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保障典当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2.1 资格要求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和专业技能,持有典当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典当行业。
同时,从业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妥善保护客户信息和业务秘密。
2.2 甄别客户身份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前,应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联系明、住址证明等。
对存在风险的交易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
三、典当物品管理3.1 领取典当物品的登记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对每笔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包括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尺寸、材质等详细信息,并与客户签订典当合同。
登记表和合同应妥善保存,方便日后核对。
3.2 典当物品安全保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典当物品,采取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损坏或被盗。
定期检查典当物品的完好状况,确保物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3 典当物品的处置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在典当期满或客户赎回典当物品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如逾期未赎回,应依法公开拍卖或变卖物品,并履行相关手续。
在处置过程中,应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四、典当行业的经营场所4.1 店面安全管理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应配备安全监控设施,确保全天候监控。
店面的出入口应设有合适的安全门禁措施,防止非法进入。
4.2 防火安全措施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应具备良好的防火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典当行业的风险防控5.1 风险评估与预警典当行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各类风险。
对犯罪嫌疑人、可疑人员或异常行为进行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5.2 内部管理措施典当行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背景审查、岗位责任制度等。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素质。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典当行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2.1 从业资格要求1.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合法的联系明和相关职业证书,才有资格从事典当行业工作。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性。
2.2 从业守则1.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典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严禁泄露或私自使用客户信息。
2.3 培训教育1.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典当行业的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教育,提高自身能力。
三、典当行业经营管理3.1 经营资质要求1. 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
2. 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单位的资质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 安全设施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设施,确保安全。
2.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有效性。
3.3 交易记录管理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记录管理制度,确保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四、典当物品管理4.1 典当物品登记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登记,并向客户提供登记凭证。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核对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典当非法物品。
4.2 典当物品保管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典当物品的保管规定,确保安全和完整。
2.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或处置。
4.3 典当物品处置1. 典当行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典当合同的规定,对到期未赎回的典当物品进行处置。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

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解读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而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它为人们提供了快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途径,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典当行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将对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进行解读,以加深对该行业的了解。
一、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之一。
它规定了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典当物权的设立与变动等内容,并对典当行业的经营许可、资本金、经营规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典当行业的合同关系受到《合同法》的约束。
根据该法规定,典当合同应当具备完整的条款,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符合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典当行业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发生纠纷,此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权的途径。
二、典当行业的监管政策1. 行业准入与退出:典当行业需要依法进行经营,因此,相关政策规定了典当行业准入的门槛。
经营典当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场所条件、从业人员素质等条件。
同时,典当行业也对违反规定的经营者进行处罚和限制,以维护行业的正常秩序。
2. 利率规定:典当行业属于金融业务,因此,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利率收费做出了明确规定。
政府机关严格审查典当行业的利率水平,防止出现过高的费用负担。
3. 保密规定:典当行业涉及到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因此,监管政策对典当行业的保密工作提出了要求。
典当行业必须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禁止私自泄露客户信息。
4. 风控管理:为了规范典当业务的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对典当行业的风控要求进行了明确。
典当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典当物的鉴定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放贷额度。
5. 宣传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要求典当行业在宣传活动中必须诚信守法,不得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客户。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典当业务,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典当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准确记录当事人信息及当物情况,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五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及当物情况。
第三章典当物品管理第六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认真鉴定,确保真伪存疑。
第七条对于可能存在纠纷的典当品,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警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品时,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处置当物。
第十条典当业经营人员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友善、礼貌对待当事人,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典当业经营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典当业经营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另行废止。
以上为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望相关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典当业环境。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

典当行管理办法及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一年八月八日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典当行业声誉。
第二章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管理
第三条典当行业从业人员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经规定程序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条从业人员需定期接受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五条从业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不当行为将受到严惩。
第三章典当场所管理
第六条典当行业各经营单位必须有良好的门店管理制度,确保营业场所安全整洁。
第七条典当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保障典当交易过程的记录和监管。
第四章风险防范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典当行业经营单位需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客户财物安全。
第九条在典当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客户身份核实和物品真实性检验,防止盗窃、走私物品的流入。
第五章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于违反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典当行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理。
以上为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内容,希望能对典当行业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一定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26号令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 __公安部
1995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不得经营典当行。
第六条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一)赃物和不明的物品;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三) __,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四)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九条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 __;属于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 __;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
人、委托人的居民 __。
第十条典当行承接典当物品,应当查验典当单位和个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对典当者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居民 __号码及典当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当据编号等逐项登记。
第十一条典当行对典当的物品,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典当者赎取物品,典当行凭典当者居民 __和当据等有效 __理赎取物品手续。
第十三条典当行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封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无《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典当行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令其限期补办变更、注销手续;
(三)承接禁止典当的物品或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可责令其停止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或者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经营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 __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5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