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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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附表:
表3-1广州市分区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
2、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
表3-2 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4
表3-3 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和技术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5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6
表3-4 交叉口规划设置标准
表3-5 立交控制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8
表3-6 广州市分区规划绿系统规划要求
表3-7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9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0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2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4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6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8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9
广州市分区规划整合技术要求及说明深度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 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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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住区商业形态
住区商业从其形态上分类,可分为集中式商
业和沿街商业二大类。 集中式商业设计难度较大,其内部空间较复 杂,很难做到各个商铺的均好性,因此如何 提升集中式商铺的商业价值,减少商业风险 是社区商业设计中的一大课题。
住区商业面积 的控制
对于住区商业而言,单元面积宜小不宜大,据分析 一家小型服装便利店适宜的经营面积在30m2左右, 而一家小型餐饮店的经营面积一般也在50m2左右即 可。 当然商铺也不能一味地追求小面积,面积过小,商 铺承受的业态会受到限制,使用的灵活性将大打折 扣。 现在住宅设计规范已明确规定,餐饮类商业不宜放 在居民楼内,居民楼内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
商业
居住区商业服务中心宜设置在小区入口处;
居住小区服务中心,为便利居民途径使用,
可布置在小区中心地段或小区主要出,入口 处,其建筑可设于住宅底层,或在独立地段 设置。
商业服务中心布置形式
A 沿街带状布置 B 成片集中布置 C 沿街与成片布置相结合

总体选址布局
商业活动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有效地吸引 人流。因此,商业应设于人流量多且易于到达的区 域。 现在多数商业都集中设在居住区的主要出入口附近, 且面向居住区外,形成一个商业带,这种商业设施 在商业运作上较为方便灵活,管理也能一步到位。 如果居住区出入口附近没有合适的沿街面可用,而 小区人口又较多,需要配置一定量的配套商业时, 就出现了一种新的折中的社区商业形态——内街式 商业,即在居住区出入口内主要人流方向的一侧或 两侧设商铺。也可将小区出入口位置适当内移,在 入口处形成“U”型或“L”型广场。

卫生站:1—1.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300㎡,用 地面积500㎡。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1988]13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88.02.08【实施日期】1988.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穗府(1988)13号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为贯彻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进一步促进我市居住小区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群众创造一个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对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特对本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凡市属、区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以下简称居住小区),必须按《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住宅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定额指标详见附表)。

二、居住小区配套设施的具体建设项目和规模,由市规划部门在审定小区规划时予以确定,建设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并与住宅建设同步进行。

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建设项目及其规模,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配套项目及规模。

三、居住小区的配套建设项目投资,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质,分别由各有关单位承担。

居住小区用地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电、路灯、绿化、供气等设施,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务性的配套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居委会、环卫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单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统一纳入综合开发费用。

商业服务等经营性的设施,按商品房价格出售,其中粮店、煤店、新华书店等按商品房价格的70%出售。

医疗卫生单位用房按成本造价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各种设施,凡由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如属无偿提供给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按公有房屋管理。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广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指标,以促进城市居住环境的改善和市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背景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广州市人口持续增长,居住需求也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关键。

因此,制定合理的设施配置指标对于城市规划和发展至关重要。

设施配置指标
1. 教育设施:按照每个社区的人口规模,至少配置一所小学和一所中学。

同时,每个社区应根据居民需求适当增加幼儿园和大学院校的数量。

2. 医疗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所综合医院,并根据人口规模适当增加分诊中心、社区卫生站和专科医院的数量。

3. 文化设施:每个社区应配置一个文化中心或图书馆,以提供市民研究和文化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艺术馆、博物馆和文化广场等设施。

4. 运动设施:每个社区应至少配置一个室内或室外体育馆,提供市民进行体育锻炼和活动的场所。

此外,应根据居民需求增加游泳馆、羽毛球馆和运动公园等设施。

5. 公园绿地:每个社区应配置一定比例的公园绿地,提供市民休闲、娱乐和户外活动的场所。

具体配置比例可根据社区人口密度和可利用土地面积进行调整。

结论
通过合理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广州市可以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同时,政府和规划部门应密切关注居民需求的变化,定期评估和调整设施配置指标,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市民需求的变化。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附件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经贸、邮政、残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置标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电力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第五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幼儿园、中小学、文化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下限(幼儿园、中小学中心城区不低于0.7,外围地区不低于0.4;文化站不低于1.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福利院不低于0.7)和绿地率。

容积率上限、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变电站、消防站、燃气供应站、垃圾压缩站、垃圾收集站一般只确定用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等指标,统一用“—”表示。

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已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动态更新。

涉及调整用地性质、用地边界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办理;涉及调整邻避设施建设规模等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事项的,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穗府办规〔2018〕2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4日广州市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升我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高效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求,优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用地的公益性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

本规定中的独立用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独立用地,而非附属于其他用地上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具体指《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规定的独立占地的幼儿园(R12、R22、R32)、中小学(A33)、文化站(A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A51)、福利院(A6)、变电站(U12)、消防站(U31)、燃气供应站(U13)、垃圾压缩站(U22)、垃圾收集站(U22)。

经营性的卫生、教育、养老、福利、文化等设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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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类 项目名称

24 班 高中 30 班
36 班
18 班
初中 教 育 设 施
24 班 30 班 30 班
完全中 学
36 班
48 班
九年一 贯制学 校
36 班 45 班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万人)
12000 14400 14000 18000 16000 21600 (9500)
每街道设一处。
即“星光老年之家”。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宜与社区居委会、 ▲ 文化室、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等集中设置。
宜与幼儿园合设,独立设置是应保证室外场地。
▲ 应保证每班不少于 60 m2的室外游戏场地,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00~1200
派出所
1000~1600
综合管理用房 600-1000
服务规模 (万人) 0.6~0.75 1~1.5
3~10
3~10
3~10
设置级别
设置规定
区 域 统 筹
街 道 级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 2000 户设一处老年 人服务站点。
每街道设一处。
每街道设一处。民警 编制超过 51 人以上 的,每增加 1 人增加 32 m2。
11500
13500
(13750) 15750 18000 19750 24000 13850
16000
20000(16000) 3~4 24000 25000(20000) 4~5 30000 30000(24000) 5~6 36000
(12000)
2.25~3
18000(14400) 3~3.75 27600
设置级别
区 域 统 筹
街 道 级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班 50 生。生均用地
面积 16~20 m2/生,建 筑面积 8.5~12 m2/


生。
每班 50 生。生均用地
面积 15-23 m2/生,建

筑面积 8.5~11m2/生。
每班 50 生。生均用地 面积 15~20 m2/生,建 △ ▲ 筑面积 8~12m2/生。
22500(18000) 3.75~4.5 34500
(20000)
1.5~2.25
28500(22800) 2.25~3 38700 38000(30400) 3~3.75 51600 22400(17920) 1.3~1.6 33600
28000(22400) 1.6~1.9 42000
设置规定
高级中学应在区域统筹安排。独立高中应为 36 班以上规模,居住人口不 足时允许设 30 班或 24 班高中。初级中学应为 24 班以上规模,旧城区改 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 18 班初中作为下限。完全中学应达 36 班以上规 模,旧城区改造项目用地紧张时允许设 30 班完全中学作为下限。 中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中学出入口应该预 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运动场地不宜小于 3.3 m2/生,一般设田径运动场 (环行跑道 250-400 米)及 100m 直跑道二组;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 或排球场。中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 1m2/生。 中学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6 班 1440
幼儿 园
9 班 2160 12 班 2880
15 班 3600
18 班 4320
社 区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
2000~3000


卫 社区卫生站
300

设 残疾人康复服务
施 中心
500
(6500)
0.7~ 1
10000(8000) 1~1.3 15000
13300(10600) 1.3~1.6 20000
便民利民服务项目。
应设于首层。宜与老年人服务站点、文化室、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 等集中设置,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含 85 m2居委会办公用房及 15 m2 社区警务室。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 ▲ 服务内容为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应设于建筑首层。首层安排确有困难时,可在二层配置不超过 120-140 m2
16700(13400) 1.6~1.9 25000
20000(16000) 1.9~2.2 30000
1800(1440) 0.45~0.7
2700(2160) 0.7~0.9
3600(2880) 0.9~1.1
4500(3600) 1.1~1.35
5400(4320) 1.35~1.6
2000~3000 3-10
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站等集中设置。
应设置 1 个 560-730m2的室外运动场,1 个 200m2的体育活动室,1 处 200 m2 塑胶地面的健身和相应的器材。 ▲ 旧城改造在条件许可时应按照括号内数值配置。
宜与社区居委会、文化室、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等集中设置。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
160


服务规模 (万人) 3~10 0.6~0.75
1.5~3 0.6~0.75
设置级别
设置规定
区 域 统 筹
街 道 级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街道设一处。 按千人指标控制。 千人建筑面积 150m2。
每 2000 户设一处社区 居委会。 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 的 0.2%配置。 每个单独开发项目均 须配置。
居 委 级
设置要求及服务内容
每街道设一处。
每居委会设一处。
每街道设一处。 按千人用地面积 200 -300m2 控制。
每居委会设一处。 按千人用地面积 150 -200m2 控制。 每街道设一处。 按每千人 2 床位控制, 建筑面积 20 m2/床。
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集中设置。
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包括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的治疗康复,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
置。
类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服务规模 (万人)
文化站(文化活500~2000
3~10
社 区 文化室 文 化 体 育 设 群众性体育运动 施 场地
每居委会设一处。居 住人口在 0.75~3 万 人之间,按照每千人 18 m2 的标准增加用 地面积。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老年人服务中心等集中设

置。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 1/2 以上的面积设在首层。设
司法服务、助残、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
宜与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集中设
置。

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少于 400 m2 的使用面
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下设党政办公室、财经办公室、劳动保障所、计划生育办公室、出租屋管
理办公室、退休人员管理办公室等。
宜与街道办事处、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 25m。其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
定执行。
居住小区应设 9 班以上幼儿园,居住人口不足时允许设 6 班幼儿园。 幼儿园应有独立用地。应保证每班不少于 60 m2的室外游戏场地,包括设 ▲ 置大型活动器械、戏水池、沙坑以及 30 米长直跑道。幼儿园宜有集中绿 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其 日照间距系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括城管中队、工商所、司法所、协税护税办公室以及燃气、电信、电视、
供电、供水、雨污水、环卫、绿化等市政管理用房。
类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社区服务中心 750~1500
社区居委会
100
物业管理(含业
主委员会)
>50

政 及
邮政所
300~500



用 垃圾收集站
100~150

应设于首层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医疗保健康复、健身、文娱等。

可结合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置,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服务内容为老年人日托照管。
类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m2/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行 政
老年人服务站点
100-120

理 托儿所
600-800
1200



设 施 街道办事处
小学作为下限。小学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毗邻。出
入口应该预留人流、车流缓冲空间。小学运动场地不宜小于 2.3 m2/生,一

般设 200 米环形跑道的田径场,市中心区学校不应少于一组 60 米直跑道。 小学绿化用地不应小于 0.5 m2/生。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两排教室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 25m,
集中设置。

应规划在主要或次要街道旁,或在可以通汽车的内街,并保证 400-600 m2
的独立室外场地面积。宜设于首层,结合其它建筑设置的,应保证首层不
少于 400 m2 的使用面积,且有对外方便的出入口。
宜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集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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