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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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6.12.02
【实施日期】199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2日农业部)
第一条为做好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国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在隔离期间的安全,服务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他动植物检疫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以下简称隔离场)是指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设立的,具备必要的隔离检疫设施和条件,专门用于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场所。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授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隔离场的检疫监督和管理。

目前我国有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

第三条凡需使用隔离场的单位,在动物进境前至少三个月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办理预订手续。

凡需预订天津、北京、上海、广州四个隔离场的单位,须同时向有关口岸动
植物检疫机关交付隔离场租用定金(以隔离场租用费的50%计)。

不能在预定的时间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的,应及时通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由于货主的原因未能在预定时间使用隔离场的,定金不予退回。

第四条隔离场须保持隔离动物的良好条件,设施完好,畜舍及场内环境清洁卫生,并做好灭鼠、防蚊、防蝇、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

第五条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的人员方可进入隔离场;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隔离区;不准将与检疫无关的任何动物带入隔离场内。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二篇)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二篇)

进境动物隔离场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境动物隔离场是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卫生防疫和日常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一、隔离场环境卫生管理1. 定期清洁消毒:定期清洁和消毒隔离场的房舍、设施设备,防止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滋生和传播。

2. 废弃物处理: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定期清理隔离场内的废弃物并进行正确处理,防止垃圾滋生病原体和环境污染。

3. 饮水管理:保证动物有足够的清洁饮用水,定期清洁和消毒饮水设备。

4. 消毒药剂使用:合理选择和使用消毒药剂,正确操作消毒设备,保证消毒效果。

5. 昆虫防治:定期进行昆虫防治工作,防止昆虫叮咬传播病原体。

二、动物健康管理1. 营养管理:合理制定进食计划和饲养标准,保证动物获得充足的营养,提高免疫力。

2. 疫苗接种:根据动物的疫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疫苗接种,提高动物的免疫水平。

3. 疾病监测:建立动物病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动物,避免疫病传播。

4. 疫病报告:建立动物疫病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加强与其它隔离场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5. 动物处理:对病死、病伤或体质虚弱的动物,需要及时处理,以防止疫病传播或危害到其它动物的健康。

三、员工管理1. 员工培训:对进境动物隔离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卫生防疫和动物健康管理工作的认知和技能。

2. 个人卫生: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场时,要进行严格的个人卫生管理,包括洗手、更换工作服等,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3. 工作记录:员工需要定期记录隔离场的工作情况,包括动物健康情况、消毒记录等,便于随时查阅和分析。

四、访客管理1. 访客登记:对进入隔离场的访客进行登记,记录其身份信息和来访目的。

2. 卫生要求:访客进入隔离场前需进行个人卫生要求,如洗手、更换服装等。

3. 受访动物管理:对来访的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工作,防止其传播疫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30•【文号】主席令第53号•【施行日期】1992.04.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以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

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标准一、总则1. 为了规范进境动物隔离场建设,保障动物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进境动物隔离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二、选址要求1. 进境动物隔离场应当选择在动物养殖场、动物交易市场等动物集中区域之外的地方建设。

2. 隔离场应当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并与其保持至少2公里的距离。

3. 隔离场应当具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良好的通风环境,便于动物运输和检疫工作的开展。

三、设施要求1. 隔离场应当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包括隔离区、检疫区、消毒区等。

2. 隔离区应当配备独立的饲料存放区、饮水设施、兽医室、手术室等。

3. 检疫区应当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如显微镜、血清学检测仪器等。

4. 消毒区应当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确保动物在进场前后的卫生安全。

四、人员要求1. 隔离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团队,负责动物的健康检查和治疗工作。

2. 兽医团队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进境动物的检疫流程和要求。

3. 隔离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动物的饲养、清洁、消毒等工作。

4. 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工作。

五、管理制度要求1. 隔离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动物入场验收制度、消毒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等。

2. 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3. 隔离场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动物的来源、健康状况、检疫情况等进行记录和保存。

4. 隔离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对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报告。

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进出口动物中转场饲养场隔离场的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

⼀、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的申请 (⼀)适⽤范围 出⼝观赏鱼是指供出⼝的以观赏为⽬的的种⽤和⾮种⽤的海⽔鱼和淡⽔鱼。

国家对出⼝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实⾏注册登记制度。

出⼝观赏鱼的饲养场和中转包装场须符合出⼝观赏鱼的饲养场动物卫⽣基本要求的规定。

只有经注册的观赏鱼饲养场饲养的观赏鱼⽅可⽤于出⼝;只有经注册的中转包装场⽅可⽤于出⼝观赏鱼的中转存放。

(⼆)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观赏鱼的检疫管理⼯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观赏鱼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作。

(三)申请程序 1.从事出⼝观赏鱼的饲养、中转包装的饲养、中转包装场须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注册登记申请。

填写《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申请表》⼀式三份。

同⼀单位所属的位于不同地点的饲养场和中转⼚应分别申请,实⾏⼀场⼀证制度。

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平⾯图和照⽚; (2)⼯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质量管理保证⼿册。

(4)观赏鱼进出场、饲料、⽤⽔、疾病防治、消毒⽤药、疫苗和卫⽣管理等管理制度。

2.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和有关资料进⾏审核,并按照《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动物卫⽣基本要求》的规定对饲养场或中转包装场进⾏考核,抽取鱼样、⽔样、饲料样进⾏检疫。

对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进⾏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注册登记证》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四)有效期及监督管理 1.注册登记证有效期5年。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施检疫监督管理。

对出⼝观赏鱼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实⾏年审和抽查制度,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进⼝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定期对饲养场、中转包装场场内鱼体健康状况、⽔质、饲料等进⾏检疫监测。

2.观赏鱼出⼝前,货主或其代理⼈应当向饲养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贸易合同、饲养场出具的《出⼝观赏鱼供货证明》及相关贸易单据等。

进出境动物检疫名词解释

进出境动物检疫名词解释

进出境动物检疫名词解释
进出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和
防疫处理,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跨境传播。

以下是一些进出境动物检疫的名词解释:
1. 进出境动物:指进出境的一切动物,包括家畜、野生动物、水生动物等。

2. 进出境动物检疫:指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监管和防疫处理,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等跨境传播。

3. 检疫审批:指对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进行检疫审批的程序。

4. 隔离检疫:指对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在口岸进行隔离观察和处理,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防疫处理:指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消毒、除虫、消毒等措施,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6. 口岸:指进出境动物的运输线路之一,可以是边境口岸、港口、机场等。

7.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指用于对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隔离检疫的场地。

9. 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指用于对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隔离检疫的场地。

10. 动物防疫:指对动物进行防疫措施,包括预防疾病、消毒、除虫等。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境动物隔离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法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地址:
邮编:
法人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隔离检疫场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
地址:
容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隔离检疫场上批动物隔离检疫情况
动物名称:
输出(入)国家或地区:
数量:隔Biblioteka 起止时间:使用单位:三、申请隔离检疫的动物情况
名称:
品种:
数量:
产地:
进(出)境时间:
进(出)境口岸:
目的地:
用途:
运输路线及方式: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审批机关填写)
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审批意见:
经办:审核:签发:
经办日期: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

622019·05中国工作犬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一、总体要求(一)携带入境的宠物(犬、猫)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管。

(二)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

(三)1名携带人每次入境仅限携带1只宠物。

(四)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当在入境口岸海关接受现场检疫。

海关依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结果,对宠物作放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须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并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30天。

(六)作限期退回处理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或无法限期退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作销毁处理。

(七)为全面、准确掌握旅客携带宠物进境的情况,携带人在现场应填写《携带入境宠物(犬、猫)信息登记表》。

二、来自于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一)指定国家或地区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二)来自上述国家或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应提供有效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三)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

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

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的宠物,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于无法提供官方检疫证书或疫苗接种证书的宠物,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于仅未植入芯片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五)宠物植入的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

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

如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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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申请表
申请类别□进境□出境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隔离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申请须知
1、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2、在封面“申请类别”的“□”中,根据企业情况选择打“√”。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2份。

4、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4.1、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2、隔离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4.3隔离场简介;
4.4、隔离场平面图及养殖车间平面图;
4.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从场外引进动物管理、动物养殖流程、饲料使用管理、药物使用管理);
4.6、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防疫消毒制度、防虫、灭鼠措施、死亡动物处理、废弃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4.7、申请进出境动物描述材料(包括动物学分类、形态特征、生活习性、生命周期各阶段特征);
4.8、申请单位与隔离场签订的有关协议(申请单位与隔离场非同一单位时提供);
4.9、有关照片:申请进/出境动物、隔离场大门、场区全景、主要养殖工序涉及的设施和场所、更衣室、检验检疫室、消毒处理设施、废弃物及污水处理设施、仓库。

**申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只需提供4.1、4.8。

6、“申请类别”是指隔离场用于进境动物或出境动物隔离养殖。

7、“隔离场”是指用于进境或出境动物隔离检疫的养殖场所。

8、“核定隔离养殖能力”是指隔离场的隔离检疫舍(池)等在一个隔离检疫周期内能容纳进/出境动物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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