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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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企业破产与重整问题

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企业破产与重整问题

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企业破产与重整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面临着一系列企业破产与重整的问题。

这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关乎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本文将探讨市场经济下中国经济的企业破产与重整问题,并分析其原因及对策。

一、现代企业破产与重整机制的意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与重整是正常现象,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

企业破产意味着市场有效性的体现,可以淘汰无效率的企业,为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条件。

而企业重整则是一种保护机制,有助于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维护就业及相关利益。

二、中国企业破产与重整现状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与重整问题具有一定的特点。

首先,破产企业大多为国企或传统行业的龙头企业,由于诸多原因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负债累累。

其次,重整过程常常面临着官本位的干预与利益纠葛,导致不少企业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再次,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尚不完善,企业破产与重整的法律程序与制度机制亟待完善和健全。

三、中国企业破产与重整的原因引起中国企业破产与重整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市场竞争激烈。

中国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未能适应市场变化,导致了其经营困难。

其次是企业自身管理问题。

有些企业缺乏市场意识、人才不足、决策失误等问题,使得企业陷入困境。

此外,还有宏观经济调控不当、行业市场泡沫破裂等原因导致企业破产和重整。

四、改善中国企业破产与重整的对策为了改善中国企业破产与重整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

首先是加强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完善企业破产与重整的法律程序,建立健全企业破产与重整制度,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是加强市场监管与风险预警。

及时发现和处理企业经营风险,加强市场监管和预警机制,减少突发事件对企业的冲击。

另外,还可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结语企业破产与重整是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中国经济而言也是一大挑战。

破产企业重整方案的研究

破产企业重整方案的研究

破产企业重整方案的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破产重整也逐渐成为了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

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出现明显的财务困境,无法及时偿付债务,维持正常运营,甚至陷入破产时,通过制定有效的破产重整方案,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并保障员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旨在保持企业的持续性、规避风险、保障社会利益。

破产重整涉及的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较为复杂,必须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制订有效的破产重整方案。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中国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中国企业破产重整方案的现状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经济和市场压力越来越大,一些企业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

基于现实需要,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来支持企业破产重整,包括《企业破产法》、《关于支持破产企业重整的意见》等。

这些政策和法规将破产重整制度化,并加强了政府和司法机构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的企业破产重整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包括:1、破产重整方案缺乏创新性目前,很多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选择的方案主要是以传统方式进行的资产剥离和债务重组,缺乏创新性和针对性。

这些方案缺乏策略性和长远性,一旦短期内无法实现经济效益,就会导致企业再次陷入危机。

2、债务优先重组导致纠纷一些破产重整方案偏向于债权人,忽视了其他股东和员工的利益。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强制重组来获得更多利益,而其他股东和员工则失去了原有的权益。

这种情况容易引起利益冲突和纠纷,使企业破产重整难以推进。

3、破产重整程序过程存在瑕疵在一些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程序不够规范、流程不够透明。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这会破坏破产重整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重整方案容易遭到债权人拒绝由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因此在制定破产重整方案时,更容易引起各方的争议和分歧。

特别是在涉及到利益分配的方案中,很容易遭到债权人拒绝,导致方案无法得以实施。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在企业破产前采取法律措施,通过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重新安排或调整,使企业摆脱财务困境,实现经营恢复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通过破产重整,企业可以借助法律手段对内部管理进行调整,优化经营结构,实现财务重组,帮助企业摆脱危机,重回正轨。

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旨在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破产重整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进步,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会。

1.2 破产重整制度的背景意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裁定和相关程序,实现债务重组、财务重建,最终实现破产发生时债务清偿,企业重生的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的背景意义在于解决企业破产对债权人、股东、员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保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促进企业持续经营和创新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容易遭受损失。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可以实现债务的合理重组和分配,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重整制度可以促进企业的良性退出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淘汰低效、僵化的企业,释放市场资源,为新兴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空间,促进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企业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破产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通过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化解企业破产带来的风险,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是一个复杂而不完善的体系。

当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立法上已经初步完善,包括《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中集集团案例分析报告

中集集团案例分析报告

中集集团案例A分析报告(华中科技大学MBA)摘要: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从1992年一家默默无闻的小工厂,经过10年不断的并购发展,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一的集装箱生产企业。

本报告针对中集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建立起核心竞争力做出了简要分析。

另外,本报告对2003年中集集团即将进入多元化产业前的选择做出了分析与建议。

一、中集集团背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0年1月创立于深圳,最初由香港招商局和丹麦宝隆洋行合资兴建,总投资300万美元。

是深圳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公司由宝隆洋行派人管理,投产后即连年亏损。

1986年中集集团董事会决定停产,准备破产清盘。

包括麦伯良在内的企业骨干坚决不同意倒闭,并通过争取得到了董事会批准继续经营,外方人员完全退出管理。

1987年,公司实行股权结构改组,吸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加盟,成为三方合资企业。

同年,恢复集装箱生产。

90年代中期,中集集团通过横向兼并战略实现了低成本扩张,经过几年的发展,到了1996年中集集团奇迹般地一跃成为世界头号集装箱生产集团。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设在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其前身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主要股东为中远集团和招商局集团。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集集团已经成为根植于中国本土的全球交通运输装备制造与服务业的领先企业,成为了以集装箱制造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目前主要业务包括国际标准干货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特种集装箱,半挂车机场设备等。

二、中集成功的因素分析中集集团从集装箱的无名小厂发展到世界第一,其成功有其必然性。

首先,是中国的改革开放。

该科促成了中国经济和外贸的腾飞,外贸的持续高速增长使中国有条件和可能成为全球集装箱制造中心。

这是中集大战的大前提。

其次,是中集对全球大势的把握。

而作为企业家的麦伯良,在1990年就预见到了,中国会成为全球制造集装箱的中心,取代当时世界干箱老大韩国,这种对全球大局的把握,使得中集能够比韩国现代和进道首先意识到这一点,并且捷足先登在中国沿海布局。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在面临经济危机、市场环境变化等挑战时,很多企业可能会陷入破产的境地。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架构来应对破产风险,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公司破产重整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特点、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方向。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首先是为了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一旦遇到经营困难,可能导致破产。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破产重整,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往往无法全额收回其应得的权益,破产重整制度通过合法程序对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还存在不少法律法规上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性;2、实施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破产重整难度较大、效果不佳等;3、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破产重整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盲区和不足之处。

结语破产重整制度的出现,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进行自救的机会,不仅保护企业的生存,也有利于企业的再生产和再开发,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过程中,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研究和探讨,完善其法律法规、加强实施指导和建设管理体制。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公司破产重整制度将逐步完善和提升,在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的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

企业破产法问题和解制度思考研究论文(共5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企业破产法建立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它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使得债权债务关系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得以调整,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

破产法律制度是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它在破产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国第一部市场经济破产法,其亮点之一就是用管理人制度来替代现行的清算组制度,使之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相衔接。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它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除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外,管理人实际上就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决定债务人的一切事务。

因此破产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尤为重要。

一、为实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进程中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价值,要求破产管理人具有中立性地位破产制度的首要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在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

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法人破产后主体资格消灭,未能满足的债权不再清偿。

所以说,现代破产制度并非全是对债务人不利的制度,它亦体现了维护债务人利益、为其提供东山再起机会的价值取向。

一个企业破产,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就是企业职工。

公司重组毕业论文

公司重组毕业论文

公司重组毕业论文公司重组毕业论文一、引言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公司重组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管理策略。

公司重组是指通过合并、收购、分拆等手段对公司进行改组,以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本文旨在探讨公司重组的动机、目标和影响,以及如何实施一次成功的重组。

二、公司重组的动机公司重组的动机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市场竞争压力、经营困境、资源整合和战略调整等。

首先,市场竞争压力是推动公司重组的主要动力之一。

随着市场的全球化和竞争的加剧,许多公司面临着来自国内外竞争对手的挑战,为了保持竞争力,公司需要通过重组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

其次,经营困境也是公司重组的常见动机。

当公司陷入盈利困境、管理混乱或者战略失误时,重组可以为公司提供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此外,资源整合和战略调整也是公司重组的动机。

通过合并、收购或分拆,公司可以整合资源,实现规模经济,同时调整战略以适应市场变化。

三、公司重组的目标公司重组的目标多样化,但主要包括提高经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强市场竞争力。

首先,提高经营效率是公司重组的核心目标之一。

通过合并、收购或分拆,公司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济,从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其次,优化资源配置也是公司重组的重要目标。

通过整合资源,公司可以更好地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最后,增强市场竞争力是公司重组的终极目标。

通过重组,公司可以扩大市场份额、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四、公司重组的影响公司重组对各方面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包括公司内部、员工、股东和市场等。

首先,公司内部会面临组织结构调整、文化融合和管理变革等挑战。

重组将导致组织结构的调整和重新设计,同时也需要进行文化融合和管理变革,以确保重组后的公司能够顺利运营。

其次,员工是公司重组的直接受益者和受害者。

一方面,重组可能导致员工的裁员和岗位调整,给员工带来不确定性和压力。

中集集团案例分析报告

中集集团案例分析报告

中集集团案例A分析报告(华中科技大学MBA)摘要: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从1992年一家默默无闻的小工厂,经过10年不断的并购发展,迅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一的集装箱生产企业。

本报告针对中集集团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建立起核心竞争力做出了简要分析。

另外,本报告对2003年中集集团即将进入多元化产业前的选择做出了分析与建议。

一、中集集团背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80年1月创立于深圳,最初由香港招商局和丹麦宝隆洋行合资兴建,总投资300万美元。

是深圳最早的中外合资企业之一,公司由宝隆洋行派人管理,投产后即连年亏损。

1986年中集集团董事会决定停产,准备破产清盘。

包括麦伯良在内的企业骨干坚决不同意倒闭,并通过争取得到了董事会批准继续经营,外方人员完全退出管理。

1987年,公司实行股权结构改组,吸收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加盟,成为三方合资企业。

同年,恢复集装箱生产。

90年代中期,中集集团通过横向兼并战略实现了低成本扩张,经过几年的发展,到了1996年中集集团奇迹般地一跃成为世界头号集装箱生产集团。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总部设在深圳市蛇口工业区,其前身是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主要股东为中远集团和招商局集团。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集集团已经成为根植于中国本土的全球交通运输装备制造与服务业的领先企业,成为了以集装箱制造为主导产业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目前主要业务包括国际标准干货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特种集装箱,半挂车机场设备等。

二、中集成功的因素分析中集集团从集装箱的无名小厂发展到世界第一,其成功有其必然性。

首先,是中国的改革开放。

该科促成了中国经济和外贸的腾飞,外贸的持续高速增长使中国有条件和可能成为全球集装箱制造中心。

这是中集大战的大前提。

其次,是中集对全球大势的把握。

而作为企业家的麦伯良,在1990年就预见到了,中国会成为全球制造集装箱的中心,取代当时世界干箱老大韩国,这种对全球大局的把握,使得中集能够比韩国现代和进道首先意识到这一点,并且捷足先登在中国沿海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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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研究论文一、中集集团海外并购破产企业案例的经验(一)欧美破产重组制度的特点1.美国破产法相关特点美国《破产法》第11章关于破产保护的阐述,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可据此申请破产,之后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并控制破产程序,同时制定并实施重组计划。

大多数美国公司申请破产时会先申请第11章的破产保护。

而同样重要的第7章则是关于破产清算,如果进入第7章的程序,则公司业务必须完全停止,由破产托管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在2005年美国实施《2005年防止滥用破产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之前,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第11章的破产重组的时间限制,直到2005年才提出了120天的要求。

2.德国破产重整制度德国《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财务危机、预破产程序以及正式破产程序。

第一阶段以企业为主,第二、三阶段则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且分别由临时破产管理人和正式的破产管理人具体负责。

破产管理人会全权负责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并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定,尽快处置企业资产,如进行出售等。

3.美德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欧美基于不同的历史及发展路径,破产法律方面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如破产保护期间债务人的自主经营权限问题,因为美国破产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所以美国破产法尽最大可能去确保债务人企业的存续及重生,故给予破产企业相对独立的经营权。

但反观德国破产法,其在1994年进行了全面改革后引入了“破产计划制度”,整部法律突出当事人的自治,以最大限度满足债权人利益。

所以只要进入第二阶段预破产程序,企业的经营管理都需要在临时破产管理人监管之下进行,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要小于美国。

4.破产重整的产业链中集集团所收购的Ziegler集团在2010年破产后,由法院指定Dr.Kubler任破产管理人,之后Dr.Kubler博士一方面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重组经营班子,其中负责日常生产技术管理、财务的人员是从社会上聘请的专业人士。

新的管理班子制定了企业的发展战略,同时优化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努力改善企业的经营业绩;对外则聘请投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标出售企业资产,其出售程序是国际上目前比较流行的公开拍卖模式。

以德国为例,社会上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运作流畅的破产重整企业的产业链,Kubler博士本身是专注于破产的管理人,其聘请的投资银行也专注于企业的破产出售;社会上有不少专业人士,专门从事破产企业的经营改善,他们在每个破产重整企业成功出售后,会转跨国经营移到其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中。

(二)中集集团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并购模式的运作1.高度重视前瞻性研究中集集团在破产并购的前期做足了扎实的研究工作,极具前瞻性。

在2002年并购HPMonon之前,中集集团就已经派专门小组前往美国,对北美挂车行业进行了一年多的研究。

对Ziegler项目的研究亦是如此,通过先前部署全球消防及救援车辆的研究,中集集团掌握了全球主要企业的基本情况。

基于深入扎实的研究工作,中集集团才能在机会来临之际,快速把握。

2.深刻理解行业的周期性变化上述研究的核心,其关键在于对行业周期性的把握。

当前,中国企业对行业的周期性调整还比较陌生。

而中集集团自创立始,就面对全球的集装箱制造行业的周期性变化,因此非常擅长对行业的周期性变化的研究。

以北美挂车并购为例,中集集团通过研究,了解北美行业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变化,2002年就是周期性向下调整的时间段,此时并购最佳;而国内则正是半挂车运输模式在中国兴起的开端,因此选择该时点并购,既可以快速获得拥有最高技术及品质的美国挂车企业,又可以服务于中国市场的增长,充分利用中美之间的协同。

3.对破产重整周期的良好把握企业破产重整需要时间,中集集团这几次并购都始于破产重整的后半段时期。

以Ziegler为例,在2010年进入破产之后,中集集团于次年开始接触,同时国内许多企业如中联重科等也曾参与其中,但彼时是破产企业最困难的时候,生产经营正处于破产管理人的大幅调整之中;直到2012年底,企业逐渐稳定,经营逐渐走上正轨后,进行并购,可以大幅化解中国企业的风险。

反观文章开头提到的庞大集团并购萨博企业的案例,其并购时点位于尚未进入破产重组程序之前,说明其对海外破产重整法律陌生而导致失败。

4.对破产并购模式的高超利用中集集团收购北美HPMonon,是充分运用了北美的破产法。

在当时破产法第11章下,企业试图寻找出价高的企业,但担心由于时间过长而不利于中集集团北美战略的落实;为此中集集团推动银行出面,通过法定程序让企业进入第7章下的清算程序,既达到了自己的战略意图,又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

对德国Ziemann、Ziegler的并购则充分显示了中集集团对破产企业资产型出售模式的运用。

德国破产企业出售,尤其自身是跨国、多地点运行的企业集团时,为了吸引投资者,允许投资者挑选自身认为有价值的资产来收购。

同时破产法也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债权人们有很大的自主权。

中集集团这两笔德国并购就是采用此模式,尽管破产管理人是希望打包一次全部出售完毕,但中集集团巧妙地运用了资产收购的特点,成功说服破产管理人同意将部分资产(如西班牙合资企业的小股东权益等)剔除出交易包,这样中集集团就实现了自己的目的。

同时,在德国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也不会产生劳工问题。

根据德国民法典,企业员工跟随转让资产一并转移劳动关系,所以中集集团收购Ziegler的资产时,原有雇员都一并过渡到新的企业。

二、中集集团破产重整企业并购案例的启示(一)运作良好的破产重整产业链是关键1.加快建设破产企业重整产业链我国在2006年8月年正式颁布了《破产法》,但至今尚未形成运转高效的产业链。

尤其是专注破产重整的专业人士匮乏,导致破产重整无法在经济调整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德国为例,从破产管理人,到投资银行、财务顾问、生产制造企业的危机管理专家,这几个环节上都有众多专业人士参与把关,同时他们有着自己的行业协会,如欧洲最大的TMA,专门通过重整破产企业来获取自己的收益,因此在企业、债权人、投资者三者之间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甚至还有专门收购破产企业再出售获利的“秃鹫”基金,相比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基本都靠IPO来退出并获利,国外的产业链条发育得就非常专业、丰富和完善。

2.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法》第一,在《破产法》及相关劳动法等配套法律体系上,应对处于困境中企业的引导倾向为破产重整。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体系在该方面比较欠缺,譬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期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标准支付。

尽管这个标准跟德国的类似,但考虑到国外的人工成本显著高于我国,企业一般都不愿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但中国缺少了经济杠杆的调节,迫使政府行政介入。

第二,在具体的破产法方面,国外破产法规中值得借鉴的地方也很多:一是鼓励企业快速进入简洁的破产程序。

在德国只要出现无支付能力,债务人就可以申请破产。

但中国的破产法较为严格,即不仅是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还要求资不抵债。

而且根据德国破产法规定,如果企业在第一阶段“财务危机阶段”期间发现公司出现严重困境且无法改善后,必须在三个星期内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否则管理层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对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责任。

这就进一步推动经营不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也为破产收购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二是建立快速解决问题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我国破产法也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程序分为重整、和解和清算,而德国除去上述的“财务危机阶段外”,进入破产程序,只有“预破产”和“正式破产”之分。

这两阶段期间,尽管决策是债权人会议,主要还是依靠破产管理人的工作。

反观中国,一是破产程序较多,看似给债权债务双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实际上不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拔行政色彩浓,完全由法院主导,而德国的破产管理人实施双轨制,即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都可以选择破产管理人。

德国《破产法》第57条规定:“在选任支付不能管理人之后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选举另外一个替代所选任的支付不能管理人。

只有在被选举人不适于担任职务时,法院才可以拒绝选任。

”在法院指定后还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保证了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

第三,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我国目前还存在“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现象,这些清算组多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

反观国际上破产管理人都是个人出任。

除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外,还涉及到破产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问题。

我国由法院任命,向法院负责,从法院领取报酬,债权人委员会对于破产管理人没有任何影响力,如果是清算组参与则面临责任不清,效率低下的问题。

德国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自己的过失是负有赔偿义务的。

尽管我国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方式如何,导致具体实践中难以开展。

(二)熟练运用破产并购,推进企业落实发展战略1.做好行业周期性研究破产重整企业的出售日渐国际化,留给企业决策的时间很短,然而中国企业决策过程复杂,更需提早做好研究,尤其是周期性研究未雨绸缪。

中国企业充分分享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高速增长,对于行业周期性的概念不强,故而往往不能在国外行业周期调整时出手并购。

2.充分掌握并购当地破产法律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特点各异,企业制定并购策略时需要因地制宜。

如本文提到的推动HPMonon进入破产法第7章,是点睛之笔。

同时利用德国企业资产出售之际,对拟收购资产进行挑选的博弈,同样值得借鉴。

3.抓住破产契机,降低企业风险破产企业处在企业最困难时,也恰逢企业问题及风险充分暴露时,这反而降低了收购的风险。

另外在具体操作时,最好在破产管理人已接手并进行一定的经营调整之后再介入,此时风险会进一步降低。

中国经济面临结构性调整,一方面国内不少行业产能过剩,另一方面更多企业走向海外,可以预见到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境内以及海外并购会持续活跃。

希望中国的破产法律等能进一步优化,推动更多国内企业通过破产重整下的并购交易获得新生,帮助国内产业实现整合。

作者:吴三强单位: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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