手段、工具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机制作用的对象和目标,并在程序公正机制的运作中接受检验。
“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公正是一种过程价值,其二者的结合就构成了行政公正。
”[4] (P99)形象公正则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行政公正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实体公正是行政公正的本质要求,1、依法办事,不偏私。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是行政执法法治理念的要求。
法律不是确定某一个人的特殊利益,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而是针对人们整体,确定人们整体利益的。
因此,它不会对处于同样情况的人,作出不同的规定。
行政机关如果离开法律办事,就可能因感情或其他因素而不能一视同仁,就可能同样情况不同样对待,从而出现不公平、不公正。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谋取私利。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相对人权益,还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
平等对待包括两种情形: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当然,平等对待相对人并非意味着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
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不仅不应该歧视,而且还应当根据实际与可能,依法适当地给予特殊优待和保护。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所谓相关因素,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政策的要求、社会公正的准则、相对人的个人情况、行为可能产生的正面或负面效果等。
所谓专断,就是不考虑应考虑的相关因素,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做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执法中,既要合法,也要适当。
一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能考虑不相关因素。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具体执法中应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推理、判断,任意地、武断地作出决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4、比例原则。
实体公正还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即使万般无奈之下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也要求小于因此取得的行政收益。
(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证现代的正义观念已经由传统观念中的实体正义转变为了具有…显示‟作用的程序正义,程序的公正是程序法本身所应具备的独立的价值理念。
事实上,实体的公正是如此的难于捉摸,而程序的公正却是一种大家都…看得见‟的公正。
“[5] (P213)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因此,程序的公正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重要。
它具体包括:1、自己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或者行政机关被认为有成见或者偏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耍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确立回避这一法律制度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有关。
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关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耍求。
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2、不单方接触制度。
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不单方接触也包括行政处罚裁决机构或听证主持人在就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不能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私下商量、交换意见和讨论处罚内容。
不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对一方当事人偏听偏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确保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即行政公开,指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前,必须事先通知相对人,听取相对人对有关事实、理由的陈述、解释或申辩(紧急情况下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特殊情况除外).行政公开的本质是通过一种法律程序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
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作出行政行为前要通知相对人,是为了使相对人对相应行为有所了解,有所认识和理解,为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为之确定的义务自觉进行必要的准备。
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在行为前要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解释、申辩,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行为的片面性和可能的差错,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约束,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了一个制度的保证,每个层次有每个层次的程序,每个人有每个人的权限,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透明,从而建立起政府和老百姓的互信关系。
政务公开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
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
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6、职能分离。
职能分离,指的是将行政机关行使内部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时要加以分离,使之由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行使。
职能分离是分权原则在行政主体内部的运用。
职能分离可以防止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也能防止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公正、准确。
(三)形象公正是行政公正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外,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公务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碍行政公正的实现。
目前,在政府机关中存在个别公务员由于对自身形象没有给与足够重视,导致了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政府公务人员的办事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行政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的现象。
[3] (P48)三、实现行政公正需要构建的平台(一)市场经济平台“市场培育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培育实际上是市场主体的意识、能力等多元化方面的独立性培育,这种独立性是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性和个体性能量的充分而又合理的释放。
”[6] (P112) “这种主体性和个体性是个人应该敢于用理性的尺度来评判一切,个人应该拥有按照自己的正当权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
”[6] (P113)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最大程度的发酵,就会经由经济决定政治的规律“使得政府不能脱离公断者正中的位置,而偏袒地站在与己有利或血缘相通某些(国营)企业一边,发号施令、指手划脚,使行政运作不应有地跌落于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底线之下。
”[6] (P114)市场经济也是孕育现代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的母体,所以当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为它提供更广泛的服务时,也对公共行政的公正性提出了强烈要求。
人们的公正要求来源于平等意识和自由观念,而平等和自由则是由市场经济来加以确立的,并且反过来成为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
市场经济创设了平等和自由,市场经济又提出了对平等和自由的需求,这表明平等和自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有着客观基础的。
但是仅仅有了这种客观基础,并不意味着平等和S由在任何时候都不会受到侵害。
所以,自觉地维护平等、自由,应当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