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一)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香港回归后如何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方针得到了成功实践,香港在保持繁荣稳定的同时,高度自治权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要确保香港的高度自治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制度的保障是关键。
基本法作为香港的宪制性法律,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基本法清晰地界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为香港的高度自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不干预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充分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主管理香港的经济、社会等事务。
例如,在财政政策上,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制定独立的财政预算,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和公共开支的分配。
在社会管理方面,香港能够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教育、医疗、住房等政策,以满足香港市民的需求。
立法权的保障也是确保高度自治权的重要环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香港的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和修改本地法律。
立法会的议员们通过广泛的讨论和表决,制定出符合香港社会发展和市民利益的法律。
同时,立法会还对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确保政府的决策符合香港的整体利益和市民的期望。
司法独立是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终审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据香港的法律和普通法原则进行裁判。
司法独立保障了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了香港的法治秩序。
在经济领域,香港保持着高度的自由和开放。
香港可以自主制定贸易政策,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开展经济合作。
香港的金融市场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能够自主制定金融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繁荣。
此外,香港在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也充分展现了高度自治。
香港可以自主发展本地的文化产业,保护和传承独特的文化遗产。
在教育方面,香港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制定教育政策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香港社会发展的人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达成的一项
协议,旨在保护香港的治理制度和法律体系,同时确保香港享有高度
自治的地位。
香港基本法于1990年4月4日公布,该法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本规则,其中包括:
1.香港的宪制地位: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
高度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官员和立法委员由香港推举产生,中
央政府只对防务、外交和其他极少数事务负责。
2.基本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结社、宗教和游行等权利和自由。
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上一级
政府即全国人大的颁布制定的任何法律中保障。
3.香港的司法独立:香港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的干预,维
护公正和法律制裁依据事实、法律和证据,以保障香港的公正与公平。
4.经济制度:香港的经济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政府只应干预经济管制的范围和界限,保持市场环境。
5.教育和文化:香港的教育和文化独立于行政机构,保护香港文明的多元化和创新力。
总的来说,香港基本法是保证香港高度自治的重要法律框架,它具有长远意义,不仅对香港的本身意义重大,也对中国大陆的政治发展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

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一)香港基本法23条内容简介•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石,确保香港在特别行政区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利。
•《基本法》中的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立法的责任。
第23条的内容1.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2.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中央人民政府、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3.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金融、贸易、货币、邮政、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事务,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自行处理。
4.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维持自己的财政收入,根据需要使用中国人民币,并保持银行体系的稳健。
5.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自己的独立司法权,审判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司法机构。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签订和履行国际协议,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协议同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参与订立。
7.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协商加以解释。
重要性与争议•第23条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和高度自治权利,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原则。
•实施第23条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有人认为第23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引发了争议。
•随着近年来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件增多,第23条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总结•第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确保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利与国家安全的维护。
•这一条款在保障香港独立司法权、自主经济政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该条款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关注的焦点主要是如何平衡国家安全和香港居民的权益。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

基本法23条是什么内容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第二章中的一部分,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这些条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规定了香港的政治制度和运作方式。
下面将对基本法23条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组成和运作。
立法会由直选议席、功能界别议席、行政长官任命的议员和由专门产生的区议员组成。
其中,直选议席由普选产生,功能界别议席由各个功能界别的代表产生,区议员由各区的选民产生。
这样的组成方式保证了不同阶层和利益的代表都能在立法会中有所表达,有利于香港社会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其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成和运作。
政府由行政长官、行政会议、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由行政长官、行政司、司法、律政和财政事务司组成。
行政长官负责领导政府的工作,行政会议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处理政府事务。
行政部门和其他机构负责执行政府的政策和法律,保障香港的稳定和繁荣。
再次,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和其他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运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保障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法院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和裁决各种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他司法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保障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最后,基本法第23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和法治。
其他法律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
综上所述,基本法23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涉及香港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成和运作,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确定和保障。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
香港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文件,其目的是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的治理原则和权力界限,其内容也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社会活动,在香港及其人民生活中享有高度的地位,其中的条例也被认为是一部有效的法律,并被认真执行。
香港基本法具有明确的原则和精神,以保证特别行政区在履行其在一国两制下的责任方面担负责任。
其原则在于保障香港人民享有自由,并有权按照法律行使其自由权利。
基本法还特别强调了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以及特别行政区必须遵守的义务。
同时,基本法还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本地行政。
基本法也明确了自治权的界限,即自治权实行于法律背景之下,而大多数法律均由中央政府制定,特别行政区只有在某些问题上才具有自治权,其他事项仍需要中央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此外,香港基本法也为基础架构上的台阶确立了规则,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和建设环境,使香港特区形成了一个有益的系统。
基本法还对香港的政治体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调民主、法治、和平共处等国内政治和社会秩序,应该形成共同的政治文明精神,保护香港市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总而言之,香港基本法不仅确保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优势和独特性,而且确定了一系列的秩序,为香港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根基。
基本法104条

基本法104条基本法104条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条款,旨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回归中国后维持其高度自治的地位。
本文将介绍基本法104条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基本法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于1990年制定,并于1997年生效。
基本法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高度自治和保护香港的独特法律制度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与中国内地合作的范围和方式。
内容基本法104条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领土和国际事务上的主要职权。
根据该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在港区行使其管辖范围内的外交事务、与外国建立关系、派遣代表参与国际组织等权限。
具体而言,基本法104条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1. 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外交事务的事宜,包括签订、履行和终止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协定。
2. 国际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例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的联系和合作。
3. 对外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建立并维持关系,包括与其他地方行政机关和经济组织签署协定。
4. 领事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处理有关领事事务的事项,包括颁发旅行证件、提供领事保护等。
影响基本法104条的确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基本法104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外交事务和国际组织方面的权力,使其能够更加自主地参与国际合作和与外国进行交流。
其次,基本法104条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独立主权,使其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认可和尊重。
这有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经济稳定,吸引外资和拓展国际合作。
最后,基本法104条的确立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了更广泛的政策空间,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和地区发展需求,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独特性。
然而,基本法104条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制约。
由于涉及到涉外事务和国际权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104条规定的权力时需要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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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保障(一)
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很重要的一个条件是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对保障香港的法治作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是对香港法治的有力保障所谓香港原有法律是指香港一九九七年前香港立法局制定的法律和习惯法。
香港基本法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这是说香港原有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后,绝大部分都予以保留,只有两种情况下不保留,一是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具有殖民主义色彩;二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了修改。
所以在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绝大部分都被保留,这就避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发生法律空缺,保证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继续有效。
香港原有法律比较完备,基本上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
原有绝大部分香港法律的保留,有利于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符合香港居民的愿望,有利于香港社会的稳定,有利于香港居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所以一九九七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有力的保障。
虽然按照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即香港原有法律是否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有效,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先审查,经过审查后宣布采用,方为有效。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香港原有的640多个条例和1100多个附属立法后,宣布整部条例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4个,部分条文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只有10个,这些条例只占被审查的原有法律中的3.7%。
可见不被采用的法律是很少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这些法律,一方面采取非常严肃慎重的态度,另一方又采取灵活宽松的办法,能采用的尽量采用,不轻易宣布不采用,这不但有利于香港政权交接的平稳过渡,而且有利于香港的法治。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性法律基本上不适用于香港它一方面宣布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继续有效,另一方面又规定内地的法律绝大部分不在香港适用,这就进一步加强了香港的法治。
所谓全国性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这些法律主要是从内地的情况出发、符合内地的特点,基本上是内地的法律。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全国性法律绝大部分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根据这一条规定,绝大部分全国性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及经济法等都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只有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规定的少数几个法律,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以及我国国籍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法定程序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作出增减,但是它又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这就严格规范了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使全国性的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上不适用。
由上可见,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主权,只有极少数全国性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这就保证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不同法系的法律,内地适用社会主义法系的法律,香港适用英美法系即普通法系的法律,从而避免了内地的法律和香港的普通法因同时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导致互相矛盾和冲突。
这样,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完全能符合其社会发展状况,能适应其经济发展,能符合其居民意愿,能解除香港一些人士对内地的法律制度将改变香港的法律制度的担心。
这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三、香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
诉讼制度不变,这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的又一重要保障。
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得到真正的实行,还必须有比较良好的司法制度。
所以司法制度和法律制度又是密切相联的。
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比较完善,适应香港社会的需要和经济的发展,没有必要改变原有的司法制度。
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
”这里主要对香港原有的一些法院改变了名称,而实质上没有作大的改变,因为设立了终审法院,故将原有的香港最高法院改称高等法院,同时将原有的地方法院改称区域法院。
保留原有的司法体制基本不变,有利于香港政权的平稳交接,有利于九七年的顺利过渡,也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
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不但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不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管辖,它可以对其管辖范围的案件作出最终判决,诉讼当事人不需要上诉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也就是说,终审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为了维护法治,香港基本法特别规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为了维护司法的独立,香港基本法对法官的任免还作了特别的规定,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要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程度予以免职。
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诉讼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保障。
香港基本法十分重视行之有效的香港原有诉讼制度,它特别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保留原在香港适用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并且指出,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后,享有尽早接受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权利,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这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的法治,原有诉讼制度基本予以保留。
四、港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也是对香港法治的保障。
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它体现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香港基本法从政治、人身、经济、文化各方面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居民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信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等。
香港基本法还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也就是通常说的“港人治港”。
这是一个根本变化,150多年来香港是由外国人实行殖民主义的统治,占香港绝大多数人口的华人是谈不上当家作主的,只有我国对香港恢复了行使主权,港人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才享有真正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规定了多层次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它既规定了保障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的权利,即规定了保障香港永
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又规定了保障非永久性居民中中国公民的权利,还规定了“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总之,香港基本法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和多层次保障,大大增强了香港居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有利于维护香港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