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户籍残疾人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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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背景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广东省决定提供就业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2023年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决定,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如下:
1. 工资补贴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以下的,将提供每月5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2000元至4000元之间的,将提供每月300元的工资补贴;
- 对于每位残疾人员工的月工资在4000元以上的,则不提供工资补贴。

2. 交通补贴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100元的交通补贴;
- 残疾人员工每月乘坐私家车上下班的,将提供每月250元的交通补贴。

申请流程
残疾人员工或其雇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就业补贴。

申请流程如下:
1. 填写申请表格;
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证明、雇佣合同等;
3. 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残联(残疾人联合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结论
2023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补贴标准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

残疾人员工和雇主可以根据标准要
求进行申请,并享受相应的补贴。

我们希望这一政策的实施能够为残疾人员工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

注:以上补贴标准仅作参考,具体情况可能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

请在申请前咨询当地残联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穗残联[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2〕11号)各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二月一日广州市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资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残疾人服务的发展,规范政府资助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行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成立,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下称“社会力量”)举办,为残疾人提供居家家政、日间训练、寄宿托养、社工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下称“服务机构”)。

政府投资兴建,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作为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

各级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残疾人服务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具体实施。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广州市残疾人服务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残疾人服务资助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资助项目的评审;设立残疾人服务资助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员会”),负责服务质量的监察。

评审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办公机构设在市残联。

第二章对服务机构运营的资助第四条服务机构为符合本办法所认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按一定标准给予运营的资助。

(一)居家家政服务:为有居家照料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的使用行为,根据《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票卡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羊城通卡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分为《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和《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是指《广州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其中一类具有优惠功能的IC 卡(以下简称优惠证或IC 卡);《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免费卡,《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为半价优惠卡。

第三条优惠证为记名羊城通卡,卡面印刷有持卡人相片、残疾人证号、姓名、性别、户籍、乘车证号、发卡日期等基本信息,并标注“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或“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

第四条使用对象(一)具有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

(二)《广州市重度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广州市残疾人乘车优惠证》适用三级和四级残疾人。

第五条申请与办理(一)广州市户籍的残疾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凭户口薄)、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各1 份、1 张红底小一寸相片(相片后写上姓名)到户口所在街道(镇)残联申请、登记,街道(镇)残联审核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审核后汇总符合办理条件的残疾人资料报市残联维权处审核;市残联审核批准后送广州羊城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城通公司)统一制卡。

(二)非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的申办程序按照《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的精神办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从街道(镇)残联受理残疾人申请办证之日起到制好优惠证的时间为 30 个工作日。

(四)新证制好后由市残联取回交由各区(县级市)、街(镇)残联登记后,由街(镇)残联通知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领取。

(五)残疾人免缴首次办理优惠证的工本费。

第六条使用(一)优惠证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或替他人刷卡等行为。

(二)残疾人乘公交车、地铁时需主动出示优惠证刷卡乘车或进出站,并随身携带本人《残疾人证》备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穗人社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29号)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困难群体的就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特制定《广州市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办法》,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本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对象:(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仍处于失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含农转居人员、刑释解教人员)。

其中,重点援助对象包括:1、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男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30周岁、男性35周岁以上的无业人员。

4、特困失业人员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①女性40周岁、男性45周岁以上,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②夫妻双方都已失业6个月以上;③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④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⑤其他特殊困难。

5、“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指持有本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的失业人员。

(二)随军家属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

政策性安置后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按失业人员的条件享受相关补贴。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本市户籍无业农村劳动力。

(四)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纳入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组织单位。

广州市长护险相关的内容和流程。

广州市长护险相关的内容和流程。

广州市长护险相关的内容和流程。

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广州市长护险是广州市政府为居民提供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政策。

长护险旨在帮助老年人和残疾人减轻生活负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长护险的相关内容和流程。

一、广州市长护险的范围和对象广州市长护险的范围主要包括老年人和残疾人。

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居民;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长护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也涵盖了部分农村居民。

二、广州市长护险的保障内容广州市长护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长期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和护理用品的补贴。

长期护理服务包括居家护理、社区康复护理和机构护理等,旨在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护理服务。

医疗服务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为长护险对象提供医疗保障。

护理用品的补贴包括护理床、轮椅、拐杖等生活辅助用具,帮助长护险对象更好地生活。

1. 登记:长护险对象需要在当地社区服务中心登记,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等。

社区工作人员将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进行初步登记。

2. 考核:社区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进行上门考核,了解其实际情况和需求。

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符合长护险的条件。

3. 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上报区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经过审批通过后,长护险对象将获得长护险的资格证书。

4. 领取服务:长护险对象可凭借资格证书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护理用品店等领取长护险提供的服务和补贴。

广州市长护险的管理和监督主要由民政部门负责,定期对长护险对象进行评估和跟踪,确保长护险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

广州市政府还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长护险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长护险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广州市长护险将迎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广州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长护险政策,扩大长护险的覆盖范围和提升服务水平,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广大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残疾人事业科学管理和残疾人精准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残疾人证不能作为确定其行为能力的司法依据。

第三条各级残联要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将残疾标准、核发残疾人证程序、残疾评定费用及减免规定向社会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

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五条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六条残疾人证办理要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重度残疾人,重点关注未成年残疾人。

第七条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档案管理,将残疾人证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残疾人证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鉴定、移交、销毁等制度。

残疾人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指导全省各级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管理、残疾评定工作。

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制定具备残疾评定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定机构”)准入标准。

各地新设或调整评定机构、变更评定机构的残疾评定类别,由县级残联会同卫生计生局提出,报相应地级以上市残联、卫生计生局(委)审核,并报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批准通过。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佚名 就业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764 更新时间:2011-2-14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增城市支行,国家金库广州市各代理支库: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年度审核、管理的中央、省驻穗单位,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穗单位和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广州市(或县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0%计缴保障金。

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取小数点后两位):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第五条当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按当年实际用工月份计算。

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其工资应不低于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中位数。

第六条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与用工单位约定保障金的缴纳事项。

第七条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金征缴的相关工作。

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一)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工作职责。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实行市、区及县级市统一管理制度。

残联负责保障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残联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区、县级市残联负责初审、广州市残联负责复审、稽查等工作),以用人单位法人注册登记的级次作为分级入库的依据核定;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具体工作;为用人单位提供就近服务,负责优化广州地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服务点(以下简称年审服务点)配置;负责保障金政策制定和宣传解释工作;负责根据年审情况核定缴费单位应征数据并传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缓)审批;负责办理退费申请审批;负责对欠费单位责令限期缴纳;负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加收滞纳金;负责办理缴费单位对应征数据核定有异议的投诉(行政复议)事项;负责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拒不缴款的用人单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事务。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热点问答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答: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属于征收对象,无需缴纳保障金。

2、申请注销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缴纳保障金?答:用人单位注销税务登记,无需缴纳当年度保障金,需缴纳上一年度保障金。

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在每年6 月30 日前如实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税务机关按照当地已公布的最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征收保障金。

3、用人单位存在总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答:用人单位存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负责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年审,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4、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如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应当由派遣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无论是否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代缴社会保险,派遣职工均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派遣单位的工资总额要包含用工单位所支付的派遣职工工资。

5、实习(见习)生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因此,如果实习(见习)生属于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不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果实习(见习)生为非在校生,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6、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是否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粤财社〔2017〕51 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包括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处于试用期人员、编制外招用人员、派往外单位工作(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的工资均计入工资总额,以上人员均计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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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户籍的残疾人可以享受这些助残政策:根据《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户籍残疾人可享受以下助残政策:一、康复和治疗方面:第十四条残疾人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在政府举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免交康复训练费。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医疗和康复训练,对残疾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医提供帮助,给予残疾人优先挂号、就诊、取药的照顾。

贫困残疾人在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手术费;在镇卫生院就医的,免收挂号费。

第十七条未经残疾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披露、传播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或者其他个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残疾人康复医疗的有关项目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残疾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贫困或者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二、教育和培训方面:第二十条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机构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政府应当向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

第二十一条政府举办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免收书本费。

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对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

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减收一半以上比例的书杂费,对其中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还应当免收书杂费。

政府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或者贫困家庭的残疾学生减收一半以上比例或者免收学费和书杂费。

政府举办的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残疾人的未成年子女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免收书本费。

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对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相应规定减免学费和书杂费。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建设不同类型的特殊教育学校。

所辖区域人口在四十万以上、残疾儿童和少年较多并且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级市,其人民政府应当建设至少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所辖区域人口不足四十万并且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区、县级市,其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数量的特殊教育班,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高等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高等院校设立特殊教育学院,开展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对师范类专业学生开设特殊教育课程。

幼儿园、普通学校中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完成规定课时的特殊教育培训课程。

盲文翻译、手语翻译和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随班就读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四条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开展残疾人成人继续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受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开展残疾人成人继续教育和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政府举办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接收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且减收一半以上比例的培训费用。

残疾人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免交培训费。

三、劳动就业方面: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规定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及其他福利性单位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在税收、政府采购、产品生产等方面享受扶持待遇。

第二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自主择业的,政府举办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应当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残疾职工工资,并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适合其特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在城镇街道、住宅小区设立的售报亭、电话亭等社区服务点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府应当设立工疗机构,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经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愿组织联合从事工商业的残疾人,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优惠待遇,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所经营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手工业等生产劳动的残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信息咨询、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四、社会保障方面:第三十二条(残疾“三无”人员生活保障)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监护人、无生活来源的本市户籍的残疾人,由人民政府给予供养:(一)属于城市户籍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金救济,并优先入住市残疾人安养机构或者区、县级市户籍所在地的安置收养机构;(二)属于农村户籍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纳入五保供养,并优先入住当地安置收养机构。

第三十三条(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生活贫困残疾人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外,按照规定还享受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

残疾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发放,发放范围和标准应当随着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逐步扩大和提高。

第三十四条(残疾人家属入户)有本市户籍、属于晚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结婚满2年的一、二级残疾人或者结婚满4年的三、四级残疾人,其非本市户籍配偶及子女申请入户,应当优先解决。

第三十五条(残疾人住房扶助)本市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可以优先安排入住廉租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政府有关部门在廉租房的楼层分配上对残疾人应当予以照顾。

住房困难的农村残疾人,按照规定经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部门确认,可以申请政府资助,新建住宅。

第三十六条(特别扶助)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实行收费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以免费使用。

具体免费的项目、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措施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或者其他服务项目对残疾人实行优惠。

第三十七条(定期组织残疾人文体活动)市、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市、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加强管理,广泛吸引残疾人参与活动,增强设施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助残日和残疾人节日活动的要求)全国助残日和其它残疾人节日,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三十九条(信息交流无障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无障碍。

市、区、县级市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盲人读物室或者专栏。

本市电视新闻应当配有中文字幕或者手语翻译为残疾人服务。

第四十条(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要求)本市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工具,体育场馆和影视剧院等公共场所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五、其他权益保障第四十一条(人格权保护)残疾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侵害残疾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歧视残疾人的语言和文字,以书面、口头等形式侮辱、诽谤残疾人,丑化残疾人的人格。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披露、传播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或者其他个人隐私。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抚养人、赡养人、监护人义务)残疾人的抚养人、赡养人和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残疾人履行抚养、赡养和监护义务,维护并保障未成年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残疾人。

第四十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平等收益权)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歧视或者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征收、拆迁补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拆迁住房或者征收、征用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残疾人的,应当在拆迁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和住房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保证残疾人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十五条(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本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履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义务。

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监督检查主体)市、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监督检查本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情况,及时处理本条例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侵害残疾人利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支持残疾人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监督检查制度)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权益保障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众有权查阅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记录。

第四十九条(监督检查程序)残疾人联合会发现政府有关部门未能依法履行残疾人权益保障职责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有关部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

不进行处理或者未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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