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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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的检验检疫

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 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 的检验检疫风险预警。
本细则所称“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 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 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 施。
本细则的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 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 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 有毒有害的物质。
(3)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 厂商,社会公众及消费者。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通报的方式:
(1)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向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政 府、驻华使领馆或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发出照会;
(2)以动植物监管司司领导的名义致函相关国家或 地区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的负责人;
(3)以国家质检总局或动植物监管司的名义向有关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发出通知;
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 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并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作除害、退
1.
1)
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机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 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 《检疫证书》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加工、生
(1)货主或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
3)查验不合格的,货物需作如下处理: (1)对来自疫区国家或地区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3)对感官检查不合格,经除害处理后合格的按查验
合格处理,对无法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作退回或销
(4)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 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并对污染的场地、物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附件21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第三章入境报检第九条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第十条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最新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分类货物报检

最新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分类货物报检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点)
1、输出观赏动物的,应提供贸易合同或展出合约、产地检疫证书; 2、输出国家规定的保护动物的,应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许可证; 3、输出非供屠宰用的畜禽(种用),应有农牧部门品种审批单。 4、输出实验动物,应有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的审批单; 5、输出实行检疫监督的输出动物,须出示生产企业的输出动物检疫许可证。 6、出境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应提供下列单证(了解): 7、出境养殖水生动物的,应提供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发生以下情况,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 )。 A.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 B.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 C.变更进境口岸 D.变更运输路线 或者许可证超过有效期 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答案】ABCD
2.进口以下货物,收货人应办理审批手续的有( )。 A.血液及其制品 B.活动物 C.水果 D.小麦 【答案】ABCD
一、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多外签署合同或者协议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有效期6个月。 (二)报检程序要求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对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污染场地进行消毒处理并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将货物运往指定存放地点。 4、检验结果: ※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三)报检时间
1、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前30日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 3、输入上述以外的动物产品在入境时报检
四)地点
1、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2、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由入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在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3、涉及品质检验且在目的港或到达站卸货时没有发现残损的,可在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验。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是怎样的
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携带、邮寄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续。

2.报检:输⼊、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

现场检疫:输⼊、输出应检物抵达⼝岸时,检疫⼈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中动物45天,⼩动物30天);⼊境植物种⼦、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少⼀个⽣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根据检疫结果,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国家标准,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出证。

5.检疫处理:
(1)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2)签证放⾏: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由⼝岸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放⾏通知单》、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境或出境。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件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疫处理(以下简称检疫处理)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处理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疫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的通关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所辖区域检疫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检疫处理业务的指导、检查;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检疫处理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落实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规范内部管理,按照规定和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确保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质量安全。

第二章检疫处理过程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动植物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卫生检疫处理具体指征见附件。

(二)质检总局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三)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四)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的。

第六条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一)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二)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质检总局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三)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检疫处理操作技术规范目录见附件,各种检疫对象的处理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检验检疫部门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符合检疫处理指征的,应详细记录检出情况,确定实施检疫处理的原因,并向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检验检疫证单格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

出⼊境检验检疫流程管理规定颁布单位:质检总局⽂号:国质检通〔2017〕437号颁布⽇期:2017-10-16执⾏⽇期:2017-1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流程环节第三章流程管理第四章流程监管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检验检疫流程管理,提⾼检验检疫通关效率和⼯作质量,根据出⼊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检验检疫流程,是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等监管对象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般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作环节:受理报检、审单布控、现场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动植物隔离检疫、检疫处理、综合评定、签证放⾏和归档。

本规定所称流程时限,是指完成每⼀个检验检疫⼯作环节所限定的⼯作时间。

第三条在对货物风险、企业信⽤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依据合格评定的有关程序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监管,适⽤相应的检验检疫流程。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检疫)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条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遵循“⼀次受理报检、⼀次检验检疫、⼀次抽(采)样、⼀次检疫处理、⼀次签证放⾏”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疫流程管理⼯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负责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和组织实施。

直属局所属分⽀机构负责各⾃辖区内检验检疫流程的具体执⾏。

第六条推进实施检验检疫全流程⽆纸化,通过检验检疫流程各环节作业⽆纸化,加快各环节间流转,缩短流程时限。

第⼆章流程环节第七条受理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提交的报检单证材料进⾏审核受理的过程。

第⼋条审单布控,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及要求,对报检单信息及随附单证信息进⾏全⾯审核,并对各流程环节布控作业指令的过程。

第九条现场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货物堆放现场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过程。

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抽(采)样并送实验室。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

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报检指南入境植物及植物产品一、种子、苗木(一)检疫审批入境植物种子、种苗,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我国引进种子的审批规定,事先向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各省植物保护站、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入境后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还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隔离场或临时隔离场。

带介质土的还需办理特许审批(申请程序见第十单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二)报检要求在植物种子、种苗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预约检疫时间。

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或处理合作的,签发《入境货物单》。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一)检疫审批进口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主要有番茄、辣椒、茄子等)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程序见第十章第八节)。

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水果的原产国有明确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附录15)。

(二)报检要求货物入境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单》准予入境。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货主或代理人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及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等有关文件。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欧盟的货物,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包装情况的证书或声明。

三、粮食和饲料(一)报检范围入境的粮食和饲料。

“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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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的自行失效。 (3)国家依法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已签发的有关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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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检验检疫 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二)报检要求
1.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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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5.检疫出证与放行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得出正
确的检疫结果。经检疫未发现应检疫病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并作放行处理;发现应检疫病的,出具《动物检疫证书》,需作检 疫处理的,同时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 作退回、销毁处理。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在我国农业生产总值中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对外贸易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养 殖业的发展。因此,做好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是维护 我国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的需要,也是推动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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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3)特许审批(4)过境检疫审批。 2.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邵门审批范围 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非禁止进境的种子、苗木
的检疫审批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办理程序 (一)检疫审批申请时限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
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进口经输出国检疫合格的产品,以保护我 国人民生命和畜牧业的安全。因此,在与进口商签订动物、动物产品的 进口合同时应注意:
(1)在签订外贸进口合同前应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 准许入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签外贸合同。
(2)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 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三)审批(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 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 请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并签发《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四)出证
以网上形式申请的,申请单位在网上查看到“已出证”信息后,在规 定时间内到所属直属局领取许可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直 接将许可证寄给相关单位
2.按照规定可以核梢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 多次报检使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境动 植物检疫许可证》所附核梢表中进行核梢登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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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四、实例许可流程 事项名称:进境(含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食品类)检疫审批 (一)申请 1.网上申请 2.书面申请 (二)受理 网上申请完成并提交有关随附材料后,初审机关开始受理申请,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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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 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 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如表2所示。不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需提交材料目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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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1)“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报检手续时, 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
(四)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1.检授甲批
输入动物应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进口商应先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 疫审批手续。申领动物进境检疫许可证
2.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须按规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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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 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6)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 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2.对入境动物,同时对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进行考核 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 考核。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 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 检测。 3.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单位、 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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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申请及审核 (1)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2)申请人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如表1所示。先通
过网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报,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 (3)受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 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文书。 (4)受理机构为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 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初步审查后,受理 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 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 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 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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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上述条款对检疫审批申请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除了携带或邮寄的植 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外,对其他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货物, 输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相关检疫许可证单后方可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 并安排装运进口。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输入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检疫许 可证单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同,将货物直接运抵口岸。上述做法违反了 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 定,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同时,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 疫审批规定执行的,检验检疫机构对责任人可处5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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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五)特许检疫审批 1.办理特许检疫审批的条件 (1)引进的禁止进境物确属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单位或个人
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名、品种、产地和 引进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 (2)引进单位应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2.提交的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书面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 施等 (4)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 在此时限内)做出初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申请时,审核合格后,将连同 所有随附材料一并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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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采取网上形式申请时,初审合格后通过网上递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网上 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将在网上否决申请
印件)。 (3)输入动物需要在临时隔离场检疫的,应当填写《进境动物临时隔离
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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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4)输入动物内脏、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 明胶、蚕茧等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 请单位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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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一)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出境动物、
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 (二)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企业注册登记制度 1.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2.养殖场、中转场注册登记 (三)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报检时间及单证 1.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出境前60天向启运
项目五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 报检与管理
1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2 任务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报检与管理 3 任务三进出境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报检
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范围 (一)检疫审批 检疫审批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及其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他审
批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申请人从国外引进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在中国境内运输过境动物的 要求进行检疫审批。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 (二)检疫审批范围及主管部门 1.检验检疫机关审批范围 (1)动物检疫审批(2)植物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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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三、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 (一)检疫许可证单的使用要求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 除对活动物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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