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典当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典当行是依法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机构。
为规范典当行的
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
1. 典当行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质文件。
2. 典当行拟开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典当物品的收取与评估
1. 典当行接受当事人抵押物品时,应当进行实物清点,并出具
收据。
2. 典当行应当对抵押物品进行评估,确定价值,在合同中载明。
四、典当合同
1.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借款金额、抵押物品描述、当事人基本信
息等内容。
2. 典当合同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
五、典当利息及期限
1. 典当行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典当利息。
2. 典当合同应明确还款期限,逾期将产生相应违约金。
六、抵押物品处理
1. 当事人未按时赎回或续当抵押物品时,典当行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
2. 典当行不得擅自处置抵押物品。
七、典当行管理
1.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隐私信息。
2. 典当行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监督与处罚
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典当行,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2. 典当行有权就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以上内容为典当行管理办法,如有违规行为请依法处理。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典当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典当行的监管,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典当行业。
二、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2.1 设立条件设立典当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具有固定场所,并符合相关规定的面积和布局;- 设有专业人员从事典当行业务;- 具备存储和保管典当物品的条件;- 具备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2.2 变更典当行在变更设立场所、增减业务范围、变更经营者等情况下,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向所在地典当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三、典当行的业务规范3.1 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接受质物的抵押、典当;- 进行质物的鉴定和估价;- 提供质物的保管和保险服务;- 以公开方式出售典当物品等。
3.2 典当物品的受理和存储典当行应设定明确的受理标准,对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时向当事人出具凭证。
典当行对接受质物的典当物品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和存储记录,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避免丢失。
3.3 质物的鉴定和估价典当行应设有专业的鉴定人员对典当物品进行鉴定,并向当事人提供详细的鉴定报告。
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物品的市场价值和鉴定结果,进行合理的估价,并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典当金额。
3.4 贷款与赎回典当行应建立明确的贷款与赎回规则,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
当当事人需要赎回典当物品时,典当行应按照约定的规则进行赎回,包括支付赎回金额、手续费等。
四、典当行的监管与处罚4.1 监管机构典当行业的监管由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典当行的设立、经营等进行监管。
4.2 处罚典当行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停业整顿等。
五、附则5.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行业监管机构所有。
典当管理办法2021

典当管理办法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在城市或县域设有法定单位。
典当机构应当具备典当业务管理工作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有健全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并依法制定典当经营规则。
第二章典当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经营第四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城市规划规定、土地使用规定和安全等级标准。
第五条典当机构设立应当申请典当业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规模和区域从事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对典当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复核,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予以续展。
第七条典当机构应当定期向许可机关报送经营情况和经营报告,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各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典当业务许可证号、有效期、经营范围、业务受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九条典当机构不得向未持有典当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转让典当机构的经营权。
第十条典当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规定区域内设立经营网点。
第十一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记录管理制度,对各类典当业务的登记、审核、处置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典当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重要物品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并严格执行。
典当机构不得降低鉴定标准和价值评估标准,以获取不当利益。
第十三条典当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各类财务费用标准。
第十四条典当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对财务费用标准进行隐瞒、虚报或者故意误导,不得以任何手段变相提高借款利率。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第十五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典当业务的保密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典当机构不得泄露借贷人的个人信息和业务信息,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典当业务目的。
第十八条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加强对典当业务的风险评估和可持续经营分析。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取回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典当行的变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典当业务的经营第五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典当行接受抵押的标的物,应当进行查验、评估,并制作详细的典当记录。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当金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2. 收当来源不明的物品;3. 收当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4. 收当权属有争议的物品;5. 收当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6. 收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标的物。
第十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典当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 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 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典当业务,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典当业人员管理第三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典当业务。
第四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准确记录当事人信息及当物情况,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五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信息及当物情况。
第三章典当物品管理第六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认真鉴定,确保真伪存疑。
第七条对于可能存在纠纷的典当品,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警处理。
第八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赎回典当品时,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处置当物。
第十条典当业经营人员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一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在办理业务中应当友善、礼貌对待当事人,维护行业形象。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典当业经营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典当业经营人员,有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典当业经营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另行废止。
以上为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望相关人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典当业环境。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3篇)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典当业务,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典当机构应当保持合法、规范的经营行为,提供高效、优质的典当服务,履行信息披露和知情权保护等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指以质押权为基础,以当事人交付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发放典当款并办理典当登记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典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第五条申请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二)具有与开展典当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三)有专业的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四)具备典当经营所需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五)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无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典当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申请登记,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典当经营者应当确保典当操作记录、典当款收取凭证、典当凭证、典当登记簿等相关文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典当合同是典当经营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典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抵押物的基本信息;(三)典当款的数额、利率和期限;(四)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真实、准确的典当业务信息,明确告知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典当合同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不得超期不还。
第十二条典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典当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典当物品,并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毁灭。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保管与处置第十三条典当经营者应当为典当物品提供安全、防潮、防盗等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典当物品安全无误。
第十四条典当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典当合同约定的典当期限和宽限期限。
典当管理_办法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秩序,保障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财产性权利作为当物,典当行接受当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当物,并支付一定典当利息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典当行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典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与许可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企业章程;(四)注册资本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六)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七)内部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二)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分支机构章程;(四)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证明;(五)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六)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九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典当;(二)权利凭证典当;(三)财产性权利典当;(四)其他依法可以典当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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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筹集资金管理第五条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一节筹集资金预测管理第六条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
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
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
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
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
第七条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二节负债管理第八条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
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 1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
第十条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
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节所有者权益管理第十二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
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
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四条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节货币资金管理第十五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
到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于库存现金应每天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现金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办法。
公司的库存现金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
2 第十八条财务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支票管理办法。
第二节贷款管理第十九条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动产、财产权利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
质押贷款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照借款人每笔借款(即每张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条抵押贷款是指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
按借款人每笔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一条绝当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期限未还的款项,按借款人每笔绝当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二条为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贷款的方式、额度,当票的填写、使用,当物的保管及典当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均按照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贷款呆账准备金是指按规定以年末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余额的 1%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合计余额的 10%时,不再计提。
由于年末贷款余额下降,已提贷款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当年末贷款余额的 10%时,超过部分应用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节应收款项管理第二十六条应收利息是指贷款利息。
第二十七条应收综合费用是指因“绝当贷款”业务发生的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不超过 5 日)。
第二十八条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发生的业务性或非业务性暂时挂账的款项,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对外支付的费用。
借款(如差旅费借款、招待费借款等)、零星采购借款以及应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如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然后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办理借款手续。
公司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到财务部清理个人欠款。
3 第二十九条坏账准备金是根据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按每年 1%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余额达到年末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合计余额的 10%时不再计提。
本科目年末余额超过年末应收款项合计余额的 10%时,超过部分以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业务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 年的,也可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公司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 5%。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 20 年 2、运输工具 5年 3、电脑、打印机等其他设备 5年第三十三条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的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五节无形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购入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权等。
可按合同设立分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长期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1、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未使用年限内摊销; 3、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四章损益管理第一节收入管理第三十七条收入是指公司的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用收入、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其他营业收入是指公司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用收入以外的营业 4收入。
第三十九条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出纳长款。
第二节费用管理第四十条费用是指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折旧)。
第四十一条公司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应根据董事会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五套利润及利润分配第四十三条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四十四条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第四十五条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 5%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 5%的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
第四十六条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 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十七条未分配利润是指上年及历年未分配利润结余额。
经董事会决议为以丰补歉需要在当年利润分配适当留下一块或分配中有尾差未分时,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并入下一年度利润分配。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