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典当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条例

典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典当行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律,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典当行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获得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四条典当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设立: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符合相关要求;3. 有固定经营场所;4. 具备安全保障措施;5. 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6. 具备必要的典当业务操作系统。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典当业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三章: 典当行的业务操作第六条典当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评估典当物品的价值,并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

第七条典当行在收取当事人的典当物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对物品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出具凭证。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公开典当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相关收费标准。

并保障当事人获取充分信息。

第九条典当行对典当物品的保管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止损失或损毁。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按时兑现当事人的赎当请求,并在赎当后将物品交还当事人。

第四章: 典当行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保障公众利益。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告业务情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典当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典当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十五条对于本条例未尽事宜,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在社会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典当行的管理和运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典当行的设立典当行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具备较强的财务实力;2. 具备安全和保密措施,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和保管;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三、典当业务的规范典当行的经营应遵守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双方自愿原则:典当行业务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进行的,典当行不得采取欺骗、强制等手段进行业务;2. 典当贷款授信:典当行应根据典当物品的价值和状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并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3. 典当物品的保管和处置:典当行应妥善保管典当物品,防止遗失、损坏等情况发生。

在合同约定到期或当事人未能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典当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典当物品进行处置;4. 保密原则:典当行应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典当交易情况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四、典当行的监管为了保障典当行的正常运营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应加强典当行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监管部门的设立:各地区应设立专门的典当行监管机构,负责对典当行的监管和执法;2. 监管执法手段:监管机构应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监管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典当行的合法经营;3. 定期检查和评估: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其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能力;4. 信息公开和宣传: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典当行业务知识和风险的宣传教育,在典当行和当事人之间建立透明的信息交流渠道。

五、典当行的违规和处罚对于违反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警告或责令改正;2. 暂停一定期限的典当行业务;3. 撤销典当行的经营资格;4. 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典当行作为一种特殊金融机构,其合法经营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

典当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典当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以及从事典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典当行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办理典当行设立许可。

第六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七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典当业务管理第八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与当户签订书面典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当物、当金、当期、利息、费用、赎当、续当、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条典当行收当时,应当查验当户的身份证件、当物所有权证明等文件,并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典当行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开展机动车质押业务的,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典当行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管理制度范文

典当行管理制度范文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典当行是合法经营的典当业务单位,依法提供典当服务。

第二条典当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维护行业诚信,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典当服务。

第三条典当行应确保典当业务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典当行应具备良好的企业形象和服务能力,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和人性化服务。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备案第五条典当行的设立必须取得合法的工商注册执照,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典当行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设立在禁止设立的区域或者未经批准的场所。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展示企业名称、工商注册执照、备案证明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信息。

第八条典当行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和安全人员,保证典当业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九条典当行与当事人签订典当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典当物品的种类、数量、重量、质量、估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典当行在签订典当合同之前,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检验、鉴定和估价,并在合同上明确记录。

第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明确的利息计算方法和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典当行应当向当事人提供合法合规的典当期限和权益保障,明确约定赎回典当物品的方式、期限和费用。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在典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违约和协议解除的处理办法。

第四章典当物品的保管与出售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确保典当物品的完整性和原始状态,禁止私自调换、变卖或挪用典当物品。

第十六条典当行可根据典当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出售典当物品,但应确保公平公正,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记录。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部门或与拍卖机构合作,进行合法合规的典当物品销售,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竞价。

第五章安全防范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性和防火防盗措施。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

典当业务的详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典当业务,是指以物品为标的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及利息,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者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取回标的物的行为。

第二章典当行的设立和变更第三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规定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典当行的变更,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三章典当业务的经营第五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典当行接受抵押的标的物,应当进行查验、评估,并制作详细的典当记录。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与债务人签订典当合同,明确当金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 收当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2. 收当来源不明的物品;3. 收当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4. 收当权属有争议的物品;5. 收当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物品;6. 收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物品。

第四章典当业务的终止和解除第九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的,典当行应当按照约定返还标的物。

第十条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十一条典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典当行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处置标的物,优先受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典当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

典当行管理制度第一条定义典当行是指依法经营的,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主要从事典当业务,接收和解除典当物品,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机构。

典当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市民提供快速、便捷的资金借贷和资产变现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接受市民留抵押品典当,提供短期资金借贷服务,进行典当物品的评估、保存、拍卖和处置等业务。

典当物品包括贵金属、珠宝、钟表、艺术品、古董、文物、名贵书画、名牌包包、高档家具、汽车等质押物品。

第三条业务规范1. 典当行应当依法设立,并依法取得典当业务经营资质。

2. 典当行接收典当物品应当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价值。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典当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4. 典当行应当对接收的典当物品进行定期检查和保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

第四条资金安全1. 典当行应当合理配置资金,确保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和担保管理制度,确保典当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五条客户权益1. 典当行应当依法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客户抵押物品的提取和赎回事宜。

2. 典当行应当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守客户信息和交易秘密。

3.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市场秩序1. 典当行应当依法开展典当业务,不得从事违法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 典当行应当合法纳税,遵守相关财务会计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七条监管要求1. 典当行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检查和审计工作。

2. 典当行应当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处罚规定1. 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金融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2. 典当行应当配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工作,检查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典当行进行查验和调查。

2020年典当行业执行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行业执行管理条例

2020年典当行业执行管理条例
目标
本条例的目标是确保典当行业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发展。

管理要求
1.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营业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2.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评估典当物品价值、核实典当人身份等。

3.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保证价格透明,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行为。

4.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保管,保护典当人的权益。

5.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确保自身合规。

监督与处罚
1. 典当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典当行业经营者,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3. 消费者对典当行业经营者的投诉,监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争议解决
典当行业经营者与典当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结论
本条例旨在确保典当行业的正常运行,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典当行业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提供优质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1. 典当行的经营要求:典当行必须依法注册,并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提供安全可靠的
典当服务。

典当行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严禁泄露用
户的个人信息。

2. 典当物品的验收与登记:典当行在接收典当物品时,应当进
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程序。

典当行应当核实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价值,并详细记录典当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描述、数量、估价等。

3. 典当贷款的利率与费用:典当行在向用户发放典当贷款时,
应当明示利率和相关费用。

利率和费用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典当行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的费用信息,并确保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典当期限与赎回权利:典当行应当与用户明确约定典当期限,并告知用户典当物品的赎回权利。

用户在典当期限内有权赎回典当
物品,典当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的合法赎回请求。

5.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保险: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
保其安全无损。

典当行可以为典当物品购买保险,以进一步保障用
户的利益。

6. 典当行的监督与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典当行应当依法运营,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以上是管理典当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典
当业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典当服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典当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保护当户和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设立的经营典当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双方约定由当户在一定期限内赎回当物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典当行与当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典当行按照特种行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六条有关协会组织按照章程为典当行提供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典当行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八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两个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且企业法人股东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控制和安全防范制度;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典当行的设立,应当符合典当业发展规划。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典当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典当业发展规划。

典当业发展规划应当公布。

第九条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典当行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借贷资金或者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第十条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典当业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

典当行以外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典当行”字样。

第十三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开业3年以上;
(三)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
应的营运资金,但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数额的50%。

第十五条典当行的净资产低于其注册资本的90%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补足到注册资本的数额,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但是,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六条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让股权,但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

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上。

第十七条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典当行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交回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解散的典当行名单向社会公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